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全面依法治国号角,党的十九大为新时代民主法治建设指明方向。亿万人民满怀期待,党的十九大后的首次全国两会,必将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迈上新的征程、呈现新的气象。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将分别于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
标定民主法治建设新方位
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历史性突破,为新时代民主法治建设标定下鲜明的历史新方位。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坚强的领导核心,是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保障——
“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这一表述,因其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深刻的现实意义引人瞩目。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带头崇尚法治、践行法治,形成一系列法治建设新理念……五年多来,我们党运用法律手段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着增强,团结带领人民开启民主法治建设新征程。
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是民主法治建设始终不变的底色——
数据显示,2017年国务院各部门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7471件,政协委员提案3665件,并已全部按时办结。
从基层立法联系点让百姓心声直达国家立法机关,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让人民更有效监督宪法法律实施;从协商议政新格局汇聚各方智慧,到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发展集纳睿智良策……五年多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倾听民声、广集民智,“中国式民主”日益展现出旺盛活力。
依法治国,确保经济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在全球安全风险不断攀升之际,中国已经成为许多外国人艳羡的“平安绿洲”。
五年多来,立法工作回应时代命题,引领国家发展,更加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意愿。司法体制改革动真碰硬,着力破解一切阻碍公平正义的顽瘴痼疾。法治政府建设集中发力,促进经济社会活力进一步迸发。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筑牢制约权力运行的法治“笼子”……
“监察法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即将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说,“制定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将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打下更坚实的制度基础。”
顺应民主法治建设新要求
顺应时代发展、回应时代关切,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引发的“离婚后被负债”问题,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讨论。
最高立法机关2016年以来收到近千件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2017年全国人代会上,45位代表提出建议,要求对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审查;201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最新司法解释。
从“一方负债二人背”到合理界定共同债务——规则的修改折射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凸显人民日益增长的对民主法治的需求、对法治品质的要求、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对安全保障的法律依赖等,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对民主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说。
人民期待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制约、公正可预期的良法善治,期待对自身发展能有更长远的预期和更持久的信心……
踏上新征程,民主法治建设更加强调保障人民权益。
从实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破解“民告官”难题,到编纂民法典保障人民权利;从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方便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到构建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人民权益靠法律保护、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良好局面正在加速形成。
促进新发展,民主法治建设为社会进步汇聚正能量。
从完善经济立法、助力创新驱动发展,到夯实市场监管制度,健全法治化营商环境;从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履职尽责,到全国政协常委会会议、双周协商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热点……促进改革发展蹄疾步稳,谱写更加靓丽的成绩单。
面对新变化,民主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推进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探索符合实际的基层民主形式,钱咋花、事咋办,大家说了算,基层民主建设焕发出蓬勃生机……在制度的框架内,人民的民主权利有序行使,画出最大同心圆。
人民意志是推动改革的力量源泉,民主法治是维护人民利益的制度保证。今年政协大会将审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协商议政格局,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我国协商民主呈现多层次、制度化发展态势,将有序参与、平等意识、民主监督、科学决策、协调各方、和谐发展等融为一体,其核心就是凝聚广泛共识,求取人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全国政协委员朱晓进说。
破解民主法治建设新课题
所当乘者势也,不可失者时也。
党的十九大擘画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壮美蓝图,顺应新要求、把握新机遇,法治中国建设进入新时代。
——让民主法治更好保障经济发展。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最高法决定人民法院再审3起重大涉产权案件,让人们切实感受到党中央以法治方式护航改革发展的坚定决心。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避免公共决策“拍脑袋”“一言堂”;公布全国所有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各级政府运用民主法治思维和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让创业干事的市场环境日益清朗。
——让民主法治更好守护安居乐业。
这个冬天,哈尔滨市部分城区比以往早10天供暖试运行,居民提前入“暖冬”。这一转变,源起于黑龙江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的8件提案。
“民主党派提交的民生提案,得到了政府回应、企业响应、群众点赞。”民盟黑龙江省委秘书长李福生由衷地说。
众人的事情众人商量。民主法治建设必须让人民收获满满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雷霆之势拉开序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聚焦生态环境和食药安全,各级法院加强民生案件审判执行……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正在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让民主法治更好扞卫公平正义。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
网络直播庭审让公平正义“看得见”,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突破300万件,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更好化解民忧、维护民利,公共法律服务覆盖城乡各领域各群体……司法民主有序扩大,民主法治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与民主的深刻内涵得以彰显,让人民对公平正义的信心稳步提升,值得点赞!”全国政协委员钱学明说。
——让民主法治更好为实现中国梦保驾护航。
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到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到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党的十九大奏响新时代法治最强音。
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努力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更加注重改进执法司法方式,努力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为民主法治建设打造新动能、开辟新境界……民主法治建设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实支撑。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
反腐败斗争、社会保障、教育改革、医疗改革、脱贫攻坚、住房制度、改革开放、环境保护、乡村振兴、依法治国……
围绕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充分体现反腐、就业收入、住房制度等热点的新变化。同时,新增改革开放、乡村振兴、文化自信、大国外交等选项,涵盖新时代的重大议题。本次调查得到广大网民的热烈响应,截至2月27日15时,参与网民达4212368人次。
“反腐”蝉联热词榜榜首
网民表示,当前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养老服务设施供不应求”和“养老服务机构费用过高、质量偏低”。此外,如何提高“对失能失智高龄老人的优先保障和专业护理”也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难题。
教育改革再受网民瞩目
连续两年,反腐、社会保障、医疗改革居热词榜前三。今年,我国教育改革一直向纵深推进,各省市高考改革陆续落地,“教育改革”话题时隔13年,再度挤进前三。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为我国教育改革明确了新时代的新目标。投票结果显示,过半数网民认为,过去一年城乡、区域之间教育资源差距在缩小。
切身体会改革开放40年巨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制定监察法对于反腐败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关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提出,要依法建立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全国人大在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后启动监察法立法进程,目前监察法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监察法对国家机构做出重要调整,对国家权力作出重新配置。”谈到监察法草案上人代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解读说。
他表示,监察法草案在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基础上,要增加“一委”,同时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等都作了规定。“这属于国家政治体制基本制度的内容,所以这个法应当由大会来审议通过。”
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
根据最新版本,监察法草案分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69条。
《草案》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这实现了国家监察的全面覆盖。同时,监察法草案在组织上确立了国家监察的基本体制,搭建起一个组织体系,明确了监察委的具体职责权限和采取措施的规则程序,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反腐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草案尤其注意吸纳各方意见,依法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现代法治原则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新增的条款很好地践行了法治原则,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同时,针对外界关心的“谁来监督监察机关”的问题,草案也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明确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童卫东认为,上述规定体现出,监察法是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反腐败,“对于反腐败在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人代会继续凝聚共识
在草案法律进程的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在人代会上进一步凝聚共识。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说,草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但对报告的具体流程、如由谁报告等未进一步明确。
同时,在监察机构与检察机构的工作衔接方面,杨小军说,仍有不少建议希望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分工和职责。“这些问题的完善与否,将在人代会上进一步讨论,凝聚各方共识。”
——机构“新改革”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26日起举行的十九届三中全会,议题之一就是审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
官方指出,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存在两个“还不完全适应”,即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
国家机构的改革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这意味着,在今次全国两会上,这将成为一项重要议程和焦点话题。中国如何通过改革来解决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中存在的障碍和弊端,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以解决上述两个“还不完全适应”的问题,广受瞩目。
——宪法“新修订”
今年1月末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此前,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已提出了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强调要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中国现行宪法在1982年通过,此后经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此次宪法修改也是时隔14年中国再次启动修宪。
——反腐“新机构”
要实现从不敢腐到不能腐再到不想腐的目标,关键在于制度建设,而设立国家监察委正是其中关键一环。
截至2017年12月底,新制定法律25部,修改法律127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45件,作出法律解释9件……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出的五年立法成绩单。
小智治事,大智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石。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有力地推动了法治中国建设。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环保法。这个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开启了中国依法治污的新纪元。
不仅是环保,这五年,各项重点领域立法稳步推进,承接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审议通过国家情报法、反间谍法、网络安全法、核安全法等,基本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审议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补齐文化领域立法工作“短板”,促进我国文化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修改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等,保证市场经济运行更加繁荣有序。
——打包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8部法律,审议修改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积极适应深化司法改革的新变化。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的一个缩影。围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化立法调研、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式,不断拓宽公民参与立法途径,让人民的声音充分体现在法律之中。
从立法调研到形成草案再到正式通过,立法的每一个环节都闪耀民智的光芒。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计,五年来共有60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46万多条意见。
新起点,新征程。过去五年,人大立法硕果累累,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未来五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大立法工作必能将法治经纬越织越密。让我们共同见证,全面依法治国的前进足迹。
打虎拍蝇:反腐无禁区无上限深入人心
2017年,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政才、王三运、卢恩光等23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立案侦查,对黄兴国、王保安等18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40名省部级及以上高官获刑,创十八大以来之最。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去年共立案52.7万件,处分52.7万人,其中处分省部级及以上干部58人,厅局级干部3300余人,县处级干部2.1万人,乡科级干部7.8万人。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中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全国政法机关随后强势推进此项工作。
公益诉讼:写入法律全国全面铺开
2017年6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同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施行,这项工作从此在全国全面铺开。从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0565件,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9497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72件,通过公益诉讼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7.4亿余元,
经过全覆盖、多样化的探索,检察公益诉讼交上了满意答卷,充分校验了制度设计,探索出了一条司法保护公益的中国道路。2018年,检察机关将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
立法修法:全面提速改革路径日渐清晰
回眸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先后通过了民法总则、国家情报法、核安全法、国歌法、公共图书馆法等重要法律。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有261部。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开启了“民法典时代”;国歌法施行,国歌与国旗、国徽均实现了国家立法。国家情报法和核安全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已基本确立。水污染防治法完成问世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河长制确立,违法排污成本最高达100万元史无前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测绘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准化法修改……2017年,完成修法众多,还有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进入二审,实施37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度大修草案进入一审程序。
今年两会,宪法修改将备受瞩目,制定监察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将在2018年转化为现实立法。
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已基本确立
2017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改革力度空前、持续提速。是年7月,习近平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全国政法机关要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检机关于2017年6月正式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稳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重大冤错案件防范、纠正机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取得重大成果……
时至今日,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已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在逐步形成,司法队伍活力在不断迸发,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在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也在增强。2018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毫无疑问站在了新时代的新起点。
环境治理:新政爆发出台环保督查全覆盖
2017年成为环保政策的爆发年,“十三五”规划、环保税、垃圾分类、生态保护红线、PPP模式等各项环保政策频繁出台,环保立法逐渐规范和完善,保护环境成效明显,北京的蓝天白云越来越多。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通过,违排将领百万“罚单”,增设停业、关闭等终极措施。而“毒跑道”等事件频发以及土壤污染的高难度治理显示,立法治污已时不我待,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在去年也步入了二审程序。从水污染防治修法,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标示着2017年环保立法上升到新高度。
2018年,我国将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还要出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之水土并进打造的严厉环保法治,啃下环境治理“硬骨头”,指日可待。
监察体制改革:迈向全覆盖监察法立法提上议程
2017年1月,北京、山西、浙江的省级监察委成立。4月,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这也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承办的首例案件。且据报道,全国首例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案件已于2017年6月12日在北京依法审判。
