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即作为传统中国正统思想统治中国两千多年,儒家的法律思想融合了先秦诸子各家中与利于维护统治秩序的因素,而逐渐取代了法家法律思想,成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导,对中国法兰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演变影响很大,以致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成为五四运动前整个中国法律思想的重要特点,并且至今仍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因此,儒家法律思想在整个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着特别重要的地位。
第一节儒家学说概述
一、儒家学说的形成
人类自古以来,对于天人之际、死生之间、善恶之分,都比较关心,这就是人的终极关怀。德国哲学家卡斯贝尔斯(KarlJaspers)总结出“轴心时代”一说,认为大概在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200年间,在北纬25度到35度这个空间内,人类文明精神获得了大突破,出现了几位划时代大思想家。中国的孔子就是这样的划时代大思想家。由孔子所创立的儒家学说,为中国文化后来的发展定下了基调。
儒家学说创立和形成于先秦时期。孔子为其开创者,到战国时期主要经过孟子和荀子的发展,儒家学说成为先秦的显学之一,对后世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则是对以往法律思想继承和改造的结果。
春秋初年,一些富有革新倾向的政治家便开始探索整顿社会秩序的道路,在几百年的乱局中首先开创出新的政治和思想脉络,为形成秦汉以后大一统的王朝走了开风气的一步,而且成为后来“诸子百家”的滥觞。这一时期,主要有齐国的管仲、郑国的子产和邓析,他们在改造传统思想和政治法律制度方面,作出了重要的努力。
春秋战国时期是由诸侯割据走向统一、废封建立郡县的社会大变革时期。孔子、孟子、荀子分别处于这一变革时期的不同阶段,社会历史条件不同,面临的社会政治问题也有所变化,这决定了他们基于各自的认识和立场所提出的解决社会政治问题的主张有所发展变化,以及阐述他们主张的哲学、伦理思想各具特色。但他们在法律思想上,都是维护礼治、提倡德治和重视人治。由孔至孟而荀,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些观点有不少变化发展,但终究是殊途同归。
孟子(前385一前304),名轲,字子舆,鲁国邹城人。一生游说各大诸侯国君,虽声誉日隆,生活日裕,但政治上成就甚少。盖在战国群雄争竞,皆以“定于一”为目标,仁义之说终不敌富强之言。
荀子(前298一前238),名况,时人尊称为荀卿,赵国人。少年即游学齐国稷下学宫,曾与齐相论列国安危之势,但终无所用,离齐到楚,为兰陵令。后游燕不遇,再度居齐,在
稷下学宫“最为老师,三为祭酒”,旋去齐至秦,后又返赵。最终到了楚国,葬于兰陵。其生平持论,虽与孔孟有不少差异,“然其欲以礼义之言易强暴诡诈之术,则强聒不舍,始终如一,实不愧为儒家之后劲”,为战国未期儒家思想的主要代表,儒法结合的先驱。尽管孔子言“仁”、孟子道“仁政”、荀子曰“礼法”,三者有其差异,尤以荀子与孔孟差异更大,但同为儒家,共同的方面还是主要的。
二、先秦儒家学说的思想脉络简介
春秋战国之世,已行于数百年的周礼呈崩溃之势,周代之礼,实为一套因等级而内容不同的差异性规范,等级又因血缘或拟制的血缘关系而定,其精神内核为“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孔子首见礼崩乐坏,因其醉心周礼,要复兴之,以“正名”为先。所谓“正名”,是按照西周封建天下之制度,而调整君臣上下之权利与义务关系。
按照孔子的意见,君要有君的样子,臣要有臣的样子,父、子亦然。天下人皆可以在君臣父子之人身关系网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然后顾名思义,各依其位置尽其应尽之事,履行其应履行之义务,则会秩序井然,万民相安无事。正是鉴于正名对建立一个稳固的等级社会有如此巨大的作用,故《隋书经籍志》说:“名者所以正百物,叙尊卑,列贵贱,各控名而责实,无相僭滥者也。”
与孔子稍后的墨子不就讲“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遂导致天下大乱。既然这两者都行不通,孔子即想到了周代的制度,即当时尚有一定影响的“礼”。以周代的“礼”为标准来“正名”,此即孔子所讲的“宪章文武”“克己复礼”。
到了孟子,更为“仁”之实现提供了人性论上的根据,那就是他提出并努力加以证明的性善说。正因为人之性善,故培养主观之仁心成为可能,其途径就是“善养吾浩然之气”;反映于外,在普通个人则表现为“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对于有治国平天下责任之君王们来说,就是要行“仁政”,兴王道。
荀子专门写了《正名》一篇,认为“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明揭“制名指实”是“明贵贱、辨同异”的必要前提。那“制名指实”的标准就是礼。荀子不同于孟子,他认为人性恶,但具有可塑性,也就是具有学习能力。因此出于“定分止争”的需要由圣人或君子“制礼”,然后以礼来对普通人“化性起伪”。如此一来,“制名指实”以致在此基础上达致太平就有了较充足的可能性。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较之孔孟从价值规范上言“礼”,荀子更多的是从政治制度和行为规范上言“礼”,因而礼更容易与法相通。所以荀子明确提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第二节“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
礼治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一致出发点和归宿。
一、礼治思想的根源
