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事中事后”征管背景下的税务筹划和争议解决讲座——“金税三期”系列活动之五主题讲座综述研究成果业务研究

2019年12月2日至3日,由市律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律师学院、市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办的“新“事中事后”征管背景下的税务筹划和争议解决讲座——‘金税三期’系列活动之五”主题讲座在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凯原法学院二楼东方会堂举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旨在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随着信用信息互联互通,配合着“金税三期”的进一步推进,税务机关的事中事后征管体系逐步完善,纳税人税务筹划的难度日益增加,以前的不规范的运作导致的争议也逐步显现。律师从事税法业务,有必要进一步学习新法规、综合税务筹划的技巧以及税务争议解决的方法,以便能够给客户提供完善的咨询服务。

本次培训共设有两天两大主题,分别为政策篇以及实务篇,共计十一场专题讲座。

政策篇

第一讲: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陆易——“纳税信息建设与综合税务风险控制”

第二讲: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刘云刚——“资本市场若干典型税法问题”

实务篇一

第三讲:德勤雇主人力资源全球服务团队华东区领导合伙人俞萌——“聚焦个税改革和CRS实施对高净值个人的影响”

针对个税改革,总体而言,伴随着个税改革的深入,对于中低收入人群减税的同时,中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也逐步加强。从今年下半年或者明年开始,合规问题应当进一步重视。个人所得税领域可能会有很大部分人群需要申报,比如收入分布在不同地区,收入多样化的,但用同一个身份信息申报的群体。

关于下个税改革对高净值人士的影响,明确了居民定义和判定标准、调整纳税申报制度、建立离境税务清算机制、多部门协同责任与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引入个人反避税条款等方面对高净值人士有重大影响。个税改革后,税务机关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更为完整。

第四讲: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王桦宇——“‘一带一路’海外专业技术服务税收政策优化建议——以某中小企业赴巴基斯坦运维服务税务法律服务案例的解读”

就本案例归纳如下思考点:“一带一路”“走出去”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境外劳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目的和技术调整;中小企业“一带一路”“走出去”的签约要点;中小企业随同国企“走出去”商务合同特点及实际有效支持;律师在服务“一带一路”“走出去”国企、民企及中小企业的差异性。

第五讲: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李林——“商事交易中发票争议案例的处理”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书面证明。从发票作用角度而言,(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企业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发票具有证明作用,在一定条件下有合同的性质;发票是交易双方已经付款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项税抵扣凭证和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以一案为例,解释了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以及开票的问题。关于此类案子,有三种解决途径:一是向税务机关举报,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二是法院起诉;三是提起未开具发票的损害赔偿之诉。关于开发票能否作为诉讼标的,在实践中存在被法院支持和不被支持的案例,而不被支持的原因,法院认为开票是行政法义务,律师应当注意。所以,相比而言,向税务机关举报是更为有效的途径。

针对发票在商事交易中的证明作用,以一案为例,一审新疆高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也不能证实收取款项的事实。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最高院的这一判决目前继续还影响地方法院的判决。

针对未开具发票的损害赔偿,以一案为例进行解释,并提出可以以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开具发票,赔偿范围可以包括增值税,还可以包括所得税(具体损失金额的确定比较复杂),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高。

最后,针对税率调整对进行中交易的影响,以一案为例进行解释,指出买方可以要求提出诉讼,要求按照调整后的税率支付货款。对此,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比较高。

实务篇二

随着信用信息互联互通,配合着“金税三期”的进一步推进,税企争议越来越多。税务法律责任分析以及税务争议解决的需求为律师带来大量的税务法律服务机会。

第六讲: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戴明康——“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关于适用和解调解的行政复议行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86条规定,由四个事项的行政复议适用和解调解。包括: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比如:《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的对纳税人认定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这属于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在行政复议中和解调解。而对“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存在处罚幅度与过错情节不相当,罚款幅度的自由裁量不合理、不适当的,可以在行政复议中和解调解。

