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内容提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探索和伟大实践而成功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通向良法善治的法治现代化正确道路,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道路,也是21世纪人类法治文明的康庄大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定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布局,发展目标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路径选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向未来,我们将以建设法治强国为目标、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蓝图、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要务、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基石、以数字化智能化为动能、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引领,不断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推进中华法治文明新发展,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目次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历史演进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科学内涵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宏观样态
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未来拓展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提出一个崭新理论命题,即“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这为我们洞察世界、理解实践、深化理论确立了新范式,为法学界提出并阐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提供了科学理论和方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投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法治探索和实践中成功走出的法治现代化唯一正确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历史底色。可以说,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新时代法治建设全部理论和实践的立足点。本文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历史演进、科学内涵、宏观样态、未来拓展四个方面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进行了写实性叙述、学理化阐释、法理化凝练、前瞻性构思。
“现代化”通常指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与结果状态。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肇始于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中国的现代化则发轫于清末民初的启蒙运动,而法治现代化也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波涛中被唤醒。在世界法治现代化大潮流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形成和不断拓展是人类法治文明的伟大创造,呈现出独特的历史轨迹和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开探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
(二)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人民开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
(三)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领导人民开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
(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领导人民开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党领导人民在新时代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其“新”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提出并科学阐述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最鲜明的特征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良法善治。具体而言,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其“新”在实践中鲜明表现为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从着力推进“国内法治”到“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从确立“依法执政”到“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等波澜壮阔的法治转型;具体体现在对现行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编纂民法典,制定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监察法等法律,修改立法法、国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实现立法突破,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治事件。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将数不胜数的法治成就和变革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人类法治文明的新道路,具有深厚的科学底蕴、鲜明的时代特征、宽广的全球视野。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绝不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道路的翻版,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唯一正确道路,彰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性质。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西方式法治现代化的最大区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是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这体现在党中央对法治建设和法治现代化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顶层设计上,体现在党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面领导上,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沿着正确道路有序推进。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立场,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所在。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造福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共同富裕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为良法善治的标尺。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弘扬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到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了有力保障,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形成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现代化新征程上,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努力使制度的显著优势更好转化为法治现代化的实际效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关于法治、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认知,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立足历史唯物主义,深化了对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阐述了法治的本质、法治的普遍规律、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内在要求、价值功能、基本原则、发展方向、遵循道路等,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是党和人民处理新时代法治问题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灵魂和旗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集大成者,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它指引党和人民在新时代走出了一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现代化的前进道路上,我们将始终保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政治定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决不照搬照套西方所谓“宪政”、多党轮流执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和法治模式,决不全面移植他国的法治体系。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
习近平深刻指出:“走自己的路,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立足点,更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把“坚持中国道路”作为党百年奋斗的宝贵历史经验之一,指出“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依赖外部力量、照搬外国模式、跟在他人后面亦步亦趋实现强大和振兴”。这一重要的历史经验和科学论断完全适用于法治领域和法治现代化问题。世界上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土面积广袤、人口规模巨大、地区差异悬殊、历史文化悠久的发展中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其正确的道路书本上抄不来,别人送不来,只能靠自己走出来。“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不可能找到现成的教科书。”“一切刻舟求剑、照猫画虎、生搬硬套、依样画葫芦的做法都是无济于事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但坚持社会主义,而且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是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
第一,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14亿多人口,且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区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我们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这是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历史方位和社会条件。立足于“初级阶段”和“新时代”,我们的法治现代化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我们依然面临着人口规模巨大、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民生保障存在短板、国家治理还有弱项的实际情况。因此,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任务。
第三,我们正处在全球化大转型和世界大变局的新世纪,国情与世情相互影响、深度交融。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发生了全球化历史性变迁,全球化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态,也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变迁。在这样的全球化时代,无论是观察和处理经济问题、文化教育科技问题,还是观察和处理政治问题、军事问题、外交问题,我们都必须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眼光、全球思维,要有全球化的问题意识,应对全球化的战略能力。作为新兴大国,我国积极主动顺应全球化,实行对外开放战略,赢得了难得的战略机遇期。近年来,逆全球化思潮上升,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抬头。然而,全球化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全球化的发展趋向不会改变。我们要继续积极推动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全球化加快了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使我们充满信心地走出了一条面向全球化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第四,中国是在经历了一场又一场思想解放、排除各种错误倾向干扰下步入法治现代化道路的。首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在彻底肃清封建专制传统中开启的。按照人类社会变迁和国家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社会主义是从资本主义发展而来的。然而,由于近代以来特殊的历史原因,我们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跳过了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进入了社会主义,加上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约有3000多年,故“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所以,在推进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我们首先面对的就是反封建的历史任务。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典型特征是君权神授、君临天下、专制独裁、权大于法、君本位、官本位、义务本位、重刑主义、刑讯逼供等。受这种旧传统的影响,一些领导干部无视宪法法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特别是当个人意志和主张与法律不一致时,不是“人依法”而往往是“法依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以极大的政治勇气领导人民开展反封建斗争,扫除了影响依法治国、阻碍法治现代化的封建主义遗风。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康庄大道
同时,我们持续进行全民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我国的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既注重普及法律常识、掌握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又强调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既要求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又要求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依法办事,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并逐步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中国的全民普法和法治宣传既是中国历史上、也是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和影响深远的法治启蒙运动,是一场先进的思想观念和文明的生活方式的宣传教育运动。经过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现代法治所包含的权利义务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民主法治观念、公平正义观念、诚实信用观念等先进的思想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法律所追求的那种理性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平等协商谈判、和平理性解决矛盾纠纷等文明的生活方式正在蔚然成风。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历史底色,它不是在原有道路上的小修小补,而是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和历史变迁。因而,我们需要有更高的历史站位、更宏阔的理论视角、更全面的实践认知,才能找准它的定位、目标、路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宏观样态可从战略定位、发展目标、路径选择等方面描述和展示。