儒家的礼治思想,应远溯到西周初期的周公。西周灭商后,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思想继承和修补了商的神权天命观。“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从而认识到民心向背决定其统治稳固与否,当政者只有“敬德”“保民”,才能“享天之命”。因而在法律思想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作为“天命”“天罚”“刑兹无赦”的补充。周公“制礼作乐”,将建立在宗法等级制度基础上并维护这一基础的“礼”系统化、制度化,实行以“亲亲”“尊尊”为中心的“礼治”,而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作为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故儒家的礼治思想的直接渊源就是西周经周公制礼作乐而产生的礼乐文明。
二、儒家对西周礼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孔子是儒家的创始人,他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末期,“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上律天时,下袭水土”,主张“为国以礼”,多次表现出对西周礼治的向往。为了解决周礼与社会现实的矛盾,恢复和维护礼治,孔子在强调继承周礼的同时,认为可以对周礼有所“损益”的提出了“仁”的思想体系,并纳“仁”入礼。
“仁”在《论语》中出现达百次以上,其含义很复杂,孔子在不同的场合对“仁”做过多种解释。
实际上,“仁”是孔子关于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综合,忠、恕、恭、宽等诸德,都是“仁”的一个方面,“仁”兼涵诸德,是道德的理想境界。“仁”已经突破了周礼的家族性伦理的内容范围;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家族性伦理,只是“仁”的一个方面了。“克己复礼为仁”,则明确表达了“仁”与礼的关系。“仁”是礼的内容,礼是“仁”的表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就是对“仁”的实践,礼即是“仁”的客观标准。但礼不是空洞的形式,“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仁”与礼应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仁”的目的是“复礼”。孔子纳“仁”人礼,“仁”礼结合,为礼治提供了一个新的社会性伦理基础,这是孔子的一大创造,同时,赋予“仁”的思想以鲜明的社会意义和政治目的。
“仁”的思想把周礼局限于贵族内部的“亲亲”之爱扩展到更广泛的社会范围,要“泛爱众”。但“仁”的思想有明确的等级意义。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思想,主张“法先王”,要“不愆不忘,率守旧章”,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先圣后圣,其揆一也”的。认为礼治是不变的。
荀子更强调礼治。“国之命在礼”,实行礼治,才能“王天下”。但他的礼治不同于孔孟,他基本上代表了新兴“士”阶层的利益,反对贵族世袭制。
三、儒家礼治思想的等级社会观
孔、孟、荀随处于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面对有所不同的社会政治问题,提出的政治法律思想却都以礼治为中心,这是他们的等级社会观所决定的。
儒家认为,社会本身就不是整齐平一的,并从中导出了它的等级社会观。首先人有德行才智的差别,其次社会必须有分工。儒家认为,理想的社会应该是人的德行才智与社会分工、社会地位三位合体的等级社会。德行才智差别和劳动劳心的分工,既是贵贱上下等级的根据,又是等级的表现。等级不同,即以为着德行才智的高低和劳动劳心的不同。贤者居上位,劳心治人;不贤者居下位,劳力食人,从而构成社会的等级名分。
先秦儒家还继承了周礼伦理政治思想,非常重视维护家族宗法等级差异与其理想等级社会秩序的关系,不仅“孝弟”是“仁”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举贤才”和“尚贤使能”亦受“亲亲”原则的制约,对周礼“亲亲”“尊尊”原则加以继承发展。
贵贱上下的社会等级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亲疏、长幼的差异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中的地位和行为。
实现和维护这种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等级分寸的社会秩序,即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最终目标。
四、礼的作用和礼法关系
先秦儒家基于上述思想,选择了礼治作为实现和维护其理想社会等级秩序的根本手段。礼是维护社会等级差异的差别性行为规范,其因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等级差别而异,通过不同的内容,显示不同人的特殊名位,维护等级秩序。“乐合同,礼别异。礼乐之统,管乎人心”,表现和维护差异,是礼的作用和目的。
苟子说:“人道莫不有辦,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圣王。”又,“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日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的作用和目的说得很明白。
礼富差异,所以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依礼而行,自然能实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社会秩序。如果贱用贵礼,卑用尊礼,则破坏了等级名分,称为“僭越”,是对统治秩序的侵害。
