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得保"服务是交通银行向签约"刷得保"服务的持卡人提供积分短信提醒的服务,并在服务期间附赠综合意外伤害保障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
1.积分短信提醒:交通银行将以手机短信的形式,于每月账单日次日向持卡人发送可用积分提醒和近三个月(含当月)即将到期积分提醒(人民币和美金积分合并发送)。
2.附赠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障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
(1)个人版:
a.综合意外伤害保障:持卡人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仅限按保险条款中所列标准认定的残疾),将可获得相应的赔付保障。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持卡人名下所有交通银行信用卡最近一期已出账单应还款额之和的100倍,但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100万元;意外残疾保障金额按残疾程度及相应的给付比例计赔。
b.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持卡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航空班机、轨道列车、轮船,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仅限按保险条款中所列标准认定的残疾),将可获得相应的赔付保障。航空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轨道列车、轮船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意外残疾保障金额按残疾程度及相应的给付比例计赔。
(2)家庭版:
a.综合意外伤害保障:持卡人及其配偶、符合条件的子女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仅限按保险条款中所列标准认定的残疾),将可获得相应的赔付保障。持卡人及其配偶合计意外身故保障金额(每人各占50%)为持卡人名下所有交通银行信用卡最近一期已出账单应还款额之和的100倍,持卡人及其配偶每人各自保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100万元;持卡人及其配偶意外残疾保障金额按残疾程度及相应的给付比例计赔。持卡人的每个符合条件的子女的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持卡人名下所有交通银行信用卡最近一期已出账单应还款额之和的10倍,最低5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持卡人的符合条件的子女的意外残疾保障金额按残疾程度及相应的给付比例计赔。
b.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持卡人及其配偶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航空班机、轨道列车、轮船,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仅限按保险条款中所列标准认定的残疾),将可获得相应的赔付保障。航空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每人人民币200万元;轨道列车、轮船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每人人民币200万元。意外残疾保障金额按残疾程度及相应的给付比例计赔。持卡人的符合条件的子女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航空班机,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仅限按保险条款中所列标准认定的残疾),将可获得相应的赔付保障。持卡人的每个符合条件的子女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持卡人的符合条件的子女的航空意外残疾保障金额按残疾程度及相应的给付比例计赔。
备注:以上保障权益适用于持卡人于2018年8月1日0点后发生的意外事故。对于2018年8月1日0点前发生的意外事故,适用以下保障权益:
a.综合意外伤害保障:持卡人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仅限按保险条款中所列标准认定的残疾),将可获得相应的赔付保障。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持卡人名下所有交通银行信用卡最近一期已出账单应还款额之和的100倍,但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50万元;意外残疾保障金额按残疾程度及相应的给付比例计赔。
b.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持卡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航空班机、轨道列车、轮船,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仅限按保险条款中所列标准认定的残疾),将可获得相应的赔付保障。航空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轨道列车、轮船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意外残疾保障金额按残疾程度及相应的给付比例计赔。
a.综合意外伤害保障:持卡人及其配偶、符合条件的子女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仅限按保险条款中所列标准认定的残疾),将可获得相应的赔付保障。持卡人及其配偶合计意外身故保障金额(每人各占50%)为持卡人名下所有交通银行信用卡最近一期已出账单应还款额之和的100倍,持卡人及其配偶每人各自保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50万元;持卡人及其配偶意外残疾保障金额按残疾程度及相应的给付比例计赔。持卡人的每个符合条件的子女的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持卡人名下所有交通银行信用卡最近一期已出账单应还款额之和的10倍,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持卡人的符合条件的子女的意外残疾保障金额按残疾程度及相应的给付比例计赔。
b.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持卡人及其配偶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航空班机、轨道列车、轮船,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仅限按保险条款中所列标准认定的残疾),将可获得相应的赔付保障。航空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每人人民币50万元;轨道列车、轮船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每人人民币25万元。意外残疾保障金额按残疾程度及相应的给付比例计赔。持卡人的子女不享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
交通银行信用卡(准贷记卡、分期卡除外)主卡持卡人均可申请定制"刷得保"服务。
1.交通银行信用卡"刷得保"服务费按户计收,每位主卡持卡人(无论持有几张主卡)仅限定制一份"刷得保"服务,若一位主卡持卡人定制多份"刷得保"服务,所享受的保障也仅为一份"刷得保"服务的保障。
2."刷得保"(包括个人版及家庭版)服务的收费标准:人民币6元/月,统一按每三个月18元/卡扣收。
3."刷得保"服务费按三个月为一周期计收,统一于服务订制日的次日扣款,并记入当期信用卡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服务周期届满前如持卡人未办理退订手续的,服务将自动续订(卡片账户在任一服务周期届满时处于非正常状态且已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除外)。服务周期内,若持卡人退订,则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服务提供到已订制服务周期的截止日止。
1.持卡人名下如有多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则每张卡片的积分提醒分别发送至持卡人在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系统内登记的手机号码。东方航空信用卡、亚洲万里通信用卡、乐购信用卡的积分每月自动转换至对应联名商户的积分账户,不享受积分提醒功能;附属卡不享受积分提醒功能;若符合发送条件的信用卡处于非正常状态,不享受该积分提醒功能。
2.持卡人在订制服务时请仔细核对手机号码,因持卡人原因导致手机号码有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提供错误手机号码)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5.家庭版中"符合条件的子女"指年龄在1周岁至18周岁的持卡人子女,子女数量不限。
6.若已签订本服务的卡片账户在任一服务周期届满时处于非正常状态且已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交通银行将于该周期届满次日零点起终止该张卡片所享有的本服务,同时停收本服务的服务费。卡片状态恢复正常后,已取消的服务不会自动恢复,持卡人需另行发起订制。
7.若意外事故同时符合综合意外伤害保障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障责任,在相应保额范围内,持卡人可同时获得综合意外伤害保障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的赔付。
11..为了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请详细阅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订制本服务的持卡人视同接受以上保险条款。
成功定制"刷得保"服务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的主卡持卡人。
自交通银行确认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成功订制"刷得保"服务的次日零时起,至持卡人订制的"刷得保"服务有效期届满日24时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障金额固定为人民币200万元,轨道列车、轮船意外伤害身故保障金额固定为人民币200万元。意外伤害残疾保障金额在身故保障金额基础上,按残疾程度及相应的给付比例计赔。
若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需要对持卡人进行伤残鉴定的,该伤残鉴定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一)综合意外伤害保障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释义: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的伤害。
(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
保险公司提供航空意外伤害事故保障、轨道列车意外伤害事故保障、轮船意外伤害事故保障三种保险责任,具体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的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释义:乘坐指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备注:2014年8月1日0点前发生的事故适用“八、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残疾标准,2014年8月1日0点后发生的事故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残疾标准。
综合意外伤害保障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的身故受益人默认为法定继承人。
