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庐江县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和《安徽省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庐江县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一、举报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地及林缘100米范围以内,且在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举报事项
1.在林区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2.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3.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勘察、开山爆破、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5.在林区焚烧纸钱、燃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6.林区故意纵火行为;
7.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三、举报奖励条件
1.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
3.举报内容应当提供违法行为的照片或摄像资料、书面资料等线索或证据,如案件复杂,可协助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
4.举报内容查证属实。
四、举报受理、核查
1.庐江县林业和园林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举报。
2.举报核查工作实行属地原则,由属地镇(街道、园区)负责对举报内容依法调查甄别,并在受理(交办)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因案情复杂等客观原因,可依法依规适当延期。属地乡镇调查结果应书面反馈县林园中心,县林园中心应及时核实。
五、奖励标准
(一)奖励形式:物质奖励、精神奖励(通报表扬、荣誉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森林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奖金100元至1000元。具体如下:
1.未经批准在林缘、林地内烧田埂、烧秸秆等违法农事用火,未经批准在林缘、林地内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炮竹、焚香祭祀等违规风俗用火,未经批准在林缘、林地内焚烧疫木、炼山造林、焊接切割、开山爆破、勘察采矿等违规生产性用火,每举报一起奖励100元。
2.举报在清明、冬至、除夕重点防火节点或在县森防指发布森林火险橙色等级以上预警期内违规野外用火,每举报一起奖励200元。
3.对通过举报避免较大森林火灾发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或协助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等情形的,奖励500元,可另给予精神奖励。
六、奖励发放事项
七、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举报线索查证不属实的或无法核实查证的;
2.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4.经查实为具有森林防火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安排或授意他人举报的。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5.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6.其他负有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7.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八、法律责任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3.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举报途径
十、保障措施
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县林长制考核内容。奖励经费纳入森林防火年度经费预算,发完为止,并及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县林园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