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运行理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一、立法。
(一)立法、立法权和国家立法权
1.立法
立法,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2.立法权
立法权,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而言的国家权力,指有权立法的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权力。
3.国家立法权
国家立法权,指立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力,是独立、完整和最高的国家权力,它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所在。在单一制国家,国家立法权只有一个。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主要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等程序。
二、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既是我国民主建设的要求,又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法的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括四方面的含义:
(1)法对全体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地位、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在适用上一律平等。
(2)公民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平等义务,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法的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的追究和制裁。
(4)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又一基本原则。
(1)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这项权力。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正确地适用法。
在司法过程中,还应处理好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与上级部门的关系,处理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审理一切案件时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想象、主观分析和判断做依据,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种客观存在的具有法的意义的事实,必须真实可靠。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完整统一不可分割的适用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是正确适用法的基础和前提,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处理案件的有力保障。
三、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
1.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2.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
3.“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针。
(二)守法主体
在当今的中国,所有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四、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国的法律监督分为两类: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
1.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的形式有两种,即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
2.社会监督包括:(1)各政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2)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社会团体对法律实施的监督。(3)社会舆论的监督。(4)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