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安全知识问答中国核安全监管第三章快速发展(2008.3—2014.4)

这一时期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快速发展,新开工建设核电机组29座,投入商业运行机组8台,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每年平均新开工机组达8台,核安全监管任务非常繁重。全国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基本完成发放,有核技术利用单位62,270家,在用放射源总数为111,767枚,射线装置总数为128336台套。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基本完成,辐射环境监测国控点快速建设,基本覆盖了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设区市、8大江河、5大湖泊和重要国际河流等重要环境敏感点。2008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2010年,国家核安全局局机关、地区监督站和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的编制均有较大增加,监管队伍快速壮大。

经过30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形成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能与核技术的国家政策,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在把握好发展节奏的同时,坚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与核能、核技术事业同步发展,以确保核安全、辐射安全、环境安全、公众健康为目标,全面落实“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总体要求,秉承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监管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全面接轨、坚持抓大放小、坚持公开透明、坚持严格监管。截至2014年4月,全国20台运行核电机组的运行安全、28台在建核电机组的建造质量均处于可控状态,19座研究堆安全状况良好,未发生过二级或二级以上的运行事件,核电厂周围的电离辐射环境质量保持平稳,保持在天然本底的涨落范围之内。在此期间,核技术利用监管水平有了质的飞跃,涉源单位全部实现许可及网络化管理,全国放射源事件发生率降至每万枚每年1起以下。核燃料循环设施与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得到加强,放射性废物治理力度得到提高,取得显著成效。铀矿冶辐射环境安全监管模式得到优化,设施周围辐射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全国环境电磁辐射质量总体良好,电磁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无明显变化。

一、加强队伍建设优化监管职能

(一)机构扩充队伍壮大

1.局机关调整

国家核安全局在这一阶段进行了两次重大的机构调整。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核安全管理司加挂辐射安全管理司牌子,其内设12个处,即综合处、核电一处、核电二处、核电三处、核反应堆处、核燃料和运输处、放射性废物管理处、核安全设备处、核技术利用处、电磁辐射与矿冶处、辐射监测与应急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核安全人员资质管理处。

2011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环境保护部核安全监管机构有关事宜的批复》(中央编办[2011]142号),撤销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增设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等三个职能司。其中,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一司)下设办公室、政策与技术处、辐射监测与应急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人员资质管理处、核安全设备处等五个处;核电安全监管司(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二司)下设综合处、核电一处、核电二处、核电三处、反应堆处等五个处;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司)下设综合处、核燃料与运输处、放射性废物管理处、核技术利用处、电磁辐射与矿冶处等五个处。

2.监管队伍壮大

(1)局机关及下属机构

2010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增加环境保护部核安全监管人员编制等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0]40号),批准核安全管理司新增编制21人,总编制达59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编制增加231人,总编制达331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编制增加438人,总编制达600人;在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加挂“环境保护部核安全设备监管技术中心”的牌子。

2011年机构调整后,国家核安全局局机关人员编制增加26人,组织机构进一步扩充,监管队伍人员规模进一步扩大。截至2013年末,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个司在编人员73人(编制85人),地区监督站268人(编制331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480人(编制600人),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82人(编制100人),中央本级人员规模达到903人,本阶段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组织机构见图3。

图3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组织机构图(截至2014年4月)

(2)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

随着我国核能开发、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快速发展,为适应工作需要,国家核安全局在2008年组织了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委员增补工作,在2005年的基础上补充了30多位委员。2009年,为加强法规修改、制定过程中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审议的作用,国家核安全局在专家委员会框架内,成立了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审查专家委员会,规模为60人。

