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4-0900:00
名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查获涉嫌走私无主物资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深财规〔2014〕2号
主题词: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嫌走私无主物资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查获涉嫌走私无主物资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
深圳市查获涉嫌走私无主物资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嫌走私无主物资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反走私条例》)、《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查获涉嫌走私无主物资(以下简称涉私物资),是指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反走私条例》和《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所有人和走私违法事实均无法查清的涉嫌走私的无主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反走私综合治理系统各执法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涉私物资的处理。
驻深单位移交我市执法单位处理的,适用本规定。
依法应由专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处置的专管专控物资及案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相应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各执法单位具体负责涉私物资的查扣、送仓、核实、委托检验检疫、监督销毁、监督涉私物资拍卖等工作。
第六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环保、城管、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嫌走私的危险化学品、文物、国家保护动植物等专管专控特殊物资的交接、运输、保管、处置等相应工作。
第七条深圳市公物仓(以下简称市公物仓)负责涉私物资的接收、登记、保管、出库、退库、清仓以及销毁物资的前期处理等仓储和辅助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仓储条件,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准确掌握和反映涉私物资的入出库和存放情况,防止物资的丢失或损毁。
第八条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涉私物资进行价格鉴证,其出具的鉴证价格为拍卖参考价。
第九条各单位对涉私物资的处理应相互配合,通力合作,提高各环节运作效率,防止涉私物资老化、变质、贬值,避免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第十条市财政委通过招投标确定拍卖企业,拍卖企业负责拍卖涉私物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规定。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市财政委的委托负责拍卖公告、组织看样、进行拍卖、收取款项、物资出库等工作。
第二章涉私物资分类
第十二条涉私物资分为普通涉私物资和特殊涉私物资两大类。普通涉私物资按其属性特点和保管要求分为以下八类:
(一)电子产品。
各类具备办公、娱乐、通讯等功能的电子产品及配件,包括电脑、手机、IC、内存、电线、电池、摄像机、打印机等。
(二)普通食品类。
普通食品类物资,包括奶粉、饮料、糖果、坚果、饼干等速食食品;面粉、蚝油等食材、调料;燕窝、高丽参等补品,以及酒类食品。
(三)工农业用料。
供工业、农业生产使用的原料及材料(有含危险化学物质的除外),包括木材、钢材、复合板等建筑材料;硅片、塑胶粒、非挥发性的润滑油等生产原料;化肥、饲料等农业用料;包装膜、胶布等物流辅助用品。
(四)器械用具及零配件。
供生产、生活、专业领域等使用各类机械、仪器、用具及其零配件,包括机床、衣车头、模具、生产线等生产型器械;家具、钟表、厨卫品、家用五金等生活型器械;乐器、消防器材、体育器材、测量仪器等专业器械;轮胎、马达、车灯等交通零配件。
(五)日化用品。
日常生活所用的日化用品(易燃、有毒的除外),包括文具、玩具、餐具、眼镜、纸尿片等日用品;洗发水、牙膏、香水、护肤品等日化品。
(六)衣物。
用于日常穿着、附着、装饰等的各类衣料及制品,包括牛皮、貂皮、人造革、羊毛等皮毛料;布匹、丝绸、纱线等布料;衣裤、鞋、帽、包等衣物制成品。
(七)印刷、刻录品。
用于宣传、传授的各类书籍、杂志、光碟、录像带等印刷刻录品,以及纸张、纸皮等。
(八)贵重物资。
具有收藏、装饰以及保值增值作用的贵重品及材料,包括珠宝、玉器、首饰、名人字画、古玩、名贵纪念品等制成品;钻石、金块、银块、铂块、名贵木材等名贵材料。