同年1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全国推开,国家监察法草案首次公布,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转隶工作积极平稳有序推进。今年2月,全国31个省区市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产生,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反腐铁拳威力初显。
监察法草案将上今年两会,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制定监察法对于反腐败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儿童安全:守住幼有所育底线
事件曝光后,教育部部署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督查;最高检于2017年12月1日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发生。12月13日,携程亲子园郑某等五人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批捕;北京警方公布红黄蓝幼儿园涉嫌伤害儿童事件调查情况,接着朝阳区教委三人被立案调查,12月29日教师刘某某以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检察机关批捕。
法治要厉行,监管要加强,师资要提升,幼托市场不能“野蛮生长”。保护儿童,除积弊、补短板,或成为本次两会热议话题。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步伐当加快
在大数据广泛运用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途径日益多样化。2017年5月9日,“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保障公民信息安全。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就是典型一例。2017年7月19日,该案7名被告人获刑,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其他6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8月24日,徐玉玉另案被告人杜天禹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6年。同年12月,人社部印发通知,严禁出售劳动者个人信息,不当公开要补救。
产权保护: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
一直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十九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强调“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最高检在产权保护方面持续发力,专门出台意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2017年1月9日,最高检发布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22条意见”,全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切实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12月,下发通知从“5个方面”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创新创业发展。今年1月30日,“两高”发布典型案例强化产权司法保护,为企业再添司法“定心丸”。
不论是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还是今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均强调要解决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这在两会值得讨论。
——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肿瘤医院副院长葛明华建议,加快构建高水平的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整合医疗资源配置、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让租房者有“安全感”:全国人大代表、58集团CEO姚劲波说,目前房屋租赁市场立法相对不足,对于租期、租价和租赁期间诸多权益没有明确规定,希望政府加快补齐租房市场立法领域的短板,进一步增强承租者的“安全感”。
——让城市有“颜值”:全国人大代表、福州环卫工人侯艳梅说,她的工作就是打扫卫生、保持城市的“颜值”。此次来两会,她想呼吁循环利用及节能环保,来倡导生态文明。
——农村教育需人才:全国人大代表玉龙是云南勐海县打洛镇中心小学的教师,她关心学前教育师资配套和基础设施,“有些地方,小学老师兼任幼师,建议国家多为基层招一些专业的幼师人才。”
“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一首经典老歌,不止唱出了歌者情怀,还唱出了千万子女的心声。
然而伴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如何将“陪父母变老”做成一件浪漫的事,难度可不小。尤其是老年人对养老、医疗的需求不断增长,这种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在一起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3月4日,多位参加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言,解决健康和养老问题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医养结合,各地应当积极探索多元智能化“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大力发展智慧养老,通过信息技术将居家老人、社区、政府、服务提供者联系起来,搭建老年服务热线、紧急呼救系统、数字信息管理等平台,实现对老年人健康管理、应急救助、生活照料等全方位服务。
医养结合需求旺盛
在推行村居集中养老过程中,有一个问题让方中华心生困惑,“近年来,村集体经济发展得不错,兴办了养老院,多年来却出现了一个问题。受传统风俗观念影响,如果老人在养老院这间房间里过世,其他老人的子女就不愿意再让父母住进去,导致房屋空置率高达50%。”
针对这一问题,方中华代表开展调研,收集意见。他认为,应推进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社会化养老才是出路,即使采取居家养老模式,社区医疗服务也要及时跟上,同时应鼓励社会资本建立专业性养老机构,通过“医养结合”,解决村级集中养老的弊端,提供差别化的养老服务。这样一来,就不存在上述这种不敢入住的情形,切实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
在浙江,随着医改的推进,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实现了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全覆盖,养老照料中心也基本实现了基层全覆盖。可是,代表们在调研中发现,这些机构从规划布局到运作机制,仍然存在“两张皮”现象。
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失能、半失能老人(含失智老人)4063万人,完全失能1000多万人,他们最需要医养结合服务,但目前的医疗服务体系不能接纳,养老机构有医疗服务功能的也只有20%。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卫红指出,随着社会发展,养老和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日趋庞大,但在现实中,医养结合服务需求与承载力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给现行养老和健康体系带来严重挑战。同时,医养结合行业管理体制不完善,医养结合医保支付政策难以保障护理需求等问题,也制约了“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发展。
在调研中,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村街道梨树园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余梅也发现了类似问题,由于养老市场化进程缓慢,各省、市、地区还是以单一的公办养老机构形式为主,社会资源利用率不高,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严重滞后,老年人现有住房不能适应老年人生活特性,社区户外环境适老性欠佳,养老服务设施配套不足,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在余梅看来,由于各地区差异性比较大,养老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实施医养结合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工作机制不完善,养老与卫生医疗服务在政策上没有新突破,养老与医疗保险还不能实现无缝连接;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缺乏,从业者综合素质偏低、培训机构不健全、工资待遇低,相应的社会保障不到位;养老与健康服务产业政策不配套,形成不了循环经济。所以,养老健康服务体系很难形成。
优化政府顶层设计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有关医养结合的文件,进行了顶层设计,其中提及建立以“医联体”为专业技术支撑的“个性化”健康服务体系。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与市级医院、省级医院建立“医联体”,把综合医疗专家和中医康复专家纳入到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个性化”签约服务,收到一定效果。
“发展医养结合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聚焦健康产业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创新之举、必由之路。”罗卫红认为,当前,在积极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建立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法规体系,多元化、多途径形成医养结合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其所需的、可负担的公共服务。
从顶层设计方面,罗卫红建议,首先要完善标准,从国家层面制定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标准、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标准,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其次要明确分类,科学规划,认真研究失能老人分布,做好护理型机构建设规划。还要分类施策,经权威评估,医养结合服务对象中,涉及医疗费用的由医保承担;需要长期照护的,由护理补贴、服务补贴或护理保险资金承担。
罗卫红说,应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发展医养结合的扶植政策,引入专业医养结合品牌企业入驻。规划、土地、财税、金融等部门要为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在规划布局、土地使用、财政补贴、税费减免、融资担保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有步骤、有规划地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医养结合养老服务。
构建经费保障制度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落实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然而目前这项工作进展缓慢。
因此,罗卫红呼吁,要尽快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较为完善的方案,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开。
“结合老年人对护理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引入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必要的辅助体系。加强顶层设计,设立老年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加快推进康复养老护理一体化,设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推动。”余梅补充说。
打开中国政府网,位于中区位置的“互动”栏目下,“我向总理说句话”中的“涉企收费投诉快来留言”引人注意。“哪些不该收的政府性收费在困扰你?降低企业负担还有啥好建议?”这样的内容让人感受到了中央政府在减轻企业负担上满满的诚意。
诚意还以另外一种形式体现,那就是中央政府晒出的“兑现承诺清单”。在国务院2月1日公布的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量化指标任务的落实情况表中,36项指标任务圆满完成,其中减税降费超出预期。2017年全年为企业减负10234亿元,超过此前国务院预估的10010亿元。
总理超万亿减税承诺兑现
近几年来,中国经济面临转型升级,企业负担较重的问题日益凸显,减税降费越来越成为中央财政政策中的关键一环。减税降费旨在为企业减轻负担,降低成本,让企业轻松上阵,更具市场竞争力。
国务院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举措在2017年表现尤为突出。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7年要减少企业税负3500亿元左右,减少涉企收费约2000亿元。实际上,去年全年新增减税超过3800亿元,预计减轻各类市场主体收费负担6434亿元,均超出预期。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承诺2017年减税降费措施可以使企业全年减负超过1万亿元。这一承诺如今也兑现了。
在国家税务总局2月1日发布的2017年中国税收“成绩单”中,2017年,通过营改增我国全年共减税9186亿元,比2016年增加3450亿元。
同时,税务部门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共减税454亿元,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扩大到50万元,减税128亿元。
2017年以前的数据统计也并不逊色多少。官方数据显示,中国2013年至2016年四年间累计为企业减轻负担2万多亿元,再加上2017年的减负数,过去五年我国累计为企业减负超过3万亿元。
减负力度逐年扩大。在这笔庞大的减负金额中,营改增占据主要位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营改增自2012年实施以来,已累计减税近2万亿元。2016年5月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也实现了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
“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不仅会大量减少企业的税费成本,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更能增强实体经济的活力,从而为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动力。”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说。
企业希望有更多获得感
除了官方数据,第三方调查数据也对企业减负给出了支撑论据。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去年8月在北京发布的2017年“降成本”调研报告指出,58%以上样本企业的“纳税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小于5%,90%以上样本企业的该比重小于15%。这表明,六成样本企业百元收入纳税低于5元。三年来样本企业“纳税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从2014年的5.32%降至2016年的5.14%,三年下降了0.18%。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称,企业税负重的观点“夸大了我国企业税负成本”。在刘尚希看来,要证明自己的观点,必须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而上述结论正是其团队于去年3至5月份赴东北、东部、中部、西部等地调研,了解税负情况和降成本工作进展后得出的。
全国政协委员、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长助理霍学喜认为,减税降费的举措是卓有成效的,尤其是以营改增为主线的税制改革,为企业减负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曹义孙说,不少企业受惠于营改增,负担减轻,转型升级动力加强。针对小微企业、科创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升级,也让不少企业得实惠。
朱建民是来自东北的一位民营企业家,对此表示认同。不过,对于企业来说,他还希望有更多的获得感。“目前的政策让新成立的企业受益不少,比如企业申办的费用比过去减免了很多,而老企业感受还不够明显。”
去年12月,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毛盛勇在新闻发布会上坦承,现在企业普遍感觉到税收、费用包括各方面的成本负担还比较重,从这个角度来讲,中国也还有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的必要。
三大成本对企业影响大
二是水电气等方面,“在企业尤其是制造类企业的成本中,原材料的价格本应由市场决定,但目前这类产品主要由垄断企业提供,导致这方面的成本居高不下”。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总裁石文先也指出,目前建筑制造类行业对于减税降费的获得感还不够。在他看来,“大量的抵扣还存在不合理、不科学、不完备之处”。再如,服务行业的成本不是主要来自于原材料,此类人力密集行业不适宜抵扣。企业对于征收环节更加简化也具有较高的诉求。
最期待企业所得税降低
减负仍将继续,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将推出新的举措。
在1月22日听取专家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时,李克强总理指出将继续实施简政减税降费。另外,“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也成为2018年财政工作指导思想之一。
对于2018年减税降费的重点,石文先说,虽然增值税降低非常明显,但企业的整体税负尤其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偏高。新的一年我们必须要有所动作,在减少企业所得税上下功夫。
曹义孙指出,增值税改革如何进一步完善仍是2018年减税焦点,包括6%、11%和17%的增值税税率的简并优化。还有巨额增值税留抵税款不退问题,“留抵税款不退对高科技重资产企业有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会占用企业资金,拖累企业运营,这个问题必须尽快解决”。此外,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根据国际税制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洪峰呼吁整治清理各项收费项目,避免重复收费,减少企业经营成本。“我们要将已经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放水养鱼’营造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他还提出加大税制改革力度。他分析我国税收构成以间接税为主,随着第三产业占比逐步提高,虚拟经济日益发达,大量成本难以取得抵扣票据,给个人和企业造成不小负担。他建议:“要瞄准我国实体经济的堵点、痛点,继续推进税制改革。”
下面,小新要划重点了!今年,你将在这些方面少花钱。
——免费上网地方将变多!
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实现高速宽带城乡全覆盖,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
——流量更便宜!
取消流量“漫游”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
——买车更划算!
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出游更省钱!
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
——海淘更优惠!
积极扩大进口,办好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下调汽车、部分日用消费品等进口关税。
——看病少花钱!
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把基层医院和外出农民工、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等全部纳入。
继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
这份报告在规划大家如何“节流”的同时,也提出诸多“开源”的举措,称要稳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养老金要提高!
“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最低工资标准要调整!
“合理调整社会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和津补贴制度要变化!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制度,向艰苦地区、特殊岗位倾斜。”
税负要减轻!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
“全年再为企业和个人减税8000多亿元,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此外,报告还特别提到几类人,他们的收入要增加!
农民荷包鼓鼓!
发展“互联网+农业”,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科研人员红包多多!
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对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
困难群体保障重重!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届满两周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妇联)向即将开幕的全国两会提交建议和提案,希望进一步规范妥善处置家暴案件。
提案指出,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暴法,在及时预防和制止家暴行为、有效强化家暴预防和处置工作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反映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对落实反家暴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执法意识不强。部分基层民警仍然把家暴作为“家务事”,接到受暴妇女报警后以家庭矛盾为由推脱或直接转交妇联组织;二是对依法处理家暴案件存在错误认识和畏难情绪,一些基层民警甚至公安局领导仍然把维护家庭稳定放在第一位,不愿深入干预家暴案件;三是家暴告诫书发放不多,亟需规范统一;四是反家暴有关部门间的协助配合有待加强,一些个案中出现法院、民政、公安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缺乏主动作为,互相推诿卸责的现象,致使家暴案件的处理效果不尽人意。
近日,全国妇联发出《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规程(试行)》,要求进一步规范妇联组织受理家暴投诉工作,切实履行妇联组织预防和制止家暴的法定职责。
对媒体曝光的家暴案件及时跟进,依法提供维权服务。妇联信访窗口在接待处理群众婚姻家庭权益等咨询和投诉时,要增强发现家暴风险的意识。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家暴投诉后,应按照“登记、危险评估、分级处理、结案存档、跟踪回访”的程序进行处理,并不断完善个案管理流程。登记家暴投诉时,应对信访人信息、家暴形式、起因、结果、当事人求助意愿和办理过程、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受理家暴投诉后,要详细了解个案基本情况,询问受害人的真实求助意愿,并作出危险评估。
从2018年全国两会民革新闻宣传工作通气会上了解到,截至目前,民革中央拟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28件提案。从内容上看,提案注重发挥民革在社会和法制、“三农”、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等领域的传统特色和优势,同时聚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民革中央拟提交“将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全球创新高地”、“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产品经贸合作,建立多元化全球农产品供应体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推动农地三权分置工作”等提案。
社会和法制是民革近几年大力开展的参政议政特色领域。今年,民革中央将重点就“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推动‘僵尸企业’依法退市”等问题提交提案。
全国工商联拟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关于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该提案建议:国税、地税合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目前的3500元提升至7000元。
