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开始,我国持续了30多年的GDP高增长回落至8%以下的中高速水平,经济迈入谋求动能转换、提高生产效率的新常态。产业升级、经济转型、深化改革的压力接踵而至,资本市场也面临“资产荒”的严峻挑战。“资产荒”并不是指没有资产可投,而是资产端缺乏相对优质的基础资产进行投资选择。在利率下行、信用风险增加、监管强化的大背景下,投资者如何管理财富创造更多收益,资管机构如何持续扩大规模、利用风险管理手段获得产品收益,金融市场如何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实现创新发展,都是新环境下资本市场亟需解决的问题。
新时期,居民财产快速增长,高净值人群规模扩大。根据中国社科院统计,2014年中国居民总资产达到253.7万亿,十年间复合增长率达到17%。根据贝恩公司和招商银行联合发布的《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6年,中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达到165万亿人民币,预计2017年规模将达188万亿人民币。而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数量从2006年的18万人激增至158万人。
机构投资是经济发展的趋势。在美国,机构投资者投资因情绪相对理性,投资理念清晰,投资工具丰富,且拥有一套相对科学的投资方法论,是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转型时期我们面临着实体经济增速放缓,刚性兑付打破,资产回报率下行,但波动率上行的复杂行情。只有依靠投资机构,控制投资组合的波动和回撤,增强对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风险管理,才找到收益和风险的平衡点。过去十年,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16年末,我国主要资产管理行业规模接近100万亿,与2008年水平相比翻了将近10倍。与此同时,社会融资规模也在增加,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虽然银行理财是资产管理的主体,但各类型资产管理规模也在逐渐壮大,机构投资成为配置资产的一种选择。
多元化资产配置需要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提供交易市场与金融工具。但我国资本市场自问世以来就背负着为国有企业解脱困境的使命,资本市场估值功能缺失,资本市场结构发展不合理:股票市场的发展领先于债券市场的发展,场内交易领先于场外交易的发展。同时我国资本市场层次比较单一,可投资产品相对较少,导致投资风险集中堆积。面对居民与机构的多元化投资需求,要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提高资本转化率,丰富金融工具品种。以私募为代表的二级市场正在“新常态”下加快建设步伐,通过提供多种类型的金融产品,努力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作为资产管理的细分行业,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行业规模的快速扩大、投资活动的日趋复杂、市场联系的日益紧密,私募基金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私募基金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市场正常秩序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新形势下,单靠以自律为主的治理模式,已难以保障私募基金行业有效运行。在坚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对私募基金有必要遵循其发展规律,排查风险隐患,进一步加强监管,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以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为服务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总体特点
1.私募基金扩张迅速,规模数量赶超公募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首先,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吸引了不少新时期对资产配置有需求的高净值投资人,也博得了不少大额资本的青睐,在相对开放和监管较宽松的环境下,各类型私募基金迅速壮大,私募基金整体规模直线扩张,并有赶超公募基金的态势。其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是金融机构,无需行政审批,准入门槛低,因此数量在执行备案制度后激增。不少公司趁此“借”用私募名头“保壳”,以私募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违规的事,市场中私募管理人内部鱼龙混杂。2016年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行业进行大规模洗牌式整顿,当年减少私募管理人7572家。此后,私募监管日趋完善,管理人登记备案制度全面收紧,私募管理人增量逐年递减。而公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高、监管与信息披露体系完整严格、产品规模较大,管理人数量非常少,2018年仅有119家基金管理人,数量较2014年只增加24家。最后,私募基金相较于公募基金,规模较小、投资标的广,基金数量发行更多,2018年已达到74701只。公募基金增长相对平稳,数量从2015年的2722只增长至2018年的5382只,年均增加约1000只基金。随着私募基金热度的退却,私募基金数量增幅回落,渐趋平稳。
2.中小型私募数量众多,大中型私募扩张迅猛
私募基金管理人激增,也表现在不同规模私募机构数量的增长。根据证券业基金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月报》数据,截至2018年8月底,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管理规模的共21301家,平均管理基金规模6.01亿元。因为股票多头是私募的主要策略,因此中小型私募,特别是基金规模在1亿-10亿的管理人数量最多,占一亿规模以上管理人数的超过70%。因监管体系日益规范、风控制度完善、市场投资选择多样化,2015年-2018年大中型私募规模扩张迅猛。其中,1亿-10亿基金规模的基金管理人年均增速约为20%,10亿-50亿基金规模的基金管理人年均增速超过30%,超过50亿基金规模的基金管理人年均增速接近40%。
