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分为以下几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
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
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而不具有条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
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
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
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3.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
的分类。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
宪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
律。
5.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
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
法律。
二、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
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
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部门法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社会
法、环境法、程序法。
32.法系
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大陆
法系、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
来的法律的总称。因此,英美法系又被称为普通法法系。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
家主要有:英国(苏格兰外)、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
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的总称。
目前,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欧洲大陆
国家;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等。
3.法的历史类型
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
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有史以来的法可以划分为四个历史类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