经过深入讨论选题、广泛征集初稿、扎实调查研究、集体讨论修改、主席办公会议审议,今年全国工商联最终形成了30件团体提案和7篇大会书面发言。上述《提案》是全国工商联提交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30件团体提案之一。
《提案》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上述《提案》指出,我国现行税制存在分税制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税费结构不尽合理,企业税负偏高等三大主要问题。为此,全国工商联提出如下建议:
1.国税、地税合并。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减少税务监管的投入,还可以降低企业因现行国、地税分立体系而产生的多头管理的成本等。
2.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目前的3500元提升至7000元,并提高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起征点,由目前12万元再提升至24万元。
3.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建议从3%~45%降至3%~30%以下。这样使个人所得税与当前我国物价水平相适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等,更利于留住资金和人才,提升全球竞争力。
4.取消印花税。印花税多达13个税目且税率较高,特别是按帐本收税已不合适。包括供应、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实际上一些大型企业的购销金额巨大,按实征收,数额巨大,建议取消印花税。
7.降低企业所得税。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给企业降成本的要求,建议将企业所得税率降至15%~20%,提升企业在全球竞争力。
8.坚持扶优扶强导向。“中国好企业”才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幸福的根基和源泉。只要在中国注册、遵守中国法律、在中国交税、安排就业、有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特别是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500强企业、行业龙头领军企业和主板上市公司,应集中资源重点支持。
近年来,“虐童”事件频发。2012年10月,浙江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揪住一男童的耳朵将其向上提起约10厘米。这个过程中,老师一脸微笑,幼儿的耳朵被扯得变形,嚎啕大哭。2017年11月,上海携程托管亲子园教师打孩子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显示,教师除了殴打孩子致其休克外,还强喂一岁多幼儿疑似芥末物。同月,10余名幼儿家长反映北京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国际小二班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并提供孩子身上多个针眼的照片。
除了幼儿园“虐童”,保姆虐待幼儿的情况也屡禁不止。2017年2月,安徽合肥谢女士聘请的保姆,趁家里无人时,对4个月的幼儿用玩具打腿、扇耳光。
非刑事性立法对虐待儿童行为无法威慑
朱列玉表示,我国当前对惩治虐待儿童行为的非刑事性立法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但此类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防控、查处虐待儿童的行为,也未提供有效的处罚手段,只有一些禁止性规定,虽带有宣示作用却并无惩治行为人、预防虐待儿童行为发生的效果。
朱列玉认为,就目前来看,处理虐待儿童行为的手段多是行政处罚,与儿童及其家属受到的伤害相比,此种处罚显得太轻微。一方面这样的处理结果无法抚慰受害儿童及其家属,另一方面,刑罚与犯罪的危害程度不相匹配会导致虐待儿童的代价和成本过低,行为人会更有恃无恐地钻法律漏洞,继续威胁儿童的成长环境,难以起到威慑和遏制类似行为的效果。
刑法所设罪名难与“虐童”行为直接联系
朱列玉表示,目前的刑法中,没有单独针对虐待儿童行为的立法,已有的罪名,多数不能直接与虐待儿童相挂钩。
首先,刑法中的虐待罪不能完全评价“虐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能囊括所有主体的“虐童”行为。但现实生活中,很多虐童事件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中,幼儿园、托儿所,或者是聘请的保姆对孩子施加暴力也经常出现。
为了弥补这项缺陷,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在刑法中加入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公安机关依据此罪名对虐待儿童行为予以刑事立案的比例较低,往往因未达到“情节恶劣”而不予立案,代之以治安处罚。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发现,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至今,仅有7起案件被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判刑。
其次,“虐童”行为难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受害人至少达到轻伤以上标准,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该罪。而虐待儿童行为分类中包括四种行为,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照顾。对于身体虐待达到了轻伤标准的可以定故意伤害罪,但是精神虐待、疏忽照顾和性虐待的情形则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进行规制。
再者,“虐童”行为不能完全与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相契合。在实施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实施剥夺受害人人身自由或侮辱受害人的行为,这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或侮辱罪。然而,“虐待”行为显然并不局限于“非法拘禁”或“侮辱”。因此,以这两个罪名认定“虐童”行为,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嫌。
此外,侮辱罪是公然地进行徘谤、侮辱他人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并不包括对身体进行殴打、伤害,这与虐待儿童中的行为并不能完全重叠,而且虐待儿童的行为还有很多是私密的、持续的长期行为,并不必然符合侮辱罪中的公然性。
增设虐待儿童罪将对犯罪分子形成法律震慑
早在2012年,就有媒体披露,中国约4成的儿童曾受到过不同形式的虐待,有4.4%受到过多种严重虐待。当时不少网民呼吁,虐待儿童罪入刑条件已经成熟。
近年来,虐待动物事件频发。2017年1月,云南省丽江市一女子购买一只英短猫,回家后又称养不起,要求店主退款被拒后将猫剥皮。2017年2月,四川宜宾市两名中学生,将一只流浪狗从约2米高的阶梯上用力摔下,随后将鞭炮塞进已经奄奄一息的小狗的嘴巴和耳朵里炸,两人还手持木棍对着小狗一顿乱打。2017年11月,辽宁大连华南晶品枫林小区南院内,三只即将送养的小猫被残忍地开膛破肚。但是对于这种恶行,除了社会谴责之外,并无其他有效解决方案。
朱列玉表示,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未将虐待动物的行为列为刑事犯罪,社会出现的严重伤害动物的行为无法在法律上得到有效制止,善良守法民众对此纵然愤怒、恐慌、心灵痛苦,却也莫奈其何。“建议尽快将虐待动物罪写入刑法,引导人心向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营造全社会崇德向善的和谐氛围。”朱列玉说。
虐待动物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群众利益
朱列玉认为,严重伤害动物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危害社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一些严重伤害动物的行为甚至还与犯罪行为相交织,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权益,危害公共秩序。
记者梳理案件发现,2015年12月,福建的邱某在用“毒狗针”偷狗时,误射中孕妇,随后孕妇死亡,造成一尸两命。2018年1月,一名骑摩托车男子在江苏扬州偷狗时被狗主人发现,并威胁狗主人说“你敢追,我就拿针毒你”,狗主人随后驾驶面包车追了上去,结果偷狗男子被撞倒身亡。
朱列玉表示,在许多地区,愈演愈烈的盗狗活动已成为一条分工严密、跨地域、暴力作案的黑色产业链的源头。各地偷狗团伙普遍使用带红外线瞄准的毒弓弩、飞镖、刀具甚至枪支盗、抢城乡居民豢养的犬只,采用套牌车等违法工具运输,流窜于城乡疯狂作案,致使乡村治安恶化。
据央视新闻网之前报道,2017年底,安徽淮南警方成功破获一起跨全国17个省的制售毒狗针大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现场查获问题狗肉约2吨,共查获毒狗针5余万支。
立法防止虐待动物是反暴力立法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
朱列玉代表认为,虐待动物的行为与人类社会中暴力犯罪的行为不但相似,而且可能有类似的心理特征。许多国家的专项研究也都表明,虐待动物的人对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高于常人数倍。可见,虐待动物行为加剧了人类社会的暴力犯罪倾向。
朱列玉表示,我国近年已加强了对反暴力、反恐方面的预防措施,包括立法防止家暴行为,以及对暴恐影音信息的打击。但对于虐待动物行为,至今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由于刑事法律缺失,这些伤害动物行为也导致公众的愤怒和恐慌,影响治安。为建立、完善我国的反暴力法律体系,亟须在刑法中加入必要条款,惩罚针对动物的犯罪行为。
虐待动物罪入刑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虐待、捕获、扣押、拘禁动物,这些犯罪行为可被视为轻罪或重罪,可处罚款2万美元和/或监禁1年。如被告被判缓刑,则必须负担罚款并填写法院判决的心理问题咨询。英国早在1911年就通过了《动物保护法》,2006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提出,对于忽视或虐待动物的行为要进行更严厉地处罚,包括最高罚款2万英镑,最长徒刑51周,并且终身禁养宠物。
开征房地产税是完善税制的必然手段
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王业强指出,去年中央经济会议提出“房住不炒”的住房属性,可以看出中央对房地产市场调控以及稳定房价的决心。伴随着住房功能属性的改变,住房制度必然也会相应的有所变化。
王业强指出,“2018年将成为我国1998年房改之后的重大住房制度改革年,在‘房住不炒’的大背景下,住房制度将从住房、土地制度改革、金融制度创新等多个方面入手,而房地产税则是完善住房制度的一个方面,是完善税制的必然手段。”
房地产税今年有望纳入立法
2017年底,财政部部长肖捷在《人民日报》的一篇撰文透露了房地产税的一些重要信号,也给房地产税如何开征指明了方向。
这也意味着,房地产税的开征范围以及征收方式已经明确。房地产税与现在正在征收的房产税将有实质性的区别,以往房产税只针对经营性的房产不涉及住房,而房地产税则是包括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
而上述提到的按照评估值征收实际上是对房屋持有环节的征税。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在持有环节中,会基于房屋的原值和现有价值,以及房地产市场所处的环境、周边同类房产的价值等进行系统评估,进而得出相应的纳税份额。换言之,评估值越大征收越多,评估值越小征收越少,符合持有环节征税的原理。
“由于牵涉到多方利益,草案一直未能进入人大一审”贾康说道。
王业强则表示,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随着住房制度的推开,今年房地产税有望逐步纳入立法。
“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是‘摸着石头过河’,由于我国的土地制度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个国家,这也决定了房地产税的征收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征收模式,因此房地产税的开征会是一个逐步探索并不断完善的过程。”王业强说道。
开征房地产税不一定会增加税负
而在2017年12月26日国土资源部举办房地产税设计会议中,与会学者也认为,从健全税制、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促进土地财政转型和房地产市场均衡协调发展等角度看,开征房地产税具有其现实必要性。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再次递交提案,请求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早在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应松年,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40多位法学学者、律师就联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时至今日,田文昌律师仍然强调程序公正的意义。他指出,没有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就限定人身自由,这是违背司法原则的一个问题,“由于它没有正当的司法程序,剥夺了自行辩护的权利,也剥夺了律师辩护的权利。”
朱征夫今年准备的一份提案,是请求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强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超越立法权限。
朱征夫提出,收容教育制度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规定,是行政法规而非法律,不能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所以它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一致。同时《宪法》也规定,维护《宪法》的尊严、维护法制的统一,这个制度的存在也与法制统一原则不一致。
朱征夫认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违背了《宪法》确立的法制统一原则,不仅没有纳入《行政处罚法》里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也打乱了《刑法》确立的刑罚秩序。我国《刑法》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处罚,有定罪免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不予关押的管制、缓刑,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征夫说:“犯罪行为都未必关两年,收容教育制度动辄把人关六个月到两年。按照公安部关于收容教育场所的规定,如果不服管理,还可以延长。这就把刑罚秩序打乱了。”
朱征夫曾在2014年、2016年、2017年两会期间,持续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在他看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一家即可决定而没有相应的监督,这种制度不应再继续存在。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朱征夫再度撰写提案,请求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3日下午在北京开幕。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在北京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谈到涉侨话题,建言提高侨益维护水平,完善涉侨法规。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侨联主席刘以勤表示,已有部分省市先行制定了保护华侨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并取得一定实效,她希望在全国层面启动华侨权益保护立法工作。
“中国目前正在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广大华侨华人是独特宝贵资源,维护华侨正当权益尤为重要。”刘以勤说。
同样关心侨法的还有中国侨联副主席朱奕龙,这是他以全国政协委员身份履职的第11个年头。他发现,近年来,随着世情国情侨情发展变化,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一些内容陈旧、概念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逐渐显现,影响了实施效果。他建议尽快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条款等内容。
和向红建议涉侨机构与社会保障、扶贫办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注重发挥侨务优势,以侨帮侨,同时调动散居归难侨的脱贫积极性。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侨联主席陈式海表示,希望将华侨文物资源和华侨村落的保护融入乡村振兴战略。他说,这既能留住海外中华儿女的乡愁,又能以侨乡特色旅游带动美丽乡村建设。
此外,致公党中央也提交了数件具有“侨”“海”特色的提案,聚焦构建离岸创新创业新模式吸引海外人才为国服务,以及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等话题。
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日前公布,建议在将要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宪法修正案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
专家认为,此举是对中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体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宪法是对国家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等重要问题的原则性、纲领性规定。”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向中新社记者说,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对国家政权体系的一个大的改变和增加,在过去“一府两院”的基础上现在增加“一委”,这是属于宪法层面的重大机构改革,必须在宪法中有所体现。
从具体层面看,《建议》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尤其是结合将要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看,杨小军说,这给监察法的立法提供了一个根本的遵循。
“宪法与监察法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宪法中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表述,应该成为总章程,而监察法是一个细化的子章程。”杨小军强调,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也理顺了法律间的逻辑关系。
同时,专家亦指出,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做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2016年1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幕拉开,以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为首批试点,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去年10月底,在总结三地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全国各地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目前,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完成了改革试点任务,建立起完整的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
“文物属国有资产,也是文化遗产,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可否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需要检察机关去研究和推进。”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红宇做客正义网、新浪网联合推出的“2018全国两会系列访谈”,就公益诉讼制度、律师执业权利救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建议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刘红宇认为,应该将文物保护也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她说,文物属国有资产,也是文化遗产,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可否将文物保护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纳入公益诉讼范畴,需要检察机关去研究和推进。
“公益诉讼是一个很新的领域,检察机关在加强培养人才的同时,还可以使用‘外脑’,聘请专家学者和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刘红宇还建议,检察机关要加强案件情况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案件是最好的法治教育。公益诉讼的发展与社会正义、民主法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要让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从业三十余年,刘红宇说起执业经历感触颇深,“我也曾经遭遇一些尴尬,为会见难、阅卷难以及取证难等问题而头疼。”她说,法治的进步应该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开始做起。
在刘红宇看来,律师执业面临的“三难”问题正逐渐得以解决,“这些变化,法律人确确实实感受到了。”她以立案举例说,目前立案已由审查制转为备案制,而网上立案、异地立案也成为可能,“立案难”问题正逐渐得以改变。
因认为律师行业缺乏专门的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近年来刘红宇一直建议通过制度建设让专门的部门来受理律师的投诉。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建立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
司改“硬骨头”考验改革者决心
2017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我认为,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是非常有序的,也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刘红宇说,从巡回法庭的增设可看到就地解决纠纷的成效,从员额制和工资制改革的初步完成可看到司法队伍的欣欣向荣,从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的构建可看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认可。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后改革”时代的摩擦、磨合、衔接问题也凸显出来。刘红宇认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全面实施,会带来审判监督深化完善问题,法官员额制实施带来的法官助理培养和初任法官选任衔接、审判辅助人员短缺、入额定终身等问题,“这一块块硬骨头考验着改革者的决心和智慧”。
“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既要靠制度的完善,也要靠人去执行。”刘红宇提出“入额即入学”,法官、检察官要注重提高能力。此外,还要在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方面下功夫,监察委员会、法院的审委会在转型期间要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别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当注重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营造法治氛围,不断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3月3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开幕会上,十二届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谈及未来五年政协工作建议时,特别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对此,赵大程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也是实现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中,起到思想基础作用的,就是提高公民法治素养。
据了解,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的新要求,并将“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对此,赵大程认为,提高公民法治素养是对过去强调增强公民法治观念的一个‘升级版’,它要求法治观念不但要在每一位公民思想上形成自觉,也要在行动上形成自觉。