1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2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仅适用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乘坐的营运交通工具用于军事、教学、测试、竞赛、特技、表演、探险、货物运输、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仅适用于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非商业航班仅指特技飞行);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1.若订制"刷得保"服务的交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在保障期间内出险,需致电交通银行信用卡背面的客户服务热线,由交通银行协助持卡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和提出理赔申请。
3.保险公司会在收到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传递的客户信息表后当日联系理赔申请人,指导其办理理赔手续并协助搜集理赔材料。
4.保险公司同时知会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该持卡人名下的所有交通银行信用卡截至事故发生当日止的最近一期已出账单余额之和的证明。
5.收到持卡人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并根据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该持卡人账单余额之和,保险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核定;若保险公司审核后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收到持卡人的完整索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赔偿通知,并将赔款转入理赔受益人指定的账户;若保险公司审核后确认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收到持卡人的完整索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理赔申请人解释说明并得到认可后出具书面通知并将索赔资料退还被保险人或理赔申请人。
6.申请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起的两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理赔材料,否则不再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7.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要求,完整的索赔资料应包括: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险人
年龄在10周岁(释义见8.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被保资格的获得
1.2.2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2);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4)(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2.2责任免除
2.2.1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8.5);
2.2.2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酒后驾驶(释义见8.6)、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8.7)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见8.8)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从事高风险运动(释义见8.9)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6)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8.10)期间。
2.3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8.11)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保险期间
3.1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3.2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3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3.4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3.5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3.6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3.7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4.1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8.12)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4.1.1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1.2残疾保险金申请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1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2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8.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8.2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3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通知》(中保协发【2013】88号)。
8.5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8.6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8.7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8.8无有效行驶证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8.9高风险运动
指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
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攀岩活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8.10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11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是指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一次意外伤害而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伤害中,“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小于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则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8.12保险金申请人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其他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伤残的评定原则
4.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注:①视力和视野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眼睑结构损伤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2.6听功能障碍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脾结构损伤
4.3肺的结构损伤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肠的结构损伤
5.3胃结构损伤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5.5肝结构损伤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注:①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注:①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注:①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注:①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年龄在75周岁(释义见8.1)以下的营运交通工具(释义见8.2)乘客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不能为无法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释义见8.3)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4)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营运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营运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5)(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8.6);
(11)恐怖袭击;
(12)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13)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
(14)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5)乘坐的营运交通工具用于军事、教学、测试、竞赛、特技、表演、探险、货物运输、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
(16)搭乘非商业航班;
(17)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8.7)。
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类营运交通工具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3.3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3.4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3.5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8.8)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9)。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2交通工具
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轮船(客船、渡船、游船)。
8.3乘坐
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8.4意外伤害
8.5《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8.6猝死
8.7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8.8保险金申请人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其他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