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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沟通的意义
1.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的角色类似于审判阶段的法官。面对侦查机关移送过来的案件,检察官必须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必要起诉。如果无罪的人受追诉,检察官就办错了案;如果可以不起诉而仍然起诉,社会影响也不好。在错案追究制背景下,一位有职业操守和良知的检察官,必须是以质疑的眼光和谨慎的态度审视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有鉴于此,检察官希望听到天平另一边的声音,即辩护律师的专业意见。
2.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可以与侦查人员沟通,但因律师未能阅卷,会见可能受限,对案件了解不多或不确切,这将会影响与侦查人员的沟通效果。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已经能够阅卷,并且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对案件基本情况已经了解,对侦查机关指控罪名、事实、情节所存在的问题心中有数。因此,律师已经能够发现问题,并且可以带着问题和理据去与检察官沟通,这时的沟通更有效。
3.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新的监察体制已经运行,没有刑事诉讼意义上的侦查阶段。因此,审查起诉成为律师介入职务犯罪辩护的第一个阶段。而对于一些不起诉的案件,审查起诉便是最后一个阶段。所以,律师及时与检察官沟通显得尤为必要。
沟通的时机和内容
1.及时
2.关于自首或立功情节,必须在这个阶段提出
法官不可能仅凭律师的辩护意见就认定自首或立功,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这两个最为重要的情节需要检察机关提供被告人到案经过以及初次到案的笔录等材料而认定自首。同时,还需要检察机关提供被告人检举揭发线索的立案及查办情况。而这些材料,均需律师在阅卷后发现材料不足时向检察官提出。
另外,基于律师在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中存在的现实风险,对于有调查取证必要的,也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建议检察机关调取证据或补充侦查。
3.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或速裁程序,也应在此阶段提出,特别是量刑建议,只要还未提交法院,律师仍可与检察官“讨价还价”。
4.关于不起诉,更是“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要有充分理据,及时作出沟通。
沟通的三种方式
1.书面沟通
此沟通方式便是向检察官递送《法律意见书》。有人认为审查起诉阶段便递送《法律意见书》会提前泄露审判阶段的辩论观点,使辩护律师在庭审中陷于被动。其实,不应该把检察官看成“敌人”,作为职业共同体,价值观是一致的,特别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掌握着相当的司法资源,更像是个可以依靠的朋友,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很有必要。
关于《法律意见书》,笔者这两年参加律协评选刑事案件业务成果奖,见过获奖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写了十几篇《法律意见书》的,也见过一份《法律意见书》120多页的。当然,篇幅和份数都应该因案而异。
3.当面约见沟通
沟通是双方能量的交换,从能量级别来看,第一层次是文字、信息等平面媒介的传递。第二层次是面对面的表达,能量高于第一层次。最高层次便是不沟而通,即心有灵犀一点通,这一层次很难达到。
在某次论坛,有一位律师讲到,他也喜欢约见检察官,为此他会用心穿扮,并精心设计见面所要表达的内容,争取在头三分钟内吸引检察官的注意并留下好的印象,这样,才有继续讲下去并取得成效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