(二)我国各类型私募基金情况对比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类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产品,如股票、债券、期货等及其衍生品,早期的阳光私募也是该类型基金之一。显而易见,私募证券基金具有简单易操作、灵活度高、流动性好的优点,但极易受市场行情波动,投资收益不稳定,需要管理人具有良好的市场判断能力。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反映了市场环境的变化与投资人策略的调整。为适应市场及满足投资人的需求,私募证券基金投资策略也从股票策略为主向多元化发展,股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管理期货、事件驱动策略、债券策略、宏观策略、组合基金、复合策略等成立数目增长,发展势头良好。
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在基金业协会的行业统计公报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是分开统计的,但二者都是以私募方式对非上市公司进行权益投资,只不过股权投资基金多投资于中后成熟期企业,而创业投资基金多投资于中早期、高风险的项目。这里考虑到两类基金业务范围基本一致,合二为一进行分析。
因为投资的企业发展期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规模一般都在亿元以上,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单笔规模一般在百万以上。从投资特性我们不难看出,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以权益类资产为标的进行投资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投资规模大、高风险高收益并存的特点,是大类资产配置的最佳选择之一。当选好一只投资标的后,私募投资只能通过公司上市或并购、清算等方式退出,如果标的没能获得上市或遇到发展困境,基金将面临亏损,收益极不稳定。私募股权基金虽然已存在于金融市场多年,但规模一直较小,没有很大的影响力。
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公开市场投资回报率走低使得主流机构投资者把目光更多地投向非公开市场。2009年创业板的推出、2014年新三板扩容,推动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特别是经历了14个月冷冻期的IPO于2014年重启,权益类投资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基金数量大幅增长,从8585只扩张至32622只,数量逼近证券类投资基金。在行业整顿、监管收紧的情况下,保持管理人稳中有增,2018年占全行业管理人数量的一半左右。得益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行业获得资本加持;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继续开放,外资不断涌入。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从2015年的3.07万亿迅速增至2018年的8.31万亿,成为私募业发展的主体,基金规模占行业的65%。基金规模的扩大主要源自股权投资基金,这也反映了投资机构对中后成熟期企业的偏好,是综合风险与收益考量的结果。
现任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曾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长期资本形成的重要工具,从技术创新开始服务企业生命全周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承担风险获取回报,大大降低实体经济高杠杆和金融系统性风险,是推动企业更好运用金融资本的重要桥梁。”经济新常态下,要解决发展新动能问题,提高生产率、进行产业升级,都离不开创新发展。而创新发展需要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本支持,需要更多承担风险的股权资本与之匹配。在未来,私募权益类基金将继续扮演金融市场中重要的角色。
3.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虽然在各项数据中数量最小,但却是近几年发展最快的私募投资基金。基金数量从2015年的1367发展至2018年的6050,年均增幅超过60%;基金规模在2017年证券投资基金缩水的同期,有明显的总量扩张,2018年规模超过2万亿。另外管理人数量与各类型私募基金一样在2016年有大幅跳水,后整体数量保持稳定。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有两大原因。首先,是2016年私募业大清理,中基协要求私募管理人明确展业范围,不少登记为多类业务的私募选择其他类进行备案,导致基数最小的其他私募基金增涨最快。其次,是金融去杠杆,导致市场对非标资产需求旺盛,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数量及规模得以扩大。
二、浙江省私募基金发展情况
(一)浙江省具备发展私募基金优势
浙江是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省份,民营经济一直支撑着浙江的可持续发展。“浙江模式”的成功带来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浙江省GDP一直位列省份排名的前列,2017年浙江省人均GDP位列全国第五,突破13000美元。
过去,浙江省民营经济多依靠要素投入生产低价的劳动力密集型产品。金融危机后,经济“新常态”下,浙江省企业面临信贷紧缩、出口下降和转型升级等多重压力。产业层次较低、缺乏技术含量成为掣肘浙江省经济发展的短板。经济环境的恶化,传统制造业的“没落”,迫使浙江省高度密集的民间资本寻找新的投资选择。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浙江省政府提出建设“金融强省”的目标,通过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务管理中心”,浙江省金融产业规模日趋扩张,金融机构体系日益多元化,各类金融指标位居全国前列。新金融业态的蓬勃发展,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也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便宜。
(二)浙江私募综合排名全国第四
