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人脸识别应用监管的完善建议
结语
对于人脸识别应用政府应采取何种态度,要不要严格监管、由谁监管、采取何种方式监管等问题的解决实为当务之急。当前监管立法不完善,监管体制混乱,监管机制缺失滞后、措施乏力,是当下人脸识别应用监管不到位的重要原因。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通过完善立法体系、厘清监管体制、健全监管机制三个维度予以解决:一是以包容审慎及场景监管理念为指引,出台人脸识别应用监管专门立法;二是确立网信办统筹协调、工信部门具体执法的监管体制;三是于事前推行人脸识别应用准入制度,并引入“监管沙盒”机制,事中利用技术赋能构建人脸识别应用数字监管系统及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事后加大处罚力度,细化裁量规则,规范执法。
1.专门性立法缺失
2.立法理念有待优化
1.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多头和分散监管问题
2.现有体制下人脸识别应用监管体制争议
1.事前监管机制缺失
2.事中监管方式滞后
3.事后监管措施乏力
1.明确包容审慎与场景监管理念
2.完善人脸识别应用监管法律体系
1.确定人脸识别应用监管部门
2.建立分工明确、协同监管体系
3.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格局
1.健全人脸识别应用事前监管制度
图二
2.强化人脸识别应用事中监管措施
3.加大人脸识别应用事后监管力度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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