礼是统治者统治人民和维系内部关系的关键。“为国以礼”,礼是治国为政的根本手段。
孟子很简明地指出礼对于维护统治的作用:“无礼义,则上下乱。”
荀子“隆礼”,对礼褒扬有加。他说:“礼者,人道之极也。”又:“礼者,人主所履也,失所履,必颠蹷防溺。所失其微而其为乱大者,礼也。”荀子把礼视作“百王无变”的统治方法。
孔、孟、荀主张礼治。礼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是“德治”和“人治”的出发点和归宿。
先秦儒家的礼治,与先秦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对立。但是儒家从来也没有绝对地排斥法律和刑罚,只是反对“法治”取代“礼治”。而在礼与法、礼与刑的关系上,以礼作为核心和主导。
孔子说:“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作为“君子”,他对法律制度非常关心,尽管他认为“德礼”优于“政刑”,但并未完全否定“政刑”的作用。这反映在他的“德主刑辅”“宽猛相济”思想中。
孟子对民众力量的强大有相当深刻的认识,非常重视民心向背,所以他的“仁政”思想非常突出。他反对法家崇尚刑罚暴力的“法治”主张,但是,他对法律作用的认识比之孔子有所发展。他讲出了光耀千古的至理名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荀子处于战国末期,“法治”思想日益发展,表现出不可遏止的完全取代礼治思想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荀子从儒家角度出发,调和礼治与法治的对立,其法律思想表现出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特点,“治之经,礼与刑”。荀子以礼为主、礼法统一的思想,为秦汉以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传统法治建设打下了思想基础。
第三节“德主形辅”的德治学说
先秦儒家在如何推行和维护礼治的问题上,基本上继承了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或“以德服人”的“仁政”。
一、儒家德治理论的主要内容
先秦儒家继承了西周“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的观念,非常注意民心向背对治理国家的决定意义。在儒家的等级社会模式里,有德者应该居于高位,高位者必有德,所以在儒家典籍里,他们相当推崇尧、舜、禹、汤等古圣先王,认定他们都是道德完人,其治理天下主要靠德治,能充分约束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老百姓的重要性,从而主张为政治国要关心百姓,重视民心向背。
先秦儒家提倡“德治”,反对过重的剥削压迫,是基于他们对犯罪的经济原因的认识。孔孟荀不仅要求统治者轻徭薄赋,更提出了“富民”和“裕民”的主张,在消除了犯罪经济原因的基础上施行教化,达到减少犯罪,维护统治的目的。
先秦儒家重视犯罪的经济原因,并与此相联系而提出了“省刑罚,薄税敛”和“富而后教”思想,它基于对人民力量的认识和对当政者长远利益的维护,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对后世当政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显得特别有价值。二、以德去刑
重教化,反对“不教而诛”作为推行和维护礼治的重要手段,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孟子和荀子虽然在人性善恶上持相反的观点,但在重视道德教化问题上却是一致的。
孟子认为人性善,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人皆有之,犯罪是由于人丧失了本性的严重后果,而通过道德教化的诱导,才能使人恢复善性。所以他主张:“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朋友有信”,以道德教化为仁政奠定基础。荀子以为人性恶,“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顺人之恶性,任其自然发展,必然导致争乱犯罪。
道德教化与刑罚相比,有上述种种优越性,所以先秦儒家一致推崇“德治”教化。而且,其主张突破了西周礼治“礼不下庶人”的局限:教化不仅仅是贵族内部的自我教育,更重要的是对百姓庶民的教化。
先秦儒家重教化,还表现在对待已经发生的犯罪,并不主张一律予以法律制裁,反对“不教而杀”。在反对“不教而杀”的问题上,孔、孟、荀一脉相承。
三、以德刑辅、德先刑后
先秦儒家主张德治,但从未完全排除刑的作用,只是在二者比较上,更强调德的作用;在先后关系上,是德先刑后。实际上,德与刑互相结合,相辅为用,才是其“德治”思想的内涵。
孔于反对“不教而杀”,但不反对“义刑义系”。上述《荀子宥生》所载的那段话说得很明白,统治者尽了自己“先教”的责任之后,对教而不化者,完全可以用“刑”,这种刑就是“义刑义杀”。
孟子非常强调“德治”,“仁政”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慎刑少杀的主张:“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望之矣。孟子并没有因此排斥刑杀,而是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强调良善的政治离不开法律,坚决主张“德”与“刑”相辅为用。
荀子作为儒法合流的先行者,“隆礼”而又“重法”,在强调“德化”的同时,非常强调法律和刑罚的作用。他明确提出:古圣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礼、法兼重思想是对儒家法律思想的重大修正。