“五年来,检察机关在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下称”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上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成绩有目共睹。希望在新时期,检察机关继续深化‘两法衔接’,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
“两法衔接”是促进依法行政重要抓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下,党中央多次对“两法衔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在陈文华看来,建立“两法衔接”机制,目的是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两法衔接”机制,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
“通过‘两法衔接’工作的推进,通过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监督纠正,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提高了执法透明度,另一方面也有力推进了中央层面的立法和制度设计。”高洁认为,强化“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一方面彰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同时也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正确性、规范性,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陈文华和高洁一致表示,当前,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党的十九大“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要求,依托“两法衔接”工作平台,切实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的合力,着力解决食药安全、环境保护等群众热切关心的民生问题。
检察机关建立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取得突破性进展
值得一提的是,为逐步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及侦查中遇到的难题,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于2015年12月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1月,最高检会同环保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不少省级检察院在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两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下发了一批实施细则。
“两个办法的出台十分及时,意义重大。”陈文华、高洁不约而同表示,两个办法的出台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完善了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和环保领域“两法衔接”长效机制,对全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标志性意义。
陈文华指出,检察机关在建立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办法出台后,重在落实。
“‘两法衔接’工作涉及面广,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牵头单位不明确,能否实现有效衔接,关键在于检察机关如何争取和推动。”对此,陈文华建议,在深化“两法衔接”工作中,各地检察院应当积极向地方党委汇报、向地方政府通报“两法衔接”工作计划和进展,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拓展“两法衔接”的广度和深度。
提高信息共享平台使用效率
“在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中,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借助信息科技的力量,消除信息孤岛现象,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的信息化和科学化,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陈文华特别指出。
正如陈文华所言,近年来,检察机关致力于“两法衔接”共享平台建设,建成不同层级的信息共享平台并投入使用,监督模式日益迈向现代化。
据了解,各地检察院在日常监督工作中,特别是在近年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通过查询“两法衔接”信息平台,摸排出一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案件线索,促进一批重大案件查处。
近年来,互联网以超乎想象的速度迅猛发展,在给社会的生产经营方式带来深刻改变的同时,也在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对财富形态的理解。十多年前,互联网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只是提供了人际交流便利的一个媒介,然而,时至今日,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空间,高度依存于互联网的财产形态不断生成。人类社会对互联网的依存度,已经不亚于对电力、交通、能源的依存度。在这种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可以说是“应运而生”。
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发生、发展以及惩治、预防的基本情况看,形成对这类犯罪的有效治理,今后应重点从四个方面着力:
二是有关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应当继续完善。客观地讲,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还存在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短板”。在刑事实体法方面,对于现行金融犯罪(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中的一些规定,有必要考虑,应否结合网络空间的变化进行调整,或者增设新的犯罪类型。现在有的网络平台提供高利贷业务,这本身就是为法律所不容许的,对于从事高利贷业务、情节恶劣的行为就应考虑予以犯罪化。例如,猖獗一时的“裸条贷”行为,就应该考虑予以犯罪化,仅仅以敲诈勒索罪处理,不能评价这种高利贷行为的危害性。比较而言,在刑事程序和证据法方面,更应当考虑如何适应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涉众性”问题。例如,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应当考虑采取刑事、民事程序相对分离的方式解决,这样更有利于化解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在证据法方面,对于包括互联网金融犯罪在内的所有网络犯罪认定,应当考虑调整事实认定思维和证据规则,换言之,不宜固守线下犯罪的证据规则,应当根据互联网行为的特点进行因应性的调整。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在现代法治体系中,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建立的通过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以切实保障个人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利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作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保障性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平等,旨在让经济困难的个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
经过二十多年的砥砺前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无到有,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援助范围和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可喜成就。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紧紧围绕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了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但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对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契机。
在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必须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出发,着眼大局,补短板、促发展,抓住机遇,迎头赶上,积极利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制度发展契机,根据法治建设面临的新实践、新需要,有组织、有重点地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第一,积极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援助是一项国家责任。该项责任的首要含义就是,通过国家立法切实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2012年12月20日,联合国第67届第60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下称《原则和准则》)。作为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原则和准则》在明确“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对于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后,在原则一中明确要求:“各国应当尽最大可能在本国法律体系中保障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包括酌情在宪法中保障这一权利。”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已经初步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的基本框架。但是,行政立法的属性决定了《法律援助条例》只能立足政府的职能就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问题作出规定,而无法解决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框架性问题,如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划分、法律援助律师的制度化激励机制等宏观制度安排问题。
同样,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必须以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质量为前提。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法庭审理是一种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司法裁判活动。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律师帮助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宪法性基本权利,是公正审判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因此,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的审判。然而,实证数据表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的刑事案件根本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
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尤其需要注意缺少律师辩护这块“短板”。就此,需要特别强调两点:一是正确认识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是将法律援助制度纳入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局,结合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第三,构建体系化的法律援助质量保障体系。法律援助服务旨在通过无偿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因此,法律援助服务尽管是无偿的,也必须体现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符合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评估无疑是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质量评估只是一种事后的监测、督促手段;评估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因此,为了切实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必须建立一套以“资质—培训—评估”为基本要素的体系化保障制度。具体包括:(1)建立法律援助律师的资质标准,明确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具备一定的执业年限,并参加了相应资质培训。其中,对于未成年人、妇女等特殊受援群体的援助律师,还应当设置专门的资质培训课程。(2)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培训制度,为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有针对性的执业技能培训。(3)着力加强国家法律援助办案支持平台建设,为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及时的智力支持和帮助。(4)完善第三方评估等法律援助案件评估制度。
第四,从制度上解决法律资源分布不均衡问题。在法律服务市场规律的驱动下,律师资源的地域分布必然存在多少不均、不平衡的现象。因此,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任务之一,即通过具体制度设计,通过国家法律援助资源的统一调配,从制度上解决部分地区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
人民在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法院如何回应?现代社会已全面步入信息化时代,法院工作如何快步跟上?这是目前法院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河北法院交出一份不俗的答卷:2013年至2017年,河北法院共新收各类案件372.38万件,审执结372.87万件,比上一个五年分别上升53.22%和51.94%;经第三方评估,河北法院司法公开评估平均得分由2014年的75分上升到2017年的90分。
这样的成绩,与河北法院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密不可分。3月6日,《法制日报》记者来到河北代表团驻地,围绕“智慧法院”建设,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卫彦明。
自主创新六大系统
记者:2016年在乌镇召开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您就河北的“智慧法院”建设作了主题发言。请问河北法院在推动“智慧法院”建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目前进展如何?
卫彦明:近年来,河北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审判执行质效需求、审判管理工作需求为导向,不断驱动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创新发展。目前,我们已构建起五大网系、八大平台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体系,完成六大创新,实现了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河北法院自主完成了六大创新,驱动着河北“智慧法院”的创新发展。这就是智审系统、庭审自动巡查系统、审判风险防控系统、便携式数字法庭、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三方远程庭审。其中,“智审系统”和“庭审自动巡查系统”曾经在2016年11月亮相乌镇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世界各国来宾的一致好评。
全面提升审判质效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亮相互联网大会的“智审系统”的详细情况,它如何在审判管理中发挥作用?
这套系统迄今已经帮助河北三级法院法官办理案件超过67万件,生成各类文书430余万件,案头工作量减少三分之一,事务性工作量减少20%,受到一线办案法官的广泛好评。
记者:据了解,河北法院的一个自主研发设备曾经把三沙市永兴岛上的庭审实况实时传到最高人民法院。
卫彦明:2016年3月29日,依靠河北法院研发的“便携式数字法庭”,三沙群岛法院庭审现场音视频成功传回最高人民法院,为推进全国法院可视化网络全覆盖作出积极贡献,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
这套“便携式数字法庭”看起来是一个箱子,但它能够实现数字庭审无线回传,成本低廉,功能强大,可以和执行指挥系统融合实现图像的无线传输,不但把数字法庭建设成本降低了80%,而且解决了部分边远地区法庭四级网络不通的难题,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乡镇法庭、狱内科技法庭、刑事速裁三方庭审。
河北法院还将便携式数字法庭与其他硬件设备相结合,建成移动办公服务平台,实现了偏远山区人民法庭与法院专网的连接,打通了法院专网的“最后一公里”。这样,河北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法院专网全覆盖,“不分室内户外,无论天南海北,只要一个箱子在手,每庭必录、专网办公全部搞定”。
诉讼服务网上办理
记者: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河北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带来了哪些好处?
卫彦明:河北法院进行“智慧法院”建设的初衷就是要破解便民程度不够、审判过程监督不严等瓶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基于此,河北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完成了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了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证据交换、电子送达等多项24小时的网上诉讼服务功能,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与法院沟通互动。
深化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重要手段,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律师正在享受法院信息化所带来的便利。河北法院着力打造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直播公开、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和司法拍卖6大平台。全面推进全省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是河北法院积极推进阳光化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打下了扎实基础,得到了当事人、律师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认可。
此外,在六大系统创新的基础上,我们还依托人民法庭和“一乡一法庭”优势,首创“互联网+诉非衔接”多元化解纠纷新模式,不仅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依法高效的新渠道,也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法治建设、平安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部长通道”上,司法部部长张军说,监狱管理既要实现底线安全,还要对社会安全、治本安全负责,进而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
离监探亲,是指准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暂时离开监狱、探望亲属,是监狱对罪犯的一种狱政奖励。
面对记者这样是否有风险的提问,张军说,经过监狱体制改革,我国已经实现了对罪犯“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的底线规则。今年的罪犯离监探亲活动,100%的罪犯主动按时返回监狱,体现的是新时代监狱执法工作法与情的融合,折射的是监狱践行治本安全观的开放姿态,以后要逐步实现制度化、常态化。
“让社会的春风透进高墙,依靠社会力量,实现对犯罪个体的感化。”张军说,目前我国监狱假释罪犯的比例明显偏低,只有约2%的假释罪犯,今后要大幅度提升。这些假释罪犯出去以后,把未执行完的刑期作为考验期,如果违反还要送回监狱。通过在社区矫正,让社会介入罪犯的改造,使其逐步回归社会,从而实现治本安全。
张军说,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需要更丰富、水准更高,为老百姓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法律服务,是司法机关的责任。
当天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张业遂在会上作出如上表述。
张业遂还介绍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修改了企业所得税法,加上此前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已经制定了6部税收法律。他说,今年还将制定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等,将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3日经过人民大会堂“部长通道”时表示,将继续扩大中医药覆盖面,加强基层中医药人员培训,引导更多城市医院优质资源下沉到基层,让老百姓更好地在家门口接受中医药服务。
王国强说,中医药服务源头活水在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我国大力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目前,全国90%以上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60%以上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下一步,在解决中医药服务“有没有”基础上,要着重解决“好不好”的问题。
国家文物局有何举措守住文物安全的底线?在3日的“部长通道”上,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说,文物安全是文物工作的底线、红线和生命线,文物安全工作永远是零起点。
火灾事故与文物古建筑是天敌。前不久,国家文物局向社会公布了2017年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许多古建筑被大火损毁。值得注意的是,在近些年的文物火灾事故中,被用做宗教活动的古建筑火灾事故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另外,一些地方盲目谋求经济发展,在建设活动中破坏拆除文物及其原生环境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
张业遂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大会会期15天半,这主要是由大会的议程决定的。
针对记者提出的中国国防预算增加的问题,张业遂表示,近年来,中国适度加大国防投入,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为了弥补过去投入的不足,主要用于更新装备、改善军人生活待遇和基层部队训练生活条件。中国的国防投入水平低于世界主要国家,“中国始终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的发展不会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
谈及制定监察法、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时,张业遂表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在回答“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当中,人大会有什么样的新作为”时,张业遂介绍,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紧盯环保工作不放松,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审议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努力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3月5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会议结束后,北大厅“部长通道”开启,记者在这里采访列席会议的国务院各部委负责人。交通运输部长李小鹏第三个来到“部长通道”
记者提问:请李部长介绍一下北京到雄安的城际铁路建设情况。另外,有没有规划雄安新区到其他城市的城际铁路?
