公司法审计报告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公司法审计报告,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我局紧紧围绕此次会议的目标,积极学习、传达会议精神,统一思想,并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及时调整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措施,力争把会议提出的任务和要求转化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工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贡献力量,现将贯彻落实状况汇报如下:

一、传达学习会议精神。

我局主要领导认真学习了某某领导的指示及会议精神,分管领导按照主要领导领导要求,带领分管业务处室学习会议精神,结合具体业务逐条对照落实。通过这次对会议精神的学习,切实让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都学有所思,学有所得,达到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指导实践的目的。

二、草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

草拟我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按照《2020年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全面推进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三、加强内部工作

开展数据共享开放绩效考核,引导各部门、区(市、县)、开发区加快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及数据应用工作,进一步释放政府数据红利。

四、深入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内容提要:一、保护股东的知情权,是全面保护股东权益的首要环节,也可有效遏制和及时发现和公司内的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是股东的财务信息知情权。二、新《公司法》第34条在实现股东知情权的问题上陷入一个两难境地,于是采取回避问题的保守做法:不明确查阅账簿是否包括原始凭证。三、因股东知情权产生纠纷时,司法审计是实现股东知情权同时又兼顾公司利益,限制股东滥用或恶意行使知情权的最佳选择。四、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对股东行使司法审计请求权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并给予适当限制,使公司利益与股东知情权取得平衡。

佛山大兴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原系某行政部门属下的集体企业,1999年6月底转制后,原职员邓某和吴某等14人成为股东。《公司章程》第9条第(四)项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邓某为最大股东,持股从19%增至49%,并一直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原告吴某一直持8%的股权。

根据《公司章程》第20条的规定,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享有原《公司法》第46条、第50条规定的职权。但邓某并未全面履行其职责,其既不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也不按公司章程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管理混乱,在邓某的操控下,被告自1999年7月完成转制以来,一直未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委托独立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审计,以至部分股东无从知道公司真实的资产状况,公司不管盈亏,到年终时随意提一笔款作红利分配了事,严重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和公司盈余分配权。而邓某等则利用职务之便,随意用各种借口耗用公司的资产,报销名目繁多的费用,成为最大的获利者。

2004年8月前后,邓某等人提出对公司资产和股东进行二次重组并收购原告吴某和其他部分股东的股份。吴某对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提出疑问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对公司自转制以来至2004年8月的资产和账目委托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后才能谈股权转让的事,但遭到断然拒绝。

2004年10月,原告吴某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股东知情权受侵害为由,状告大兴公司,请求法院委托独立审计机构对被告自1999年7月1日起至2004年9月31日止的全部财务会计账簿、凭证进行的审计。

2005年5月,法院以原告吴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曾正当地提出查阅账簿之要求且被公司无理拒绝,而是直接请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该项请求违背了权利用尽原则,且不属于待诉讼终了时裁决的实体权利主张,于法于理无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股东知情权的法理与法律依据

什么是股东的知情权?简言之就是股东享有知悉公司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公司法》对此问题没有作正面的规定。这或许是常识问题,尽人皆知,用不着再作正面的规定,或许是涉及的问题太多太深太宽,难以从正面给出统一的规定。对股东知情权,原《公司法》第4条第一款只是就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第32条、第110条、第175条、第176条就查阅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两方面作了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第4条、第34条、第97条、第98条、第165条、第166条和第171条也从这两方面作了规定。

“商场如战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惨烈的生动写照。中国有“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古训,如果股东对自己公司的真实情况不知、迟知或知而不全,在商场上必然惨败。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和纠正以及分取红利等权利的行使都必须以知道公司的真实情况为基础。如果股东不知道公司的真实状况,则无法对公司的人、财、物等事项作出决定,难以行使表决权,难以实现其盈余分配权这一最终的权益。从这点上讲,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基础性权利。离开知情权,股东的其他权益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特别是近年来,公司内的职务犯罪愈演愈烈,董事、经理或实际控制人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五花八门,因此从立法上充分有效地保障股东的知情权显得十分重要。保护股东的知情权,是全面保护股东权益的首要环节,从另一角度讲也是有效遏制和及时发现和公司内的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明确设置了“股东知情权”这样一个二级案由。

