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xx电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深圳xx电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xx电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xx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聘任,就深圳xx电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
2、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xx电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xx电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4月4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深圳xx电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中载明
5、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深圳xx电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由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现场统计了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如下议案: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1,05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6、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表决结果: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1,05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表决结果:通过。(三)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1,05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表决结果:通过。(四)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1,05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表决结果:通过。(五)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7、票1,05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表决结果:通过。(六)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1,05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表决结果:通过。(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1,05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表决结果: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