交通运输部长李小鹏:我们要推动一批重点骨干交通项目的建设,比如京雄高速公路。我们要提升服务品质,促进环保、生态建设。一定努力建设交通骨干网络,为雄安的发展服好务。
记者提问: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农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交通运输部长李小鹏: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到四百万公里,这为农民致富、农村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但我们也认识到,农村公路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足和问题。我们的发展措施有:农村公路的建设要尽量向进村入户倾斜;2020年,具备条件的村,要通客车等等。
记者提问:共享单车的管理还不够到位,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金句一
“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安全等法规标准,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
原文:
继续破除无效供给。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安全等法规标准,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今年再压减钢铁产能3000万吨左右,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左右,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加大“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力度,做好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加快消化粮食库存。减少无效供给要抓出新成效。
金句二
“决不允许假冒伪劣滋生蔓延,决不允许执法者吃拿卡要。”
金句三
“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各类证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使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必须到现场办的也要力争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机构机制改革,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通信息孤岛。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各类证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要破障碍、去烦苛、筑坦途,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金句四
“有悖于激励创新的陈规旧章,要抓紧修改废止。”
落实和完善创新激励政策。改革科技管理制度,绩效评价要加快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对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有悖于激励创新的陈规旧章,要抓紧修改废止;有碍于释放创新活力的繁文缛节,要下决心砍掉。
金句五
“对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甄别纠正。”
金句六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快技术、土地等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深化资源类产品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要用有力的产权保护、顺畅的要素流动,让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竞相迸发。
金句七
“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抓紧制定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个人所得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使财政资金花得其所、用得安全。
金句八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
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取得明显进展。当前我国经济金融风险总体可控,要标本兼治,有效消除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内控。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金句九
“严禁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等行为。”
严禁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等行为。省级政府对本辖区债务负总责,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各负其责,积极稳妥处置存量债务。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今年安排地方专项债券1.3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5500亿元,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平稳建设,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我国经济基本面好,政策工具多,完全能够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金句十
“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改进考核监督方式。”
加强扶贫资金整合和绩效管理。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改进考核监督方式。坚持现行脱贫标准,确保进度和质量,让脱贫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金句十一
“严格环境执法。”
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成造林1亿亩以上,耕地轮作休耕试点面积增加到3000万亩,扩大湿地保护和恢复范围,深化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严控填海造地。严格环境执法。我们要携手行动,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金句十二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改善供水、供电、信息等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农村公路20万公里。稳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厕所革命”。促进农村移风易俗。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金句十三
“对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
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消费升级,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增加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供给。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推动网购、快递健康发展。对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
金句十四
“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坚决扞卫自身合法权益。”
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中国坚定不移推进经济全球化,维护自由贸易,愿同有关方推动多边贸易谈判进程,早日结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加快亚太自贸区和东亚经济共同体建设。中国主张通过平等协商解决贸易争端,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坚决扞卫自身合法权益。
金句十五
“让问题产品无处藏身、不法制售者难逃法网。”
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方式,注重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提升监管效能,加快实现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让问题产品无处藏身、不法制售者难逃法网,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全。
金句十六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落实普法责任制。”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社区治理。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促进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健康发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落实普法责任制。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儿童、尊敬老人、爱护残疾人的良好风尚。
金句十七
“创新信访工作方式,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创新信访工作方式,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做好地震、气象、地质等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金句十八
“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惩治盗抢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惩治盗抢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整治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传销等突出问题,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金句十九
“有权不可任性,用权必受监督。”
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权不可任性,用权必受监督。
金句二十
“政府要信守承诺,决不能‘新官不理旧账’。”
政府要信守承诺,决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凡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深入听取各方意见包括批评意见。人民政府的所有工作都要体现人民意愿,干得好不好要看实际效果、最终由人民来评判。
金句二十一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惩治各类腐败行为。”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整治“四风”,特别是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审计监督。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惩治各类腐败行为。政府工作人员要廉洁修身,勤勉尽责,干干净净为人民做事,决不辜负人民公仆的称号。
金句二十二
“给积极干事者撑腰鼓劲,对庸政懒政者严肃问责。”
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深化机构改革,形成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中国改革发展的一切成就,都是干出来的。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说,为人民干事是天职、不干是失职。要完善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给积极干事者撑腰鼓劲,对庸政懒政者严肃问责。决不能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决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
金句二十三
“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我们要认真落实侨务政策,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为他们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创造更好条件,激励海内外中华儿女同心奋斗、共创辉煌。
金句二十四
“继续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
法治,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占据的分量日益加重。
3月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在这份赢得掌声多达五十余次的工作报告中,法治元素随处可见。
明确提出“依宪施政”
“从报告传达出的信息可见,这一届政府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视程度非常之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沈开举教授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报告最大的法治亮点是提出了‘依宪施政’,过去在工作报告中提‘依法行政’比较多。”
在此之前,我们已经有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论断。2014年12月3日,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在沈开举看来,现在提出“依宪施政”,填补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空白。“这代表着政府对于宪法的尊重。而尊重宪法权威,对于保障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对于建设法治政府都至关重要。”沈开举说。
报告要求,2018年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在沈开举看来,这一要求与党的十八大报告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有关要求相契合,也是对上述要求的严格落实。
简政放权成绩突出
仅2017年一年,法治政府建设就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令许多政协委员印象深刻的是,报告中提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法律95部,制定修订行政法规195部,修改废止一大批部门规章。省、市、县政府部门制定公布权责清单。开展国务院大督查和专项督查,对积极作为、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和政策激励,对不作为的严肃问责”。
“如此大规模的立法修法活动,加上以前少有的国务院大督查和专项督查,对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非常有效。”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说。
很多委员认为,本届政府在简政放权方面的成就是突出的一笔。
李克强总理在报告中指出,针对长期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弱服务问题,我们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微观管理、直接干预,注重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五年来,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削减44%,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减少90%,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压减74%,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大幅减少。
法治方式被广泛运用
“通篇下来,就连经济、社会内容的背后都渗透着法治的精神。”曹义孙说。
例如,报告说,“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安全等法规标准,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
……
曹义孙注意到,在处理与港澳台的关系以及与国际关系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也扮演着关键角色,发挥着重要功能。
比如报告中说:“继续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中国主张通过平等协商解决贸易争端,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坚决扞卫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对于法治的高度重视与充分运用,我们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治理体系,包括乡村治理体系、市场治理体系、政府治理体系、民族治理体系,乃至世界治理体系中都有我国的贡献。”曹义孙说。
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
在一些看起来与“法”关系不大的表述后,其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却非常密切。例如,李克强总理强调,政府要信守承诺,决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在沈开举看来,这也是政府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举措。虽然这些年我们看到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许多成就,比如,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效率政府等的建设都颇有成效,但诚信政府建设还有待进一步推进。不要忘了,“法治政府必须是诚信政府”,政府要做全社会信守规则与承诺的楷模。
沈开举说:“官是政府的官,是政府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因为换了人就不认旧账了。”他认为,禁止“新官不理旧账”,对于解决政府做“老赖”的问题也有很大意义,有利于督促政府严格依法办事,履行法院判决。
较之于“乱作为”来说,“不作为”之类的现象相对较多。李克强总理指出,“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说,为人民干事是天职、不干是失职。要完善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给积极干事者撑腰鼓劲,对庸政懒政者严肃问责。决不能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决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法制网)
全面深化改革服务“28条意见”、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18条意见”、服务健康中国“20条意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22条意见”……五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先后颁布和实施了11个政策指导和服务保障意见(下称11个“意见”),主动贴近、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赢得各方肯定。在今年的两会上,谈及11个“意见”,代表委员们纷纷点赞。一些企业界代表委员说,这是检察机关送给企业的11个“法治大礼包”。
顺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助力改革护航国家战略实施
五年来,我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全面深化改革,啃下了不少硬骨头,发展动力不断增强。
“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需要创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等政法部门要把自身工作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思考、谋划和推进,履职尽责,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刘尚希表示,在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方面,检察机关近年来做了大量的工作值得肯定,其中,最高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的意见》,十分必要。
“一带一路”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的突破口。据了解,为了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有序推进,最高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迈向更高水平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院长韩恩厚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认为,检察机关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对此,多位代表委员表示,相信在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保障下,各类侵犯百姓生命健康的犯罪会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向善向上,国家必将生机勃勃、走向繁荣富强”。
强化产权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产权一词频频出现,报告特别强调“对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甄别纠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为一名企业负责人,我觉得稳定、宽松的创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尤为重要。”全国政协委员、佳都科技董事长兼CEO刘伟希望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继续强化落实产权保护,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企业家的财产财富安全感。
“近年来,检察机关还积极推动律师代理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在涉产权案件办理各个环节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作为一名律师,我深深体会到了检察机关保护产权的决心。”方燕说。
助力完善金融监管,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2015年至2017年间先后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为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结合在司法办案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找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的切入点、着力点,将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标准、量尺,既敢于担当,强化检察监督,又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经济发展,我对检察机关做的工作非常认可。”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卫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第三十二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三条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第三十四条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十六条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三十九条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第四十条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第四十五条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3月5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第一,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再往前追溯,1982年宪法是对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具有显着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第二,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总的看,4次宪法修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通过4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着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
在党的十九大文件起草和形成过程中,在全党全国上下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过程中,都有许多单位和同志提出,应该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必要的修改完善,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国家根本法确认下来,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
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于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在作说明时说,宪法修改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党中央确定的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贯彻和体现上述总体要求,这次宪法修改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宪法第六十四条对宪法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修宪工作程序和机制。先形成《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经党中央全会审议和通过;再依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既要适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要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做好宪法修改工作,必须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
四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者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作修改,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形成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和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过程,很好贯彻和遵循了党中央确定的上述总体要求和原则。
关于中央修宪建议和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形成过程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在作说明时说,2017年9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对宪法适时作出必要修改。为此,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张德江同志任组长,栗战书、王沪宁同志任副组长,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参加。
根据党中央对宪法修改的部署,2017年11月13日,党中央发出征求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通知,请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在精心组织讨论、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宪法修改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共提交书面报告118份。受党中央委托,中央统战部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梳理,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共提出修改意见2639条。宪法修改小组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确定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深入研究、扎实工作,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了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12月12日,根据党中央决定,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就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反馈书面报告118份,共提出修改意见230条。党中央还以适当方式征求了党内部分老同志的意见。
12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当面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党外人士提交了书面发言稿10份。
2018年1月2日至3日,根据党中央安排,张德江同志主持召开4场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智库和专家学者、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同志对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的意见和建议。与会同志提交书面材料52份。
对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宪法修改小组认真汇总梳理,逐条进行研究,对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审议了修改后的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
2018年1月18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张德江同志就建议草案向全会作了说明。1月26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1月29日至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宪法修改小组副组长栗战书同志受中共中央委托,就中央修宪建议向常委会作了说明。会议讨论了中央修宪建议,一致表示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宪法修改工作的决策部署,一致赞同党中央确定的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一致认为中央修宪建议是成熟的。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中央修宪建议为基础,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会议审议和表决,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内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在作说明时说,宪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把“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有利于从宪法上确认这一重要理论成果,更好发挥其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作用。
(二)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相适应,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主要考虑是: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奋斗目标。作这样的修改,在表述上与党的十九大报告相一致,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三)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主要考虑是: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四)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六)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正确把握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为我国发展拓展广阔的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七)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主要考虑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八)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主要考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作这样的修改,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十)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设区的市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体现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更为有效地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规范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全国人大先后4次作出修正,共通过31条宪法修正案,31条宪法修正案单独排序。其中,1988年修正案2条,即第一条和第二条;1993年修正案9条,即第三条至第十一条;1999年修正案6条,即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2004年修正案14条,即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因此,现在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从第三十二条起排列条序,共21条宪法修正案,即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7日在北京表示,中国修改宪法的时机是成熟的,在思想、理论和实践各方面都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宪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他认为,此次宪法修改适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他强调,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并就此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要更加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作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他表示,宪法法律至上可以包含中国共产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两个方面的内容。“宪法所调整和规范的重要内容,就是党的事业;宪法所保障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只要我们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就能够有效地推进党的事业,保障人民的利益。”
二是要更加重视宪法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实质性作用,切实做到重大改革于宪有据、于法有据。
他指出,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于宪有据,这是近年来中共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一以贯之的一条基本原则。“这次宪法修正案(草案)的重点之一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
三是要更加重视宪法在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方面的保障性作用,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为改革开放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熊选国认为,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显着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首先,现行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的执政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其次,现行宪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现行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包括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同时,现行宪法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背景下出台的,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作了四次修改,把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及时反映到宪法中。
把创新理论上升为宪法规定
熊选国认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更好为新时代伟业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必须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党和国家事业这些重要发展变化,都需要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及时转化为宪法规定。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活动准则和共同遵循。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充分反映和回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宪法修改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规律且行之有效的原则和程序。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二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三是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熊选国认为,我们要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工作。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增强宪法自信自觉。要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不断增强宪法意识。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与履职尽责有机结合。
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和水平。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工作体制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河南代表团与代表们一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完全赞成、衷心拥护宪法修正案草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做宪法的坚定扞卫者、忠实践行者、积极宣传者。
周强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有利于使宪法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地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宪法修正案草案站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现行宪法作出修改,体现了党在新时代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
周强指出,宪法修正案草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大法,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修改国家主席、副主席任职方面有关规定,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各项规定等,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宪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有利于促进全党全国人民思想更加统一、行动更加有力,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共同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这一表决结果充分说明,宪法修正案顺应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心声。
代表委员和广大干部群众一致认为,经此修改,我国宪法更好地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更好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地适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具有坚实基础、显着优势、强大生命力,对于我们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意义。
宪法修正案顺应历史、适应时代、凝聚党心民心
历史定格在11日15时52分。当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王晨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时,人民大会堂会场顿时响起热烈的掌声。
持久的雷鸣般的掌声,是对这一高票通过结果的最好注解。
“坚决拥护、完全赞成!”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谈绪祥激动地说,“这一结果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全面反映了时代的需要。”他说,这次修改,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载入宪法,顺应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需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代表委员和广大干部群众认为,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对于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具有重大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巍十分振奋。“宪法修正案高票通过,完全表达了人民的意愿。”他说,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这是符合我国国情、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是保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使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更加稳定,更符合全党、全民、全军的共同意志和共同要求。
