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性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职工为50周岁;195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中增加规定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除特殊工种、岗位等存在可提前退休的情形外,我国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职工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关于男性员工的退休年龄,并不需要区分岗位性质,因此一般不会因此产生争议。女性员工的退休年龄需要以其岗位性质为依据,虽然前述的条例、办法等有相应的退休年龄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如何区分女干部或女工人,亦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详细规定如何认定女干部或女工人,在实践中,关于女性员工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常有用人单位与员工持不同意见的情况,双方往往因此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女性员工的退休年龄涉及岗位性质的,岗位性质如何认定?由谁认定?
裁判规则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关于女性员工岗位性质及退休年龄的认定,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下:
第二,而有的法院虽认为女性员工的岗位性质及退休年龄认定,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的职权认定范畴,但仍然会依据用人单位及女性员工提交的证据作出一定的认定,具体如下:
(一)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女性员工未提交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法院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性质或用人单位为女性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社保参保身份来认定女性员工的岗位性质;
(二)法院认为,女性员工办理退休手续,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退休年龄涉及岗位性质的,是否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由用人单位确认;
(三)法院认为,女性员工的岗位性质,应当根据其实际日常工作内容及劳动合同约定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法院在认定女性员工的岗位性质问题上有一个共同点,即均明确了认定岗位性质的职权属于社保行政部门,不同点在于,有的法院直接不予审处、不予判决,而有的法院则以“社保行政部门的认定为主,双方举证为辅”为规则,对女性员工岗位性质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
笔者意见
一、法院对女性员工岗位性质的认定情况。
通过检索案例可知,当女性员工与用人单位因就岗位性质的认定产生纠纷时,法院鲜少对女性员工的岗位性质直接进行明确的认定甚至不进行认定,而进行认定的法院也通常会释明岗位性质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的职权认定范畴,再通过双方根据各自的举证责任所提供的证据来进行判决。笔者认为,两种裁判规则均各有利弊。
法院的第一种裁判规则,坚持先由社保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法院再依据认定结果进行审理、判决,否则会先行驳回请求,待女性员工的岗位性质有了明确的认定过后再进行审理。此规则确实能保证法院的判决不与社保行政部门的认定结果相冲突,但女性员工或用人单位因岗位性质的认定产生纠纷时,常常存在未经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即诉至法院的情况,且岗位性质的认定可能只影响一案中的其中一两项诉讼请求,法院要求当事人就这一两项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会增加讼累。
而法院的第二种裁判规则坚持“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笔者是十分认同的,但前述的未对岗位性质进行认定即诉至法院的情况常有,若法院在女性员工或用人单位未提交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岗位性质的文件作为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现有证据进行判决,可能会出现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结果与法院判决结果相互冲突的情况。
二、女性员工的岗位性质应如何认定?
三、对用人单位明确女性员工岗位性质的劳动合规建议。
1、女性员工入职时应注意在入职申请表、劳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约定其岗位性质;
2、未能在女性员工入职时明确约定岗位性质,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在为其购买社保时依据其岗位性质在社保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4、与入职的女性员工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时,在未确定其岗位性质的情况下,尽量不把劳动期限约定到其年满50周岁以后,还应在女性员工即将年满50周岁时,提前向社保行政部门确认其岗位性质,并根据社保行政部门的认定着手准备续约或办理退休的手续。
四、立法建言。
案例检索报告
一、检索工具: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关键词:岗位性质、法定退休年龄、女干部、女工人
三、案例文书
序号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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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2021)粤06民终6398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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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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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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