二、以往真实案例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及由此引发的思考

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的珠海真科感光材料制作有限公司与香港富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中,富光公司作为真科公司的股东,因股东知情权问题真科公司,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请求法院委派审计人员审计真科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账簿等经营状况的信息资料,保护富光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一审判决真科公司5日内向富光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审计事务所提交财务报告、公司账簿等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资料。真科公司认为一审的此项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取得账簿凭证之后拒不返还,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会严重危害真科公司的利益,遂提出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此项判决没有超出富光公司的诉讼请求,遂判决驳回真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①。

在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集团公司是工贸公司的股东,但自工贸公司成立以来,工贸公司既未向原告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也不让原告查阅被告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知情权,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自1999年5月至2002年7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查阅此期间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等。一审及二审法院均支持某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②。

所以,与其在出现不良后果之后再反过来追究股东的责任,不如从制度设计上堵塞漏洞。

三、因股东知情权产生纠纷时,通过诉讼程序来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对公司的账簿、凭证进行审计,即司法审计,是实现股东知情权同时又兼顾公司利益的最佳选择。

股东知情权指向的对象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实现?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公司法》修订前争论颇多,修订后仍然未能作出全面规定。刘俊海先生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具体可分为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这三者虽然内容各异,但都服务于股东采集信息的宗旨,且其重要程度依次序增强④。刘俊海先生对这三种权利的行使要件及程序作了论述。有学者提出股东的知情权还包括询问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只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而不能查阅原始的会计凭证,那么他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中的疑问无从核查析疑,无从判断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是否有假,更难以发现做假账等非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就无从谈起。2010年6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关于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其中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另因审核把关不严,接受虚假发票报账4456.66万元。在人民心中拥有崇高地位的中央部门尚且如此,对于普通公民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者,更不可能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公司内职务犯罪行为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果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则难以掌握公司的真实情况,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者也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单从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角度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权应当包含查阅原始会计凭证。

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被公司拒绝的,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刘俊海先生认为,在遇有重大问题、紧急事由时,股东可申请法院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法院在权衡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与公司在诉讼保全中所蒙受的不利益之后,若认为有必要,则应认许股东之请求⑧。法院为何要权衡利弊?何为必要?何为无必要?刘俊海未作进一步探讨。新《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但未明确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因为不管包括还是不包括,均有利弊。新《公司法》在实现股东知情权的问题上陷入一个两难境地,于是采取回避问题的保守做法:不作规定。如果包括查阅原始凭证,那么公司的利益就受到潜在的威胁。股东通过法院判决、裁定,取得公司账簿及凭证之后,或拒不返还,或泄漏商业秘密等,是法院必须考虑的问题。如法院因此不同意诉讼保全,或不支持股东的请求,那么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就成了天方夜谈,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就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如果不包括原始凭证,股东仅能查阅账簿也难以掌握实情,不管是公司提供还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查阅账簿,这都与实质的知情权有天壤之别。

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需要专业会计知识,这是众所周知的常理。股东的知情权实现并不在于由股东本人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簿凭证,而是在于知道公司全面真实的财务信息。因此,在股东本人不是专业会计师、审计师的情况下,股东自己查阅账簿和凭证的作用不大,如果只能在公司内查阅,则公司在操作中可以设置许多障碍,把股东的知情权架空,如允许股东把账簿和凭证带出公司,则公司会面临巨大风险。只有允许股东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来对公司的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进行审计,才能保障股东知道公司的真实情况。如果仅仅允许审计机构股东到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也会面临公司设置的许多障碍。因此,与其由法院责令公司将特定的公司账簿凭证提供给股东委托会计师查阅,不如直接由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账簿和会计凭证进行审计。

有观点认为,在公司未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单独提出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的主张已超越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⑨。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6204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股东张某要求聘请审计部门对被告昭明普瑞经贸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4年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由于庭审中被告不同意,而公司法和被告的《公司章程》均未规定股东享有上述权利,股东不能超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利,故对原告要求审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⑩。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终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更是认为,原告股东李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春北实业公司的会计账簿不实,其要求查阅原始凭证的上诉主张超出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故不支持其上诉主张⑾。会计账簿和凭证都掌握在公司手中,要股东证明账簿不实才能查阅原始凭证,这显然不合理。“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的推论有道理,但公司须有证据证明有此种可能,这样的认定才能让人信服。

