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主体:宁夏凯米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IP属地:宁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MA774ECW4K
4、作为实际施工人,您如果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内容,则还是对工程价款具有了合同请求权,即完全可以作为原告向工程发包方主张索要工程款及利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综上,我们认为,您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向同利公司主张工程价款的结算,且直接以您本人的名义,不需要以十堰分公司的名义。二、关于工程价款的确定及结算的问题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
5、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即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第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因此,上述规定明确了工程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方法。结合本案,前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可以根据工程决算文件,确定
6、最终结算价款金额,最后一份合同根据约定,实行一次性包干价结算。对于应付工程款利息,则可以根据每份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计算。综合以上两点咨询意见,我们认为,本案可以依照现有证据向工程发包人提出诉讼,并尽快对发包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包括已经建成的工程,以保障诉讼完成后的实际执行。上述咨询已经仅供参考,请仔细斟酌。此致!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律咨询意见书格式篇二:法律咨询意见书范本法律咨询意见书xx市xx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先感谢贵公司对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为了对贵公司所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个书面的详细解答,我所特向贵公司出具此法律咨询意见
10、文件确认。2、案件初步分析:上述规定明确了工程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方法。结合本案,xx广场a座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可以根据审价结果,确定最终结算价款金额,b座的施工合同根据约定,实行一次性包干价结算。所谓审价,是指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前所做的审查、核对工作,是对建筑产品价格的认定。具体做法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定价,也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定最终造价。按照共享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终止施工协议书的约定,截止2021年9月3日前已完成工程量就是按照审价部门的审价结果确认工程价款的。但是,共享公司委托的审计事
12、视为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另外,共享公司可能会以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来对支付工程款进行合同抗辩。所谓“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是指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则以强制性标准为准。在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很多都涉及到工程质量。当承发包双方围绕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质量责任如何划分发生激烈对抗时,最终的裁决
13、只能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但是由于工程质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关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结论,然后据此作出裁决。3、初步结论:3.1如果共享公司拒绝按照已经审价出来的报告进行结算,且未对贵公司所提供的结算书予以回复,则贵公司可直接根据所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应付工程款利息,则可以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计算。3.2如遇对方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应由对方提出证据,经法院审查证据确实,则应承担修理、返工及改建的义务。二、关于案件如何采取诉讼方式处理的问题应贵公司的要求,对如何通过诉讼方式索要装修工程款解答以下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