根据证券业基金协会数据,浙江省私募基金发展态势良好,登记的私募基金无论是管理人数量还是基金数量、基金规模都在全国前列,紧紧跟随在上海、深圳和北京之后,稳居全国第四位,领先于广东省和毗邻的江苏省。单列出来的宁波市以792家管理人,掌管3310亿元的2109只基金位列全国第七位。从2014到2018年,全国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在浙江投资7700多个项目,投入的资本4500多亿。人杰地灵的浙江省也孕育了如:天堂硅谷、赛伯乐投资、幻方量化、龙旗科技等优秀的私募基金公司。
辖区
管理人数量(家)
基金数量(只)
基金规模(亿元)
排名
2017年
上海
4581
19100
24860
1
深圳
4377
12143
16687
2
北京
4108
12482
26011
3
浙江
1807
5127
6112
4
广东
1382
3279
4274
5
江苏
1024
2601
4771
6
宁波
653
1652
2605
7
2018年
4778
20768
28075
4613
13583
18429
4320
13751
29714
2034
6045
7202
1613
4149
5417
1103
2920
5819
792
2109
3310
表3-1:我国各省市私募基金基本情况
虽然名次靠前,但也可以从数据中看到,浙江省私募基金的体量较排名前三的地区仍有很大差距。上海、深圳和北京都拥有超过400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每个城市都拥有超过一万只私募基金,基金规模在2万亿上下。
不过,良好的长三角区位优势、活跃的民间资本、扎实的经济基础为未来浙江省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夯实的沃土。浙江省政府一方面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私募金落户,另一方面支持本土条件成熟的私募金融机构向大型资产管理公司转型,通过鼓励多样化投资基金,实现私募金融业态多元化发展。自2015年,杭州连续四年召开“全球私募西湖峰会”,峰会吸引了全球资本市场领袖、专家,财富管理和私募基金行业龙头机构负责人等金融各行业精英,探讨私募界各类热点问题。同时,“基金小镇”的成功范例、打造投资产业链等创新金融举措,也展现出浙江金融业发展的巨大潜能。
三、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发展历程
(一)当前监管体系实行层级监管
2013年以前,私募基金监管较为混乱。依《信托法》成立的私募基金受央行监管,其他一些私募基金受证监会和发改委监管。2013年起,私募基金种类不再单一,监管权也转移到了证监会。目前私募基金的监管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作为监督管理机关的证监会;第二层级: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基金业协会。
内容或意义
法
律
《证券法》(修正)(2014)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2013)
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是私募发展的核心和基本法
《公司法》(修正)(2013)
《合伙企业法》(2007)
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组织保障
两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暂行办法》(2014)
从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合格投资者、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
加强业务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
七
个
办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
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制度的专门立法,开通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
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基金募集与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定,初步构建起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框架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
对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做了法律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2017)
包含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人在业务外包中的法定职责、募集结算资金的安全保障机制等,同时新增各类服务业务的定义、业务边界、权责划分和退出机制等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2017)
修订中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5)
两个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16)
从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016)
为各类型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提供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参照
八条底线
《资管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
(三)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发展历程
1.萌芽阶段:私募雏形初显(2003年以前)