二、行政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为侵犯财产权等行为,具体包括:违法实施罚款、违法没收财物、违法对财产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等其他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税务行政行为。税务行政赔偿申请的条件: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即必须是直接的赔偿请求人或依法承受请求权的继承人、其他抚养关系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和受案的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三、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奖励,主要是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重大贡献,应否奖励以及奖励数额等争议。如当事人举报他人偷税,税务机关经查证属实,给予其奖励,举报人认为奖励金额不当等而提起行政复议,存在和解与调解的基础。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须合法、合理、合情。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合理性方面,可提起行政复议而适用和解调解。有观点认为,这是兜底性的规定,使得税务行政复议争议和解调解的范围变成宽泛。《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2017年11月修订)》第七条(和解调解范围)规定为“(四)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而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制定的和解调解是采用有限和解与调解原则。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调解只适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意味所有的税务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均适用和解调解。

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章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内容的要式表述简单、缺乏和解程序等。

(一)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适用事项范围。比如,明确第八十六条(一)项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究竟有哪些,完善第八十六条(二)(三)项涉及的“行政赔偿”、“行政奖励”事项有那些,明确和完善第八十六条第(四)项“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等。

(二)完善第三人权益保护。目前,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解调解的条款设计中没有考虑第三人的参与的程序、实体内容的权益的保护,须完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关于第三人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中的地位和其权益的保护。

第七讲: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钟黎峰——跨境投资并购涉税风险与应对探究---以香港为例”

一、设立香港公司的税务目的及并购投资的特殊税务处理

二、香港税制简介

香港现行税制体系属于分类税制,主要包括:薪俸税(SalariesTax)、利得税(ProfitsTax)、物业税(PropertyTax)、差饷、地租及地税(RateandRent)、印花税(包括额外印花税)(StampDutyandSpecialStampDuty)、博彩税(EntertainmentTax)、应课税品(商品税)(DutiableCommodities)、酒店房租税(HotelAccommodationTax)、商业登记费(BusinessRegistrationFee)、飞机乘客离境税(AirPassengerDepartureTax)、车辆首次登记税(FirstRegistrationTax)。香港以所得税为主——名义税率低(16.5%),辅之征收行为税和财产税等,没有流转税,因此税负低。更重要的方面,香港实行源泉征税原则(TerritorialSourceConcept)。

香港还有其他税种,包括物业税是向在香港拥有土地和建筑物(包括但不仅限于)的拥有人,征收的税款。以其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应收及已收收入)作为评税基础;税率15%。差饷是根据《差饷条例》对物业单位的拥有人及占用人征收的税项,税率5%。应课税品是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的规定,对酒类、烟草、碳氢油、甲醇及其他物质四类应课税品征税。印花税是就文书征收的税种,其征收对象是对证明交易的文书,并不是有关交易的本身。任何在香港独资(SoleProprietor)、合伙(Partnership)或以公司(Company)(包括香港和海外成立的公司)形式开展业务的经营者须于有关业务开始经营起计1个月内办理商业登记,缴纳商业登记费。对所有在香港道路上首次使用的汽车,征收“汽车首次登记税”。机场旅客离境税:每人120港币。酒店房租税:目前税率为0%。

三、投资香港的主要涉税风险与应对

第八讲:德勤税务争议解决团队核心成员樊菲总监——“税务争议解决的替代性路径探讨”

实务篇三

第九讲: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桂维康——“社会保险问题实务”

一、为什么需要社会保险?

1、在工业革命之前,人们通过家庭及社群互相扶助的方式抵御衰老、疾病等风险。

2、社会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社会管理机制应运而生,逐渐被欧洲各国采纳。

3、但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人们脱离原来的社群,加入到工业化大生产中。因工业社会风险的聚集,社群互助化解自然风险的能力,难以与劳动者承受的工业化风险相匹配。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社保协议的效力?

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由处分范围之内,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无效协议。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社保,后劳动者又以未缴社保主张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1、2017年4月《北京解答》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2、上海持与北京同样观点,【2016】沪0115行初23号、【2016】沪01行终294号

(1)支持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不可能是鼓励劳动者通过举报用人单位而获得收益,而是“倒逼”用人单位积极履心缴纳社保费的义务,从而保障社保基金收支平衡,保障社保机制正常运行。

(2)社会保险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权自由处分

四、社保保险追缴时限问题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2)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该规定源于《行政处罚法》

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

1、为什么是4月份?年初(1月-2月)填个人平均工资,3月底上海市统计局公布上年度平均工资,3月底或4月1日随之公布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2、社平工资和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关系(沪劳保综发【2006】7号)?

