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多种情形,口诀可记作:“产品缺陷、高度危险、环境污染、动物饲养”。
1.这些情形包括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以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在这些情况下,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应当依照其规定。
3.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1.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主要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而不是行为人的过错。这意味着,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法定的免责事由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不同的特殊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并不相同。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以及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等。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则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自伤、盗窃电能等情形。
1.对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情形,生产者可以通过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等事由来免责。
2.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形,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通过证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自伤、盗窃电能等情形来免责。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情形也有相应的免责事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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