2.探索阶段:私募阳光化发展,监管提上日程(2004-2013年)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信托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走向合法化。宏观经济形势的恶化,加速了私募投资基金由集中投资向组合投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转变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2003年8月,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行了“中国龙资本市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为首只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的证券类信托产品。2004年2月,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开启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新纪元。阳光私募通过建立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代客理财机制,将私约资金改造为资金信托,这一创新使私募契约、信息披露和资金募集渠道规范化、公开化,使民间私募基金从地下走向阳光。
2006-2008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和股市大牛市的到来,阳光私募基金凭借信托发行方式,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规模迅速扩大。2009年1月银监会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成为第一个规范证券类信托产品的文件,多年的阳光私募模式得到监管认可。
2008年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我国证券市场亦受到重创。金融环境持续低迷,私募基金遭遇净值下跌、产品赎回、清盘等多重困难。美国上市的“中概股”的诚信危机一度引发“中概股”的冰封和2012年末开始长达一年的境内新股发行暂停,私募业发展脚步放缓。发改委与证监会拟对私募业进行整顿,同时将对私募业的监管提上日程。
3.初立阶段:私募获得法律地位,正式接受监管(2014-2016年)
私募业正式迈入市场,获得新的发展机遇,主要依托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法》2013年的修订。二法确立了私募的法律地位,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监会监管体系,是私募基金发展的“里程碑”式事件。200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和修订后的《公司法》为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了组织保障。
证券市场成熟和监管体系的建立,以及备案制度的出台,管理人纷纷进行登记备案,私募业进入超高速发展阶段,管理人数和基金体量呈爆发式增长。2014年末495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1.49万亿元的7665只私募基金,两年后,私募管理人数增至17433,基金规模达到7.89万亿元。
4.规范阶段:漏洞不断暴露,监管体系逐步完善(2016年至今)
私募法律地位的确立,私募管理人如雨后春笋般冒出。行业监管格局虽初步建立,但仍处于摸索阶段。监管体系完善步伐显著落后于私募行业的发展进程,在私募行业加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监管漏洞、信用风险、规范缺失等一系列问题。
四、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的风险问题
在我国私募基金快速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风险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2018上半年,证监会组织对453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包括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81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119家,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53家,共涉及基金4374只,管理规模2.08万亿元,占行业总管理规模的17.20%。检查发现139家私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类:
问题类型
具体内容
涉及机构数量
严重违规
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0家
违规募集
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履行投资者风险评估程序、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承诺保本保收益
59家
违规运作
48家
其他违规
私募基金未按规定备案、登记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准确、证券类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券类私募基金委托个人提供投资建议、不配合监管检查
54家
不规范
内控不健全、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
200家
表5-1证监会2018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情况
从检查结果来看,多达30%的私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44%的私募机构存在不规范行为,出现的问题涉及到私募基金业务的各个方面,说明我国目前私募机构面临的风险问题还很多,规范私募基金监管任重而道远。
(一)阜兴系:虚构投资项目,涉嫌自融自保
阜兴集团由朱一栋和赵卓权创办于2011年,朱一栋家族兴起于稀土产业,通过稀土贸易赚取了大量资金在手。而赵卓权的岳父是上海佳运置业董事长,使其在地产领域积攒了不少人脉和资源。2011年正值房地产调控“新国八条”出台,严厉的限购限贷政策导致楼市成交量不断萎缩,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紧张,阜兴集团便在此期间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过桥资金,逐步建立起业务。由于自有资金有限,过桥业务的项目周转受到限制,朱一栋不满足于靠自有资金赚钱。2012年,阜兴系旗下的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继成立。意隆注册资本1亿元,实缴资本2000万元,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因实缴资本低于25%,基金业协会网站也对此进行了特别提示。郁泰注册资本1亿元,实缴资本3600万元,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015年1月,获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牌照。
