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28):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指仅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分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捐助、抛弃所有权)和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如授予委托代理权、解除合同)。按照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单方法律行为包括五种:

①产生物权法效果的:如抛弃(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请求分割共有物。

②产生债权法效果的:如债务免除、债务的法定抵销、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填认。

③产生代理权变动效果的:如委托代理权的授予、委托代迪权的撤销。

④产生继承法、婚姻法效果的:如订立遗嘱、撤销与变更遗嘱、继承权的抛弃、受遗赠权的抛弃、婚姻的撤销。

⑤产生其他法律效果的:如(设立财团法人)捐助行为。

(2)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异向的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强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要求当事人之间“交互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法律行为才能成立。

(3)共同法律行为。指两个以上当事人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同向的一致)。如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

例1甲、乙、丙三人共同承租丁的房屋。①双方法律行为的双方通常相互交换利益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想向的,为对应的一致。②甲、乙、丙与丁之间成立的租赁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③别看一方有三个人(甲、乙、丙)!

例2甲、乙订立合伙协议。①共同法律行为的多数人之间,并非利益的相互交换,而系利益的共同促成,各行为人是基于共同的目的而实施行为,意思表示为平行的一致。②甲、乙订立的合伙协议属于共同法律行为。③别看总共只有两个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1)财产行为。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抛弃动产所有权、订立遗嘱。

(2)身份行为。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如结婚、协议离婚、撤销婚姻、收养、解除收养。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指使某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为他人创设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和契约(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2)处分行为。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例如抛弃妍有权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为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导致债务消灭,债权转让导致债权移主,均属准物权行为。

特别提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德国、台湾地区在学理上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中国大陆无此区分,但司法考试会涉及(只考概念,不考制度)。下面的三个例子(例3到到例5)仅在德国、台湾地区民法上成立,中国大陆没有这回事,美国、日本也没有这回事。

例3甲、乙于3月9日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约定双方于4月1日一同办理抵押登记,后双方依约履行。①3月9日甲、乙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果是,甲负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所以,抵押合同为负担行为。②仅有负担行为还不足导致物权变动(抵押权设立)。还须在负担行为之外,另行达成一个独立物权变动之合意(即发生抵押权设立效果的物权合同。该物权合同加上抵押登记,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房屋抵押权设立)。所以该物权合同为属于处分行为。③这就是德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观念上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产生债权、债务,处分行为加上公示(交付或登记)的法律效果是直接引起权利变动。因处分行为不产生债权与债务,所以,处分行为不需要履行行为。

例4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给乙出售10个面包,每个一元。第二天交货时,甲交付乙10个面包,乙交付给甲10个一元的硬币。①甲、乙签订的面包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于使甲、乙负担买卖合同中的义务(甲负有交付面包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乙负担支付价款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该买卖合同属于负担行为。②为了使10个面包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在买卖合同之外,甲、乙需要达成10个移转面包所有权的合意(处分行为特定原则),这些合意加上交付面包的行为,导致10个面包的所有权从甲移转到乙。这10个移转面包所有权的合意为处分行为。③为了使10个硬币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在买卖合同之外,甲、乙需另行达成10个移转1元硬币所有权的合意(处分行为特定原则),这些合意加上交付硬币的行为,导致10个硬币的所有权从乙移转至甲。这10个移转硬币所有权的合同为处分行为。④这个交易就包含21个法律行为(1个负担行为;20个处分行为)。整得挺复杂!

例5甲、乙于3月9日约定,甲把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4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①3月9日的租赁合同为负担行为,其法律效力是使甲、乙负担租赁合同中的债务。②由于不涉及物权(或其他权利)的直接变动,故甲、乙之间不存在处分行为。③此例中:只有负担行为;无处分行为。

4.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有因行为。指以法律上的给予原因之作为法律行为自身内容的法律行为。给予原因包括清偿原因、负担原因、赠与原因。多数法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有因行为,若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无效。

(2)无因行为。指不以法律上的给予原因作为法律行为自身内容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原因不存在(如原因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例如票据中的出票行为,不受买卖等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即使基础关系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须注意:我国只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委托代理权授予的无因性。德国、台湾地区还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中国大陆无此制度。