(1)上年平均工资的60%就是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7132元*60%=4279元

(2)上年平均资的300%就是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7132元*300%=21396元

3、个人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什么基数缴纳社保?按上下限。

4、社平工资还有什么用处?

(1)确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2)交通事故案件丧葬费:上年平均工资6个月

(3)经济补偿金上限:不超过3倍平均供资/上海08年不用3倍封顶

(4)经济补偿金免税额:上年平均工资3倍免税

(5)确定公积金上限

(6)生育津贴领取上限:按上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单位补差/职工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单位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单位补差

(7)居住证积分和落户:缴纳社保基数与平均工资水平比决定加分值,越高分越高/达到一定倍数,免除中级职称要求/落户要求

(8)病假工资:上海,高于平均工资的可按平均工资

六、2019年社平工资

1、2019年4月1日-4月30日:社平工资,未知(推算是7832);保缴费基数上下限:4699-23496元;

2、2019年5月1日起上海发文降低社保费率(4月30日发文)

3、2019年5月1日-2020年3月:社平工资,未知(推算是8211);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4927-24633元(4月30日发问)(非私营和私营加权计算平均工资,重新核定)

4、2019年6月21日:社平工资,8765元(统计局发布,人社系统同日发文);保缴费基数上下限:4927-24633元

5、公积金基数上限:2019年9月:24633

七、外国人要不要缴社保?

1、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规定例外:中国与他国有双边社保互免协定中国与德国、韩国、丹麦、加拿大、芬兰、瑞士、荷兰、西班牙、日本、卢森堡的双边社保互免协定已经实施。

(1)五个险种全部免除吗?不是,只是部分

中日: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日本为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和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

(2)还需要清楚

免除的前提是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或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不是自动互免,需要申请并获批。

八、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劳动关系问题

1、取得外国人来华共作许可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前提;

2、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及无国籍人)适用劳动法情况各地不一;

(1)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无需和用人单位约定,可直接适用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法标准。

(2)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的外国人需要和用人单位进行约定,才能适用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法标准。在上海的审判实践中,约定需为明确的规定,而不能是笼统的约定。而且在上海的审判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外国人关于解除条件的约定可以突破劳动法的标准。

九、社保跨地区转移制度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2、什么是社保跨地区转移制度,鉴于现代社会我们大部分劳动者都离开户籍地,去外省市就业,在不同的地方缴纳社保,所以建立社保跨地区转移制度解决流动就业情况下,社保关系的转移以及社保待遇领取地问题。

十、退休再任职收入筹划中的劳动法问题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2、国税函【2008】723号: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免税,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税收筹划中碰到的问题。

第十讲: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王斌——“增值税专用发票热点案例解析”

以陈希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2018]冀01刑再9号)为例,讨论增值税虚开发票案例(案例走了全部刑事程序,有代表性)。

案件背景: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希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1)裕刑初字第00323号刑事判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石刑终字第00198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冀检刑抗[2014]2号刑事抗诉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冀刑再8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刑终字第00198号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1)裕刑初字第003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经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再审被告人陈希平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作出终审裁定。

犯罪事实一:2007年4月份,被告人陈希平用其妻子崔某(2009年9月离婚)的身份证在石家庄市工商局注册了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石家庄鸿运来煤炭有限公司,经营煤炭业务。2009年9月28日,石家庄市鸿运来煤炭有限公司为江苏省新沂市旺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编号为:No.00514053-No.0051405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价税合计800010元,被告人陈希平收到江苏省新沂市旺达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6万多元。

犯罪事实二:2009-2010年,被告人陈希平组织实际买油人芦涛、左某、胡某等人,将购油款打入自己经营的鸿运来煤炭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对公账户上,然后让会计李某2以该公司的名义将购油款转账给中石油或中石化的加油站、油库,用于购买柴油。芦涛、左某、胡某等人将柴油拉走后,把购油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鸿运来煤炭有限公司留下,被告人陈希平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额,每吨给芦涛、左某等人提取120元。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陈希平从芦涛、左某等处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0份,价税共计35507801.90元,税额共计:5158830.98元,开出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约1.76亿元并已全部抵扣税款。

犯罪事实三:被告人陈希平虚假申报人员工资21.23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实施)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关于陈希平组织他人购买油品,取得发票、给予提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具体包括:

1、鸿运来公司与中石油/中石化是否存在经营关系?