管理人类别
发行产品数量
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3月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21
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5月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79
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
57
表5-2阜兴系旗下四家私募基金公司基本情况
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发行过一只郁泰医疗并购基金,声称用于并购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和建湖中医院,并对医院进行升级。产品宣传资料显示,郁泰投资是医疗并购基金的管理人,上海银行是托管人,阜兴集团提供流动性支持。但后经医院方证实,郁泰投资向投资者提供的《收购意向协议》上,亭湖医院的公章为假章,医院也从未签署过该协议。且协议三方中仅有一方加盖了公章和法人章,另外两方仅加盖公章没有法人章。郁泰投资涉嫌通过项目造假,套取郁泰医疗并购基金所募集的资金。
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款名为“安盈智选3期债权资产理财计划”的产品,核心资产是吉林省经济发展贸易集团(简称吉贸集团)与上海青联宝力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因贸易往来发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人为上海青联宝力。上海青联宝力将这笔债权做成了资产包,并通过某交易平台挂牌进行转让。该债权资产包由常州恒琪资产管理公司摘牌后,常州恒琪资产与意隆财富签署了产品代销协议,由后者向投资人以理财产品的形式进行销售,所募资金流向常州恒琪资产。意隆财富在向投资人宣传这一理财计划时,称吉贸集团系吉林国资委下属大型国企,具有2A资信评级,每年净利润约10亿元。后经吉林省国资委澄清,吉贸集团并不隶属省国资委。进一步调查发现,吉贸集团与阜兴金融控股曾共同投资了四家公司,随后又一一退出,更像是一个为发起理财计划而专门设立的公司。此外,债权人上海青联宝力的两大股东都在阜兴集团参股的企业以股东、高管、法人等不同的身份出现,资产的摘牌方常州恒琪资产的大股东、法人疑为替阜兴集团代持,常州恒琪资产募集的资金很可能流向了阜兴系。
阜兴系旗下的四家私募基金公司通过发行并购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理财计划等募集资金,其中部分资金并没有用到项目中,而是通过代持的方法,让基金公司与项目方看起来相互独立,由托管方划拨给项目方后,最终被阜兴集团挪为他用。阜兴公司挪用资金的目标比较明显,一类是阳光保险、东海证券、360等当时具备IPO潜力的优质公司,另一类是大连电瓷、华闻传媒、华塑控股等业绩不佳的“壳”公司。持有优质公司股份可以发行相应的收益权产品放大资金杠杆,而持有业绩不佳的“壳”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继续放大资金杠杆。此外,阜兴系还与地方政府合作成立产业基金,借助政府信用背书,获得的更多的融资机会,释放利好消息,待股价抬升之后高额套现。
(二)中融景诚:违规操作,基金踩雷
中融景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内较早专注于债券一、二级市场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阳光私募金融机构。2014年6月正式登记为基金业协会会员,2015年成为首批取得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资格的阳光私募之一。但是据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信息显示,中融景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协会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原因是“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
在这起违约事件中,中泰证券既是托管方也是销售方,投资者表示,中泰证券的销售人员在宣传这款产品时称,该产品是保本保收益的低风险理财产品,而实际上这款产品是高风险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里还有不少7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规定他们并不是这款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还有投资者证实,在“泰融1期”已经暴露出风险的时候,中泰基金内部仍然要求销售人员继续对外推销这款产品。
泰融1号的兑付危机反映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如何确保基金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二是如何保障销售方在销售私募产品时合规销售。由于托管银行只对资金投向进行监管,托管账户资金划款只要投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即可,基金托管人一般不会进一步审查投向的具体标的是否符合合同标准,这就给基金管理人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而基金销售方为了获得更多的销售分红,也存在着为提高销量而把基金推荐给不合格投资者以及隐瞒基金风险的动机。基金销售过程目前还处于较难监管的状态,只能通过证监局的定期检查进行监管。
五、发达国家私募基金监管经验借鉴
