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的概念是《民法通则》当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民法总则》中则没有,所以“民事行为”跟《民法总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同一个概念,因为在《民法通则》当中“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下属的一个概念,《民法总则》当中“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民法通则》所使用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也可以说,从《民法总则》实施以后就不再使用“民事行为”这个概念了。
为什么要讲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最重要、最基本的一个法律事实。上次谈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从动态上来说,包括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关系变动就是指法律关系的设立、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律关系的消灭。变动根据什么来发生?就是要有法律事实。一个法律关系设立与否,权利义务发生与否,变化与否,消灭与否,要看有没有法律事实。可以说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所以讲“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这个“事实”是什么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证据要证明什么?就是法律事实。有这个法律事实就会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没有这个法律事实就不会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二篇
-THESECOND-
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01
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有很多分类。我们前边谈过的物权行为、债权行为,那就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分类。除了这个以外当然还有其他分类,但是我觉得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这次《民法总则》对法律行为分类当中,专门规定了一个单方行为、双方、多方行为,还有一个决议行为。
单方行为,是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比如说立遗嘱,它就是单方的。单方行为包括有相对人的,没有相对人的,比如我们前面讲的撤销行为是有相对人的关系行为。
再就是双方和多方的法律行为,就是要有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达成“合意”,这个法律行为才能成立生效。双方法律行为一般都被称为“契约”。双方法律行为跟多方法律行为,区别就在于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是不是统一,如果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不是统一,是相反的,这样的双方法律行为就叫“契约”,比如说买卖,卖的人是为了得到钱,买的人是为了得到物,双方的目的相反,这往往叫“买卖契约”;如果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不是相反,而是相同的,这样的法律行为就叫“合同”。比如说合伙,合伙人达成这个协议,他追求的目的是一致的,那叫合伙合同。现在民法当中没有区分契约和合同,都是称作合同。合同必须要有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至少要有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当中每一方有几个人,那是另外一回事。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能不能构成一个法律行为,首先要看它有没有意思表示,但是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不能等同。有些国家,像以前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就是意思表示,但它实际上不是,只是个构成要素问题。这个意思表示成立了,有效了,不等于法律行为成立了。因为你单方的可以,多方的、双方的法律行为得有几个意思表示一致才行,这是不一样的,但是它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就是意思表示。
02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表示这个意思跟效果意思是不是一致?当事人会发生争议。你这个意思到底是什么?那就涉及到意思表示的解释。单方的意思表示解释和双方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单方意思表示解释的时候,这个表意人已经不在了,他到底是什么想法,谁知道?只能靠意思表示,尽量按照它原来的意思来考虑。为什么单方行为往往会要求要式行为?它就是通过要式行为使表意人作出这个意思表示的时候更慎重、更谨慎、更清楚,能够保证它真正是表意人的意思。
双方法律行为当中的意思表示,它的解释规则就不一样了,有相对人,这个解释规则从理论上来讲是有两种理论根据的:
一种理论是“主观说”,这种意思表示解释要求追求了解表意人真正的意思,它真正的效果意思是什么?要弄清楚这个问题。为什么要这样呢?有一个理论根据就是意思原则和自治原则,这个意思表示必须由他自己决定,当事人意思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是自治原则要求,因此必须弄清楚他的真实意思,按照他的真实的效果意思来发生效力才可以。
另一种是“客观说”,不去追究你主观上真实的目的是什么,效果是什么,我要根据你表示出来的意思,我要看你表达出来的,追求的目的是什么,根据这个来解释,来确定当事人会发生什么后果。这个理论基础就是信赖原则和交易安全原则。我们两个实施行为的时候,你表示出来的意思,我只能信赖你表达出来的意思,我不可能信赖别的。我信赖你表示出来的意思,我才可以与你进行交易,我才与你实施行为,因此,这个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另外一个就是交易安全。我相信你表示出这个意思,我跟你进行交易,法律保护这样的交易,这个交易才有安全。如果这个交易不保护,那就会给相信这个表意的、进行交易的人带来不利益,而交易过程当中,我不可能每一个都去查查这是不是真的,你的想法到底是什么。从交易效力上来讲,我只能相信你表示出来的意思,我与你实施行为。
现在《民法总则》采取的规则实际上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结合。在具体事项上,有的以主观为主,客观为辅,有的以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特别在交易、合同当中,主要是以客观为主,主观为辅。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要素,而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民法总则》把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当中的意思表示区分开来的,我们专门规定了意思表示,没有把两者混为一谈。
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主的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法律形式,就是要使它能够达到当事人要达到的法律效果,实现自己所追求的法律目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有效情况下,当事人才会达到这样一个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怎么算有效呢?应当说它是要符合我们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是有三个构成要素,这三个要素都要符合规定,这个法律行为才能发生效力,才可以是有效的。
首先,从当事人来说,当事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因为实施法律行为是要有目的的去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只有认识到行为的后果,你才可以去实施这个行为,你必须要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必须有法定代理人代理。
其次,意思表示必须要真实,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也就不能发生效力。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表示出来的意思跟效果意思是不相一致的,有意的不一致,典型的就是虚假表示,比如说:两个好朋友,一个人买了一件衣服,其中一个人说,你这件衣服真漂亮,另一个人说,你看好了,给你吧!法律上就叫“戏言”,开玩笑。但是这个“戏言”能不能发生效力?一般来讲是不能发生效力的法律,因为是假的,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北京以前出现过这样一个事,几个人一起喝酒吃饭,有个人说我死了我的遗产全部给你们,那时候还没有继承法,口头遗嘱,大家都能证实,当时就这么说的。这个来讲,有时候是虚假表示,这是有意的。再就是无意识当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一种情况就是错误,这是表意人自己造成的;另一种情况就是意思表示不自由做出来的,表意人做这个决定受了不正当的干预而不得不做出来的,这也是不自由,这种情况就会成为意思表示有瑕疵了,这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