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规范
能够运用经济法基本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知识:能力:
意识:第一章法律基础01目录Contents第一节法律概述1第二节法律关系2第三节法律行为制度3第四节法律行为的代理4第五节时效制度56第六节经济纠纷的解决一、法律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的概念“法律”和“法”一词通常表达的是广义的法律或法,即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关系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二节法律关系
【思考】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宗教关系、恋爱关系、同乡关系......这些是法律关系吗?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内容客体主体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物行为非物质财富权利——资格义务——责任构成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缺一不可。一、定义和分类(1)物:是人们可控制和支配的物体。是法律关系最常见的客体。(2)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经济管理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等等。(3)智力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等。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法律关系的客体举例:分析法律关系的要素张三有一批木材,李四要购买,签订了合同。
法律关系产生了张三的木材被雨淋了,双方协商降价张三在运送木材途中遇到大雪封路,不能如期送到法律关系变更了
张三如期交货,李四依约付款
法律关系消灭了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
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
人的行为
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事实行为——创作行为侵权行为自然事实
(二)法律事实一、法律行为理论特征:1.
是一种法律事实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
产生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第三节法律行为制度
(二)法律行为分类
1.根据当事人数量及参与方式(1)单方:债的免除(2)双方:合同(3)决议2.根据是否具备特定形式要件(1)要式:票据行为(2)不要式3.根据主体设计参与行为状态(1)自主行为(2)代理行为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成立要件补充:成立与生效原则上如果是合法行为,成立的同时就生效;法律行为生效了,必然是成立的,反之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生效,如遗嘱行为。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特别成立要件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一般为合同书推定形式:如延长租期沉默方式: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如试用买卖。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三、法律行为的效力四种效力状态: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不具备成立要件者,则不能成立;具备成立要件且具备生效要件者,则完全有效。不具备生效要件时,可分为三种情形,即无效、可撤销与效力未定。
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强制性规范:必须遵守,不得改变,“必须”法律规范
任意性规范:提供行为的标准,“可以”法律行为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新法速递】《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4.违背公序良俗的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无效法律行为
指可以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的法律行为。包括:(三)可撤销的法律行为1、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欺诈、胁迫《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行为的效果
撤销权:一旦法律行为符合可撤销原因时,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撤销权的主体是受害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一旦法律行为被撤销就意味着此民事行为无效,且自始无效,而不是从被撤销之日无效。
除斥期间撤销权行使期间属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概念——悬而未决类型(1)无权代理(2)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效果——追认权(正真有权利的人)催告权、撤销权(相对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发生)或不成就(不发生)作为经济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依据。“所附条件”必须具备:
1、将来发生的事实;
2、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合法的事实。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发生,视条件已发生。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发生,视条件不发生。(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必然会到来。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第四节代理制度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特征独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效果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名义代理人以被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的行为意义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新法速递:《民法典》第163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延伸阅读】《民法典》删掉了《民法通则》中“指定代理”这一类型,指定代理从表面上看其代理权来自于法院、被监护人父母的遗嘱或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的指定,实质上依然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指定代理本质上属于法定代理的一种。
(三)代理的种类代理的种类
根据行使代理权的人数的不同,将代理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单独代理,是指由一人行使代理权的代理。共同代理,是指由数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代理。可见,代理人为数人且共同行使代理权,便构成共同代理。(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的制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二)代理权的取得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2.代理权行使的限制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禁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二、代理权1.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2.法定代理权的消灭的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代理权的消灭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以下情况: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的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的催告权善意第三人(相对人)的撤销权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表见代理
概念——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4)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效果——行为有效(一)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时效期间内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指从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思考】甲于2014年5月3号借给乙5万元,约定2个月后还钱乙到期未还钱。问甲乙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中止,又称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进行中),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N个月继续计算6个月诉讼时效到期诉讼时效中止(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水灾、地震、战争爆发、社会动乱等。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请求、起诉、承诺×起算点返回起算点重新计算(三)
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四)
诉讼时效的延长一、经济纠纷的概念和解决机制
经济纠纷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三)仲裁程序1.仲裁申请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4.仲裁审理仲裁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2.审查与受理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仲裁庭的组成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2)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方式;3)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等。
三、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二)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制度。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1.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