儒家都主张“德”与“刑”两手并用。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儒家总是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刑者德之辅”是西汉董仲舒对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概括总结,道出了儒家法律思想最基本的特征。
第四节儒家的“人治”学说
“人治”和“法治”的对立,是指在治理国家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是人还是法的对立。儒家从礼治和德治思想出发,重“人治”而轻“法治”。儒家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当政者是否优秀,主要靠当政者的道德感化作用,而不是靠法律的强制作用,主张“惟仁者宜在高位”的贤人政治。
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の又:“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当政者的个人道德有极大的感召力,上行下效,是国家治乱的关键。“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要求当政者先正其身,进而“举贤オ”,“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
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人治”思想。他说:“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治国的关键就是当政者正其身。因为,“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定国矣”,只要能“正君”,就足以“定国”了。这样,当然是“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同时看到了作为制度的法之重要性,肯定“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点。
荀子不同于孔孟,主张儒法合流,礼法统一。他很重视法律的作用,“法者,治之端也”,即法律为治国所必需:但他重点是在强调:“君子者,治之原也。”起决定作用的,是“君子”而不是“法”。他说:“君者仪也,仪正而影正;君者槃也,槃圆而水圆;君者盂也,盂方而水方。”又:“君者,民之原也,原清则流清,原浊则流浊。”故“有治人,无治法”。法律由“君子”制定,“君子”的好坏决定法的好坏,此其一。其二,即使有了良法,还要靠人才能贯彻执行:“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其三,国家的情况非常复杂而又经常变化,法律“有所不至”,不能概括无遗,它本身又无法随机应变,只有“君子”可以“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运用类推的思考方式来解决问题,“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徧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总之,“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传》日:“治生乎君子,乱生乎小人。此之谓也”。
第五节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命运和历史地位
以礼治、德治和人治为基本内涵的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在春秋战国这一社会大变革时期,整体上表现为保守的改良主义,而与时代格格不入。
儒家的礼治思想,虽经孔、孟、荀的改造和发展,已不同于西周的礼治,但毕竟带有“托古改制”的保守意味,对于急于夺取政治权力的诸侯国君们来说,强调恪守等级名分的礼治,不啻是阻碍他们野心实现的樊篱,他们需要打破世袭的等级特权,建立官僚等级特权以维护其利益。他们并不根本地反对特权,而是要自己享有特权。当他们与旧贵族集团进行政治争夺时,礼治思想就与其利益背道而驰了。
诸侯国君们及其支持者希望凭其经济上的力量来实现其政治要求,表现得贪婪、残暴、肆无忌惮。鲁国的阳虎就明确地说:“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反映了“仁”与“富”的尖锐对立。儒家秉承了西周以来的民本思想,鉴于历史和现实的教训,深刻认识到民众在国家治乱中的重要性,因而提出省刑薄赋、反对聚敛、藏富于民等德治主张,甚至主张民贵君轻,这就与新兴统治集团在本质上凿枘不投,这决定了儒家学说因不能见好于时君世主,而不行于当时。其代表人物孔、孟、荀虽都有强烈的用世之心,但落寞寡合,因此退而著书立学,冀垂教于后世。
儒家法律思想与当时社会转型期这个特定时代的矛盾,是其说不行于时、其人不得于志的根本原因,但儒家法律思想却是与传统农业社会相契合的,它的各种主要法律论点,经过改造,基本上为后世统治者所继承,成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
课后练习
1.先秦提出“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的思想家是()
A.荀子
B.孟子
C.管子
D.孔子
【解析】A
2.提出“为民制产”经济立法思想的先秦思想家是()
A.孟子
B.墨子
D.荀子
3.继孔子之后,下列属于先秦儒家流派的人物有()
A.子张
B.子思
C.孟子
D.荀子
E.漆雕氏
【解析】ABCE
4.名词解释:“有治人,无治法”
【解析】“有治人,无治法”:荀子的主张观点,他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是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荀子继承和发挥了儒家人治论的思想,明确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治人”,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