笔者认为,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只是实现股东知情权的一种方式,并没有超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况且由专业的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进行,更能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利益。

因此,因股东知情权产生纠纷时,最能兼顾两方利益并减少累讼的方法是通过诉讼程序来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完毕,即应将账簿凭证交还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得出的审计结果,各方应予接受。

通过诉讼程序委托审计机构来审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和凭证,是基于股东知情权而产生的权利,并为股东知情权服务,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笔者认为把这种权利叫做司法审计请求权较为贴切,它是实现股东知情权并同时限制股东滥用或恶意行使知情权的有效措施。

四、司法审计的法律依据和举证责任划分

《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第一项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之一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现行《公司法》第165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171条规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因此,审计必须以会计账簿和凭证为基础依据。这也是股东请求司法审计的法律依据。如公司己依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交股东查阅,股东对审计报告无异议的,自无进行司法审计之必要。如公司没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公司的财务,或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真实、完整,或股东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股东与公司之间不能协商解决知情权问题时,通过诉讼程序来委托审计机构依法审计是最为文明理性的解决方法。

只要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按现行《公司法》第165条、166条、171条规定的进行了财务审计并送交股东,那么即可视为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因此,在股东与公司的知情权纠纷中,举证责任首先在公司一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须依现行《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首先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书面申请,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证明自己享有真实合法的股东身份即可,而无需提出自己曾要求查阅或审计公司财务却遭拒绝的证据。即使公司履行了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等义务,但股东有证据证明原来审计的程序违法,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不实的,仍可请求司法审计。

新《公司法》在165条和171条对公司的财务审计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公司违反该两条规定时的审计救济程序,则是一大漏洞。

五、司法审计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处理

司法审计请求权如何提出?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如何进行处理?这是诉讼程序上的实务问题,是具体操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吴某诉佛山大兴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即遇到这一问题。笔者对法院的观点不敢苟同。我们不妨从诉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略作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当事人的请求,既包括可以在实体判决中处理的请求,也包括可以在程序上进行处理的请求。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属于纯程序上的请求。当诉讼过程中某一方面的事实需要借助特定的专业技术来查明或确定时,也会产生程序上的请求,即请求法院允许或委托专门的机构来查明或确定,比如各种各样的鉴定、评估和审计。还有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请求,如先予执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破产还债等请求。

当一项程序性请求可以与实体性请求完全分离时,那么这项程序性请求就可以在诉讼请求之外用申请书的形式来单独提出。当一项程序性请求无法与实体性请求完全分离时,就宜在诉状中以诉讼请求的形式提出。两种形式并无优劣之分,全由法律定之。在目前《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股东单就知情权受侵害而请求司法审计,就宜在诉状中以诉讼请求的形式提出。如果股东同时就知情权与决议权、盈余分配权或其他股东权益受侵害而时,既可在诉状中的诉讼请求里一并提出司法审计,也可以在诉状之外另用申请书的形式提出。

对司法审计请求权可以用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其一是设定一个类似民事诉讼中的督促程序的申请司法审计令程序。股东在申请书中申明司法审计的理由,法院经审查后向公司发出审计令,公司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审计令生效。公司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审计令程序终止,股东可另行提起司法审计之诉。也有司法人士建议,设定一个申请调查令程序。公司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调查令生效,股东即可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⑿。申请调查令程序由股东自行查阅账簿和凭证,其不足之处如上述,不如进一步设计为申请司法审计令程序。

第二种是以裁定书的方式,裁定对被告公司某一期间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进行审计,并由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具体进行⒀。

第三种方式是判决对被告某一期间的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进行审计。判决生效后,如股东与公司之间无就如何履行判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司法审计的大致操作步骤可如下设计:

1、如双方可商定审计机构的,由双方商定。如不能商定的,由法院在数个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中公开抽签决定;

2、将需要审计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全部交给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出具清单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保证函。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等由审计机构保管,股东不可单方取走;

3、审计地点在审计机构办公室;