2013年12月25日,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换届会议召开。新一届专家委员会体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为适应当前核电规模化建设和新建机组陆续转入调试阶段的情况,增加了核设施建造与调试分委会;二是优化核与辐射安全专业咨询审议工作机制,决定将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委员会作为专家委员会的一个专业分委会;三是为便于各专业专家委员会同时开展工作、避免日程冲突,除法规标准分委会外,一名专家只参加一个专业分委会,法规标准分委会的委员则由各有关分委会委员兼任;四是对新一届委员的年龄作出要求;五是为确保专家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中年龄符合要求、愿意并能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的委员原则上予以留任,最终产生了148名第二届专家委员会成员。专家委员会下设六个分委会,即核设施建造与调试分委会,核反应堆与系统分委会,核燃料循环、废物与厂址分委会,仪控电与机械设备分委会,辐射安全与应急分委会,法规标准分委会。每个分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核一司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委员会全体活动及日常工作。

(3)地方监管机构

截至2013年底,我国除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31个省(区、市)全部配备了独立的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其中4个只成立了一个机构(江苏和宁夏为核安全局,天津、黑龙江为辐射所/站),实行“站处合一”的模式;;重庆分设辐射处和辐射站合署办公;辽宁设核安全局和核与辐射监测中心;其他25个省则采取在环保厅内设辐射处并成立直属辐射站的模式,其中甘肃、陕西和四川由环保厅加挂了核安全局的牌子,北京、陕西成立了单独的放射性废物管理中心,山东则分设了辐射环境管理站和辐射安全监测中心。省本级机构总编制1451人,其中最多的为浙江106人,最少的为湖南15人(省编办已同意在原辐射站10人编制的基础上增加到50人,随桃花江核电建设逐步到位);省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实有人数1370人。

全国31个省的445个地市级行政区中,有290个成立了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占比65.2%;没有独立监管机构的地市中,还有79个有专职监管人员,占17.7%;其他76个则只有兼职监管人员,占17.1%。成立了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的290个地市机构总编制数1457人,实有人员1428人;其他155个无专职机构的地市共有专职人员128人和兼职人员322人。地市级辐射安全监管人员总数1878人。

除4个直辖市外,全国27个省、自治区共有区县级行政区2733个,截至2012年底,其中有245个成立了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占比9.0%。其他没有成立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的区县,大部分均有兼职监管人员。

此外,截至2014年,全国累计报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17280人次,共有3129人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共计1470人持有核动力厂操纵人员执照,其中持《高级操纵员执照》543人,持《操纵员执照》927人次,共计340人持有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共计340人,其中持《高级操纵员执照》143人,持《操纵员执照》197人;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约6400余人,无损检验人员约6600余人。

(二)职能优化统一监管

2008年的机构调整后,环境保护部将原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涉及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职责并入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

2011年机构扩编后,总体职能范围未发生大范围调整,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职能拆分到三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司,各司职能按照监管对象明确划分,强调专业化和针对性,同时强化了对核与辐射安全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处理,同时增加了职能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以及对地方环保部门的业务督查职能。

核安全监管及辐射安全监管逻辑构架示意图,分别见图4和图5。

图4核安全监管逻辑构架示意图

图5辐射安全监管逻辑构架示意图

二、健全法规体系起草核安全法

(一)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国务院2007年7月11日颁发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颁布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条例》,2011年12月20日颁布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截至2014年4月,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1部法律、7部行政法规、27部部门规章以及89部导则,形成了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顶层的金字塔结构,如图6。至此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基本完善。

图6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和导则体系层次图

在此基础上,根据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形成了10个法规子系列:

0.通用系列

1.核动力厂系列

2.研究堆系列

3.非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4.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5.核材料管制系列

6.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7.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系列

8.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

9.辐射环境系列

2009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了法规标准审查委员会,分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两个专业小组。2010年经该委员会审议,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五年规划)》,加强了法规建设的统筹和指导。此后四年,国家核安全局共召开了20次法规标准审查会,审查了173项次法规标准,发布了19项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其中法规16项,标准3项。法规标准审查委员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法规编审工作的机制化和参与度,促进了法规标准质量的提升。此外,在法规建设过程中,国家核安全局密切跟踪和参与福岛核事故后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法规修订行动计划,积极研究对策,并形成法规动态报告机制。

