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奥斯丁是如何对法进行分类的?他的分析法学影响如何?
自考365网校解析答案:奥斯丁把法分为四类:(1)神法或上帝法。(2)人类法。一是由主权者制定的实在法,另一种是起源于或存在于社会中的社会规则。(3)实在法道德及其规则,即道义法。它是根据风尚和习惯建立起来的。(4)隐喻性或象征性的法。它是由人们的舆论、判断和感觉所自然形成的品行或规范。
上述四类法中,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的真正的法,其他的法均为社会规则的另一称谓。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同属自由主义法学的范畴,但是由于它是以孔德的实证论作为理论基础,所以又可以称它为实证主义法学。他既反对自然法学的形而上学先验论,又反对特殊法学的武断归纳法。他主张法学研究应首先对全部实在法规进行不断分析、归纳、分类、明确各个概念的定义、界限、特征及概念间的相互关系,然后提出一般性的原则和结论,更后反过来,运用已经取得的原则和结论对具体实在的法规进行去伪存真的再认识。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以实验的分析方法排斥了自然法理论,揭开了西方法律思想的新篇章,对后世产生了一定影响。奥斯丁上述法律思想适应了当时英国加强立法活动,进行司法改革的需要,对英国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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