宪法修正案高票通过的消息,经由互联网、电视等媒介传向全国全世界,广大干部群众欢欣鼓舞。大家坚决拥护这一结果,认为这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甘肃省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主任陈永胜强调说,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对这一点,我们理直气壮,充满自豪。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对宪法修正案表决通过反响热烈。全体代表表示,这充分反映了宪法修改顺应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需要,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一致心声。
“这次宪法修改更好体现了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我们衷心拥护宪法修改,并将推动宪法精神在军队全面贯彻落实,推进新时代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全国人大代表、西藏军区副司令员汪海江说。
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修正案通过的消息,让四川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群众倍感振奋。“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使我们更加坚定了‘四个自信’,更加自觉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新时代的实践。”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州委常委、冕宁县委书记刘俊文说,当前,凉山州处在打赢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我们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脱贫奔小康的强大思想武器,促进思想脱贫和精神脱贫。
“宪法修正案表决通过,是大势所趋、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全国人大代表、湖南怀化市委副书记邹文辉说,这必将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我们党治国理政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带领下,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把这些重大变革体现在宪法中,宪法就一定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成都市武侯区纪委常委张杰表示,宪法修正案高票通过,顺应了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要求,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全体人民要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权威也在于实施。代表委员和广大干部群众表示,要以宪法修正案高票通过为起点,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把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憬宏表示,加强宪法实施,首先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做到重大改革依法有据、依宪有据,更好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全国政协委员、华东交通大学副校长张玉清认为,高校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实施是向广大学生普及宪法知识的重要契机。“教育工作者要在日常教学、管理中体现宪法精神的价值导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观念,让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成为广大师生的自觉行动。”
“宪法修改不仅关系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也与人民福祉紧密相连。宪法修正案高票通过,让我们对未来更有信心,对如何正确开展基层工作心里更有数了。”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扎毕拉胡嘎查党委书记斯琴巴特尔说,“作为一名基层共产党员,我不仅自己要在工作生活中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还要将宪法修正案向广大基层群众普及宣传,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宪法意识。”
“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说,“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能够亲历宪法修改,我感到无比自豪。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践行宪法精神,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更大贡献。”
宪法修正案严格按法定程序审议通过
“宪法的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喜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顺利完成的第一项重要议程。”沈春耀说,宪法修正案的审议通过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他介绍,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7日上午、下午,各代表团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共有2400多名代表发表审议意见。8日下午,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和主席团会议先后听取了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汇报,提出了主席团关于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报告和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9日上午,各代表团审议这一报告和宪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稿。10日下午,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和主席团又先后召开会议,再次听取大会秘书处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审议情况的汇报,提出了建议表决稿,决定再次由各代表团审议。11日上午,大会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情况,决定提请本次大会表决。
沈春耀说,表决同样非常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产生了35位总监票人、监票人。无记名投票方式,即每一个代表都有一张宪法修正案表决票,可以投赞成,也可以投反对,也可以投弃权,严格依法按程序。”
他介绍,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修改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实现国家指导思想与时俱进
沈春耀说,这次修改宪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这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
“我们国家宪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明确规定国家的指导思想。”沈春耀说,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宪法修正案载入国家根本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与时俱进。
沈春耀介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博大精深,党的十九大作了系统的阐述,这次宪法修正案中的很多内容,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体现。
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性、全面性、时代性
沈春耀说,宪法修正案在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性,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性,即党的领导体现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这一表述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时代性,所以这次修改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定在原有基础上的进一步加强、深化和拓展,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沈春耀说。
沈春耀还说,宪法修正案对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完善是健全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这种修改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完善国家的领导体制,也有利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设立监察委员会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重要任务
宪法修正案通过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
郑淑娜说,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目标就是要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基本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设立监察委员会。设立监察委员会涉及国家机构职权的重大调整和完善,所以需要做好顶层设计,这个顶层设计就是要在宪法中作出规定。
她说,21条的宪法修正案中,有11条涉及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在国家机构这一章中专门增加了监察委员会这一节。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性质、地位及其工作原则、领导体制,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关系都作出了规定。
“这次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为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郑淑娜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具有重要意义
沈春耀介绍,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中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得到了很多代表积极响应,大家觉得这个举措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
他说,把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这个层面上首次出现“宪法”二字,是加强全国人大宪法方面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
沈春耀说,我们建立了一整套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很重要的一个功能是要推动宪法实施。宪法方面工作还包括宪法监督、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配合宪法宣传等。党的十九大对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提出了新要求,有关宪法方面的工作将会得到加强和提升。
宪法宣誓制度入宪是对这一制度的加强和提升
沈春耀说,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权威。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做出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两年多来,全国各级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依法进行宪法宣誓,2016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迄今已举行了12次45人次的宪法宣誓。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举行宪法宣誓仪式,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沈春耀说,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宣誓制度,此次在宪法中把这个制度确定下来,是对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加强和提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听取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表决大会关于设立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表决大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草案,表决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两个名单草案。
以下为直播实录:
李建国:
一、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一)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三)制定监察法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四)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五)制定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二、监察法草案起草过程、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监察法立法工作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抓总,在最初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的时候即着手考虑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问题。中央纪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办公室等有关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监察法立法工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监察法起草和审议工作作为最重要的立法工作之一。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后,中央纪委机关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共同组成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工作专班进一步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吸收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监察法草案。
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月29日至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改精神作了进一步修改。2018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监察法草案发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代表们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读讨论,总体赞成草案,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作了汇报。2018年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原则同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并作出重要指示。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了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
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监察法立法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遵循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监察法草案及表述均与本次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认真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使草案内容科学合理、协调衔接,制定一部高质量的监察法。
三、监察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监察法草案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草案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草案第二条)。
(二)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关于监察工作的原则。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草案第四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草案第五条)。
关于监察工作的方针。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草案第六条)。
(三)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草案第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草案第十一条)。
(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五)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草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草案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六)严格规范监察程序
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草案在监察程序一章中,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草案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七)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一是接受人大监督。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草案第五十三条)。
二是强化自我监督。草案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草案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草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草案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草案第五十四条)。
三是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草案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四是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草案第八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等9种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草案第六十五条)。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草案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作为国家反腐败立法,监察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备受瞩目。
——焦点1
为何立法: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反腐败
《草案》提出,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腐败力度空前。5年立案审查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处分153.7万人,取得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并巩固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张硕辅表示,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这对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
——焦点2
为何成立监察委: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
《草案》说明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一是监察范围过窄;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
监察法《草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任正晓表示,成立监察委员会,同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焦点3
如何实现监督全覆盖: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草案》说明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委统战部长冀国强说,反腐败只有全覆盖,才能零容忍。监察法保证监督力量能延伸和覆盖到所有公职人员,促进监督体制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
——焦点4
监察委如何开展监督:可采取谈话、讯问等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
《草案》提出,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草案》说明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用留置取代“两规”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是运用法治思维反腐的具体举措。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表示,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察委一系列调查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把反腐败纳入法治轨道。
——焦点5
监察委如何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追逃、追赃、防逃三管齐下
《草案》提出,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中央追逃办数据显示,2017年,共追回外逃人员1300名,追赃金额9.8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杨秀珠、李华波、王国强、黄玉荣等“百名红通人员”归案已过半。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行说,监察法《草案》将反腐败国际合作独立成章,从追逃、追赃、防逃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彰显了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反腐决心。通过监察委员会的统筹,将提高海外追逃追赃的有效性,坚决不让海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焦点6
谁来监督监察委: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明确制约机制
《草案》提出,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草案》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8年3月20日
根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5.中国人民银行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国务委员王勇
各位代表:
我受国务院委托,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向大会作说明,请予审议。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要求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明确职责。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这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就统筹推进党政军群机构改革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总的考虑是,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构建起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
(一)组建自然资源部。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方案提出,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其主要职责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履行全民所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组建生态环境部。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方案提出,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标准,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组织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
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三)组建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方案提出,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战略、规划和政策,监督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等。
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不再保留农业部。
(四)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为增强和彰显文化自信,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方案提出,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宣传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工作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实施文化资源普查、挖掘和保护工作,维护各类文化市场包括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等。
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为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方案提出,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等。
保留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民政部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方案提出,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指导全国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维护以及纪念活动等。
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制定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
考虑到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防灾救灾联系紧密,划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八)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更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优化配置科技资源,推动建设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方案提出,将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科学技术部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以及科技发展、基础研究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组织协调国家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编制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牵头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等。
(九)重新组建司法部。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统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法律事务管理和普法宣传,推动政府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方案提出,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十)优化水利部职责。考虑到三峡主体工程建设任务已经完成,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工程已经竣工,方案提出,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
不再保留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十一)优化审计署职责。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整合审计监督力量,减少职责交叉分散,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盲区,增强监督效能,方案提出,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相应对派出审计监督力量进行整合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审计署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宪法修正案有关规定,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此,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
各位代表,按照上述方案,新组建或重新组建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科学技术部、司法部、水利部、审计署;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这些机构的调整和设置,请大会审议。
二、关于国务院其他机构调整
(一)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关键环节。为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推动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统一登记市场主体并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统一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等。
考虑到药品监管的特殊性,单独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二)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为加强新闻舆论工作,加强对重要宣传阵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的作用,方案提出,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广播电视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监管、审查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等。
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三)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加强国家储备的统筹规划,构建统一的国家物资储备体系,强化中央储备粮棉的监督管理,提升国家储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方案提出,将国家粮食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等职责,以及民政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管理,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和中央储备粮棉行政管理等。
不再保留国家粮食局。
(七)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随着我国综合国力进一步提升,来华工作生活的外国人不断增加,对做好移民管理服务提出新要求。为加强对移民及出入境管理的统筹协调,更好形成移民管理工作合力,方案提出,将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整合,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协调拟定移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出入境管理、口岸证件查验和边民往来管理,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难民管理、国籍管理,牵头协调“三非”外国人治理和非法移民遣返,负责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境)服务管理,承担移民领域国际合作等。
(八)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统筹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方案提出,将国家林业局的职责,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生态保护和修复,开展造林绿化工作,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等。
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九)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是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为解决商标、专利分头管理和重复执法问题,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方案提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十)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隶属关系。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监督,理顺职责关系,保证基金安全和实现保值增值目标,方案提出,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由国务院管理调整为由财政部管理,承担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主体责任,作为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十一)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此外,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其他一些机构也作了调整。
各位代表,按照上述方案,组建或重新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外的国务院所属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总的看,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聚焦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既立足当前也着眼长远,优化了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理顺了职责关系。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通过改革,国务院机构设置更加符合实际、科学合理、更有效率,必将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的各项任务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9日下午3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是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五年,也是人民法院工作发生深刻变化、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五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率、队伍素质能力和司法公信力。2013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2383件,审结79692件,分别比前五年上升60.6%和58.8%,制定司法解释119件,发布指导性案例80件,加强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896.7万件,审结、执结8598.4万件,结案标的额20.2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58.6%、55.6%和144.6%。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各级法院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48.9万件,判处罪犯607万人,努力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等犯罪。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放在第一位,加大反恐怖反分裂反邪教斗争力度,依法严惩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意见,依法严惩天安门“10·28”、昆明“3·01”等暴恐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坚持“打虎拍蝇”不放松,对腐败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健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机制,严厉打击和震慑腐败分子。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审结贪污贿赂等案件19.5万件26.3万人,其中,被告人原为省部级以上干部101人,厅局级干部810人。依法审理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令计划、苏荣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在白恩培案中首次依法适用终身监禁,彰显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判处罪犯1.3万人。依法审理贪污扶贫款、农资补贴等犯罪案件,严惩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审理任润厚等案件,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依法审理“红通1号”杨秀珠等案件,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正义的审判。
严惩电信网络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意见,依法惩治网上造谣、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依法审理“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案件,净化网络空间,决不让网络成为法外之地。坚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出台适用法律意见,审结徐玉玉被诈骗等案件1.1万件。出台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司法解释,严惩泄露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信息等犯罪行为,维护公民信息安全。
二、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坚决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加强审判监督,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再审改判刑事案件6747件,其中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9件78人,并依法予以国家赔偿,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以纠正错案推动法治进步。深刻汲取教训,出台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对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措施。认真落实习近平主席特赦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依法特赦罪犯31527人。落实公开审判、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联合司法部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完善社会调查、轻罪记录封存等机制,积极开展回访帮教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连续5年下降,有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台加强司法救助意见,发放司法救助金26.7亿元,帮助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受害人摆脱生活困境,加强权利救济,传递司法温暖。
三、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1643.8万件,同比上升53.9%。积极开展破产审判工作,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出台“执行转破产”意见,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审结破产案件1.2万件,重庆钢铁、东北特钢等破产重整案取得良好效果。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规范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审结买卖合同案件410.6万件,促进公平交易。审结房地产纠纷案件132.1万件,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依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出台加强金融审判工作意见,审结借款、保险、证券等案件503万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审结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等案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融资租赁案件法律适用规则,支持和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审结民间借贷案件705.9万件,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审结互联网金融案件15.2万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严惩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北京等法院审结“e租宝”非法集资案,山东法院审结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切实维护金融安全。
