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就业者”劳动权益如何保障法治网新闻频道

今年55岁的安徽芜湖人张红梅虽然到了能在家养老的年纪,但仍然选择在北京做家政赚钱——这份工作没有风吹日晒,干3个月的收入能顶得上她一年的养老金,对此,她很满意。

在我国,职工符合“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但像张红梅这样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银发就业者”,不在少数。

2019年年底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发布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农村老年人中有10.6%仍在工作。国家统计局今年4月29日发布的《202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比达27.3%。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银发就业者”与用工单位不再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仅需支付报酬,双方不涉及社会保险等。这使得“银发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处于空白地带。

多位专家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出,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银发就业者”势必越来越多,他们的劳动权益亟须通过制度予以保障。

退而不休继续工作

用工双方存在需求

5月9日下午,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门口见到了刚从雇主家下班的张红梅。她身穿一套黑色休闲服,两手略显浮肿,那是长期从事家政工作留下的痕迹。

张红梅个头不高,说话时带着浓重的口音,语速很快。她告诉记者,自己以前在芜湖市一家工厂上班,后来工厂经营陷入困境,她熬到50岁就退休了。2018年过完春节,她和丈夫跟随老乡一起到北京打工,丈夫干装修,她从事家政,两人租住在首都机场附近的一个城中村里。

张红梅早上5点多起床做早饭,饭后乘坐公交车往雇主家里赶,一般8点前到岗,换上工作服后,开始刷碗、打扫房间、擦地板、准备饭菜,下午4点下户换上干净衣服,再坐公交车回家。她每周工作6天,每月收入5000元左右。

当被问及是否跟雇主签订合同时,张红梅称,“哪有什么合同,都是干一个月给一个月钱”。此外,雇主每年给她买一份意外保险,其他就没有了。

与张红梅一样,今年68岁的湖南邵阳人文善公,也是一边领着养老金,一边打工挣钱。不同的是,文善公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很少,每月只有一百一二十元。

文善公的老伴早逝,他一边在建筑工地打工,一边独自抚养两个儿子。如今,两个儿子先后大学毕业,都定居在湖南长沙。

2014年,年满60岁的文善公开始领养老金,当时每月只有五六十元。无奈之下,他继续跟着熟人在当地的建筑工地打工,砌墙、粉墙,每年能有两万元左右的收入,为自己赚养老钱。

但文善公发现,近两年,施工队喊他干活的次数越来越少,他去年收入只有七八千元,今年以来工作的机会就更少了。“我现在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太好了,人家不要我了。”文善公感慨地说。

他告诉记者,在他老家,像他这样一边领着养老金、一边在外面打工的村民还不少,但没听说有签合同的情况。

去年从一所学校退休的北京市民杨娟,为了给家庭增加收入,退休后马上找了一份陪读老师的工作,在领养老金之外,每月能多挣8000元。

他们只是我国“银发就业者”群体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不少老年人超过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根据2019年年底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发布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10.2%的老年人还在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城镇老年人中有9.7%仍在工作,农村老年人中有10.6%仍在工作。

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年2月发布的数据,2021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6736万人。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看来,这种现象符合社会发展趋势。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加上养老金替代率的降低,未来将有更多老年人口进入就业市场。

不适用劳动法规范

权益保障存在空白

张红梅在雇主家干活时非常小心,避免出现意外事故。虽然雇主每年给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但她还是担心出了意外,不仅自己受罪,可能还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

还有的“银发就业者”在工作期间被拖欠劳动报酬。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银发就业者”——浙江省义乌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经营量贩KTV时,因经营不善拖欠方某某等27名员工工资97089元,其中两名员工年龄超过了退休年龄。

记者以“超过退休年龄”“劳动争议”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总计搜索到1200多份民事一审判决书。劳动者起诉的原因包括工作期间受伤、拖欠劳动报酬、不予支付补偿金等。

在谢阳看来,相对于劳务关系,我国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规定相对具体、全面,有一整套由特别法律、法规、部委规章等组成的法律体系,它有很多特有的制度和特点,比如试用期制度、书面合同、双倍工资、解约经济补偿金制度、违法解约赔偿金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工伤制度等,这些制度在劳务关系中基本是不存在的。

谢阳举例说,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书面形式签订,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还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而对于劳务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对劳务关系做专门立法,所以劳务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自己约定,超龄人员如果不签署书面合同,对于日后维权肯定会产生不利影响。

王天玉认为,产生这种冲突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的退休制度一定程度上已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我国现行退休制度确立于1978年,当时全国平均寿命男66.9岁、女69岁,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数量并不多,国家发放的退休金属于福利性质。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有了巨大变化,已经建立与个人缴费挂钩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人群范围也急剧扩大,像‘银发就业者’,不能仅因为超过退休年龄就否定其劳动者身份和就业权利。”王天玉说。

规范劳务合同签订

适时改革退休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银发就业者”在工作期间受伤等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个别地方已在探索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2019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下发《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期间,可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截至当年11月底,近5000人参加了此项工伤保险。

2020年12月,广东省出台规定,将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这意味着,在一些地方,用人单位聘用符合条件的“银发就业者”,可为其单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王天玉的建议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就“银发就业者”普遍涉及的工伤保险问题,可以采取区分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的方案,在地方探索的基础上,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制度。

在谢阳看来,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但是对于参保者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些限制太多,应该予以取消,“超龄人员的工伤保障是底线”。

王天玉还建议,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银发就业者”即便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因此政府可以推荐劳务合同范本、提倡双方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医疗补偿等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合法权益。

在王天玉看来,从长远而言,更需要改革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特别是改革退休制度,将“银发就业者”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除了年龄外,他们的工作状态与能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没有任何差别”。

“从更长远的角度看,通过建立劳动关系来保护超龄人员可能才是根本之道。”谢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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