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推行“阳光执业”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推行“阳光执业”的通知

渝律发〔20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律协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市委三届十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律师更好地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进一步树立重庆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在全市律师行业推行“阳光执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阳光执业服务信息公开平台

阳光执业服务信息公开内容:

1.律师事务所地址、负责人,法律服务涉及的主要服务领域;

2.执业律师个人基本信息:姓名、照片、执业证书号、专业特长、律师专业技术职称;

3.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工作性质;

4.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5.律师行业法律、法规及依法可以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6.律师办理各类案件的工作规范(业务规范、业务指引);

阳光执业服务信息公开渠道:

1.全市各律师事务所接待室(大厅)设立“阳光执业服务”信息公开栏;

2.律师行业“阳光执业服务”信息录入西部律师网站、律师事务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

3.律师行业“阳光执业服务”借助“阳光政法查询系统”面向社会公开。

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实行诚信首告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依法全面审查委托事项,并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根据委托事项的内容,向委托人进行书面的诚信告知。

诚信告知的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起诉不当的风险;

2.诉讼请求的风险;

4.诉讼费用交纳的风险;

5.举证的风险;

6.出庭的风险;

7.执行的风险;

8.生效法律文书不履行义务的风险。

三、勤勉尽责办理法律事务

1.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不具备律师执业资质的人员办理案件,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一律不得单独承办案件;

3.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4.律师事务所在变更指派律师时,应当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5.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法律意见书、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审查和重大敏感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四、规范法律服务风险代理

下列案件不得进行风险代理:

1.刑事诉讼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

3.国家赔偿案件;

4.群体性诉讼案件;

5.婚姻、继承案件;

6.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工伤赔偿的;

8.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风险代理的其他案件。

对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告知委托人按政府指导价收费的办法和标准。委托人仍同意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方可按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数额或比例、收费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未作明确约定的,按照有利委托人原则处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五、禁止隐性代理

1.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得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

六、统一使用法律服务合同格式范本

1.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法律事务委托时,应当使用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2009年3月1日发布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格式范本(附件一、附件二)。

2.合同格式范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编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七、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程序

1.律师承办案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受理案件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3.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直接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其他利益;

4.对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高于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后实行协商收费;

5.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应当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2006年制定的《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渝价〔2006〕673号,附件三)收取费用。

八、严肃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案件

2.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规案件,市律师协会严格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违规会员处分规则》的规定给予行业处分;

3.建立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的信息档案,投诉处理意见纳入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

九、畅通律师执业考评监督渠道

1.市律师协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20名律师行业社会监督员,各区县律协分会至少聘请2名以上的社会监督员。对律师行业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市律师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意见或工作进展情况;

3.对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向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考核结果在西部律师网上予以公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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