(二)《核安全法》着手起草

国家核安全局于“十一五”期间就开始了《核安全法》构思和筹备工作。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60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制定核安全法的建议。2012年,国务院两次召开常务会议,审议《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远景目标》,其中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制订《核安全法》。2013年9月2日,党中央批复了全国人大党组提交的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核安全法》被列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二类立法项目。

(三)核与辐射安全地方立法发展迅速

截至2014年3月,我国除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制定了不同层次的核与辐射安全方面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其中现行有效的共166部。

三、制订安全规划谋划长远发展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纵深防御;新老并重,防治结合;依靠科技,持续改进;坚持法治,严格监管;公开透明,协调发展。

《核安全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提高核设施与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明显降低辐射环境安全风险,基本形成事故防御、污染治理、科技创新、应急响应和安全监管能力,保障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同时提出了在核设施安全水平提高、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提高、辐射环境安全风险降低、事故防御、污染治理、科技创新、应急响应、安全监管8个方面的具体目标,分别是:

在核设施安全水平提高方面,运行核电机组安全性能指标保持在良好状态,并达到国际中上等水平,避免发生2级事件,确保不发生3级及以上事件和事故;新建核电机组具备较完善的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每堆年发生严重堆芯损坏事件的概率低于十万分之一,每堆年发生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事件的概率低于百万分之一;消除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在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提高方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100%落实许可证管理;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低于每万枚2.0起;有效控制重特大辐射事故的发生。

在辐射环境安全风险降低方面,基本消除历史遗留中、低放废液的安全风险;完成部分早期核设施退役;基本完成铀矿冶环境综合治理。

在事故防御方面,完成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改造,提高核设施抵御外部事件、预防和缓解严重事故的能力。

在污染治理方面,建设与核工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先进高效的放射性污染治理和废物处理体系,基本建成与核工业发展配套的中、低放废物处置场。

在科技创新方面,完善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一批领军人才,突破一批关键技术。

在应急响应方面,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急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形成统一调度的核事故应急工程抢险力量,充实应急物资及装备配置。

在安全监管方面,基本建成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构建监管技术支撑平台,初步具备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安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能力;建成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国家、省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100%达到能力建设标准。

《核安全规划》描绘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2020年远景目标:运行和在建核设施安全水平持续提高,“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电机组力争实现从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全面开展放射性污染治理,早期核设施退役取得明显成效,基本消除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的安全风险,完成高放废物处理处置顶层设计并建成地下实验室。全面建成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和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形成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到2020年,核电安全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

《核安全规划》全面部署了9项重点任务,包括:一是强化纵深防御,确保核电厂运行安全;二是加强整改,消除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隐患;三是严格安全管理,规范核技术利用;四是加强铀矿冶治理,保障环境安全;五是加快早期设施退役和废物治理,降低安全风险;六是强化质量保证,提高设备可靠性;七是推动科技进步,促进安全持续升级;八是完善应急体系,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九是夯实基础能力,提升监管水平。

截至2014年初,各部委各部门齐抓协进,分头落实,正在进入中期评估阶段。

四、强化监督管理注重全面发展

(一)加强对核设施的安全监督和审评

2008年,11台机组安全运行,无新投入运行的核电机组。国家核安全局完成了多项核电厂的重要安全改造项目的审查,加强了日常监督与运行的管理。对秦山核电厂、秦山第二核电厂、秦山第三核电厂、田湾核电厂加强日常监管,完成了上述电厂重要安全改造和审评工作共计60余项,运行事件审评10项。批准了大亚湾和岭澳核电厂13项改进及特许申请。向宁德核电、福清核电、阳江核电、秦山核电扩建工程方家山项目颁发了建造许可证。此外,国家核安全局进一步加强了对在役和在建研究堆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和完善监督模式。