例6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卖给乙,价款300万元。为了支付价款,乙向甲出具了一张汇票(乙为付款人)。后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现丁持有该汇票请求乙承兑、付款。乙发现甲、乙间买卖卖合无效。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是乙出具汇票的原因,现买卖合同无效,乙出具汇票的原因不存在。②为了鼓励票据流通,《票据法》将出票行为(单方法律行为)设定为无因行为,乙出具汇票行为的效力不因甲、乙间买卖合同的无效而受影响。③结论:乙不得拒绝丁承兑的请求。

例7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卖给乙,价款300万元。为了支付价款,乙向甲出具了一张汇票(乙为付款人)。现甲请求乙承兑该汇票。①《票据法》虽然规定出票行为为无因行为,但有例外,直接当事人之间不采用出票行为的无因性。由于该汇票未被转让,所以,乙有权以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为甲承兑、付款。②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不适用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VS物权行为的无效

德国、台湾地区民法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意思是,只要物权行为本身有效,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负担行为无效的影响。(1)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语境中,对于物权行为的效力应单独观察(抽象原则),若物权行为本身具有无效事由,该物权行为仍是无效的(见例8)。(2)若负担行为无效,而物权行为并无效力瑕疵,则负担行为的无效不对物权行为的故力产生影响-这就是物权于为无因性(见例9和例10)。(3)综合言之,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指物权行为的成立或效力应就本身加以判断,不因负担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受影响。

例8甲向乙出售海洛因100克,价款9万元,双方并为交付。①甲、乙的负担行为(买卖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②甲、乙间的物权行为也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③这种情况称为“瑕疵同一性”.

例921岁的甲将自己的汽车出售给12岁的乙,并交付,乙的父母拒绝追认。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因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效。②甲、乙移转汽车所有权的物权合同,因在性质上为“使乙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法律效果仅为使乙取得所有权,不会使乙负担义务),有效。③汽车所有权发生移转(因有效的物权行为移转),乙享有汽车所有权。④由于买卖合同无效,乙取得汽车所有权无法律上原因,构成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汽车所有权。注意:不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⑤提醒一声:例子说的是德国、台湾地区,不是中国大陆。

例10春晚导演钟某包养小三张某,钟某与张某约定,若张某答应继续被包养三年,钟某赠与张某价值900万元的别墅一栋。双方根据赠与合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于张某名下。①钟某与张某间的赠与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无效。②钟某与张某移转房屋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在道德判断上系属中立(物权行为不存在违反善,良风俗的问题),有效。③因物权行为有效,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发生移转,归张某所有。④因赠与合同无效,张某取得房屋所有权欠缺法律上原因,构成不当得利。⑤钟某属于因不法原因而给付,虽构成不当得利,排除钟某的不当得利请求权。钟某无权请求张某返还“房屋所有权”,以示对钟某的惩罚。⑥提醒一声:例子说的是德国、台湾地区。

5.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指两个彼此依存的法律行为中,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相对保证合同而言,主合同为主法律行为。

(2)从法律行为。指两个彼此依存的法律行为中,不能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相对于主合同而言,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为从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具有效力上的从属性,主法律行为无效,从法律行为一定无效。

6.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

(1)独立法律行为。指具有独立、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

(2)辅助法律行为。指意思表示本身无独立、实质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就是辅助法律行为。

典型真题

〔I〕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3日借给张某1万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1万元并支付7%的利息。该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

A.有偿民事法律行为B.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C.单务民事法律行为D.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①1997年的此题,比2047年的题目还难。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合同成立。所以,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后,仅张某负担还本付息的义务,王某不负合同义务,二人的借款合同属于单务合同,不是双务合同。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③张某取得使用借款的合同利益需支付利息(须付出对价),该合同为有偿合同,不是无偿合同。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④重视此题!它确有些特殊!一般而言,单务合同均为无偿合同,因为实践合同的原因,此题成为例外。

〔II〕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

[答案解析]①捐赠就是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设立财团法人的)捐助才是单方法律行为。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遗嘱只能导致财产权变动,属于财产行为,不是身份行为。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抵押合同为负担行为,设立抵押权行为中的合意属于物权合同(处分行为)。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举例说明:甲向乙出售A汽车,交付时,甲错误交付了B汽车,乙受让了汽车的交付。此时,甲、乙的物权行为发生了错误,双方均可撤销该物权行为。不过,令人愤怒的是,D选项不是考查的这个。D选项考查的是:物权行为到底是。实践行为还是诺成行为?通说认为,物权行为属于诺成行为,登记与交付只是公示要件,不是物权行为的要素。故D选项错误,当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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