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
2、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
(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
(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综上可看出,法律关系的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因素构成,而主体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分为公民、机构和组织,以及国家,前两者也叫自然人和法人,属于相对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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