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2022年注会考试基础知识注册会计师

(一)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核心)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表明该意思表示有瑕疵,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同样受到影响。

1、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所针对的相对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①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经典举例】: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此处"没有表示的"就属于法定沉默,亦能产生意思表示的效果,即"接受继承"。

3、意思表示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此处的"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单方: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授予代理权等。

(2)双方:因两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3)多方: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决议等。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1)有偿: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偿: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等)。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订立买卖契约即为实施负担行为)。

(2)处分: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动产交付行为、不动产登记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1)要式: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法律行为。

【经典举例】:融资租赁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担保合同。

(2)不要式: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经典举例】:一般的买卖合同可以口头形式。

5、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1)主: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借款合同。

(2)从:是指从属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担保合同。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时可代理);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包括自愿、内在的效果意思与外在的表示一致两方面;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

(3)推定形式,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推定为行为人具有购买物品的意思。

(4)沉默形式,即指行为人没有以积极的作为进行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的形式。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元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2)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注意】被欺诈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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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3/1129/12/55518189_11056854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