4、公司和股东得接受审计机构的询问。股东对可疑单据可提出质询,公司必须予以解释,公司不作解释或不到场的,视为公司放弃解释权。必要时可由法院主持质询会;

5、以双方认可的单据作为审计的依据。对符合法律规定但股东不认可的单据,由审计机构单列,是否采信由法院决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股东不认可的单据,不予采纳;

6、审计的期限从1个月至6个月,根据审计工作量决定,因客观原因可依法延长;

7、审计中发现公司有人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审计;

8、审计完毕,编制审计报告送达各方。账簿凭证全部交还公司;

9、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或补充鉴定,或者由另外的具有更高资质的审计机构重新审计。一案的审计以两次为限。由法院认定最终的审计结果。

结束语: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及救济途径,保护了股东一方的利益但对公司的利益却造成潜在的威胁,失之偏颇。对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却未作规定。对这两类公司的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司法实践中如不予支持,这对股东行使知情权非常不利。如支持,则“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并不能有效地落实股东的知情权。相比之下,通过司法审计来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知情权纠纷不失为一种更好的方法,可以兼顾股东与公司的利益。从这点来讲,在落实股东知情权的问题上,司法审计制度比账簿凭证查阅制度周全,比检查人选任制度可行,更为适合中国目前的国情和社会现实。

在今后修改《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时候,或在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时,应进一步确立公司的司法审计制度,对股东的司法审计请求权及其行使程序作出更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公司利益与股东知情权取得平衡。

【参考文献】

③吴红霞:《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刘兰芳主编《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349页。

④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362页。

⑤同上,第365页。

⑥同上,第367页。

1.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从1995年度开始,我国财政部陆续和修订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法律界和一些公众人士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依据审计准则。

2.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够清晰。从法律角度上讲,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个法律要件为:第一,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第二,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第三,注册会计师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为结果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第四,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决不能简单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4.法律条文不明晰,弹性大,法律用语模糊。《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的思路

1.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与作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操作的,为提高《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可在《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一级法律中明确提出独立审计准则的概念、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绝对担保与合理担保的区分,明确注册会计师没有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会计师职业界还应完善执业规范,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和自身能力,对各项审计规范要准确定位,正确界定哪些必须执行而作为行为准则,哪些参照执行而作为指南,以界定责任。

2.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会计师行为的违法性主要应表现为:第一,违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出具了该条所列三种情形不应该出具的报告。第二,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所出具的报告中没有指明该条所列四种应予指明的情况。第三,违反《证券法》第161条之规定.在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没有按照执行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没有进行核查和验证.导致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的。

所以适当确定注册会计师的赔偿比例与股民的财产损失数额的关系十分重要。否则,注册会计师因一时工作不慎,就可能引来导致事务所破产的“灭顶之灾”,将会使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过于巨大,将会阻止人们从事这一对社会有重要意义的职业。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2.大行业宣传和行业处罚,树立严格执业的观念。

作者:陈益龙天津财经学院MBA研究生毕业

地址:厦门市鼓浪屿鼓新路58号

关键词: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独立董事;非标准审计意见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2.1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非标准审计意见现状分析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终产品,具有一定的鉴证、保护、证明作用。而审计意见又是审计报告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审计工作结果最为集中、凝练的表达。本文所指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除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之外的其余所有意见类型。即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带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截止2014年4月,253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标准审计报告2450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57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2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份。在2450份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84份,占3.31%。非标报告的数量和比例都较2012年(89份,比例为3.60%)有所下降。

性越强,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越小。

3对策与建议

3.1改善股权结构,构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控制衡机制

积极改革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结构,均衡股东权利,上市公司虽然制定了董事会制定,但是董事会由控股股东一手操纵,制度就成了纸上谈兵。可借鉴科华生物的股权结构,其控股股东为三位自然人,分别持上市公司股份的7.47%、7.30%、8.12%,没有一个股东可以取得优势控股地位。塔牌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三位自然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59.25%的股权,但三人股权差异微弱,分别为18.375%、22.50%、18.375%。加强股票市场的流通,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分类监管,让市场成为遏制实际控制人的重要工具。

3.2建立健全审计委员会制度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在上市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这一组织机构十分必要,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历程较短,但是独立性和专业性是其能够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关键性指标。审计委员会的独立地位和其财务专家的数量会对内部控制产生积极而有效的影响,进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就大大地降低了。

