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不带T,是否一定是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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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辽宁

(该标准虽然HJ不带T,但不一定是强制性标准)

环境标准是环境执法、环境管理的基础,是判断排污单位是否环境违法的重要依据[1]。环境标准是伴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而发展的。

1973年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是我国第一项环境保护标准,奠定了我国环境标准制度的基础,也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步的重要标志。

此后,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深入,环境保护标准不断完善。截止“十二五”期末,我国已累计发布环境保护标准1941项,现行标准1697项[2]。

然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比较特殊的标准,既属于《标准化法》管理内容,又游离于标准化法之外,同时也不同于其它诸如工程类行业标准。

特别是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否强制执行的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环保工作者。

一、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意义

“技术法规”(Technica1Regulation)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简称“WTO/TBT”)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区别主要在于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标准是自愿采用的[3]。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里,并无技术法规这一法的类型或形式,也不使用“技术法规”的概念,但是在标准化理论界,技术法规却是一个常新的话题[4]。

为了顺利加入WTO,并于国际接轨,2000年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并在该规定的编制说明中宣称“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相当于技术法规”,明确了我国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法规地位。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政府在入世议定书上正式签字,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入世文件中,我国政府把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法规来处理,将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5]。

由此可见,我国要成为全球经济的一员,参与全球贸易,就必须按照已定的规则去玩,符合游戏规则人家才和你玩。

如把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法规便是主动与国际接轨,也侧面说明了强制性标准的重要性及法律意义。

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分类及代号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这也构成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标准体系。

《关于规范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的通知》(质技监局标〔1999〕193号)规定,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代号为“HJ”,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

也就是说,从字面意思理解,HJ是强制性标准,HJ/T是推荐性标准。

一般来说,国家标准GB即为强制性标准;GB/T为推荐性标准。但是,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个特殊的标准。不同时期发布的同一类型的标准,代号却有的是HJ,有的是HJ/T。

那么,环境保护行业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三、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强制性与推荐性

①《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

由此可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这一点没有争议。问题就在于“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

有人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执行,后三类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可以选择采用[1]”。

②《关于加强和改革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3]194号)提到:“与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关系密切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方法、技术规范和技术导则等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制订,以国家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

此类标准一旦被强制性标准引用,即具有强制性。涉及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设施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等方面的规范和指南等推荐性技术标准,鼓励有关协会、标准化机构参与制订”。

③2008年5月4日,原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在谈“完善环保标准,推进环保工作”接受记者采访中说到:“环境保护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依法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必须达到的技术性法规,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要承担法律或行政责任;

其他环境保护标准为指导性标准,为规范、有效、合法地开展环保执法、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在工作中也要遵照执行。

由以上可知,除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外的其它环境保护标准,的确不一定是强制执行,而不管其代号是否带T。

四、实例

①以“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为例(除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外的其它环境标准与此类似)。环发[2003]194号已经明确,此类标准应该是推荐性标准。

此类标准前几年发布的时候是HJ/T,发布的时候会明确说明“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如下图:

而最近几年发布的此类标准中,则全部变成了HJ,也没有了标准是强制性还是推荐性的描述。如下图:

②环保部是否认为HJ标准就一定是强制性标准呢?答案是否定的。如下:

以上实例充分说明,HJ不带T,不一定就是强制标准。

五、结论

很显然,并非所有的HJ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是否强制性标准的判定,应该根据《环境标志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判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

既然如此,为什么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在制定的时候,属于推荐性的标准的代号不直接表明是HJ/T呢?结果不得而知。

或者,学习其他标准,标明哪些条款是强制性条款,必须强制执行。

题外话: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部分HJ标准直接取代GB的分析标准。如:

就像有人说的,HJ不带T,总觉有问题。期待环境部进一步明确。

参考文献:

[1]曹金根.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11期;

[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梁广炽.《WTO/TBT协定》中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关系[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5):39;

[4]柳经纬.评标准法律属性论———兼谈区分标准与法律的意义[J].现代法学.2018年9月第40卷第5期;

[5]杨辉.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定位及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J].航天标准化,2011(2):1-6.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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