(一)鲜活品。
海鲜、水果、观赏鱼鸟等鲜活品,按鲜活品操作规定进行处理。
(二)冻品。
鸡爪、猪扒、牛扒等冻品,按冻品操作规定进行处理。
(三)运输工具。
用于运输涉嫌走私物资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按运输工具操作规定进行处理。
(四)易燃油品。
用于驱动、照明或其他用途的石油、汽油、柴油、煤油、松节油等易燃油品,按易燃油品操作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特殊物资。
第十四条各类涉私物资的半成品,均视为对应的原材料进行处理。
第三章普通涉私物资处理
第十五条普通涉私物资由执法单位扣押后经市打私办同意,移送市财政委,由市公物仓保存。市财政委通知市公物仓做好接收准备,并告知物资性质、大致数量、类别等基本情况。
执法单位对普通涉私物资应自扣押之时起24小时内移送入库。违法携带过境的价低量少的涉私物资可集中成批自扣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入库。
涉私物资原则上由执法单位自行押送至市公物仓;因大宗涉私物资执法单位难以自行移送的,由市打私办与市公物仓协商解决。执法单位应当派专人全程监督涉私物资的运送,对涉私物资的安全到库负责。
各执法单位对扣押的涉私物资应当全部入库,因特殊情况无法入库的应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七条市公物仓仓管员应当与执法单位随货人员共同在市公物仓清点涉私物资,双方就涉私物资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确认无误后,须对涉私物资进行拍照(或录像)作为资料保存,并录入信息系统,填制《深圳市公物仓接收(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物资入库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入库单》),双方签字确认。《入库单》一式五联,执法单位人员应留下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第一联由市公物仓定期转交市财政委备案,第二、三联由市公物仓留存,第四联由执法单位在涉私物资移送后7个工作日内转交市打私办,执法单位留存第五联。
《入库单》应客观体现涉私物资的入库现状。其中名称、数量(或重量)应在现场逐一确认、记录;商标、品牌、规格、型号按涉私物资上标示的为准。涉私物资使用的文字为中、外文并用的,应按“中文——英文——其他外文”的顺序进行抄记(若涉私物资无任何标识或所用文字、标识无法辨认的,则以拍照为准,并注明“品牌、型号不清”,待抽检结果出具后确定)。
拍照(或录像)应清晰体现涉私物资的整件外观和关键部位,其中照片作为该批涉私物资的必要资料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涉私物资的计量方式,按照国家计量标准,采用可计量的最小单位。若属数量庞大、无法清点的涉私物资(如散装的旧电子元件等),市公物仓可与执法单位在现场采用抽样称重的方式确认大体数量;不适合用重量进行计量的(如大宗木材等),可用体积单位进行计量。
计量前,执法单位和市公物仓应按该批涉私物资具有明显的区别标准(如电子产品的型号、酒的年份等)进行分项,不应笼统、粗糙地归类。
第十九条执法单位与市公物仓对《入库单》上关于涉私物资的认定有不同意见的,暂以市公物仓的认定意见入库。执法单位、市公物仓应当对争议的涉私物资拍照和封存,按照抽检结果确定涉私物资的认定。
第二十条涉私物资本身或包装破损的,以及移送时双方在现场均认定为旧货的,应在备注栏标明。
第二十一条涉私物资流入市场前,应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食品类应判定是否含有害物质或是否符合饮食标准,并认定有关的名称、规格、型号、保质期等信息;非食品类应对其真伪或品质进行检测,并认定有关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
涉私物资在扣押现场已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检测)合格证明的,在有效期内,可不再进行检验检疫(检测)。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检测)工作由相应的执法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检测)机构进行。
抽检工作的抽样环节一般在移送入库现场完成,经执法单位同意,样品数量应按具有代表性的最小量原则抽取,以检验检疫(检测)机构提供的标准为准。经市财政委同意,市公物仓开具《深圳市公物仓物资取样单》(以下简称《取样单》,见附件5),样品数计入《入库单》的入库数量。
已完成入库的物资需抽检的,由执法单位按本规定进行取样。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检测)的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出具结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市打私办和市财政委各执一份。