由于私募基金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各国都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国际上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三类:以英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型、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混合型。英国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私募基金监管机构,没有制定统一的基金法规,而是由自律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定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日本私募基金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覆盖到基金的发展规模、投资范围、运作方式等各个方面。美国则将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结合起来,同时具备政府监管的权威性与行业自律监管的灵活性。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监管模式更接近于以美国为代表的混合型。
(一)美国私募基金基本情况
美国私募基金市场是全球最大的私募基金市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的《2017年四季度私募基金行业统计报告》显示,2017年美国私募管理人数量和管理规模都有明显增长,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为2997家,较2016年底增加4.13%;资产管理规模达到12.54万亿美元,比2016年增长13.9%。同期,我国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为22446家,管理规模(实缴)为11.1万亿人民币。中国私募管理人数量超过美国私募管理人数量的7倍,但是管理规模却只有美国的七分之一。
从类型上看,截至2017年底,美国私募基金产品数量最多的是私募股权基金,共有11460只,占比38.16%;其次是对冲基金,共有9007只,占比29.99%。而我国私募基金产品数量最多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有32215只,占比48.72%,其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比35.05%,创新投资基金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则占比约为16.23%。从规模上来看,美国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最大的是对冲基金,总资产达到7.27万亿美元;我国私募基金中管理规模最大的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达到6.34万亿人民币,占比57.14%,远远领先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20.16%。
(二)美国私募基金监管情况
1.对基金主体的监管
2.对筹资行为的监管
每隔五年,SEC有权对合格投资者的资产门槛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美国立法机构之所以设定如此繁琐的发行监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投资者(尤其是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能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而具备相当实力(以资产或收入计算)的合格投资者则可以自行决策,不需要浪费监管资源为他们提供的额外保护。
3.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2010年之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一般能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规定豁免SEC的备案监管要求。次贷危机全面爆发后,大批对冲基金清盘导致美国金融市场剧烈动荡,社会舆论强烈要求加强对华尔街的监管。在此背景下,《多德弗兰克法案》于2010年通过,其第四章被称为《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案》。该法案废除了《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部分豁免条款,转而要求多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美国证交会备案,但管理资产规模在1.5亿美元以下的创投管理人仍可豁免备案。
SEC认为在所有的基金类别中,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证券化资产基金对系统风险的影响最大,所以要求申报的信息内容最多。除大型私募股权基金可能影响股票市场定价之外,多数私募股权基金与市场系统风险关系不大,因而申报内容较少。SEC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也区别于业界:除对冲基金,流动性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房地产基金,证券化资产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之外的不允许投资者在日常运营中随时赎回的私募基金。而业界一般会将房地产基金和创投基金归入广义的私募股权基金,SEC将这两类基金单列,一方面是因为《多德弗兰克法案》豁免了创投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另一方面是因为房地产基金与系统风险有重大联系,需要比其他私募股权基金更加细化的信息备案。
根据修订后的《1940年投资顾问法》,私募基金需要向监管机构报告如下信息:(1)管理资产总额及所使用的杠杆比率(包括表外杠杆);(2)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敞口;(3)交易头寸和投资头寸;(4)基金的资产估值原则及实施;(5)持有的资产类别;(6)基金为特定投资者的优惠权利或权限(譬如费率优惠);(7)美国证交会征询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后认为与公共利益、投资者保护以及系统风险评估有关的必要信息,SEC可基于类别和资产规模建立针对不同基金管理人的申报要求。SEC制定的实施细则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分为管理资产2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管理人和20亿元以下的小型管理人,小型管理人的信息备案范围和频率都要较大型管理人更加宽松。
私募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频频爆出风险问题,以阜兴系为代表的一些私募基金公司相继爆雷,暴露出行业发展风险和私募监管漏洞。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私募行业准入标准