2、陈希平的行为是否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是否造成国有税款流失?

4、陈希平的主观目的?

通过案例分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必须确保“四流一致”,即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服务流以及资金流一致。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针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第十一讲: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梁志强——“公司上市过程中股权变更税收历史演变”

关于企业所得税历史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当时股息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2017年、2018年两次修订),针对股息、红利,明确为免税收入。因此企业所得税在公司上市过程中重要性不如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颁布,经过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两次)、2011年、2018年等多次修订。针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直是需要纳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2001年5月1日实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http://cnc.jscj.com/jscj/taxlaw/data/20010430211454.php
2.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具体规定 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https://mip.64365.com/zs/743832.aspx
3.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及相关法律条文)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及相关法律条文),最近很多小伙伴都对这方面有疑问,今天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放在下文,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阅读以下文章吧。 一、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及相关法律条文 1.征管法37条 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经营的不同) https://m.niuacc.com/zxxsbs/472995.html
4.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重点考点)税收征管法考点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重点考点) 一、税收概述 1.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核心)、固定性。 2.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五种类型。 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https://blog.csdn.net/zhongguomao/article/details/12085131
5.关于税收的法律有哪些税法律师普法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有9部。分别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https://m.110ask.com/tuwen/15090317295370310796.html
6.第十一章税法1.(简答题)请简述税法的概念及税法的调整对象。 解答: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征收实物、货币而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税法是税收法律制度的总称,是调整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征纳关系,所谓税收征纳关系,就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由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http://media.gdou.com/flash_course/200201/content/ltfx/fenxi11.htm
7.税收征管法全文三、本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签定的合同、协议中与税法不一致的内容无效”,是指纳税人在其民事行为中也不能违背有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否则无效。本条新增加的第二款规定,主要考虑: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衔接;二是,更加完整地细化新《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明确无论政府任何部门、单https://www.1renshi.com/News/71664.html
8.大力税手官方网站法税服务平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员工租房费用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https://www.dlsstax.com/article?aid=37395
9.公司法与税法的“双向奔赴”:中国税务报发布11篇新公司法涉税文章在公司法的立法和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创新做法,税法如果没有及时制定配套规则,将给税收执法和征管带来影响。目前常见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股权代持。公司法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但并未禁止代持非上市公司股权,股权代持引发了代持股转让的纳税义务人确定及代持股还原(代持人向实http://m.kuaijitoutiao.com/article/272013
10.涉税案件实务梳理与疑难精解疑难精解17 虚开专票的某些法律规定可否适用于虚开普票 案例15 姜某某虚开普通发票案 案例16 白某某40万虚开案 第四章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一节 相关法律依据 第二节 本罪与其他税收征管类犯罪的区分 一、刑期及罚金的区别 二、骗取出口退税与偷税的定性与区分 三、骗取出口退税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分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91836
11.企业财税风险有哪些类型分类背景:法律规定会对企业财税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合法性会受到严格的监管,不合法的行为将会受到范方的严厉处罚。 说明:法律合规是最为基础的风险类型,因此有必要确保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熟知税法法规并合法合规。 步骤:了解最新的税法法规,确保企业的财务数据都是符合法律的。 https://h.chanjet.com/ask/5b2bd0a4b0066.html
12.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看看未来五年税收征管都会有哪些变化!《意见》提出未来五年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包括智慧税务建设、发票电子化、大数据应用等,旨在提高税法遵从度、便捷税费服务、精准税务监管。纳税人将享受更多便利,但企业需规范业务以应对税务风险增加。到2025年,智慧税务基本建成,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 https://vip.kingdee.com/article/178416496837260288
13.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是中国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于税收优惠政策,虽然《税收征管法》本身http://www.syqdcs.com/safhja/382.html
14.财税业务动态与研究2024年第4期(总第21期)业务委员会珠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委员会(简称:财税委),系珠海律协于2021年3月6日首次成立的全新的业务委员会,财税委目前共有14人,其中主任:詹秦律师,副主任:陈玲娟律师、戴明律师、栾建梅律师、罗刚律师,秘书长:彭伟律师,其他委员:龙世福律师、闫磊律师、何灿律师、练李生律师、涂远钊律师、赖海军律师、占昌狮律师、邓http://www.zhlawyers.cn/index.php?m=home&c=View&a=index&aid=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