样品归还时,所属的涉私物资未作处理的,应当并入相应批次进行处理;所属的涉私物资已作处理的,由市公物仓归类集中后,交市财政委按照相同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公物仓对已入库的涉私物资负有保管责任,应配齐消防、闭路监控等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确保已入库物资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普通涉私物资入库后,执法单位确认其所有人和走私违法事实均无法查清的,应及时将卷宗材料移交市打私办。市打私办接受移交后,按《反走私条例》规定对涉私物资发布认领公告,并在公告见报7日内将涉及的涉私物资、入库单号及执法单位通知市财政委。经60日的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市打私办向市财政委提交《无主货物移交处理函》(见附件2,以下简称《移交处理函》)。市财政委应依据《移交处理函》和《入库单》及检验检疫(检测)报告等资料,安排委托价格鉴证、拍卖等后续工作。
保质期较短、不宜长期保存的普通食品类等普通涉私物资,由各执法单位向市财政委提交《快速处理函》(见附件3)并抄送市打私办。市财政委接收后,在检验检疫(检测)合格的情况下先行评估和拍卖,拍卖所得按规定上缴国库。此类涉私物资的认领公告手续,由执法单位和市打私办按《反走私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委根据入库情况和《移交处理函》或《快速处理函》的处理意见,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私物资进行价格鉴证,并通知市公物仓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委托后应积极进行调查,及时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市财政委作为拍卖保留价格的依据,另一份在拍卖结算后由市打私办存档。
第三十条市价格认证中心因资料不齐或不详无法对涉私物资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书面告知市财政委补齐资料。因受自身条件所限等原因无法对涉私物资进行评估的,应当书面告知市财政委,由市财政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三十一条涉私物资在勘察中被发现其《入库单》所注明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新旧程度与实物不一致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登记失误或者错漏需要更改的,终止该项涉私物资的价格鉴证。经与执法单位核实和确认后,由市公物仓按实际情况出具新的《入库单》,原单作废,市财政委按新的《入库单》重新委托评估。
(二)原入库描述不影响涉私物资的品类界定或者不需更改的,由仓管员在现场勘察记录上备注并签字确认,认证程序不中断。市财政委在领取该涉私物资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时,依据现场勘察记录的备注情况再次进行确认。
第三十二条执法单位在处理涉私物资过程中需要借取在库涉私物资用于检验检疫(检测)、鉴定或者案件审理的,应当事先向市财政委提交申请,填写《物资取样申请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取样申请表》)。
第三十三条《取样申请表》需经市打私办和市财政委审核同意。执法单位持审核同意后的《取样申请表》前往市公物仓借取样品,样品抽取方式和处理按照本规定进行。市公物仓开具《取样单》供取样方签字确认,并在信息系统中注明。
第三十四条拍卖委托。
(一)市财政委在经公开招标的中标拍卖企业中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负责涉私物资拍卖的企业。在每次摇珠确定拍卖企业前,市财政委应当根据执法办案、检验检疫(检测)、价格鉴证等的进展情况对拟拍卖的标的进行分批并确定每批的份额。
第三十五条拍卖公告。
第三十六条查看涉私物资。
(二)查看涉私物资过程中,拍卖企业应当按市公物仓的规定维护好现场秩序,并对看货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提醒竞买人认真、仔细查看物资现状。市公物仓做好现场录像监控,确保物资安全,对发现有携带包裹、香烟、打火机等进入库区的应及时制止;对有偷窃行为或蓄意扰乱秩序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举办拍卖会。
(一)涉私物资原则上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拍卖。举办拍卖会进行拍卖的,市财政委、市打私办和有关执法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全程监督并签字确认拍卖结果。
(二)竞买人在交齐保证金及完成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拍卖会。拍卖方式由市财政委按《拍卖法》的规定决定。
(三)拍卖会举办前,拍卖企业应登记竞买人身份证、对应标的、牌号等信息,并严格保密。拍卖会举办时,拍卖企业应向市财政委提交登记表。
(四)拍卖会应当依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主持拍卖的拍卖师应当在竞拍开始前对竞买人宣布拍卖标的物的情况、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等。
