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9日,李鹏委员长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及其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架和七个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对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
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个部门法构成,是对中国法律体系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继承和创新。
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一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被肯定。
三、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架的肯定和阐述。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在法学中的运用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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