3.3健全董事会机制,加强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解决上市公司出现的违规问题,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等重要责任。改革董事会结构,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设,提高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并加强其对公司决策的参与度,完善董事会的激励制度,抑制管理层的机会主义,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健全的董事会机制必然会提高公司的治理能力和信息披露的质量,从而减少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3.4推进管理层持股,协调激励机制

股东与管理层的高度一致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内部人控制问题,解决股东与管理层利益不一致的有效方法就是提高薪酬和股权激励,后者最为典型。股权激励的类型有很多,包括管理层持股,股票期权、业绩股票等,管理层持股是指让管理层持有一定比例的本公司股票。其形式可以是公司无偿赠与,也可以是补贴购买。通过加强对管理层的控制与激励,使其利益与所有者利益捆绑在一起,致力于提高企业的真实绩效,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和治理结构,对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周荣,褚冰茜,夏昱等.内部控制质量与公司治理结构研宄[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2):130163.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原因对策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一)社会因素

(二)经济因素

近年来,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事务所为了提高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效益,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丧失了应有的慎重,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评价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少数注册会计师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无理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虚假错弊听之任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同时由于我国的审计费用比国际同行低,一些政府部门都为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最低收费标准,为了生存和发展注册会计师不得不降低审计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审计某一个项目,审计质量可想而知。

(三)环境因素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的不规范性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环境因素。从公司内部环境来看,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国有法人股缺位,股权过度集中,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十分严重,从而给公司管理当作盈利管理,粉饰报表、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司内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内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级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特别是对会计政策随意选择和变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数几人把持或垄断财务决策,内部审计人员缺少独立性和号业训练,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只具象征意义。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必然受到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影响,没有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很难独善其身。

(四)法律因素

三、避免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对策

(一)补充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确定《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独立审计准则》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由财政部颁布实施,因此它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专业标准,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验资)业务时,必须遵照执行。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唯一技术依据,特别是其中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公允性、合理保证等概念的阐述,对于保护注册会计师。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在此情况下,基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必须提升《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使它成为重要的司法依据,否则它根本不能起到保护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三)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从1998年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开始脱钩改制,并于1999年底全部完成。据统计,脱钩改制后大部分的事务所采用了有限责任制形式,少部分事务所采用了合伙制形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够赢得主动,稳定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而往往忽略或放弃了独立审计准则。因此,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适应当前注册会计师内忧外患的环境和国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要求,加快制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组织细则和运作程序,积极引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伙制改制,以强化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信用风险的认识,树立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公众形象。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

现在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还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均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公信力危机。从表面上看这场危机是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引起的,而实际上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薄弱。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所在,也是致使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根本所在。如果不从根本处着手改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薄弱环节,而一味地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让注册会计师承担与其职业或与其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不相称的风险,会大大挫伤整个行业的信心,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营失败、审计失败与审计风险的概念辨析

一、含义

经营失败是指由于巨额亏损、资不抵债等原因而无力持续经营的情形。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由于或经营条件的制约,如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行之间的激烈竞争等,而无力归还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者期望的收益。经营失败是经营风险的极端表现。《公司法》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等规定,若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则股票会被实行暂停上市。

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而签发了不适当的审计意见。通常表现为在企业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发表了无保留审计意见。其重要特点之一是主观性。

二、概念辨析

1.审计失败与经营失败(1)区别:①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审计人员或承担审计任务的事务所,而后者是公司及管理者。②形成原因不同。前者由审计人员的过失或欺诈造成,后者是公司管理者经营不善造成的。③结果不同。前者应承担审计责任,后者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责任。

