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出现了CNSS、珊瑚虫之类的版本.这个时期的珊瑚虫完全由Soff制作,不是外挂形式,质量非常高,与一年后出现的木子版相比毫不逊色.后来CNSS、珊瑚虫遭遇了与邹丹同样的警告而销声匿迹.其后还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纪念版本,称为“珊瑚虫纪念版”,其实与珊瑚虫工作室并无关系.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决战前后,Soff其人
珊瑚虫、飘云团队简介
树倒,猢狲散否
√:表示该项目为真
×:表示该项目为假
—:表示该项目未验证
☆:表示该版本使用珊瑚虫增强包
★:表示该版本可选珊瑚虫增强包和飘云显IP补丁
注:本比较中不含论坛自用版本和二次修改版本!
珊瑚虫√×√×√×
飘云√√××√×
狂人★√√√√√
传美☆√√√√√
阿瑞斯☆√××××
快乐无极☆———√√
海峰☆×√√√√
威雅☆×××××
雨林木风★———√√
说明:
3.最忠实于原版的版本还是两个原创,珊瑚虫和飘云,普通用户推荐使用这两个版本.若希望获得更多额外的辅助工具,推荐使用海峰版本.若只想聊天视频或对内存占用有需求,建议使用阿瑞斯版本.
回望判决书,抛给腾讯的难题
据说在准备打官司之前,腾讯内部也有争议,这件事是法务部牵头的,市场部和技术部都不是很赞成.而腾讯在胜诉后采取了低调处理的态度,直到近日才由知情人士将该案判决结果公诸于众.这也说明了腾讯打这场官司有些为难,一方面想拉下一个以儆效尤,另一方面堂堂国内网络公司巨擘和一个共享软件作者较劲,实在是不怎么好看的事情.再者说,仔细研读一下判决书,这场官司没有给腾讯留下多少以后可供参考的判决依据.
**认为:腾讯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此作品,Soff未经许可在其网站设置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行为属于侵权;腾讯公司诉称Soff在其网站上设置外挂程序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腾讯公司要求Soff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亦证据不足……
百足之虫死而不僵
概述
[编辑本段]各方态度
[编辑本段]IP显示
1.在主面板好友列表中,当鼠标移动到头像时,显示该好友的IP信息;
2.传统IP条,可自定义是否显示及其具**置;
3.在消息对话框中,IP信息显示在其标题栏中,可自定义是否显示;
4.另外,当鼠标悬停在左上方的头像和号码处或者消息对话框的边缘处(可定制),将显示对方的IP信息及地理位置,此时单击鼠标右键可将IP信息**到剪贴板。
[编辑本段]与腾讯公司的关系大事记
以下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判决内容: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陈寿福停止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使用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作品;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寿福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陈寿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编辑本段]珊瑚虫今后之发展展望
这件事情本来双方就各有差错,本着众多珊瑚虫用户之利益,亦是对于整个中国网络自由通讯软件之发展,各方还是希望合则两利,善意解决。当然,这是在不违反当下法律之前提。
不过,由珊瑚虫事件牵发出的一系列挺珊和反珊派之暴戾态度,尤应中国网络界反思,在当前一片和谐追求目的下,在在需要提高网络界之和谐,是为紧要。
2007年9月8日,深圳电视台播放的《扑火的珊瑚虫》中表明,软件作者陈寿福已被当地公安局羁押。
2008年1月份,有报道与传闻称该案件一审出结果,**一审认定陈寿福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腾讯与珊瑚虫工作室均给予否认。
2008年11月24日,搜狐IT从法律界人士处独家获悉,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腾讯告珊瑚虫侵权案”已于三月前做出了终审判决。
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定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追缴117万,再处罚金120万,总共涉案金额达237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