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规的内容由教育法律规范构成。教育法律规范这一概念是法学中法律规范的延伸概念。现代法学对法律规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的概称;而狭义的法律规范则主要是指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都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学中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也适用于作为其一个分支的教育法律规范的研究。

教育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是构成教育法规的细胞,通常所说的教育法规是全部教育法律规范的总和。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规是个别与整体的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而法律规范又是社会规范的一类。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俗、礼仪、共同生活准则、非国家组织的规章制度等等。法律规范同其他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而实施的行为规则。也就是说,法律规范是公民在作出一定行为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否则可能会受到惩罚。而教育法律规范则是调整教育关系,对公民的教育行为进行强行性约束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种。我国主要采用成文法,即以规范性文件来表达法律规范。因此,在此表现形式是指承载教育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律规范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专门法源和共同法源。专门法源是指直接表达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事务进行规范的法律形式。如《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可称为直接形式。随着我国教育立法实践的发展,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法源将不断完备。在外国,还有将教育判例作为教育法律规

范的重要表现形式的。

所谓判例,是指作为判案依据的判决。国外有的国家确认判例对法院审判同类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叫做“判例法”。英国普通法的大部分都是由判例构成的。美国和日本的教育法规中也有一部分是判例法。美国的教育法学是一种“判例学校法学”体系。美国比较著名的判例有“布朗诉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案”。该案是关于对黑人和白人子女实行种族隔离.分校实施教育所导致的教育不平等问题的判决。对该案的判决,取消了美国在19世纪末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指出对黑人和白人实行分校教育本身就是不平等,而且是违反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并以此为开端,逐渐在美国公立学校取消了种族隔离的做法。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教育法律规范的分类,是根据法律规范的基本职能、专门职能、调整方式、与法律行为的关系、弹性程度(即与个别调整的联系)等不同性质,将教育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使教育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类型构成相互作用的系统,从而便于人们把握、遵守和适用。在各不同角度的分类中,也会出现交叉的情况。

(一)根据法律规范的基本职能,法律规范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两大类

调整性规范在此是指设立以一定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教育法律关系模式的规范。其主要作用是确立一定的教育关系秩序,使之按照实现一定教育日标的轨道运行。如《教育法》中规定教育制度的规范,明确教育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范都是调整性规范。保障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责任措施和保护权利措施的规范。

在实践中,这两种职能是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并且互相支持。保障性规范以调整性规范所确立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为保障对象,因而,没有发挥调整性职能的法律规范,保障性规范失去其保障对象,存在就没有意义;投有发挥保障职能的法律规范,调整性规范所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得不到保证,其存在也就形同虚设。因此,作为一个相对独立而完备的体系,教育法律规范应该具备行使这两种基本职能的规范。

(二)根据法律规范专门职能,教育法律规范可分为一般性规范、概念性规范、原则性规范、规则性规范、技术性规范等。

一般性规范的职能在于确认可以成为法的基础的最重要的事实,比如确认教育制度,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人事管理体制等。因此也称为一般确认性规范。

概念性规范的职能在于明确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通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和抽象而形成的,也称为定义性规范。法律概念对法的构成起着“骨骼”的作用。明白无误、表达精确的法律概念有利于理解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并有助于法的实施。法律概念既要能够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又要具备不同于其他的基本特征,即精确、易于识别和适用,并经立法程序认可。法律概念的明确有利于教育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确定性和保障系统的构建。

原则性规范所表达的教育法律原则是一种具有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这种原理和准则可以作为教育法律规则的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所以也有“宣言性规范”之称。原则性规范所确立的行为模式具有抽象性,其操作要求联系具体的教育法律规则来进行。如《教师法》第29条关于教师医疗的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这里所确立的都是教师医疗待遇享有的原则,具体要联系当地国家公务员享有的医疗待遇实施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学校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安排教师休养的操作规程;医疗机构则要有为当地教师就医提供方便的具体措施。

规则性规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①微观指导性,即通过确认可以为的、必为的和不得为的行为,为各类主体在作出行为决定时提供依据和指导。②可操作性,即它直接规定了可以作为、必须作为和不得作为的具体行为内容,使各类主体无须再通过推论,就可直接依据其作出具体行为。③可预测性,即对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的预知。规则性规范通常不仅明确规定了行为模式,还明确规定了遵守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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