对暂停上市公司历年审计报告的经验分析

一、历年审计意见类型汇总对照分析

通过对表1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二、历年非标审计意见原因

在进一步分析样本公司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我们将其被出具非标意见的主要原因归纳如下:(1)财务状况恶化。(2)资产负债率高,逾期借款巨大。(3)对外担保金额大,资产抵押严重,涉讼案件多且金额大。(4)资产和账务管理混乱,账实不符,无法判断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充分性,审计范围受限。(5)应收款项巨大(特别是对控股股东及其所属子公司的应收款),回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6)违规行为,如,虚构业务、捏造凭证、虚增收入、虚报利润、账外炒股等。(7)其他。同时,综合意见类型与意见原因分析,我们认为注册师审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因为审计人员对样本公司出具的各种非标意见一般是在公司股票被给予特别处理后才作出的。然而公司财务状况异常并非是瞬间形成的,而且非标意见中多提及公司资产和账务管理混乱,关联款项巨大且无法函证、负债率一直居高不下、对外担保和或有事项多及其他会计造假或违规事项,上述现象并非在账面发生亏损或被特别处理时才存在的。所以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前的审计报告存在一定的质量欠缺。事实上注册会计师应对报表的真实公允和一致性发表意见,而非以公司盈亏为意见导向。

三、样本公司中存在的审计失败案例分析

根据证监会历年公告可收集到30余起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案件,其中涉案公司属于本文样本公司的有2家,如表2所示。

结论与建议

【关键词】明伦事件;重大过失;联合舞弊;准则遵守;法律责任

一、明伦事件回顾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力”)系遂宁市水电气的主要供应商。2002年8月,明星电力欲转让28.14的国有股,价值3.8亿元。当时的明星电力无外债,企业流动资金达1亿元,资产状况良好。周益明为收购明星电力,通过虚增母公司及7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完成明伦集团工商注册。明伦集团为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不能超过集团公司净资产的50%的收购资格,2003年3月,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应周益明要求,做出一份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的2002年度资产审计报告,并补充一份2001年度的假审计报告。由此,周益明完成“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公司,非法占有明星电力资金达5.5亿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准则遵守情况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业务时未能遵守执业准则,可从鉴证业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方面进行分析:

(1)审计准则方面

1)李广文(原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坦诚做审计报告之前,没有核实明伦集团的真实性。可见注册会计师李广文执行业务之前没按审计准则要求了解被审单位及其环境。

2)李广文仅根据明伦财务的经理提供的底稿,进行汇总,没有对其提供的复印件的真实合法性提出怀疑,拿到公司资料的第二天,李广文就对一个号称资产27亿元的大集团公司做出了审计报告。可见,李广文在执行业务时,没有按准则要求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没有保持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职业怀疑,对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性提出怀疑。

(2)质量控制准则

原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李峰在没有对审计结果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对这个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随后所长吴光影签字盖章。可见,中喜会计事务所没有遵守质量控制准则关于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3)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

周益明承认以11万为报酬要中喜事务所做审计报告的目的是要使总资产达27亿,净资产10亿或是12亿。中喜会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没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没有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

2006年12月1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深圳明伦集团和周益明合同诈骗罪成立,周益明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明伦集团处以5000万元的罚金。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收到财政部处罚,撤销深圳乾嘉德会计师事务所;吊销吴光影注册会计师证书;暂停注册会计师李锋执行业务12个月;对注册会计师田洪斌予以警告。

笔者认为,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该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就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为了严肃行业对准则和法律的遵守情况,防止此类事情再度发生,秉着从严处理、以正行风的原则,可以有所考虑。

为了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我国现有法律规定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2)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3)借鉴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阐述的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4)明确“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虚假财务报告”等具体认定标准。

(2)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机构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民事裁定和刑事裁定及其实施权归属于人民法院。随着市场经济法制化,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将成为最终的裁判机构。不过,当涉及的诉讼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的时候,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判定。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

(3)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树立严格执业的观念。中注协应努力宣传按《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重要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应严格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总结

通过对明伦事件的研究和探讨,笔者认为法律比准则具有更强的约束力,明确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加大约束力度是目前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的有力方法,同时,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规范行业环境,提高注册会计师道德水平,加强明确法律的监督,中注协财政部和司法部门联合监督、口径一致,共同寻找更好更有利的监管方法。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一定能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更进一步。

参考文献:

[1]吕先锫.审计[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抗辩;抗辩事由;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阻却事由

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增多、利害关系人法律意识的加强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义务的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审计报告所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越来越大。为有效化解诉讼风险,掌握有关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必修课。

