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到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典适应数字时代发展态势,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个人信息屡受侵害的现象,民法典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这些条款,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将产生哪些影响,起到什么作用?光明智库邀请专家分析建言。
本期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
华南理工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惠加
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基地研究员杨嵘均
视角1:总体透视
——民法典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多处体现了鲜明的数字时代特征
光明智库:民法典里和数字生活有关的条文大致包括哪些方面?
赵旭东:当前正处于数字信息时代,传统民商法的制度规定在新型交易模式面前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典既要充分反映数字时代特征并应对时代变革给法律带来的挑战,又要对数字时代的产物作出特别的制度安排。
杨嵘均:民法典反映出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快速性、广泛性的特征,也反映出知识经济时代民事主体权利受侵害风险增加的特点。值得期待的是,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民法典将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将围绕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制定生物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
视角2:数据流通共享
——民法典可为数据保护提供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谢惠加:数据不仅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也是提高数字社会治理水平的关键要素。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保护是数据开发和利用的前提。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数据保护法的情况下,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社会治理要求,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为数据保护提供原则性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如果对数据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那么该数据的集合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数据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则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保护。
王成: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行踪溯源、人脸识别、疫苗研发等都建立在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的基础上。如果这些数据被非法利用,后果不堪设想。民法典关于数据保护的规定,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础。数据处理流通和安全保护都需要依法进行,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势在必行。
视角3: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隐私和信息泄露事关每个人,加强保护任务艰巨
光明智库:民法典从哪些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
赵旭东: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条款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整体的规范框架以现在的民法典以及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刑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作为主要依据。
王成:民法典注重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安全以及信息主体同意的原则;另一方面,规定了可以在信息主体同意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可以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以及可以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视角4:网络侵权
——互联网企业或有互联网业务的公司如何合规经营?民法典作出规定
光明智库:对于平台侵权,您怎么看?民法典将发挥什么作用?
赵旭东:对于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民法典提供了更细致的规则指引,“通知—转达—反通知—转达”的流程规定,有助于企业“照方抓药”,在面对权利人信息侵权投诉时,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民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权利人证明网络信息服务企业与网络用户成立连带责任的证明成本,要求互联网企业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应对网络信息侵权,由被动接收转为主动排查,有助于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
杨嵘均:当前,平台侵权较为普遍,比如一些软件为了获取用户资源,在使用权限里设置很多不必要的障碍,如果用户不同意将无法使用该软件。还有一些网络平台获取用户资源后,贩卖出售用户隐私以获利。但由于立法缺失、资源占有不平等的原因,一般而言,个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平台由于缺乏监督而缺少自律。
王成:互联网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涉及许多因素。就民法角度而言,大概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企业自身不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二是避免让第三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到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对网络侵权进行了规范,内容更加详细、更具有操作性。
谢惠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对网络侵权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主要作用表现在:
推动新兴平台经济发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2款赋予平台根据侵权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决定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的权利。这一规定符合平台多样性、产品多样性所决定的制止侵权措施差异性的特点。
打击恶意侵权投诉行为。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1款规定,侵权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该条第3款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视角5:数字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写明:“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谢惠加: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实际上转让的是一种债权凭证,其权利的实现需要网络服务商的协助,受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合同的制约。因此,对于类似网络账号的“数字遗产”能否继承,可能要取决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合同的约定。(记者张胜、王斯敏、严圣禾见习记者王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