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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案例指导;法律解释;法律续造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表达知识产权法见解的形式多样灵活,但其作成方式、目的与效力的异同并不明确,学界也缺乏对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法成长所作贡献的整体评价。经整理归纳最高人民法院见解的体现形式有个案裁判、司法解释、筛选公布指标案例、对下级法院个案答复及其他司法文书五种类型,其对知识产权法发展起到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甚至创制规则的作用,但一些见解也存在自我冲突可再商榷。其见解作成方式在不同历史阶段各有所侧重,并逐渐向精细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当前见解作成方式中,个案裁判作为权威的司法资源而被荒废,案例指导制度存在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而指导审判功能有限。未来可考虑改革现有提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审理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典型案件,发挥规则生成功能;充分裁判说理、完善案例公布机制,推动下级法院自发参照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形成司法观点的竞争市场;简化各种见解作成方式和指标案例体系,只筛选最高人民法院广泛被援引的案例为指导性案例,将指导案例进行体系化以制定司法解释,推动形成“个案裁判—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衔接配合的见解作成体系。

【全文】

前言

一、最高人民法院见解的体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有多种方式表达其知识产权法见解,根据效力和作成方式可以归纳为五种类型:个案裁判、司法解释(狭义)、筛选公布指标案例、个案答复和其他司法文书(包括解释性质文书、与不相隶属的机关间商洽工作及询问答复的函件、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

(一)个案裁判

(二)司法解释(狭义)

(三)筛选公布的指标案例

自198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报案例,最早开展了通过案例指导审判实践的尝试。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指导性案例、《年度报告》典型案例、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旨在形成不同效力等级的指标案例体系,[7]指导司法审判实践。

1.公报案例

2.指导性案例

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典型案例

(1)由来及案例选取

自200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报告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当年度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案件中选出来的典型案件。自《年度报告(2008)》至《年度报告(2016)》,最高人民法院共公布288件典型案例、约290件法律适用问题。[17]关于《年度报告》典型案例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报告的内容,其应当在审判实践中具有参照意义。《年度报告》在2009年首次发布时的序言中即确认了报告总结审判经验、审判监督和制度以及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和完善的功能,[18]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法[2010]173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的通知》(法办[2011]81号)均指出年报案例对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供各级法院参考借鉴。但自2012年之后,报告即不再强调典型案件的指导意义。

4.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自2009年起,在每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及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会向社会公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以展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2012年起增加公布10大创新性案件。

(1)10大知识产权案件

10大知识产权案件分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三类,至今共有民事案件62件,行政案件18件,刑事案件10件。收录的范围包括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涉及知识产权各个领域。案件选取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年度的案件审理情况决定。[19]10大经典案件的审理法院包含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案件26件,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案件45件[20],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案件11件,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终审案件5件,[21]北京、上海、广东知识产权法院终审案件各1件。年度10大案件内容分为案情摘要与典型意义两部分,案情摘要主要为案情的简单介绍,典型意义是对案情所涉争点及裁判理由的总结。

(2)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

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分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三类,至今共有民事案件22件,行政案件6件,刑事案件2件。[22]收录的范围包括判决书和裁定书,涉及知识产权各个领域。10大创新性案件的审理法院包含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案件9件,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案件16件,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案件3件,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终审案件2件。与“10大知识产权案件”类似,10大创新性案件也主要分为案情摘要和创新意义两部分。

(3)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分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三类,收录的范围包括判决书和裁定书,也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案件的选取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年度的案件审理情况决定。[23]案件审理法院也包括从基层到最高的各级人民法院。在公布内容中,50件典型案例仅列举案件名称、案号以及法律文书类型,案情以及相应裁判观点并不展现。