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产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出台加强产权司法保护17条意见,依法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从严惩治损害企业家、创业者合法权益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3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直接提审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发布7个保护产权典型案例。出台改善营商环境、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等意见,制定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10条具体措施,发布10个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着力营造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法治环境。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作用,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8.3万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探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措施,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依法审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出台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等意见,制定环境公益诉讼等司法解释,审结环境民事案件48.7万件,坚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1万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383件、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52件。江苏、浙江、贵州等法院探索实施环境修复司法举措,促进生态保护。宁夏法院审结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督促8家企业投入5.69亿元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7.5万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解决纠纷。完善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支持仲裁在涉外纠纷化解中发挥更大作用。服务海洋强国战略,审结一审海事案件7.2万件,有力维护我国海洋安全和司法主权。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1.5万件,举办中国-东盟大法官(南宁)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苏州)会议、丝绸之路司法合作(敦煌)论坛等国际司法会议,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91.3万件,同比上升46.2%,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司法审查支持“放管服”改革,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妥善审理征地拆迁等案件,支持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配合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并重,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努力方便群众诉讼。推广安徽合肥“互联网+诉讼服务”经验,全国86%的法院建立信息化诉讼服务大厅,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方便快捷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开发“智慧法院导航系统”,实现诉讼服务精准化,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内蒙古、云南、西藏、青海等法院推广“车载法庭”,湖北、重庆、甘肃等法院在山区推广“背包法庭”,新疆和兵团法院深入农牧区开展巡回审判,广大法官深入田间地头、草场林区,就地化解纠纷,让司法更加便利人民、贴近群众。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建立律师服务平台,方便律师参与诉讼。充分运用全国法院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和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方便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19.9亿元,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法律援助,确保生活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保护港澳台同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审结涉港澳台、涉侨案件8.1万件,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互助案件5.8万件。签署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判决等两个安排,拓宽司法协助范围。出台办理在台湾地区服刑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规定等4个司法解释和文件,推进两岸司法互助。
加强涉军维权工作。出台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意见,推广涉军维权“鄂豫皖模式”,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审理破坏军事设施、破坏军婚等案件6491件,妥善审理有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等案件,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央宣传部联合开展“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在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出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明确医院实施紧急救治免责的具体情形,为医生救死扶伤提供司法保障。依法审理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系列案件,坚决维护英雄形象。依法审理“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五、攻坚克难,“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重大进展
各级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着力破解执行难,受理执行案件2224.6万件,执结2100万件,执行到位金额7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82.4%、74.4%和164.1%。
有效破解查人找物和财产变现难题。与公安部、银监会等10多个单位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共查询案件3910万件次,冻结款项2020.7亿元,极大提高了执行效率。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2017年3月上线以来,共进行网络拍卖36.9万次,成交额2545.3亿元,溢价率52%,为当事人节省佣金78亿元,在高风险的司法拍卖领域实现违纪违法零投诉。
不断健全执行管理体制机制。在浙江、广东、广西等地开展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建立执行指挥中心,推行执行案件全程信息化管理,四级法院执行指挥体系基本建成,执行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革。制定财产保全等15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等33个指导性文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挂牌督办,切实解决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
强力实施联合信用惩戒。认真落实中央深改组部署,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联合国家发改委等60多个单位构建信用惩戒网络,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共同发力的信用惩戒体系。创新工作机制,江西法院建立“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河北、山西、内蒙古、青海等地法院开展专项行动,有效执结大量案件。全国法院累计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996.1万人次,限制1014.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391.2万人次乘坐动车和高铁,221.5万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加大对抗拒执行行为惩治力度,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罪犯9824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初步形成,有力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18项改革任务已经完成,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意见提出的65项改革举措全面推开,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深化法院组织体系改革。按照党中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设立6个巡回法庭。2017年,巡回法庭共审结案件1.2万件,占最高人民法院办案总数的47%,实现最高审判机关重心下移,被群众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发挥巡回法庭贴近基层一线、就近化解纠纷的优势,共接待群众来访4.6万人次,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接待来访总量下降33.2%,助力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着力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设立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天津、南京、武汉等15个知识产权法庭,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水平。
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加强监督,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问题。依法制裁虚假诉讼,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在福建、宁夏等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试点,构建当场立案、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相结合的立案新格局,让长期以来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告状难”问题真正成为历史。
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等基础性改革。全国法院从211990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0138名员额法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遴选产生367名员额法官。积极开展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充实审判辅助力量,实现85%以上人员向办案一线集中。完善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充分激发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构建全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机制。推进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着力构建新型司法管理体制。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改革意见,在全国法院试行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法庭调查三项规程,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推广浙江温州、四川成都等地经验,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机制,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上海、贵州高院制定常见犯罪证据标准指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
七、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基本形成
信息化建设实现跨越发展。大力实施“天平工程”,以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智慧法院初步形成,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和智能化服务。全国3525个法院和10759个人民法庭全部接入专网,实现“一张网”办公办案,全程留痕,全程接受监督。通过电子诉讼、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信息化手段,减少群众出行,节约诉讼成本,促进节能减排。
大数据应用持续推进。建成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实时汇集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信息,为法官和群众提供智能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推进审判领域人工智能研发,“法信”“数字图书馆”“庭审语音识别”等智能辅助办案平台上线应用,为法官提供类案参照、文书纠错等服务。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提供电子卷宗网上调阅服务。在吉林、浙江、海南等14个省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实现多部门一网办案,纠纷解决更加便捷。在浙江杭州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实现线上证据在线提取、线上纠纷快速审理,探索涉互联网案件审理新模式。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人民法院队伍
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过硬”要求为目标,大力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加强政治建设。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认真接受中央巡视,狠抓整改落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涌现出以黄志丽、刘黎、郭兴利、方金刚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典型。各级法院共有1777个集体、2739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表彰奖励。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广大干警不辞辛劳,无私奉献,85名法官积劳成疾或遭受暴力伤害因公牺牲,他们是共和国审判事业的忠诚卫士,他们用奉献诠释了为民情怀,用生命扞卫了公平正义。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坚持需求导向加强教育培训,各级法院共培训干警241.6万人次。着力培养高层次审判人才,评选209名“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通过西藏拉萨、甘肃舟曲等培训基地,培养双语法官,保障少数民族群众诉讼权利。建立挂职学者、法律研修学者、法律实习生制度,推动完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强化经费保障,基层工作条件明显改善。加大对西藏、新疆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法院援助力度。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监督指导,帮助基层提高审判质效。
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各级法院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干警1011人,对1762名履职不力的法院领导干部严肃问责。严格执行司法巡查、审务督察、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等制度,持续改进司法作风,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加强警示教育,从奚晓明等违纪违法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53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3338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31人。
九、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人民法院工作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强督查督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深化司法公开、规范司法行为等情况,根据审议意见改进工作。办理代表建议1381件,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充分采纳代表意见,促进公正司法。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视察人民法院87批次,通过旁听庭审、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代表意见4530人次,不断拓宽监督渠道。
认真接受民主监督。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自觉接受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积极参加全国政协专题协商等活动,广泛凝聚共识。走访接待全国政协委员620人次,办理政协提案539件,及时采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
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死刑复核、民事执行等方面法律监督规定,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案件,认真对待检察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开展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调研座谈、列席审委会等活动360次。通过“院长信箱”等平台,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召开新闻发布会117场,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各位代表,五年来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进步,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巨大优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法治中国前景无限光明。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核心和全党核心的掌舵领航。五年来成绩的取得,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3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这份20多页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了20多个案件,创历届最高法工作报告中出现的案件数量之最。让我们看看报告提到了哪些案件,周强又是如何评价的。
——依法严惩天安门“10·28”、昆明“3·01”等暴恐犯罪
周强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意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依法审理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令计划、苏荣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在白恩培案中首次依法适用终身监禁
周强评价:彰显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依法审理任润厚等案件。依法审理“红通1号”杨秀珠等案件
周强评价: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正义的审判。
——依法审结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件
周强评价: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依法审理“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案件。审结徐玉玉被诈骗等案件1.1万件
周强评价:净化网络空间,决不让网络成为法外之地。坚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出台适用法律意见。
周强评价:加强以案释法,既体现法律尺度,又体现司法温度,实现法理情有机融合,让热点案件审判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9件78人
周强评价: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以纠正错案推动法治进步。深刻汲取教训,出台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对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审结破产案件1.2万件,重庆钢铁、东北特钢等破产重整案取得良好效果
周强评价:积极开展破产审判工作,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出台“执行转破产”意见,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审结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等案件。
周强评价: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北京等法院审结“e租宝”非法集资案,山东法院审结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周强评价:严惩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3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直接提审张文中案、顾雏军案
周强评价:坚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依法审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件
周强评价: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宁夏法院审结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督促8家企业投入5.69亿元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周强评价: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坚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依法审理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系列案件。依法审理“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
周强评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维护英雄形象。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在北京、河南等地多部门共同参与下,北京法院顺利执结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
2018年工作建议
2018年,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国法院开展全员轮训,持续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准确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紧密联系实际,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二是依法惩治犯罪,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暴力恐怖、民族分裂等犯罪活动,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涉枪涉爆、黄赌毒、传销拐卖等犯罪,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惩治职务犯罪,严惩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推动司法审判与国家监察有机衔接。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三是依法审理经济领域各类案件,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围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完善司法政策,依法审理破产重整、金融纠纷、股权纠纷等案件,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认真落实中央深改组通过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促进绿色发展。认真落实中央深改组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审判庭,推进“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涉港澳台、涉侨案件审判,积极办理司法协助互助案件。保障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服务雄安新区、自贸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四是坚持司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适应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法审理教育、就业、医疗、消费、婚姻、养老等案件,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审理各类涉农纠纷,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理涉军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为人民群众提供线上与线下结合、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司法服务。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共同促进公正司法。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任务十分繁重,人民法院将全力以赴,整体联动,不畏艰难险阻,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坚决攻克这一妨碍公平正义、损害人民权益的顽瘴痼疾。
五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及时推广上海等先行改革试点地区经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坚定不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改革已进入全面配套和纵深推进阶段,我们将不惧困难和挑战,坚持改革不停步,不断释放改革红利,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多获得感。
六是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扩大庭审直播、文书上网、审判流程及各类司法信息公开范围,全面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信息化、人工智能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完善智能审判支持、庭审语音识别、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等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世界一流的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深度运用审判信息,促进社会治理。将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优越性与现代科技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司法文明。
七是建设过硬队伍,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向纵深发展。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法律适用研究,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加强基层建设,关心关爱干警,进一步提升基层司法水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和社会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五年,是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连续4年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检察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扎实推进,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明显提升,人民检察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一、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我们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用更加彰显。2013年至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53.1万人,较前五年下降3.4%;起诉717.3万人,较前五年上升19.2%。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深入开展反分裂反渗透反间谍反邪教斗争,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积极投入严厉打击暴恐活动专项行动,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浙江、山东、广东等地检察机关多次选派骨干力量赴反恐一线指导、参与办案,北京、云南、新疆等地检察机关从快批捕起诉天安门“10·28”、昆明“3·01”、莎车“7·28”等一批重大暴恐案件。
切实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共起诉故意杀人、绑架、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40.5万人,甘肃、浙江等地检察机关从快批捕起诉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案、蓝色钱江保姆纵火案等重大恶性案件。深入推进扫黑除恶、缉枪治爆、禁毒扫黄等专项斗争,起诉刘汉、刘维等为非作歹、欺压百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8932人,立案侦查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333人。坚决惩治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起诉172.4万人。同步介入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起诉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物品肇事等犯罪1.4万人,查处事故背后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4368人,较前五年分别上升10.4%和80.1%。起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犯罪1472人,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突出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16年与公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等共同发布通告,与公安部共同挂牌督办“徐玉玉案”等62起重大案件,两年来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1万人。加强境外司法合作,广东、北京、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及时批捕起诉崔培明等130人、张凯闵等85人、邱上岂等61人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
坚决惩治涉医犯罪。2013年温岭杀医案发生后,立即部署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2014年起又连续3年与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共同发布意见,坚决惩处涉医犯罪、维护医疗秩序,推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暴力伤医案快速反应、挂牌督办。2016年以来共起诉故意伤害医务人员、在医院聚众滋事等犯罪7816人,天津、江苏、黑龙江等地检察机关从快批捕起诉苏英明、赵连生、齐洪生等暴力伤医案。
推进平安校园建设。针对严重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欺凌和暴力问题,与中央综治办等共同发布指导意见,推进综合治理,保障校园安全。2016年以来共起诉侵害在校学生的暴力犯罪1万余人。依法惩治“校园贷”涉及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与教育部联合部署“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重庆“莎姐”、武汉“秦雨”、泸州“纳爱”、慈溪“花季关护”、南阳“冬云”等大批优秀检察官团队走进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已巡讲4万余场。
二、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大局保障民生
我们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先后制定实施服务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科技创新、保障健康中国建设等11个司法政策指导意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
主动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天津、河北检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上海等11个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检察机关建立一体化协作机制,打造中国特色“自贸检察”。辽宁、吉林、黑龙江检察机关围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细化服务东北振兴司法举措。湖北、湖南、江西检察机关加强区域联动,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
坚决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积极投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14.4万人,是前五年的2.2倍。突出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起诉8.2万人,北京、上海、湖南等地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e租宝”、“中晋系”、“善心汇”等重大案件;严厉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犯罪,广东、山东、上海等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马乐案、徐翔案、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等重大案件,坚决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加强企业平等保护和产权司法保护。在司法办案中重视完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司法政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坚持“三个慎重”、区分“五个界限”,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2016年制定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意见,推广湖北“鄂检十条”、湖南“除虫护花”、安徽“问需解难”和福建泉州“亲清护企”等经验,严惩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犯罪,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2017年先后发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等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对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罪与非罪不清的按无罪处理。专项部署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清理,对赛格集团申诉案等21件案件依法甄别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张文中案、顾雏军案专门办案组,与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审查,依法提出检察意见。
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广东、四川、宁夏等30个省区市建成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起诉制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2万余人,是前五年的2.1倍。连续5年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年度十大案例,突出打击重点。深入研究科技创新领域新情况,严格区分合法兼职获利、股权分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挪用公款,一般违纪违法与犯罪等界限,尊重和保护社会创造力及发展活力。
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守护绿水青山蓝天。连续4年开展专项立案监督,从严惩治污染大气、水源、土壤以及进口“洋垃圾”、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性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起诉13.7万人,较前五年上升59.3%。现场督办腾格里沙漠排污案、祁连山破坏环境资源案。与环保部、公安部共同推动环保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挂牌督办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静海坑塘污染案等64起重大案件。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1.3万件,督促5972家企业整改,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总面积14.3万公顷,索赔治理环境、修复生态等费用4.7亿元。福建、江西、贵州检察机关持续开展专项监督,服务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吉林、甘肃、青海、陕西检察机关分别部署长白山、祁连山、三江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推动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紧盯问题奶粉、地沟油、病死猪肉、非法疫苗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连续4年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挂牌督办庞红卫等人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等986起重大案件;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731件;起诉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6.3万人,是前五年的5.7倍。
坚决惩治恶意欠薪。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7957人,支持农民工起诉9176件。2017年12月部署农民工讨薪问题专项监督,至春节前,检察机关共支持5566名农民工提起诉讼,帮助追回劳动报酬4605万余元;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70份,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帮助2万余名农民工追索被拖欠的劳动报酬3.4亿元,让辛苦一年的农民工兄弟回家过好年。
三、坚持有腐必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
我们坚决贯彻党中央部署,毫不动摇抓好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力配合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
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54419人,较前五年上升16.4%,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53亿余元。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15234人、厅局级2405人。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对周永康、孙政才、令计划、苏荣等120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立案侦查,对105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依法办理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涉及的职务犯罪。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犯罪59593人、“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37277人,较前五年分别上升6.7%和87%。严肃查办不作为、乱作为的渎职侵权犯罪62066人,依法查处“万吨小麦霉变”、“地铁问题电缆”等事件背后的渎职等犯罪。