一、抗辩事由与侵权责任之抗辩事由

抗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exceptio,最初是被告在诉讼中的一种辩护手段,后来被注入实体法的意义,发展至今日,抗辩概念的含义更加广泛,系指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对抗对方当事人主张依据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所提出的一切事实和主张,既包括程序法意义上的抗辩,也包括实体法意义上的抗辩。实体法意义上的抗辩,系指当事人依据实体法规定所提出的抗辩,可以分为权利障碍抗辩、权利毁灭抗辩和权利阻止抗辩三种。程序法意义上的抗辩,系指当事人依据程序法规定所提出的抗辩,它是当事人根据与实体法上事项没有关系的程序事实提出的抗辩,包括妨诉抗辩和证据抗辩等。

所谓抗辩事由,从表面上讲是指当事人据以抗辩的事实与理由,那么抗辩事由的范围是否与抗辩的范围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抗辩事由总是与一定的实体法规范联系在一起,而不包括单纯依据程序法上的事由进行抗辩的情形。对抗辩事由的认识可以从实体法规范的基本结构中得到启发,实体法规范的基本结构是一定的事实构成加上一定的法律后果。实体法规范通常规定,当存在特定的事实构成时,会有特定的法律后果发生、变更或消灭。从实体法规范的基本结构来看,抗辩事由显然属于事实构成的范畴。实体法规范不仅要规定法律权利在什么情况下产生(权利产生规范),也要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会阻碍权利的产生(权利障碍规范),已经产生的权利在什么情况下消灭(权利消灭规范),还要规定已经产生的规范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持续性地或暂时性地阻止(权利阻止规范)。作为抗辩事由法律依据的实体法规范是一种相反规范,即权利障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阻止规范。所以,抗辩事由系指一方当事人依据上述相反规范所产生的据以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事实及理由。抗辩事由来自实体法意义上的抗辩,属于实体法范畴,与程序法没有直接联系。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研究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必须首先研究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如前所述,抗辩事由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据以抗辩的实体法依据,与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据程序法规定主张的抗辩(如诉讼系属之抗辩)完全不同。《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应该指的是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主要包括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六种情形。在我国学理上,对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范围有一定程度的共识,通常认为抗辩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依法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行为等。前五种抗辩事由一般被称为正当理由,后四种抗辩事由一般被称为外来原因。此外,按照不同的标准还可将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分为不同的类型,如一般抗辩事由和特殊抗辩事由、原始抗辩事由和继受抗辩事由、法定抗辩事由和约定抗辩事由、阻却责任成立抗辩事由和免除或减轻责任抗辩事由等。上述划分多是从抗辩事由自身的角度出发,在学理研究上有一定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多少价值。

笔者认为,对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理解,可从侵权责任的三层结构出发。德国民法理论将侵权责任结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第二层次为违法性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第三层次为主观构成要件,包括过错、侵权责任能力。上述三层结构在逻辑上具有一定次序的关联,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须首先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判断侵权行为是否违法,最后再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等。根据侵权责任的三层结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亦可分为三层:客观构成要件阻却事由、违法性构成要件阻却事由和主观构成要件阻却事由。在运用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时,也应按照侵权责任的三层结构逐层展开,如抗辩事由足以阻止前一层次要件成立,侵权责任即不能成立,无须考虑后一层次要件之抗辩事由。

