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

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任何性别的人都有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具体指行为人出于发泄性欲求的动机或恶作剧的动机或骚扰人、侮辱人的动机,通过语言的、形体的、环境布置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或性刺激,给被骚扰者带来烦恼和精神压抑,甚至造成精神损害,但尚不构成强制猥亵和强奸,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即谓之对该被骚扰者的性骚扰。

二、按行为方式分类

1、言语性骚扰:言语性骚扰是指任何人当面讲让受害者感到尴尬或不舒服的关于性的言论,如当面或当众讲黄色笑话或者用污秽的言语对受害者评头论足[5]。主要特点是比较露骨的性指向,甚至赤裸裸地直接表明性要求,这与在尊重对方人格基础上的文明的爱慕表白和求爱、求婚显然不同。

2、行为性骚扰:行为性骚扰一般指做出令受害者感到不适的低俗下流的动作,对受害者动手动脚,触摸受害者的身体敏感部位等。

3、环境性骚扰:环境性骚扰指的是通过布置环境给受害者以不适和被侵犯的方式,比如摆放性刺激图片、淫秽书刊物品,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等。

三、按发生场所分类

1、校园性骚扰:校园性骚扰的受害人多是学生,并且许多人属于未成年人,他们面对来自学校内部的性骚扰行为有时是无法做出界定和表述的,甚至并不知道自己受到了性骚扰。而由于校内活动和环境较为封闭,学生遭遇性骚扰往往在旁人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发生,特别是高校具有利益关系的导师与学生之间的性骚扰行为更难以举证。

校园性骚扰的核心不在于施害者与受害者的性别、地点等外在因素,而在于二者之间具有的“校园关系”,这类关系中的强势方通过“权力”滥用而实行性骚扰行为。这段关系中的弱势方只能是学生,强势方可以是教师、校领导等影响学生前途的角色。校领导对教师、教师对教师的性骚扰更应该属于职场性骚扰的范围。

3、职业场所性骚扰:在职业场所中,由于上下级的地位、权力的不对等,下级很容易受到来自上级的性骚扰。大体可以分为非身体形式和身体形式两种,但是相比于公共场所性骚扰,职业场所性骚扰的受害者由于自身处于权力更弱的一方,因此更难以发声维护自己的权利。受害者拒绝上级的骚扰行为可能会影响其职业发展,而服从这种行为会使其对工作环境产生反感,影响其工作表现。职业场所性骚扰的受害者不仅有女性,也有男性,但女性的比例要高一些。职业场所性骚扰与公共场所性骚扰也有相似的地方,二者都广泛出现于20世纪女性开始进入职场之后。这时候的女性走出家庭、独立于男性,受到性骚扰的几率大大增长。但女性的独立绝不是性骚扰发生的原因,问题根本还是在于性骚扰者的不轨行为。

4、家庭性骚扰:家庭性骚扰一般发生在有一定亲属关系或在同一家庭内居住生活的人之间。这种情况更容易出现在兄弟对姐妹、继父对继女等关系之中,也有雇主对家庭佣工进行性骚扰的情况。有研究表明,与未婚女性家庭佣工相比,已婚女性家庭佣工遭受性骚扰的频率更高。当然,有的男性也会遭到家庭内部女亲属的骚扰。除此之外,在曾经有过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离婚之后也很容易受到来自前任伴侣的性骚扰。

5、网络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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