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上反腐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新加坡、韩国等,网络反腐并没有那么热。相反,为了防止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发生,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行为。从根本上说,网络行为规范与“网络反腐”并不矛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人担心开展得如火如荼的“网络反腐”很可能因对网络行为的规范而受到打压和限制。但是,有关发言人解释说,对于网络反腐,“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看到,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一种群众监督的新形式,因其能够借助互联网人多力量大的特点以及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技术优势,而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能够对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起到一定程度的补充作用。故此,网络反腐在一些国家得到了民众的普遍参与。
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颁布了《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此后,其更将《煽动法》适用于互联网。2005年11月,一名在博客上发表数篇攻击其他族群的言论甚至叫嚣要暗杀部分政治人物的17岁少年,就被新加坡法院依据《煽动法》判处缓刑监视两年和从事180小时社区服务。同时,新加坡政府还将《国内安全法》、《煽动法》、《维护宗教融合法》等传统法律,与《广播法》、《互联网操作规则》等互联网法规有机结合起来,以打击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行为。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