二、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之抗辩事由

根据侵权行为法理论和法律逻辑,会计师事务所因过错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给不特定的利害第三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亦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对象。但会计师事务所侵权又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问题的实质是侵权法律逻辑与公共政策选择之间的较量和协调问题,是一个公平与效率的取舍和衡量问题,而并非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从会计师事务所侵权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总是倾向于单纯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衡量和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问题,倾向于对受到伤害的公共投资者进行救济和补偿,长此以往,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执业环境会越来越严峻。为了在法庭诉讼中达到保护自身、化解诉讼风险、实现减责免责的目的,熟练运用抗辩事由是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三层划分,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亦可划分为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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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违法参加股票交易为股票发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违法参加股票交易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法规定,为股票发行或上市公司出具法定验证报告文件的专业机构或其人员参与股票买卖的,根据证券法规定,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获得的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flwd/2000-12/17/content_14009.htm
3.网贷逾期法律意见书,深度解析:网贷逾期的法律结果与应对策略网贷逾期法律意见书 1:引言 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贷行业成为了借款人最常用的借款办法之一。随之而来的逾期疑问也变得普遍存在。本文将探讨网贷逾期的法律意见,帮助借款人和出借人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及权益保护。 2:网贷逾期的法律责任 在网贷逾期情况下,借款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规定,借款人https://www.hezegd.com/lawnews/zixun/706011.html
4.提供法律意见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法律意见书的法律后果)律师写的辩护意见书,家属当然能看。因为律师辩护属于委托代理的案件的辩护,所以你当然能看。你不仅能看,而且可以在有观事实方面纠正辩论意见中中错误的地方。同时,如果你有一定的法律素养或者较高的文化程度,你也可以提出来你的观点,辩护意见。 六、法律意见书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吗 https://www.kstnjscl.com/flcs/350528.html
5.专利法律意见书中专家责任的适用考量——以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为例当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专利列表中存在遗漏时,即使专利权人对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但由于保险人并未对该项专利承保,因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情况也不会对保险人产生影响。当法律意见书对相关专利的侵权判定存在错误时,将侵权结论错误地判定为不侵权,产品将顺利得以承保。此种情况下,出险几率将远大于正常情况,保险人的风http://www.fypatent.com/nd.jsp?id=486
6.法律意见和法律意见书6篇(全文)(3)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律师应承诺同意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pl4ajv1q.html
7.常见问题当前位置:申请金融监管牌照-金银业贸易场牌照-仁港永胜(深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 常见问题 监管牌照问题 公司注册问题 银行账户问题 企业上市问题 海外移民服务 海外出国留学 加拿大MSB牌照申请流程条件介绍 香港放债人牌照办理 香港9号牌照申请 申请香港MSO牌照(兑换店)全流程介绍 俄罗斯收款渠道更新! 注册一个集团https://www.jrpcn.com/faq/index.aspx
8.民事案件法律意见书(精选6篇)问:法律援助是政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向你收取任何财物时,你有拒绝和举报的权利。在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你有了解法律援助工作进展情况的权利。你明白吗? 答:明白了 问:你有责任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真实情况,你的想法及你所知道的真实情况,如有不实、https://www.360wenmi.com/f/filee6uy1u5e.html
9.从实证角度解读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2.相关财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均未提出异议。对此,证监会认为审计责任与上市公司董事信息披露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审计报告未显示占用、担保事项,不等于在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上市公司的责任人员可以不承担相关责任(如兰光科技{3})。上市公司董事应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完整负有责任,上述辩解不予采纳(如聚友网https://www.finlaw.pku.edu.cn/jrfy/gk/2012_jrfy/2012nzd85j/240034.htm
10.信澳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公告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信达澳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https://fund.eastmoney.com/gonggao/009712,AN202308181595061482.html
11.法律服务协议书11篇第六条 违约责任 双方在合作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除承担守约方相关经济损失和自身的法律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赔偿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发生争议时,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 https://www.ruiwen.com/fuwuxieyishu/6728618.html
12.上交所164号文!ABS申请文件及编制指引!读懂ABS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已在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形的,管理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以免重复。索引的内容也是计划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5计划说明书文本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字样。封面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5974669.html
13.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等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http://epaper.zqrb.cn/html/2023-05/13/content_945204.htm
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并对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080428/17522184412.shtml
15.律师执业违法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律师的违法执业和过错行为主要包括: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而没有及时https://mip.66law.cn/laws/105312.aspx
16.年满14岁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蒙伟宇律师法律短视频年满14岁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https://www.110ask.com/video/10418940344500260170.html
17.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新闻网站,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自办视频播放业务。中国法院网是世界最大的法律网站、法律新闻网站,为社会提供最丰富的法律资讯、最权威的法院信息、最快捷的案件报道。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10/06/id/5699.shtml
18.正文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按法律法规和/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已公开披露或强制披露的相关信息。 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违反将构成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守约方有权启动法律程序要求停止此类侵害或采取其他救济,以防止https://k.wlstock.com/wlacp/newsdetail?newsid=89768753263
19.天翔环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任公司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法律意见书》 指 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 配套资金暨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7121400001712_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