坚决惩治“小官大贪”和“微腐败”。持续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在涉农资金管理、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扶贫等民生领域查办“蝇贪”62715人。会同国务院扶贫办部署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对易地扶贫搬迁重点工程开展预防监督,部署“精准扶贫、廉洁为民”专题警示教育基层行活动。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四级检察院普遍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专题报告、警示教育等工作,深入分析系统性、区域性职务犯罪特点和原因,提出整改、预防建议。持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预防。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共同推广江苏泰州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检察蓝”牵手“邮政绿”,将廉政文化送进千家万户。《人民检察官》、《人民的名义》等一批法治作品获得好评。
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刻领会改革的重大意义,坚决拥护、全力支持配合改革。2017年北京、山西、浙江检察机关先行试点,取得重要经验。其他非试点省区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46032人,同比上升4.7%,确保查办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全面推开试点后,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服从大局,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促进合编合心合力。四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机构及44151名检察干警已全部按时完成转隶。
四、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我们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批重大冤错案件得到纠正。对受理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沈六斤故意杀人案”、“卢荣新强奸杀人案”、“李松故意杀人案”等18起重大冤错案件,及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均改判无罪。对人民法院再审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等案件,检察机关同步成立专案组,重新复核证据、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共同纠错。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责任,吸取沉痛教训。颁布履行检察职能纠防冤错案件等系列指导意见,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等制度。
坚决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提请“减假暂”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以及裁定或决定不当的,监督纠正11.8万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以权减刑”、“提钱出狱”等问题,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强化对异地调监、计分考核、病情鉴定等环节监督,共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干部121人。
坚持不懈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牵头,对政法各机关羁押3年以上仍未办结的案件集中清理。经政法各机关共同努力,2013年核查出的4459人,至2016年10月全部清理纠正完毕。
监督纠正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突出问题。针对检察机关发现的一些罪犯被判处实刑后未入狱、流散社会甚至重新犯罪问题,2016年与公安部、司法部等共同开展专项清理,核查出11379人并逐一跟踪监督。现已监督纠正9222人,其中收监执行7162人。对仍逃匿或下落不明的1181人,督促开展追逃。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2万余件、再审检察建议2.4万件,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8.3万件,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2.4万件。针对民间借贷、企业破产、房屋买卖、驰名商标认定等领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打“假官司”问题,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重点监督“规模性造假”和中介服务机构“居间造假”,2016年以来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3877件,对构成犯罪的起诉452人。
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注重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司法工作人员11560人。
五、锲而不舍抓落实,加速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我们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党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全部完成或结项,司法改革呈现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的局面。
司法责任制全面实施。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格局基本形成。检察官员额制全面推开,入额检察官全部配置在办案一线,实行员额动态管理。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两种办案组织,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决定、承担责任。与检察人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履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坚持放权不放任,全面开展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司法办案。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854个检察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一线办案力量普遍增长20%以上。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取得重要成果。2014年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挂牌成立后,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和办案机制。办理跨地区案件和食品药品、环境资源、知识产权、海事等特殊类型案件843件1332人。
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稳步推进。市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党委或委托地市级党委管理。政法专项编制由省级统一管理。成立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统一遴选入额检察官。吉林、广东等19个省份已实现省级财物统一管理,省市县检察院均为省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一律接受监督,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市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组织监督。2014年深化改革以来,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9241件。
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深度结合。2014年建成融办案、管理、监督、统计等功能于一体、四级检察院全联通全覆盖的全国统一大数据办案平台,所有办案一个平台、一个标准、一个程序,实现网上录入、网上管理、网上监督,数据自动生成。建成四级检察院全联通全覆盖的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减少人民群众信访奔波劳累之苦。探索人工智能在司法办案中的应用,全面推进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以及侦查活动监督平台、案管机器人、智能语音办案平台、出庭一体化平台建设,推动司法办案更加高效规范公正。
六、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从严治检、建设过硬队伍
我们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过硬”要求,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忠诚可靠、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加强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自觉接受中央专项巡视监督,坚持不懈整改突出问题,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制定实施检察官岗位素能基本标准,推进大规模、正规化教育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调训3.8万人次。五年来,涌现出张飚、潘志荣、彭少勇、丁殿勤、王盛等一大批新时代优秀共产党员和模范检察官,特别是包括陈运周、刘宝奇、苏知斌、俞秀成、程然、宾毅、周经发、周会明等全国模范检察官在内的39名检察干警为维护公平正义奋斗到生命最后一刻,树立起人民检察为人民的不朽丰碑。
坚持规范司法永远在路上。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2014年起连续4年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坚决纠正违法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暴力取证、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193起司法不规范案件,公开通报典型案例。颁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规定、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修订完善检察机关司法工作基本规范,发布9批38个在审查证据、适用法律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统一和规范办案标准。
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自身腐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制定实施办法,发布严肃纪律作风15条禁令、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紧盯司法办案,制定领导干部和办案检察官任职回避、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说情干扰、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等规定。健全系统内巡视制度,在各省区市党委支持下,提前实现对各省级检察院党组巡视全覆盖。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2089人,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11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543人。严肃追究531名领导干部失职失察责任。
七、为人民司法,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我们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公正行使。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精神,及时全面梳理全国人大代表历次审议报告、视察工作、参加座谈时提出的8587条意见和建议,印发四级检察院整改落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反贪污贿赂、刑罚执行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侦查监督、司法改革、公益诉讼等工作,积极配合专项检查和调研,认真落实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领导班子成员直接联系代表、内设机构直接联系代表团制度,多次分批邀请1573名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594件议案、建议全部办结。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参加全国政协专题协商会,与全国政协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健全重大决策咨询、重大问题联合调研等制度,定期通报检察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法学专家挂职,注重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中选聘特约检察员和专家咨询委员,参与检察决策。邀请政协委员参加执法检查、案件评查。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216件提案全部办结。
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制约。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公诉案件,全面认真评查剖析,通报典型案例,提高办案质量。对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更换承办人重新审查,改变原决定2115人,较前五年上升85.7%。
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强化法律监督,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和检察工作智能化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第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大培训,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会、牢牢把握关于法治建设、政法工作的新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确保人民检察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砥砺前行。
第二,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深化缉枪治爆、严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专项行动,坚决惩治多发性侵财犯罪,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重点区域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惩治涉军犯罪,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
第三,努力为新时代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甄别纠正产权纠纷申诉案件,保护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投入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重点惩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内幕交易等犯罪。突出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推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积极参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严惩危害农村稳定、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强化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房租赁、集体产权改革等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四,大力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认真学习、严格实施修改后的宪法,坚决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有效防范冤错案件,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加强军事检察等专门检察工作。
第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治检,建设一支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新时代检察队伍。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加强专业化建设,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坚持把重心放在基层,加大对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基层检察院建设支持力度。加强系统内巡视巡察和检务督察,开展司法规范化大检查,坚决惩治自身腐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一、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
过去的五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取得重大成就,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五年来,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25件,修改法律127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46件次,作出法律解释9件,立法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效果好。常委会检查26件法律和1件决定的实施情况,听取审议83个工作报告,作出7件决议,开展15次专题询问和22项专题调研,监督机制更加完善,监督实效不断提升。决定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43件,决定和批准任免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着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审议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作出修改宪法的重大决策。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工作,于今年1月召开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认真讨论中共中央修宪建议,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完全赞成、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修改宪法的决策部署,一致认为,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对于推动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法律制度。设立国家宪法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庄严承诺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作出对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的决定。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制定国歌法,同此前已经施行的国旗法、国徽法一道,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保持政治定力,把握立法时机,相继出台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以及国防交通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核安全法等一批重要法律,为维护国家安全、核心利益和重大利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推进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编纂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立法工作者接续奋斗的艰巨任务。本届常委会研究提出“两步走”工作思路:先制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作用的民法总则;再编纂各分编,争取到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经过常委会3次审议和反复修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完成民法典开篇之作,为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打下坚实基础。目前,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正在扎实推进。
用法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决定设立烈士纪念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审议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改变了我国文化领域立法相对滞后的局面。
为改善民生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相继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全面修订食品安全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还制定了慈善法、反家庭暴力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修改了安全生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等。
坚定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权力,作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循序渐进发展民主的方向和基本制度安排。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坚决遏制和反对“港独”行径,扞卫宪法和基本法权威。批准内地和香港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确认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决定将国歌法列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确保该法在香港、澳门得到一体遵循。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取得新进展。加强立法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自2015年起,连续4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重要法律案。建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五年来组织起草或提请审议法律案70件次。出台立法项目征集论证、立法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规范。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明确常委会初次审议和继续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共公布法律草案81件次。从本届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开始,建立并实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制度,使立法更加科学缜密,确保法律规定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二)着力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
保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依法进行。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先后作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改革试点和在全国各地推开的决定,为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提供法律支持。积极做好监察法立法工作,经过两次认真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常委会决定将监察法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三)着力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和“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
健全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改进和完善专题询问。把加强执法检查摆在监督工作突出位置,自2015年以来每年执法检查项目增加到6个。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96人次带队进行执法检查,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约900人次参加执法检查。探索形成包括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反馈6个环节的“全链条”工作流程。出台改进完善专题询问的若干意见,要求提出问题切中要害、回答问题实事求是,“一问一答”反映人民群众呼声、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五年来,国务院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155人次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创新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机制。修改预算法,充实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法律规定。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连续3年听取审议国务院整改情况报告。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完善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实现对预算决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对预算执行全过程的实时在线监督。
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推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审查批准“十三五”规划纲要,听取审议“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每年听取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重大任务顺利完成。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大做强实体经济,听取审议制造业转型升级、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等专项报告;检查产品质量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实施情况。围绕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听取审议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农林科技创新等专项报告;检查农业法、种子法等法律实施情况。围绕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听取审议西部大开发、城镇化建设等专项报告。
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推动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围绕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在食品安全法修订后随即开展执法检查,同年听取审议国务院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检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安全生产、药品管理、传染病防治等专项报告。检查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城乡社保体系建设、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专项报告,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司法工作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个专项报告,加强对司法改革、司法公开、行政审判、反贪污贿赂等方面工作的监督,支持和促进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
履行宪法监督职责,健全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首次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五年来,共接受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对188件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主动审查,对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查,认真研究公民、组织提出的1527件审查建议,对审查中发现与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问题,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四)着力深化和拓展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并落实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常委会委员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制度,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直接联系87名代表,常委会委员直接联系333名代表。拓宽代表参与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渠道,1500人次参加执法检查活动,1600人次列席常委会会议,实现基层全国人大代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的目标。完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重要工作情况向代表通报制度。制定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实施意见,组织代表开展调研和视察,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
增强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实效。五年来,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2366件议案、41353件建议。代表所提议案中,514件议案涉及的59个立法项目已经审议通过,153件议案涉及的12个立法项目正在审议,37件议案涉及的22个监督项目已经组织实施。各承办单位把办理代表建议与转变作风、改进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件件有答复、有着落。将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860件建议合并归类为91项,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重点督办,推动解决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
加强代表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和履职监督。完善代表学习培训制度,举办22期代表学习班,5520人次参加学习,实现基层全国人大代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履职学习的目标。切实加强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支持原选举单位依法监督代表履职和活动。
(五)着力推动人大制度完善发展,夯实国家政权建设和党长期执政基础
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在我国的五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县乡两级人大地位特殊、作用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专题调研,提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报请党中央批准转发,同步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地方人大的同志普遍认为,这是多年来推动地方人大建设力度最大的一次,解决了长期制约基层人大工作发展的一些突出难题。
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立法体制。3年来,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市、州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595件,为加强和创新地方治理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
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尊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确定辽宁省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有关问题。依法主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指导地方人大换届选举有关工作,深刻汲取辽宁拉票贿选案、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教训,严密防范措施,严明纪律规矩,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六)着力加强人大对外交往,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
加强同各国议会友好往来。接待275个外国议会代表团来华访问,组织311个代表团出访。同19个国家议会和各国议会联盟签署21项合作文件,同俄罗斯、美国等21个国家议会和欧洲议会建立交流机制,开展65次交流活动。首次接待北欧和波罗的海七国议会领导人联合访华。积极开展议会多边外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出席第四次世界议长大会,首次出席各国议会联盟大会,就消除贫困、促进和平发展、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等,提出中国主张、中国倡议。在亚太议会论坛、金砖国家议会论坛、拉美议会等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独特作用。坚持把推动落实习近平主席重大外交行动成果作为首要任务,增进相互了解和政治互信,扩大民意基础和社会基础。推动有关国家议会支持和批准对华合作文件,加强共建“一带一路”法律保障和政策协调。以民主法治建设为重点加强治国理政经验交流,传播中国声音,讲好人大故事,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发展道路和内外政策的理解、认同、支持。针对有关国家在涉及中国核心利益问题上的错误言行,妥善应对、主动发声,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七)着力推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党的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切实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建设,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五年来,共向党中央请示报告202件次。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根本宗旨。举行常委会党组集体学习58次,举办常委会专题讲座31讲。加强对常委会机关党组的领导,在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召开党建工作座谈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落细。
坚持不懈改作风转作风。制定并严格执行常委会党组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办法,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始终把调查研究作为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功,使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接地气、聚民意、求实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连续4年提出并落实改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风的具体措施。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通报制度。
改进人大新闻舆论和理论研究工作。隆重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系统总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经验。大力宣传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民主法治建设成就,及时权威解读重要立法并召开法律宣传贯彻座谈会,不断提高人大工作透明度。成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研究。
二、五年工作的主要体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揭示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重大意义,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系统阐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一系列重大原则,是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纲领性文献。习近平总书记连续4年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多次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中央出台有关党领导立法工作、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为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在实践中,我们进一步深化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科学内涵和本质特征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了对人大工作定位和工作规律的认识。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最大优势,必须坚定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二)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指引和行动指南,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必须切实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四)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今后一年工作的建议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奋力开创新时代人大工作新局面。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大各项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坚持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切实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坚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充分发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优势,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我们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在全国各族人民大力支持下,新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能够不辱使命、不负重托,谱写新时代人大工作新篇章。
【回应校园暴力和欺凌频发:建议修法】
针对此,王胜明回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修法过程中,一定会认真研究这个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谈红十字会法修订:设立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红十字法进行修订,这部法律于去年5月8日正式实施。
【监察法生效后会否与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冲突?】
王胜明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也将相应修改。这样,法律之间才能和谐统一,才能为监察委员会、检察院行使职权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法和证券法已经经过人大常委会二审】
乌日图介绍说,电子商务法和证券法,已经经过了人大常委会二审。
乌日图还表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只是证券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除了这项改革之外,还有涉及到比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证券市场的监管、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等方方面面的重要内容。
【谈涉环保立法项目:注重群众对清洁空气的渴望】
【谈解决垃圾围城:通过制度加以保障进行处理】
最近几年,全国连续发生多起和垃圾有关的大案。谈及此问题,吕彩霞说,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首先通过制度来加以保障、进行处理,这就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来实行顶层设计和制度设计。
吕彩霞表示,我们也希望通过法律制度和政策引导,从资源利用的源头上解决,也就是要规范资源利用的行为,提升资源利用的效率,从政策上引导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这是未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从立法上重点解决的问题。
【初步考虑民法典于下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法总则,再编纂各分编。
【2016年来收到大量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规定的审查建议】
就备案审查制度,许安标称,审查建议总体来讲数量大,增长的速度快,涉及的领域广,它的内容主要还是聚焦关心国家法制统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大致有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涉及市场经济活动、公平竞争规则方面的规定。
第二个方面,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个方面,有关婚姻家庭、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规定,比如2016年以来我们收到大量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的审查建议。
第四个方面,有关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措施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