2009年,11台机组安全运行,无新投入运行的核电机组。针对M310改进型、EPR和AP1000等不同堆型,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实践国家核安全局确定了相应的审评原则,完成了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的审评,颁发了红沿河核电厂3、4号机组,三门核电厂1、2号机组,海阳核电厂1、2号机组,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共8台机组的建造许可证,至此累计有22台核电机组在建。加强运行研究堆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科技部联合开展了中国实验快堆安全再论证工作,18座在役民用研究堆中,7座运行,其他均长期停堆。核安全管理司组建了以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为主体的有关技术单位参加的两支基本独立的核安全审评队伍,一支队伍主要从事翻版加改进项目和EPR项目的审评工作,另外一支队伍主要从事AP1000自主化依托项目的审评工作,加强对运行和在建核电厂项目的安全监管,确保核电安全。

到2010年底,2台核电机组投入运行,运行核电机组达到13台,在建核电机组30台。颁发了10台核电机组的建造许可证,开展高温气冷堆核电厂的审评和监督工作。有计划地开展研究堆定期安全审查,换发了4座研究堆的运行许可证。通过制定应用性能指标评价体系、引进和应用NRC评价软件、加强在建核电厂调试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核电厂安全监管。

2012年,运行机组15台,对94项核安全申请开展了技术审评和批准批复,发生符合事件报告准则的INES0级事件20起,未发生任何放射性影响。我国在建29台核电机组总体进入安装、调试高峰期,AP1000和EPR等新型核电机组因设计变更和设备问题加大了监管难度。19座研究堆堆和临界装置发生INES0级事件9起,均妥善处理。受日本福岛核事故影响,在2011年3月—2012年10月期间,我国暂停审批新建核电厂项目。2012年10月24日,我国核电恢复正常建设,沿海核电项目逐步启动,田湾3、4号核电机组项目获批,内陆核电项目尚未获准建设。

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对世界核电的发展,以及对核安全问题的认识、核安全管理要求和法规标准的制订都产生了深刻和广泛的影响。随后,国家核安全局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会同国家能源局、中国地震局组织实施了对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综合安全检查,同时实施了对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的综合安全检查,历时9个多月,完成对15台运行核电机组、26台在建核电机组、18座民用研究堆和临界装置、9座民用核燃料设施以及部分未开展主体工程施工的机组和示范机组的安全检查,完成了《关于全国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情况的报告》。

检查的总体结论是:我国大陆运行和在建核电厂基本满足中国核安全法规和IAEA最新标准的要求,具备一定的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能力,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安全是有保障的;我国民用研究堆和临界装置、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自建设起就一直处于国家核安全局的有效监管之下,满足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要求,风险处于受控状态,安全是有保障的;上述民用核设施在选址中对地震、洪水等外部事件进行了充分论证,发生类似福岛核事故的极端自然事件的可能性极小;各核设施的流出物排放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核设施周边的辐射环境水平始终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以内。

同时,在核安全综合检查中也发现一些可能影响核电厂安全的问题,主要包括:秦山核电厂的防洪能力不满足新的要求、部分核电厂尚未制定核实施严重事故管理导则,需进一步评估地震引发海啸对个别沿海核电厂的影响等。

(二)深入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

严格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审批工作,保证了持证单位核安全设备建造质量。2008年,审查批准了12家单位的许可证申请,持有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共计110家;到2009年底,国内持有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达到140家;到2010年底,国内持有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共计159家。截至2012年底,持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无损检验注册登记确认书的单位共计193家。截至2013年底,持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无损检验注册登记确认书的单位共计229家,包括综合类注册登记单位6家,机械设备注册登记单位160家,电气设备注册登记单位59家,无损检验注册登记单位4家。

