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范文10篇

摘要:从根本上来讲,民法以及商法并非孤立性的,二者之间体现为特定的内在联系。这是由于,商法立法需要依赖于民法为其提供必需的参照。从民商法的整体视角看,民法与商法体现为彼此影响以及彼此促进的关联性,在此前提下确立了民商法特有的立法模式。因此针对民商法领域而言,应当能够全面明晰与之有关的立法模式,从二者的关联性入手来健全现有的民商法模式。

关键词:民法;商法;相互关系;民商法立法模式

一、探析二者的相互关系

从根本上来讲,民商法体系内的民法以及商法不能够将其割裂,而是应当紧密衔接成为整体。这是由于,商法本身建立于民法的根基之上,二者也具备交叉性的调整领域。具体而言,民法以及商法体现为如下的内在关联性:首先,商法不能够欠缺民法作为其必要的根基,上述两项法律体现为补充法以及基本法的典型特征。也就是说,商法构成了补充性的民法要素,而民法本身占据了基本法的核心位置。从现状来看,当前较多的商法条文都含有民事制度以及民事规章,因而很难辨认并且界定上述二者具备的清晰边界。其次,商法在民商事体系中占据了特别法的特殊地位。相比于民法而言,部分学者倾向于将商法归入特别法的范畴。这主要是由于,商法在根本上构成了特殊法,其中包含结合式的商法以及民法模式。第三,当前较多学者倾向于商法本身具备的独立性,而不是将其纳入特别法的范畴。依照上述学者给出的论述,当前只有妥善分离商法以及民法二者,那么才能够紧跟现有的时代趋向与立法趋势。与此同时,选择二者分离的模式也显著推进了独立性的商法学研究。近些年以来,商事领域的各项交易行为都呈现了突显的演变趋向,此种现状也体现了妥善区分商法与民法具备的意义与价值。

二、民商法涉及到的具体立法模式

民商法是调节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它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民法是基本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是特别法,注重效率。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固定场所,它既是商品生产的必然产物和实现商品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伴生结果。在我国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由于民商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及民商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整个市场经济立法中,其应当占据核心地位。本文通过对民商法调整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整理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一、主体调整对象的独立性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由于计划经济时期人们对商品文易独立性的否认以及人们对商法法律地位的轻视,使得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问题呈现一些争论的现象。本文整理发现,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对商法的调整对象表述各有不同。其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其一,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人或企业,持此类观点的主要是德国等奉行商人中心主义立法原则的国家。其中,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其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行为,持此类观点的主要是法国等奉行商行为中心主义立法原则的国家。其中,商行为是指商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活动。其三,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本文赞同调整对象为商事法律关系,因为商主体及商行为都是通过商事法律关系而进行交易的,这是一种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反映的经济关系的核心部分是该社会的商品关系,它在本质上是为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服务的。

二、原则

摘要:WTO蕴涵的精神与民商法的理念基本一致。我国加入WTO后,必须遵守和执行WTO协议及规则,这将会推进民商法理念在中国的复兴。以经济全球化为基石的WTO规则对我国民商法的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交易规则、责任体系等方面提出了严峻挑战,我们对此的回应为树立防范性、开放性的立法理念,修改、制定相应的民法典、知识产权法、商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

关键词:WTO民商法理念民商立法

WTO是一个容纳140多个成员,包涵系统国际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及协议的总称。其内容包括GATT、TRIMS、TRIPS等各种协定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WTO是由1947年成立的GATT发展而来,当时仅仅是国际间为防止贸易战而达成的一系列临时协议。如今,WTO已形成具有无限包容性和开放性的伞状结构,成为驾驭和协调经济全球化的最重要的法律中介。从某种意义上说,WTO已经不仅是一个组织,更是当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经典象征。具有划时代意义的2001年11月10日,我国加入WTO,这对我国的民商法而言是机遇和挑战并存。一方面,WTO的基本精神与民商法的根本理念是一致的,WTO协议为我国民商法的适用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但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民商事立法和司法尚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入世后经济发展和司法审判的需求。因而如何回应WTO对我国民商法的挑战实为民商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当务之急。

一、WTO与中国民商法理念

(一)WTO的存在基础及其基本精神

摘要:经济法与民商法既有区别,又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认清二者的不同之处与内在的联系,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和调整,科学有效地发挥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的积极作用,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高效、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探讨

1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摘要:民商法和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两大基本法,二者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笔者认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二者在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方面都有着广阔的合作前景,促进二者的合作,必将大大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合作前景

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两大基本法,有区别也有联系。一直以来,法学界不少学者对二者界限争论不休。不可否认,这类争辩大大促进了两法在各自领域的纵深发展。但是,是否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二者的交流与合作呢?我国立法宗旨是促进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我们在划清界限的同时,是否还可以想想二者如何合作起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呢?