(4)效力

(四)对下级法院的个案答复

就下级法院个案的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提供意见指导。截至目前,共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个案答复68个,商标领域18个,专利领域25个,著作权领域25个。意见作出的形式包括“批复”[24]“答复”“复函”“函”四种,可以依下级法院请示而作出,[25]也可以主动就下级法院审理案件进行个案指导。从作出主体来看,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或知识产权庭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名义作出答复。关于个案答复的效力,从性质上而言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内部的一般公文,[26]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例如,在(2005)民二终字第185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认为,[27]当事人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个别情况作出的答复,没有普遍适用效力。但同时其可以作为参照适用的依据,在(2015)行监字第101号案中,[28]最高人民法院即认为复函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尺度,可参照复函精神处理。

(五)其他司法文书

除以(狭义)司法解释对某一类问题或案件的法律适用制定司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制作各种司法文书以表示其知识产权政策、观点与见解。

1.解释性质司法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制定解释性质档,确立案件审判中的司法政策。目前,共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综合类解释性质档98项,专利类档73项,商标类档27项,著作权类档30项。性质上而言,这类意见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公文的一种。其具体效力,依据《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3条规定属于执行法律、政策实施的重要工具,虽不具有司法解释的强制性适用效力,但下级法院应当参照执行。

2.与不相隶属的机关间商洽工作、询问答复的函件

3.会议纪要

4.印发的领导讲话

二、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见解的评价

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个案裁判中逐渐探索明晰裁判标准,在类似案件反复适用和检验,对下级法院裁判形成指引,并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将成熟裁判规则成文化和体系化,对知识产权法的解释续造起到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甚至创制规则的积极作用。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也存在自我冲突、有些法律适用观点可再商榷的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作用

1.解释法律

2.补充法律漏洞

相对于现实生活,立法存在“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可以运用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创制性补充等手段进行填补[36]。在知识产权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也起到相当补充法律漏洞的功能。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适用抵触申请抗辩,接着在陈顺弟与乐雪儿专利侵权纠纷再审案件中,[39]首次承认抵触申请抗辩并明确了抵触申请抗辩的判断标准:抵触申请指专利申请日之前向专利部门申请,但专利公开日以后公布的技术方案。被控侵权人证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的,同样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但由于抵触申请能破坏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因此当事人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使用的是抵触申请中的方案而不构成侵权。在广东雅洁与上海普奇实业外观设计专利纠纷申请再审案中,[40]最高人民法院均坚持该观点。此后,各地法院陆续在案件审理中广泛地采用抵触申请抗辩专利侵权。

在2004年谊来陶瓷公司与上海福祥旧瓷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中,[42]被告使用商标与原告相同,涉及的产品种类相同,依照2001年《商标法》52条及司法解释的观点原本应当认定侵权,但二者销售渠道不同,并不会导致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采用类推适用的方式进行漏洞填补,类推当时《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43]得出“是否误导公众,是认定的必备条件之一”,将是否可能造成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独立构成要件加以判定,从而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

3.法律续造

(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见解冲突及可再商榷者举隅

最高人民法院发挥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法律续造功能推动知识产权法制完善之余,难免存在裁判观点自我冲突、法律适用观点可再商榷的情形。以下仅举二例。

1.链接提供者对于链接网站实际所有者或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义务

2.外观设计侵权中的现有设计抗辩

三、最高人民法院作成与公告见解方式的反思

最高人民法院灵活地以多种手段发表见解,有因时因地制宜的优点。但在未来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要求下的法律解释及续造过程中,关心最高人民法院功能与定位以及知识产权法健全发展的有识之士需要探讨以下议题:

(一)减少大量裁定书“超载”实质性法律见解的现象

虽然受限于审理案件的高门槛,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多数审判工作在于审查当事人对于下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再审申请,实质进行审理的案件有限,难以通过实质审理表达其法律见解而解释、续造法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在大量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中“超载”表达很多实质性法律见解。但这毕竟与《民事诉讼法》154条规定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等)程序性事项有所扦格。未来应该如何调和,是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高门槛?还是修改《民事诉讼法》154条?