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建立并逐步健全核设备现场监督制度。2009年,在重点设备制造单位集中地区建立了6个现场驻厂监督办公室,长期派驻监督人员实施日常监督;2011年,在设备制造单位集中地区设置的驻厂监督办公室增加到7个,并且在美国新建1个驻厂监督办公室,加强对AP1000依托项目设计制造活动的监督。2012年,开展了对60个国内和2个境外的重点单位的综合性检查并对10个制造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在现有国内驻厂监督办公室和美国驻厂监督办公室的基础上,在俄罗斯增设了驻厂监督办公室。2013年,共对国内单位实施了39次综合性检查,对境内单位实施了2次综合性检查。对国内单位进行了7次专项检查,对10家重点单位进行了核安全大检查,并且进行了40次违规补焊专项检查,对890次关键工序(其中513个为现场见证点)实施了检查点检查。目前在中国、美国和俄罗斯建立了共9个驻厂监督办公室,长期派驻监督人员实施日常监督。通过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组织专家对影响核安全的重大不符合项进行了审评和专项检查。总体上,2013年度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基本处于受控状态。

(三)基本健全辐射环境管理格局

辐射环境监测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是核与辐射应急决策的有力支撑。随着经济、社会与科技等方面不断发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与应急响应、监测结果评价与信息公开等工作需回应新的要求。因此国家对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也愈加重视。中央政府不断加大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整合技术支持单位力量,2012年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挂牌为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人员编制从原来的65个加到100个,升格为副厅级单位,接受环保部和浙江省环保厅双重管理,实现了“改名、增编、升格、双管”历史性跨越。同时对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进行了升级改造,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了对地区监督站的支持,推进了地方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管理机构的建设。

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包括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应急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部6个地区监督站、31个省市自治区辐射环境监测机构、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共40个单位,106个地市级的辐射环境监测监管机构,形成了国家、省(市)及部分地市组成的三级辐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负责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和日常运行的技术支持;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担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以及反恐应急监测工作;6个地区监督站负责由环境保护部直接监管的核设施和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监测工作的监督及必要的现场监督性监测;31个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辖区内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网络的管理。截至2012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均设置了独立的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辐射站”),并有106个地市设立了专门的辐射站,也承担了辖区内辐射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应急监测方面,核与辐射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监测系统建设得到加强,完成重要核设施共21个在线预警监测点和4个数据汇总中心的建设,初步形成重要核设施辐射环境预警监测网络。加强核与辐射事故情况下现场监测和核素分析能力,为部分地区核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辐射站配置了现场应急监测车和车载移动实验室。

经过近30年的努力,我国辐射环境监测和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获得了大量监测数据,基本掌握了我国辐射环境现状。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组织网络化、管理程序化、技术规范化、方法标准化、装备现代化、质量保证系统化”的总体目标正在逐步实施。

(四)推广使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

IAEA于1998年9月在法国召开了放射源安全和放射性物质安全保障国际会议,将加强放射源及核技术应用中的安全管理列为IAEA支持成员国辐射防护基础结构的优先发展项目和示范项目,明确指出建立辐射源管理信息数据库是加强辐射源及核技术应用中的辐射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开发了“辐射源监管信息系统”(RegulatoryAuthorityInformationSystem,以下简称“RAIS”)。国家核安全局于2004年7月委托核安全中心进行了试用、汉化,并在2004年“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后开始全面使用该系统,RAIS系统为我国环保部门在辐射源管理初期提供了很好的工具和手段。

但由于使用环境、管理内容、功能设计及单机操作等原因,RAIS在应用过程中逐渐难以满足我国辐射源安全监管的实际需求。针对我国核技术利用辐射源监管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放射源监管和处置若干关键技术研究”,其中,“网络化放射源监管系统”作为其子课题之一,其目的是开发符合我国管理需求、采用大型数据库为基础、具有网络化管理功能的监管系统。该系统于2008年开始建设,2010年6月正式上线在全国推广运行。该系统对我国的核技术利用单位以及放射源生产、销售、转让、进出口、异地使用、回收、收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跟踪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切实提高了辐射安全监管效率和水平,实现了辐射安全动态、全寿期监管。

(五)持续推进放射性废物暂存及处置设施建设

在前一段工作基础上,全国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项目全面完成。新建23座、扩建5座、改造4座放射性废物库;新建24个、改造3个配套实验室;对各省市区已经收贮的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进行最终处置和添置仪器装备。至2012年,全国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已全部完成建设,通过验收并获得许可后投入运行。