拍卖企业应当对拍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做好记录。因发生断电、设备故障等意外情况导致拍卖会中断的,市财政委可中止或终结拍卖。待异常情况排除后,再恢复拍卖或重新委托拍卖。
(五)拍卖成交的,拍卖企业填制《拍卖情况汇总表》(见附件8),确认成交的标的和成交价,并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连同会场记录资料提交市财政委。《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成交涉私物资、拍卖人、买受人的信息、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佣金等条款。
(六)拍卖未成交的涉私物资视为流拍,当期拍卖会终结。市财政委应当收回流拍标的物,登记流拍价,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重新评估后,另行摇珠委托拍卖。
(八)对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专卖、专营及其他在流通或使用上有限制的物资,竞买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拍卖前由拍卖企业对竞买者资质进行审定,市财政委负责抽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缴款。
(一)拍卖企业应当于拍卖成交后7日内向买受人收齐成交款,并按标的款项逐笔汇入市财政委指定账户,随后填写相应《拍卖成交货款结算清单》(见附件9)并送交市财政委确认。
(二)拍卖佣金由拍卖企业向买受人另行收取,佣金率按规定不得高于成交款的5%。委托方不支付拍卖佣金。
第三十九条市财政委在确认涉私物资拍卖款项缴入指定账户后,根据《拍卖情况汇总表》《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向市公物仓下达相应涉私物资的出库指令。拍卖企业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成交标的明细等资料向市公物仓预约出库。市公物仓核对资料并确认与市财政委下达的出库指令一致的,给予办理出库手续。
第四十条市公物仓在市财政委下达出库指令后应尽快完成出库工作。拍卖企业在接到市公物仓提货通知后,应通知买受人并带领买受人前往市公物仓提货。买受人延迟提货,造成涉私物资过期、变质、非人为损坏等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提货时,买受人与市公物仓仓管员现场核对物资数量,填写《深圳市公物仓物资(拍卖)出库单》(见附件10),确认无误后由买受人、拍卖企业、市公物仓共同签名,市公物仓放行涉私物资,留存出库资料并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市公物仓通过信息系统向市财政委实时反映库存情况。市财政委留存相应资料归档,并定期与市打私办进行核对。
第四章特殊涉私物资处理
第四十二条涉嫌走私的海鲜、水果、观赏鱼鸟等鲜活产品,因容易变质或出现死亡,按《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以简易拍卖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执法单位查获涉嫌走私的鲜活品应当通知市打私办,并在24小时内向市财政委提交《快速处理函》同时抄送市打私办。
市财政委接收涉嫌走私的鲜活品后,可通过群发短信平台告知拍卖企业及竞买人即时前往市公物仓进行简易拍卖。
第四十四条组织简易拍卖的拍卖企业,由经招投标选定的各拍卖企业按预先抽签的顺序轮流负责拍卖。竞买人由市财政委定时通过媒体公告召集登记备案,并实时更新名录。
第四十五条食品类的鲜活品检验检疫工作,由执法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检测)机构完成。抽样工作应在简易拍卖会举办前完成。检验检疫(检测)认定合格的方可拍卖,书面报告由执法单位在抽样后24小时内交市财政委。
第四十六条简易拍卖会在市公物仓的指定区域举办,参照普通涉私物资的拍卖程序进行。市财政委、市打私办和执法单位派人到场监督。
鲜活品的数量、起拍价、保留价由到场的各方共同确认。拍卖的保留价格,由市财政委、市打私办和执法单位通过查询《中农网》提供的深圳市各大批发市场报价,按一定比率折算共同制定。
检验检疫(检测)的正式报告认定物资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检测)机构通知拍卖企业检测结果,拍卖企业应即时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收到拍卖企业通知后方可对外销售。拍卖企业在7日内按物资成交款项逐笔汇入市财政委指定帐户并办理结算。
第四十八条检验检疫(检测)的正式报告认定物资不合格的,买受人应如数向市财政委归还对应物资,由市财政委按照本规定进行销毁处理,同时通知拍卖企业将成交款如数退还买受人。
第四十九条执法单位查获涉嫌走私的鸡爪、猪扒、牛扒等冻品的,应通知市打私办并自行联系冻库保管,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检测)机构前往抽样检验检疫(检测)。