(二)回归司法裁判本质以及改革现有的审级制度

在国家权力配置中,《宪法》128条规定法院的审判职能,《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维护国家制度、社会秩序的职能。但如上所述,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高门槛,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实质案件审理表达其法律见解空间有限。在个案裁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更发展出多种表达见解的方式,甚至令出多门,人民不易理解其彼此间的关系、效力位阶,不利于法治建设,未来应该简化和构建彼此之间的有机关联。

长期以来,主导司法职权配置的主要是纠纷解决和纠错思维,不同级别法院的案件职权划分主要依据案件标的金额和政治影响力,从中级到最高人民法院都将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作为裁判重点,一审、二审、再审都坚持全面审理原则,既查事实问题也查法律问题,而缺乏职能侧重和划分,上级法院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某种程度上都仅仅是下级法院的放大版。[52]由此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是申请再审案件,实质审理的案件有限,[53]真正有规则形成意义的案件更加有限。在此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难以为其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提供充足的知识供给,其不得不依靠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权威实现其政策形成、法制统一功能。

因此,应考虑改革现有的审级制度,形成具有功能划分的“金字塔”型审判体系,体现和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系统中的知识生成功能。一方面,要调整最高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尽可能受理具有典型意义、能够体现知识增量的案件。对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新类型、疑难案件,下级法院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提审;另一方面,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资源从大量的再审事实问题和程序问题中解放出来,未来可考虑仅仅审理再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司法实践的自发理性抑

因此,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的生成作为一个长期说理自然形成的过程来理解,鼓励甚至要求律师和下级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判决作为主张说理依据,并充分说理援引的理由,但同时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和下级法院尽到充分的论证义务之后对在先案例可拒绝参照。

(四)建立“个案裁判—指导案例—司法解释”知识的归纳总结机制

(五)整合负责案例筛选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下有三个单位负责案例筛选,审判委员会似乎负责《公报》案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而司法案例研究院负责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审判委员会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判建置单位,但是其所筛选《公报》案例的位阶效力却低于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筛选的指导案例[见前文二(三)2],似乎于理不合。为符合体制、集中事权并提升其权威性,此三个单位未来应考虑整合。

(六)完备案例公布机制

【注释】作者简介:刘孔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千人计划”特聘教授/新加坡管理大学李光前法学教授、亚洲智慧资产及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主任;张浩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博士研究生

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蒋惠岭所长及朱理法官惠赐诸多指教意见。中国人民大学郝思洋、庄辉、杨爽、钟翘俊同学协助资料搜集与整理,一并谨申谢忱。

[2]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主要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等程序性事项,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大量的裁定书中表达了对于法律适用的实质性见解,并且裁定书中的诸多观点也被列为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经典案例,例如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4号民事裁定书)被列为第55号指导性案例,因此裁定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参照性意义。

[3]本文以网上文献检索为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数据库、无讼案例数据库检索,截至最后检索日期2018年1月1日。由于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才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直到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方正式要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因此网上查询到的案例自1995年开始,主要集中在2008年以后。本文进一步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纸质文献作为补充,主要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1期—2017年第6期),2.《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96辑),3.《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10卷),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年—2016年),5.《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9辑),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知识产权卷)》。

[4]胡岩:《司法解释的前生后世》,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

[5]《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此规定在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即出现,经1983、1986及2006年修订均无变化,2006年修订时序号变为第32条)。

[6]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1条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者用法令加以规定,第2条前段规定,凡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发布的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要形成科学合理的案例群……构建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并存的案例体系,实现各种案例严格规范生成和不断编纂更新替代的互动机制。

[8]第10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法院对《公报》刊登的案例进行清理编纂所得,因此指导性案例的统计数目可能会出现重复计算的误差。

[10]事实拘束力说认为,“先例式参照的效力是一种事实上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表现为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被裁判文书直接援引,但是司法系统内部协调统一的原则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必须给予充分的注意并受到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和本院审判管理的双重约束”。参见冯文生:《审判案例指导中的“参照”问题研究》,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