目前私募准入主要通过向中基协申请登记备案,虽然增加了律师为登记事项进行核实等制度,但并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设立准入门槛,没有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审批,因此极易出现登记虚假不实信息、骗取私募机构“外壳”等行为。登记备案制度的初衷是便于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却忽视了对机构准入标准的管制,不少机构钻准入门槛的“空子”,利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骗取投资者信任,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导致市场主体鱼龙混杂。
(二)限制投资标的范围
因投资标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为股权类、证券类、创业类和其他类四种。中基协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中,虽明确注明了私募证券、股权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可投资的产品类型,但都存在一个“其他类基金”,而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FOF基金,则完全没有投资标的的要求。私募基金可投资标的选择众多,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基金等二级市场产品,也有投资公司股权或新三板市场,以及企业应收账款、艺术品等其他类别,投资标的的多样性导致私募基金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重风险的影响。因此“其他类基金”到底指哪些基金,私募FOF基金可投资哪些项目,如何把控标的选择并降低风险水平,仍是值得明确的地方。
阜兴系和中融景诚的案例都涉及基金公司假借私募名义,涉嫌自融自保,利用趋同交易获利。混同交易、关联交易层出不穷,进一步说明行业内存在企业间的利益输送,究其本因,就是目前私募业法规不完善、真空地带多,投资标的的选择缺乏有效约束。因此,要严格限制私募机构与被投资公司、私募内部高管与投资项目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不允许私募机构投资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项目和企业,从本源切断一切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违规操作。
(三)成立私募基金项目监督小组
从某种意义上说,私募操作类似于黑箱,缺乏一定的透明度。信息披露限制,会造成私募管理人与投资人间的信息不对称。不少私募项目的落实缺乏有效监督,通过构造虚假项目骗取投资人钱财而跑路的私募管理人不在少数。如何证实私募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如何监督项目的进展、如何规范项目持续期管理人的操作,是降低私募爆雷风险的重要内容。除了严格审查登记备案的私募产品,建议基金业协会成立私募基金项目监督小组,专门负责备案项目的落实与监督工作。
(四)设立私募管理人信用水平和投资能力评级机制
信用评级为投资者提供公正、客观的信息,其功用已延伸到各种金融产品及评估对象。目前信用评级已成为投资者选择金融服务和产品时考虑的重要指标。基金业协会在今年1月初发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启用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报告涵盖管理人“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和透明度”四方面信用信息。但这只是私募证券类基金的尝试,并未涉及其他几种私募基金类型。因此建议尽快建立覆盖全部私募类型的行业信用评级体系和标准,全方位、多维度的考察私募管理人的信用水平。信用评级制度一方面可以更加规范私募管理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为投资者挑选私募机构提供了一个重要参考。
(五)执行托管机制,做好风险隔离
托管机制是私募基金运作中重要的一环,托管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对私募基金提供安全保管、资金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服务。阜兴系等事件暴露出目前托管机制的不完善以及行业法规缺乏对托管机构权责的明确划分。
首先,应当全面落实托管机制,不论是何种私募基金类型,让每笔私募基金都有自己的托管机构。当私募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托管机构可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会议,商讨基金财产保全等措施,维护投资人的权益,让托管机制发挥保护投资人资产安全的作用。
执行托管机制,可以降低私募资本运作中的风险,实现托管业务风险监控由事后监督向事中监测、风险管理由私募管理人全部承担向托管部分延伸、风险控制由人工监控向计算机自动化监控的转变。
(六)规范发行方式并限制宣传媒介
私募基金的特性使其发行只能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基金业协会对投资人门槛有明确的规定。中融景诚案例中,中泰证券既是托管方又扮演了销售方的角色,违规把高风险的私募产品卖给高龄老人,说明私募产品发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如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现象,需要进一步增加行业规范性监管。
私募基金发行途径虽相对较多,但主要还是通过信托公司、基金专户和券商的资管通道进行。销售行为具有随机性、灵活性等特点,监管相对较难,不少销售人员或机构为获得销售分红,会“片面”、“夸大”私募产品特性,违规销售。私募产品的违规销售还包括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及未充分考察投资人的风险等级。一方面要加强对销售人员职业资格和职业素养的培养,避免非合格投资者参与销售私募项目;另一方面要制定具有行业规范的投资者风险评估调查体系,充分了解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按照投资者的风险评级合规推荐私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