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法的渊源赤峰华图赤峰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法的渊源的类别

按照多数国家法的渊源的类别,并根据法的渊源是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成文法(制定法)

1.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一种总称,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三类:第一类,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政措施、司法解释等;第二类,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公证书、结婚证等;第三类,特定协议,如遗嘱、合同等。但只有第一类属于法的渊源的范围。

3.国际法

广义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狭义的国际法单只国际公法。

我们认为,凡是一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协定,都属于该国的法的渊源。

(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1.习惯法。最常见的一种,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2.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3.惯例。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例题】

1.(单选题)“没有成文的法律就没有刑罚。”关于这句话的理解错误的是()

A.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的法律

B.“成文”中的“文”指本国公民通晓的文字

C.成文法主义排斥用行政规章规定犯罪与刑罚

D.习惯法胜过普通法,习惯法也是刑法的渊源

【答案】D【解析】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D项习惯法胜过普通法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多选题)法的渊源也称为法的表现形式,用以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下列属于法的渊源的有()

A.部门规定

B.行政法规

C.国际条约

D.宪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是指以法条形式表现出来,直接适用的规范,主要为制定法。

1.宪法

制宪主体,人民;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2.法律

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第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地位次于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数量较多。

3.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它发布的行政命令,亦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地方性法规

立法主体具体包括省、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统称为自治法规。制定主体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但要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制定主体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制定主体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8.国际条约与协定

特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凡是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二、非正式渊源

1.习惯。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认可个别习惯。

2.政策。国家的基本政策确定国家的大政方针,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或直接在宪法和法律之中加以确认,是当代中国法的重要渊源。

3.判例。我国不适用判例法,但不否认典型案例的参考作用。

1.(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的是()

A.法律

B.习惯

D.民族自治条例

【答案】B【解析】法律渊源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中国现时成文法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分别居于核心地位和尤为重要的地位。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单选题)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上称为()

A.行政法律

C.行政规章

D.行政规范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法律行为

一、含义

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成立要件

1.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2.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3.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三、结构

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

(一)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三个要素。

1.法律上必须对法律行为的动机作全面的、综合的考察,以便确定其是否正当、是否合法。

2.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3.根据人的认知能力的有无和强弱,将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二)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1.行为,是指人们通过身体、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的举动。

2.手段,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3.结果。没有结果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1.(单选题)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之内()

A.继承遗产

B.请客吃饭

C.购买房屋

D.打架斗殴

【答案】B【解析】请客吃饭属于好意惠施行为,一般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

A.意图

B.行为

C.手段

D.结果

【答案】A【解析】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1)行为,是指人们通过身体、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的举动。(2)手段,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3)结果。没有结果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法律行为的分类

有关法律行为分类的理论构成法律行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行为细化技术功能的表现。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梳理了法律行为的几个基本分类。

一、以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区分:①单方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②多方行为,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二、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合法,其可分为两类:①合法行为。即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此而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非常广泛。例如,职工的录用、买卖合同的缔结等等。②违法行为。即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包括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的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可以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两类:严重违法行为,通常指触犯刑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属于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犯罪以外的违法行为,例如:违反民事法律应受到民事制裁的,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违反经济法规应依法追究其经济法上的责任的,属于经济法的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属于行政法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区分:①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②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是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区分:①意思表示行为,又称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②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五、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区分:①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②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七、根据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区分:①公法行为,是指具有公法效力、能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如审判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②私法行为,是指具有私法性质和效力、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如结婚、签订合同、赠与等行为。

1.(单选题)下列哪种法律行为属于非表示行为()

A.甲与乙签订委托销售原材料的买卖合同

B.丙在上班途中拾得路人丢失的钱包

C.丁订立遗嘱,将的财产捐献给慈善机构

D.戊向某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答案】B【解析】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也就是事实行为。B项中丙在上班途中拾得路人丢失的钱包,丙基于拾得钱的事实而产生对钱包法律占有关系的变动,属于非表示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单选题)根据要式行为是否由行为人自由决定为标准,可分为若干种。行为人设立,变更,废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必须经过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叫做()

A.法定要式法律行为

B.行政要式法律行为

C.约定要式法律行为

D.规范要式法律行为

【答案】A【解析】法定要式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比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必须经过不动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比如建设施工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和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是,法律规范只设计出了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它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重点介绍一下法律事实吧!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也就是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而言,都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事件。但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有可能产生,也有可能发生变更,甚至完全归于消灭。例如,由于人的出生便产生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和监护关系,而人的死亡却导致抚养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等等。

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二)肯定式法律事实与否定式法律事实

这是根据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而作的分类。肯定式法律事实是指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这三个法律事实都是结婚这一法律后果出现必须具备的事实。否定式法律事实是指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准结婚,法官不应当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1.(单选题)以下不属于法律行为的一项是()

A.陈老师和女朋友选择在情人节这天去领证结婚

B.杨老师在疫情结束后报复性消费,买了一枚大钻戒

C.四川凉山西昌突发的森林大火

D.段老师赠送给黄老师10个口罩

【答案】C【解析】按照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故四川凉山西昌突发的森林大火属于法律事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单选题)小丁与小张相恋6年,今年预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小丁与小张登记结婚在法学上称为()

A.法律事实

B.法律事件

C.事实行为

D.法律关系

B项:法律事件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出生、死亡、风暴、洪水、地震等。小丁与小张登记结婚属于“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而非事件。B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C项: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小丁与小张登记结婚具有设立婚姻关系的意图,不属于事实行为。C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D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小丁与小张登记结婚属于法律行为,而非一种法律关系。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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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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