2011年,向西北低、中放废物处置场、北龙低、中放废物处置场颁发了运行许可证,2012年对飞凤山低、中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批复了建造阶段环评报告并颁发建造许可证。

(六)及时有效开展核与辐射应急响应

2009年5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针对东北亚地区发生的核事件召开了紧急会议,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宣布辐射应急响应进入二级应急状态,本次应急响应工作全面展开。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应急技术中心前方应急监测组当日携带必要的便携式监测设备赶赴山东省威海市,立即实施监测。各监测组的监测结果,核事件未对我国环境造成影响,依据应急预案,应急状态降低为三级。6月22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宣布此次应急响应终止。

针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国家核安全局开展了核与辐射反恐的督导检查和技术支撑等工作。世博会期间,由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牵头,建立了华东六省一市区域核与辐射反恐应急协调机制,组织编制了《上海世博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调配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车及监测组分别入驻上海等地执行了为期近七个月的应急备勤任务。在具体工作中,注重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强化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值守和应急演练,有效应对各类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圆满完成了重大活动的反恐安保备勤任务。

2010年4月青海玉树地震后,以及8月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发生后,国家核安全局分别及时响应、协调指导核与辐射应急救援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地区核与辐射安全。

(七)积极推进研发基地建设

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以下简称“核安全研发基地”)建设是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发展战略之一,是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我国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2011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推动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构建监管技术支撑平台”。2011年12月,国务院下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将核与安全研发基地建设作为“十二五”环境保护重点工程之一。2011和2012年,国家核安全局先后与中核集团和房山区政府签署《关于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研究开发战略合作协议》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落地协议》。截至2014年4月,核安全基地整体建设项目已正式获得环保部立项批复,核安全研发基地建设子项目已获得国家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基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建设项目占地约218亩。2013年2月,基地整体项目建议书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批复总建筑面积为92957平方米,基本建设投资74886万元,取得了阶段性突破。核安全基地计划新建6大科研验证实验室与4项共用配套设施等10个重点工程项目,涉及核设施、核安全设备、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废物、放射性物品运输、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监管以及核材料管制与实物保护等主要方面,覆盖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退役等所有环节。

(八)不断加强公众沟通

公众的理解与支持是核能、核技术利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核安全局一直稳步推进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工作,尤其是福岛核事故后,以徐大堡核电厂为试点积极推进新建核电厂公众沟通工作,积极促进我国公众理性客观科学地认识核能与核安全,并倡导建立中央督导、地方主导、企业作为、社会参与的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体系,健全沟通协调、信息收集与反馈、信息主动发布、专家解读等工作机制。

2011年至2012年,国家核安全局陆续发布《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的公开方案》、《关于加强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的通知》、《关于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公众宣传与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并制订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办法,基本构建起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公开工作体系。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务实有效的公众沟通活动。

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创新性地首次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单独成章,列为新法七章之一,国家对公众环境权益的日趋重视,将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逐渐完善。

五、理性协调并进共护国际安全

(一)核安全峰会

随着世界形势变幻,核安全风险日益增加,核材料与核技术有被滥用的事件与潜在危险。2009年,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作为世界核大国和唯一在实战中使用过核武器的国家,美国在销毁核武器问题上负有“道义责任”。并承诺将主办一个核安全峰会,以凝聚国际社会共识,加强核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

2012年3月,中国参加了在韩国首尔召开的第二届核安全峰会,此次峰会以加强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为主题,会议通过了《首尔公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中国在核安全领域的政策主张、所做努力和重要措施。

(二)国际公约履约

1.《核安全公约》

2008年4月,《核安全公约》第四次审议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中国政府代表团陈述了中国履行《核安全公约》各项义务的基本情况,回答了各缔约方的提问,完成了履约任务;2009年9月召开了为期1天的《核安全公约》第一次特别会议,会上对关于国家报告编写的指导文件进行了少量修订。