一、二者合作的必要性

1、经济基础的法律需求

法作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对我国经济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自身特点不仅要求有完善的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制,也要求有健全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创造良好社会生态环境的法制;市场主体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市场活动需要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需要法律规制。市场经济的运行对法律理论和法律适用有着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需求。

「关键词」税法民商法关系「正文」

税法作为外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一门重要的特殊的学科领域,表现出一定的综合性,它贯穿整个国家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了调整国家命脉的重要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时与其他部门法之间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诸如宪法、行政法等等都与税法有着紧密的关联关系。下文将就财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个粗浅的梳理。

首先,在宪政的框架下看二者的关系。

而对于民商法而言,其贯彻的是在市场经济、自由贸易之下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重在当事人自己来调节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这种完全民间的自生自发力量有一种软弱的弊端,无法带来颇为确定的效果,会出现一些问题。首先,产权清晰是交易的前提,因此市场经济首先要有明确的物权关系,将主体之间的所有权、用益权等等物权的归属界定清楚,并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护,以使市场自由交易的前提得以成形;另外,在债权和合同关系上,由于市场中不存在合法的强制力量,当一个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合同条款的时候,另一方一般来说无法通过自力救济来寻求赔偿追究对方的责任,这个时候就需要借助国家司法的力量来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受到侵害以后能够获得救济。

我们发现,在民商法上,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重要的领域,都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而国家权力的经济基础就是政府的税收收入,只有保障税收能够正常和充足的汇集到国库,才能保障国家权力在维护民商法秩序的时候的有力,因此,在这个层面上讲,规范政府税收行为的税法就是国家权力保障民商法秩序的前提保证。

关键词:民商法;价值取向;立法影响

一、引言

二、民商法价值取向分析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一)意思自治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经济法强调限制意思自治。民商法作为私法,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它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许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追究要以当事人主动行使诉权才能实现。经济法则以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利用国家权力对一切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行为给予限制,总是表现为以限制个人自由去争取社会整体自由,拓宽社会发展的空间。实质上,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以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而社会权利实现的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

(二)市场主休保护民商法强调对所有的市场主体都予以平等保护;经济法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予以偏重保护。民商法一般不考虑不同市场主题的强弱关系,对各种市场主体都予以同等力度的保护。对每个人都赋予相同的权利,设置同样的义务。而经济法则认为市场主体在具体人格上是有强弱之分的,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实力是不同的。为了平衡协调不同市场主体实力关系,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经济法对不同市场主体给予了不同力度的保护。

(三)经济层次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而经济法则侧重与从宏观、从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也就是说,在微观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大量经济关系,是企业等活动个体相互之间的平等经济关系,这些应归民商法调整;同时,经济法应侧重规范宏观领域,弱化政府对企业等经济活动个体的直接干预。

(五)稳定程度民商法的稳定性较强;经济法的稳定性较弱。民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迄今已有2700多年的历史,如果从公元528年开始编纂《查士丁尼法典》算起,也已有1400多年的历史。悠久的历史积淀成就了民商法理论的完善和成熟,一方面,民商法通过创设一系列晦涩的抽象概念、然后以此为基础范畴构建出民商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中的基本活动规则,再辅之以弹性极强的民商事原则,从而使其研究框架极为稳固,但另一方面,正是这种理论的完善和成熟才强化了其部门法的封闭性,使其在现代化过程中对新概念,新理论的吸收存在着固有的排斥力。而经济法由于年轻,没有历史包袱,因此它对新观念、新理论具有强劲的吸纳能力,从而使经济法的理论体系不断充实、完善,也导致了经济法的不稳定性。

而对于民商法而言,其贯彻的是在市场经济、自由贸易之下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重在当事人自己来调节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由于这种完全民间的自生自发力量有一种软弱的弊端,无法带来颇为确定的效果,会出现一些问题。首先,产权清晰是交易的前提,因此市场经济首先要有明确的物权关系,将主体之间的所有权、用益权等等物权的归属界定清楚,并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护,以使市场自由交易的前提得以成形;另外,在债权和合同关系上,由于市场中不存在合法的强制力量,当一个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合同条款的时候,另一方一般来说无法通过自力救济来寻求赔偿追究对方的责任,这个时候就需要借助国家司法的力量来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受到侵害以后能够获得救济。

【内容提要】鉴于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研究框架过于简单的教训,设计出从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两个层次分析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框架很有必要。在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其表层区别是由其深层区别所致,其联系主要表现为调整范围交叉、职能互补、取向趋同和要素通用。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研究框架/区别/联系

民商法与经济法(以下简称“两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部门。实现“两法”的协调,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问题。我国法学界自1979年以来,一直未停止研究“两法”的关系,但进展不大,迄今少有共识。笔者认为,为了深化对“两法”关系的研究,应当在总结和反思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构研究框架,更新研究方法。本文试图就此作点努力。

一、“两法”关系研究现状的简要评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的评述

西方国家对“两法”关系的研究,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经济法产生之后,其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对经济法的论述阶段;对传统私法(民商法)的反思阶段;对“两法”相互关系的综合研究阶段。在综合研究阶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研究视角各有特色。

THE END
1.我国民商法及经济法7篇(全文)民商法中对于交易主体和客体都有详细权责说明,例如在证券交易中,民商法对交易的各个步骤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不仅保障了商事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且从交易环节的规定中约束了主体和客体,避免交易时发生不良的经济交易,保障了交易安全程度。 (四)巩固经济交易原则地位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ngab2i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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