[11]行政拘束力说则认为,“参照不同于参考,参照是上级机关对下级的一种照此办理、照此执行的要求,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看,参照本身就具有居高临下的行政拘束力。其基础是以国家权力作为支撑的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的监督关系和行政指导关系”。参见孙国祥:《从柔性参考到刚性参考的嬗变——以“两高”指导性案例拘束力的规定为视角》,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12]规范性拘束力说认为,指导性案例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新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参见郎贵梅:《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或认为,“未来指导案例的适用范围应该明确限制在一个比较小的法定范围内,但赋予规范拘束力”。参见李仕春:《案例指导制度的另一条思路——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有限适用》,载《法学》2009年第6期。

[13]亦有学者提出不同分类方式,例如王利明教授将其分为“说理功能说”“参照功能说”“指导功能说”,并指出其个人支持“参照功能说”,参见王利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2012年第1期。另外也有提出多元效力说,即针对不同类型的指导性案例分析不同的参照效力,参见瞿灵敏:《指导性案例类型化基础上的“参照”解读——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分析对象》,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3期。

[14]夏锦文、莫良元:《社会转型中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定位与价值维度》,载《法学》2009年第11期。

[15]傅郁林:《建立判例制度的两个基础性问题——以民事司法的技术为视角》,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16]蒋安杰:《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载《法制日报》2011年1月5日。

[17]其中,未计算2008年与2009年所公布的法律适用问题总数。

[18]《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的通报》(法[2009]152号)。

[20]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案件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等地。

[21]其中4件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仅1件为民事案件。

[22]2012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件,行政案件1件;2013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件,行政案件3件,刑事案件1件;2014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件,行政案件3件,刑事案件1件。

[23]同注释[19]。

[25]随着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逐步完善,案件请示制度本身由于侵犯当事人上诉权、导致效率低下等内在缺陷被广泛诟病(参见万毅:《历史与现实交困中的案件请示制度》,载《法学》2005年第2期)而逐渐衰落,自2011年以后至今无一例个案答复。

[26]根据《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公文的种类主要有:……(十一)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事项。

[27]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28]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101号行政裁定书。

[31]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发[2005]2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32]例如,在福建省长乐市榕华提花织造厂诉叶飞仕商标侵权纠纷案[(1999)闽知终字第12号],张丽燕、广州市白云芭芭拉鞋业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侨毅鞋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1998)佛中法知初第24号]即援引1998年会议纪要作为裁判依据。

[33]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119号行政裁定书。

[34]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35]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36]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1页。

[37]有的法院认为可直接适用,参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336号民事判决书;有的法院认为不能适用,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以已经公开的专利抵触申请主张不侵权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18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设计抗辩,被诉侵权设计与一项现有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人以已经公开的专利抵触申请主张不侵权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39]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

[40]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72号民事裁定书。

[41]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42]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颁布)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44]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475号民事裁定书。

[45]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87号裁定书。

[46]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7号判决书。

[47]徐伟:《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认定新诠——兼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论》,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2期。

[48]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770号民事裁定书。

[49]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

[50]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584号民事裁定书。

[52]何帆:《论上下级法院的职能配置——以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

[53]据统计,目前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874件案件中,无一审案件,二审案件82件,其余均为申请再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作出判决的仅有325件。

[54]张志铭:《司法判例制度构建的法理基础》,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6期。

[55]宋晓:《判例生成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56]郑智航:《中国指导性案例生成的行政化逻辑——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分析对象》,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

[57]李芬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第107—145页。

[58]宋晓:《判例生成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60]著作权部分有(2011)民申字1129号民事裁定书;商标部分有(2007)民三监字第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号驳回再审通知书(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恩嘉经贸发展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系列案),(2007)行监字第184—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2009)知行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再审人侯勇与被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专利部分有(2010)知行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71号行政裁定书,(2010)知行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期刊年份】2018年【期号】5