2011年福岛核事故后,核安全问题成为了举世瞩目的焦点。此后的公约审议会议及特别会议无论是在各类技术和管理问题的讨论中,还是在公约和议事规则修订等方面的事项上,都深深地打上了福岛核事故的烙印。2012年9月,第二次《核安全公约》缔约方特别会议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兼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李干杰作为第四次审议会议和第二次特别会议的大会主席,主持了所有会议并就如何进一步汲取福岛事故经验、开展安全改进行动等内容提出了建议,各缔约方对吸取福岛核事故经验教训、提高核电厂安全目标、防止场外放射性污染有了一个原则认识,并且写入了会议总结报告,体现了中国在国际核安全事物领域的积极贡献。

2.《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2008年10月13—15日,中国派代表团参加了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公约》第三次审议会议组织会议。

2009年5月10—21日,《联合公约》第三次审议会议在IAEA总部召开。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他部委和核电厂营运单位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会议。中国代表团向IAEA正式提交了《联合公约》第一次中国国家报告,并回答了其它缔约方就中国国家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各缔约方对中国国家报告的审议结果认为,中国国家报告内容全面,中国全面履行了《联合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中国在建立乏燃料管理基金,启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研究项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异地重建其废物贮存设施方面具有良好实践。

(三)核安全国际合作

1.多边合作

中国积极参加IAEA的各类合作活动。2008年9月,李干杰率代表团出席了IAEA第52届大会暨核安全高官会,并做了关于国家核安全基础结构建设的主旨发言;2009年4月,IAEA面向21世纪核能部长级国际大会在北京召开,李干杰出席会议并作了题为《把握机遇,应对挑战,促进核电健康发展》的专题发言。2010年7月19—30日,IAEA派出专家组对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进行了同行评议。

2011年5月,IAEA组织了福岛核事故调查组赴日进行调查。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总工程师柴国旱作为唯一的中国专家应邀参加调查组,全程参与了调查工作和调查报告的编写,为国际社会了解福岛事故的具体情况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也为中国深入了解事故全过程提供了重要资料。此次邀请,充分说明了中国的核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寻求将核电纳入其能源范畴以及组件供应商期待参与多元市场竞争的形势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署(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NuclearEnergyAgency,以下简称“OECD/NEA”)认识到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设立了多国设计评价计划(MultinationalDesignEvaluationProgram,以下简称“MDEP”),并于2006年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目前,已有12个国家的核能监管机构加入了这一计划,分别是加拿大、中国、芬兰、法国、印度、日本、南非、韩国、俄罗斯、英国、美国和瑞典。

2.双边合作

3.区域合作

有代表性的区域合作如中日韩核安全监管高官会、东盟10+3核安全论坛等。为推动亚洲区域核安全合作,中日韩三国于2008年启动中日韩核安全监管高官会机制,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三国核安全监管当局轮流举办。2011年11月,李干杰率团出席了在日本东京召开的第四次中日韩核安全监管高官会,并签署了中日韩三国核安全合作倡议,确定将建立合作框架,采取协同一致的行动在地区和国际合作中发挥领导性作用,并承诺在地区核安全标准、区域应急响应机制和监管能力等领域开展合作行动。倡议的签署是三国核安全合作的重要里程碑,为实现地区核安全奠定了重要基础。中日韩核安全监管高官会已经成为亚洲国家在核安全监管领域的良好合作机制和信息交流平台,为促进本地区核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8年6月,首届东盟10+3核能安全论坛在泰国曼谷举行,核安全司副司长王中堂出席会议并做主旨发言;2009年6月,第二届东盟10+3核能安全论坛暨亚洲核安全网络核安全基础结构地区研讨会在深圳召开,李干杰出席开幕式并做大会主旨发言,泰国能源部部长万那腊·禅努军(WannaratChannukul)、中国驻东盟大使薛捍勤、IAEA代表等出席了论坛开幕式并发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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