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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表示完成时产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依照其规定。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4、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默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5、意思表示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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