第五十条冻品的名称、数量、品牌等信息由执法单位认定。执法单位在查获涉私物资24小时内向市财政委提交《快速处理函》并抄送市打私办。市财政委委托市价格鉴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并按鲜活品拍卖轮候顺序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公告。
第五十一条《价格鉴证结论书》出具后,该批冻品的检验检疫结论合格的,按照普通食品类物资拍卖程序进行拍卖,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本规定进行销毁处理,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执法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十二条用于走私物资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属牌照证件齐全的,由市打私办登记备案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专门或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移交海关依法处理。
对于需要集中销毁的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市打私办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销毁费用由市打私办通过部门预算解决。
第五十三条涉嫌走私的柴油、汽油等易燃油品,执法单位应通知市打私办并即时处理,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在查获涉私物资24小时内向市财政委提交《快速处理函》同时抄送市打私办。市财政委按照有关规定,变卖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的石油批发企业,变卖所得款按规定上缴国库。买受的石油批发企业应指定使用用途。
市财政委核对入账后开具《易燃油品变卖成交货款结算清单》(见附件11),将执法单位所报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涉嫌走私的鲜活品、冻品和易燃油品的认领公告手续,由执法单位和市打私办按《反走私条例》的规定办理。
涉嫌走私的食用油,按照本规定关于食品类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涉私物资销毁
第五十四条应当销毁的涉私物资,除运输工具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处理外,其他伪劣物、废弃物、过期变质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等的涉私物资,由市财政委、市打私办、执法单位、市公物仓共同商定销毁方式,分别按有残值和无残值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涉私物资销毁应本着“安全、环保、卫生”的原则进行,原涉私物资不得因销毁不彻底等原因进入社会再流通。
第六章退货及退付
第五十六条涉私物资移交市公物仓后,当事人提供了合法手续等有关资料的,经市打私办、执法单位和市财政委审核同意后,给予退货或退付。
(一)涉私物资尚未处理的,由市打私办填写《暂扣涉私物资退库处理函》(见附件12,以下简称《退库处理函》),市财政委根据市打私办开具的《退库处理函》书面通知市公物仓办理退库手续,市公物仓开具《深圳市公物仓物资(退还)出库单》(见附件13,以下简称《退库单》),在信息系统作相应记录,将涉私物资返还相应执法单位,由执法单位退还当事人。
(二)涉私物资已拍卖,所得价款已上缴国库的,由市打私办出具《退库处理函》并填写《涉私物资收入退库申请表》(见附件14),市财政委根据市打私办的来函和《涉私物资收入退库申请表》,从国库中退付对应价款到相应执法单位,由执法单位退付当事人。
(三)涉私物资已作销毁的,由市打私办协调执法单位和当事人,确定涉私物资的公允价值后报市财政委审核,市财政委审核同意后在罚没收入中拨付对应价款到相应执法单位,由执法单位赔付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市打私办应认真审核退库有关手续,对所开出的《退库处理函》《涉私物资收入退库申请表》及已销毁物资的公允价值负责。
第七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私物资。
涉私物资的变现所得属财政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六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拍卖法》《反走私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第二章关于涉私物资分类中未详细列举但按分类应属所列种类范围的物资,适用相应的处理方式。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另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委和市打私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公物仓接收(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物资入库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