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书《备案审查研究》第2辑特稿及目录规范性规章

《备案审查研究》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方面指导下、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主办、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全国首部备案审查领域的专业连续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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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特稿:学习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与时俱进

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

2021年10月13日至14日,党中央在北京召开人大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党中央召开的这次人大工作会议,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门就人大工作召开的会议,意义极其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对全面实施宪法、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更加深刻地认识和理解备案审查是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着力点;更加深刻地认识和理解推动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更好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作用,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等重要思想的关键举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方面,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同其他一些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相比,我国的备案审查制度植根于中国的制度土壤,立足于解决中国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问题的实际需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首先,备案审查是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在立法中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一切国家机关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是否存在违背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改革发展方向,是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要审查标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开展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野生动物保护、民法典、长江流域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等领域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10余次。例如,围绕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开展生态环保法规专项审查和清理,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11000余件。围绕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先后三次要求修改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超生即开除”“超生即辞退”等严厉的处罚处理处分规定。通过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杜绝立法“放水”,解决立法滞后,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一体遵循,及时贯彻执行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目标,并多次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着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是扩大备案监督范围。在全国人大层面,将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全部纳人备案审查范围。在地方人大层面,推动各级人大常委会将同级“一府一委两院”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人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全覆盖。

二是完善工作制度。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第一个完整、系统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工作办法在深人总结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经验和需求的基础上,对备案范围和要求、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纠正处理、反馈与公开等内容作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约谈、函询、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撤销建议等措施,有效提高了审查、纠正环节的制度刚性,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全流程、各环节提供了制度化、可操作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面修订了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制定出台了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若干规定。法工委并成立了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借助外脑促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三是坚决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等方式,着力开展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及与党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共督促、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近2万件,真正将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落实到位。

四是建立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017年起,连续4年听取和审议法工委所作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并从2019年起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目前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均已建立这项制度,我们要求市州级人大常委会在今年内、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明年内都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目的是通过报告工作,实现备案审查工作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层面的显性化,推动各级人大常委会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备案审查工作职责。

五是落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加强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各备案工作机构之间协作配合,与有关方面建立了备案数据共享、审查建议移送、审查标准协同、疑难问题会商、工作信息交流等工作制度,提升备案审查制度的整体合力,取得良好效果。

七是建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现电子报备的基础上,收获了一个巨大的法治资源成果,就是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1年2月24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正式上线,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的一项公共产品,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权威、准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电子数据查询、检索服务。目前收录现行有效的宪法及修正案,法律、法律解释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23件,行政法规611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12542件,司法解释510件,以及部分已经被修改、废止的法规历史版本。同时,我们也在积极拓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收录范围,争取将党内法规、军事法规、部门规章、港澳法律、条约公约等以适当方式纳人,并推动所有省级地方人大建设地方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力争在2022年建成,并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实现对接。

通过上述工作,备案审查制度的整体效能正在逐步发挥,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目前备案审查工作距离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很多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从总体上看,各地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很不平衡,一些地方仍然对备案审查工作不够重视,不少地方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干部队伍能力水平不足、审查流于形式等问题。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还需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查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我们要以这次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为重要契机,全面学习、认真领会、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栗战书委员长在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围绕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质量,积极采取有力举措,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与时俱进,取得新进展,跃上新台阶。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思想认识。我们要持续深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的高度不断加深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思想认识,把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职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来部署和推动。

二是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有件必备”的要求,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人备案审查范围。通过实践积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审查标准,衔成形学合理的审查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审查流程。在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建立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备案审查7接联动机制,建立备案审查专家意见咨询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衔成工作合力。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更加密切同人大代表的联系,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意见;更加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三是进一步提升审查能力。持续加强人大备案审查机构队伍建设,加强指导、培训和交流,提高人员能力水平,强化审查说理,探索审查规律,积累审查经验,适应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需要。持续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优化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推动地方开展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为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信息平台奠定基础。

四是强化备案审查理论研究。推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制度理论体系,继续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促进备案审查理论与实践相融合。引导学术界开展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理论研究,支持出版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刊物,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备案审查专门课程,编写备案审查专门教材,加大备案审查专门人才培养力度。

《备案审查研究》2021年第2辑目录

·特稿·

1.学习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与时俱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1)

·主题研讨·

2.征收、行政收费还是征税: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性质

刘连泰、孙悦(9)

3.财政收入体系中的政府性基金及其法律规范路径

——以民航发展基金备案审查结论为分析对象

熊伟(25)

4.财产权限制的类型区分及其合宪性要求:以财产征收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的比较为例

段沁(46)

·理论研究·

5.备案审查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若干问题和对策

徐澍(60)

6.论人大备案审查的“关联”功能

王友健(80)

7.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不适当”的类型化探析

——基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的研究

杨海涛(102)

·实务探讨·

8.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实践与探索

杨洪春(118)

9.权限与空间:地方性法规“两院”条款问题研究

李振宁(131)

10.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探索与研究

——以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为例

刘强(159)

·备审案析·

11.法规备案审查与审判程序的双向衔接

——“潘洪斌案”的双重程序机制启示

郑磊、赵计义(180)

12.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合法性反思及制度重建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课题组(204)

·备审案选·

13.某省各级人大常委会2020年审查纠正规范性文件案例选编(15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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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万俊: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体例和立法类型问题从类型上看,依据现行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类型,主要有实施性立法、自主性立法、先行性立法三种类型。一是实施性立法。就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立法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1993年3月通过、2021年8月第二次修订的《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8320328388965048&wfr=spider&for=pc
4.普通人应该懂得的法律知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大全→MAIGOO知识摘要:法律法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所不在,知法、辨法、懂法、用法是每一位公民都应该做到的。或许我们不能像律师、警察这些特殊行业工作人员那样了解各项法律法规,但是一些与平常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家还是需要多多了解,避免成为法盲,不小心触犯法律,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有关https://www.maigoo.com/goomai/232166.html
5.债券的常见种类及发行条件服务流程基础资产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信用评级;采用分层结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其最低档次票据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http://www.jxsyls.com/show-22-136-1.html
6.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https://www.cgbchina.com.cn/noticeNewDetail.gsp?id=2314342
7.四川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区分易混淆公文类型【导读】华图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https://sc.huatu.com/sydw/)提供以下事业单位招考信息:四川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区分易混淆公文类型,更多关于2022四川事业单位招聘,四川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招考公告的内容,可关注公众号四川事考咨询中心(huatusydw)或添加微信客服号(huatukele)咨询! https://sc.huatu.com/2022/0310/1806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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