Sponsors:InstituteofLawandInstituteofInternationalLaw,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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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制日报广告部法治日报办理公告登报电话:010《中国法制日报》是中央政法委中宣部机关报,中国唯一的权威性法制类大报。作为中央宣传部确定的18家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之一,《法制日报》目前已成长为全国规模最大、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法治传媒,在政法界、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广大读者中享有很高声誉。是中国政法战线的喉舌。它以宣传党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为宗旨。http://www.ggkd222.com/
17.法制日报社中国法制日报广告部电话:010-85894277,法院公告登报,拍卖公告登报,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仲裁委员会公告登报,破产清算公告登报,送达公告登报,解除劳动合同公告登报,企业通知公告登报http://www.jntjhy.com/
18.法制日报电话,法制日报广告部,法制日报登报声明,法制日报公告登报1980年8月1日创刊于北京,时名《中国法制报》,为四开四版周一报;后改为周三、周六刊,进而又改为对开四版的日报;1988年1月1日更名为《法制日报》; 登报范围: 分类广告刊登范围:遗失声明、证件挂失、招标公告、通知启示、债权转让公告示登报,债权催收公告示登报,减资公告登报,注销公告登报,催款公告登报,法院公告http://www.fzrbdbwang.com/
19.联系方式法治日报网站法治日报登报电话法治日报公告《法治日报》于1980年8月1日创刊,当时报名是《中国法制报》。1988年1月1日,《中国法制报》更名为《法制日报》。2020年8月1日,《法制日报》更名为《法治日报》。目前,《法治日报》是全国规模大、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法治传媒。 联系电话:010-010-52869115、010-52869116 占线可拨打:13911797419 联系人:刘女士 http://www.fzwbggb.com/lxfs/
20.法制日报登报公告法制日报刊登公告摘要:法制日报在线办理登报挂失、遗失声明、登报声明、注销公告、广告合作等,报业广告中心直办今天办理明天见报.法制日报代办登报电话400-807-2030 《法制日报》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报,是中国目前唯一一家立足法制领域的中央级法制类综合性日报。 https://www.aiqihang.net/plus/view.php?aid=7354
21.最高法调整司法解释中引用民诉法相关条文序号CCTV.com司法解释还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111条调整为:“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法制日报 王斗斗) https://news.cctv.com/china/20081231/101901.shtml
22.法制日报广告联系电话企业公告范围:注销公告、减资公告、清算公告、变更公告、股权转让公告、债权转让公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离职声明、商业声明、合并公告等各类启示公告 北京市级报:北京日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新京报等 全国发行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中华工商时报、金融时报、中国经营报http://www.fzwcbwangz.com/list.asp?3748.html
23.关于做好2024年度《法治日报》《中国法治》订阅工作的通知《法治日报》是中央政法委领导、司法部主管的一家综合性法治专业报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舆论阵地;在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交流工作经验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法治》杂志是司法部的机关刊,是司法部唯一的综合性理论刊物(原名《中国司法》)。是致力打造深入学习宣传、研究阐释习近http://www.szlawyers.com/info/0c2752e13e894629ba84a8d5a78d1cb2
24.中国金币网[2024-12-09]2025年贺岁金银纪念币公告发行 1 2 发行公告更多 [2024-12-09]2025年贺岁纪念币和纪念钞发行公告 [2024-11-07]2025中国乙巳(蛇)年贵金属纪念币发行公告 [2024-11-04]中山大学建校100周年金银纪念币发行公告 [2024-10-23]2025版熊猫贵金属纪念币发行公告 http://www.cgcc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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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院公告登报法院公告登报电话法制日报法院公告登报法院公告登报电话010-57354267专业刊登法制日报法院公告登报,法制文萃报,人民公安报,人民日报,工人日报,中国改革报,法制日报破产清算公告登报.http://www.114ad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