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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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范本1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

成都办事处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处委托,并指派李渝生、喻开新律师为代理人,就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等三家企业对贵处的债务履行之可能性及诉讼、执行技巧问题,在专项调查取证及法律分析基础上,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债务人现时之基本情况:

1、三家公司。

2、三家公司的关系。

(1)律师调查结果及三家公司自我说明:该三家公司系“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法定代表人均是***”。

(2)**建设在**实业参股3%,**实业在***投资300万元。

(3)**实业和***于1999年后未参加工商年检。

(4)法定代表人:***,男,53岁,高中文化,汉族,四川**市人,住本市***33幢*单元5号,设立**建设以前,曾在成都市***配件厂、成都市**公司、中国**经济**中心工作。

3、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

工商登记时,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各个方面,但实际经营中主要是房地产,且在贵处的贷款亦主要是投入到“**大厦”的修建。

二、债务人的财产。

1、据现有资料显示,三家公司的注册资金均有虚假,或未到位,或已抽逃,或变相抽逃。其基本手法是:假发票,以前一公司贷款冲抵、股权多次转让等。

2、除正在修建的“**大厦”外,未发现有其他有价值的有形资产。当然,律师尚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3、关于“**大厦”。**大厦位于本市**环路**号,由**建设和成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兴建。后由于资金不足停建,占地11亩,土地属**区**局所有。大厦的土建工程已于19**年完成(封顶),系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面十四层。约18000平方米,1997以资金不足为由停建。

法律意见书范本2

ХХ律师事务所接受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Х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如下:

1.根据ХХ律师事务所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

(2)ХХ公司(或企业)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2.ХХ律师事务所仅就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1.ХХ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ХХ律师事务所承诺,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ХХ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2.ХХ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ХХ律师事务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评估师、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5.ХХ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具有受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2.ХХ公司(或企业)具有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法律意见书范本3

x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08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08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THE END
1.法律意见书(86755)82816698 传真电话:(86755)82816898 邮政编码: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持有有权 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40000772720702Y 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7-25/5eb6ca0e-1d88-43b9-877d-8a5b912e0872.PDF
2.书作文之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本.pdf法律文书书作文之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本.pdf 9页内容提供方:叮当的泉水 大小:105.61 KB 字数:约7.35千字 发布时间:2024-11-18发布于湖北 浏览人气:0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书作文之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本.pdf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1116/6020150034011000.shtm
3.法律意见和法律意见书6篇(全文)(4)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6.2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作业文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时应符合有关规定。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委托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委托人说明变更的https://www.99xueshu.com/w/filepl4ajv1q.html
4.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模板.doc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模板TOC\o"1-2"\h\u25360第一章总则 2208641.1法律意见书概述 2151801.2法律意见书依据 214091.2.1法律法规 2233671.2.2事实材料 369651.2.3专业知识和经验 3154481.2.4相关案例 320751.2.5行业惯例 324957第二章立法依据与法律适用 32022.1立法背景 3154172.1.1国内立法背景 3109682.1.2国际立法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51302552.html
5.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 为了指导、规范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已知的事实及证据,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314/13/37063_1117149314.shtml
6.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原中咨国际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最早经中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之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自设立至今,已发展为国内优秀的、大型的综合化律师事务所,拥有执业律师、专利代理人及其他专业人员三百多名,并在上海设有分支机构。工作语言主要包括中文、英文、日文、法文、俄文等。中咨https://www.zhongzi.com.cn/
7.关于XXX信访一案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湖北恩施何勇律师受贵机关委托,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专班对XXX信访一案进行论证,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信访人的书面信访材料、当面听取的信访人和其家属口头意见、调查笔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党政机关处理XXX信访一案时参考,任何个人及非党政机关不得复印、复制本法律http://lawyer.110.com/2864889/article/show/type/3/aid/485239/
8.私募基金注册攻略,关于法律意见书的律师所要求?答: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应当符合《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的相关要求,且律师事务所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不可以聘请给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过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https://product.11467.com/heicha/14194802.htm
9.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符合哪些资质你好,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等 发布于2018-4-17 13:59 武汉 https://licai.cofool.com/ask/qa_229643.html
10.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中伦文德”)起源于 1992 年,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第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一家扎根于中国并面向国际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次荣获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并在钱伯斯、ALB、Legalband、商法、The American Lawyer等国际评奖机构的各项榜单中占据席位。 中伦文德总部位于https://www.zhonglunwende.com/
11.申科股份(002633)公司公告Grace Tiara 指 Grace Tiara Holdings Limited Signkey 指 Signkey Limited 拟置入资产 指 交易对方持有的海润影视 100%的股权 2-2-6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申科股份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募集资金余额 募集资金余额 指 (即 172,918,264.03 元,包含申科股份用于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归还余额 85https://q.stock.sohu.com/cn,gg,002633,1781205339.shtml
12.中国证监会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博客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再签署法律意见书。报送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经二名以 上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十二)本准则供发行人律师使用,供主承销商律师参考。主承销商律师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范围和内容与发行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和内容应当各有侧重。主 http://blog.eastmoney.com/law7803/blog_213916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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