(一)战略定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布局中推进法治现代化
习近平以深邃的理论思维和高远的战略眼光,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把对法治现代化的战略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他多次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他进一步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国家治理的革命性意义在于,它将彻底实现从封建治理到民主治理的历史变迁、从人治到法治的革命转折,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应当完成而囿于各种原因没有彻底完成的历史任务,彻底改变人治思维和治理模式,实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这种深层次全方位的治理革命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强大动力。
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定位法治和法治现代化,才能深刻把握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方位;只有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同步推进法治现代化,才能顺利实现法治现代化;只有把法治现代化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各层面现代化统筹安排、一体推进,才能使之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实现。正是基于科学认知而得出的历史定律,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开创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迈向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新征程。
(二)发展目标: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法治模式。中国共产党人系统考察和深度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特别是中国古代工具主义的严刑峻法和西方近代以来形式主义的法治体系及其对现代中国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坚定树立了“良法善治”的理念,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关于这个《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他还引用王安石“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的名言来论证良法善治。2017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法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实现良法善治”。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2018年,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进一步明确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为了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我们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和司法,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功能;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遵循,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与人民的美好生活交相辉映,成为中国之治最靓丽的风景线。
(三)路径选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践选择,是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坚持以法治领域全面改革为强大动力。
“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同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习近平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观念作为基础性思想和工作方法精到地运用于法治领域,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强调“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也是新时代推进法治现代化的主体工程。就“共同推进”而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就“一体建设”而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总体而言,我们不仅要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不仅要搞好国家法治,还要促进国家法治、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社会法治、行业法治协调发展;不仅要推进法律体系建设,还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等等。习近平提出“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旨在解决法治建设中各自为政、争权诿责、互相打架的突出问题,破解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增强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区域、地方、行业之间法治协调、充分发展。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贯通于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党的十八大闭幕不到一个月,习近平就作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指示。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确认了“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并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主题主线。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发出“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号召。2020年,党中央就法治中国建设进一步做出顶层设计,领导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法治中国”概念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也是对新时代法治建设目标任务的科学定位。
第六,坚持以法治领域全面改革为强大动力。以改革推动法制发展,在中国政治文明史上不断被验证、被传颂。中国古代许多杰出的政治家都高度重视“变法”:商鞅变法助秦统一六国,汉初变法促成“文景之治”,唐初变法成就“贞观之治”,宋代“王安石变法”使宋朝从贫弱走向繁荣,清末“戊戌变法”政治上虽然失败了但却助推了思想启蒙。一言以蔽之,封建社会的历次“变法”有力推动了封建制度的革新,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是宝贵的历史经验。对当代中国来说,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法治现代化,也必须总结和借鉴“变法”的历史经验,运用法治改革的辩证思维,以改革激活法治发展的内生动力,加快法治现代化进程。
回顾过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积淀了宝贵经验,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奠定了不可逆转的现实基础。展望未来,到21世纪中叶实现法治现代化依然任重道远,必然会面临新情况新挑战。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刻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内涵新要求,与时俱进地多维度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一)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为目标,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目标指向
(二)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蓝图,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治理意蕴
(三)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要务,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价值内涵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将使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大同梦想成真,将成为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壮举。
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原则,是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的社会主义建设目标与现代化指向,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根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党带领人民奋斗百年,推翻三座大山,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为了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到2035年“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2050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
共同富裕有着科学内涵和丰富内容。它不仅指物质方面的共同富裕,也指精神方面的共同富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精神”是与“物质”对应的范畴,故有“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等的二元划分,物质是第一位的,精神是第二位的,但二者不是割裂的。由此观之,“共同富裕”不是只见物质不见精神,而是物质和精神的双轴驱动。在物质意义上,共同富裕指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环境宜居等;在精神意义上,共同富裕指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信息权等,依法参与全过程民主,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尊严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四)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基石,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政治文明底色
法治和民主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上最具感召力的两个概念,现代政治文明就是民主和法治完美结合的产物。“政治文明”通常被界定为“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较早论述“政治文明”的思想家。1844年,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就明确使用了“政治文明”的概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了“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的论断。世纪之交,我们党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概念,其后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都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国政治建设重大任务。
民主和法治珠联璧合,是“政治文明”的本质规定和鲜明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在政治文明这一民主和法治的结晶中,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民主是法治的底色,政治民主是依法治国的要义;民主的本质决定法治的性质,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们的民主政治基础不同;民主还是法治的力量所在,民主政治的形态决定法治文明的程度。从这些理论逻辑和政治逻辑出发,新时代推进法治现代化新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效制约和监督公权,发展“人民至上”的法治。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标志的民主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主?习近平曾经引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民主之问”:“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因此全部问题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对这一“民主之问”,中国共产党人作出了最响亮最科学的回答:“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但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基于科学的民主观和崇高的民主信仰,中国共产党人始终高举人民民主的伟大旗帜,把人民当家作主奉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把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党的一贯主张。“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我们要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赋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内涵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原创性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并给予科学阐释,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在内的人民民主,“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全新概括,充分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现代化的制度成果。法治现代化与民主现代化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力推进了民主现代化进程,同时牵引着法治现代化进程。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人类社会法治现代化的崇高目标。我们要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把法治现代化牢牢地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上,依靠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改革、确保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行稳致远。
(五)以数字化智能化为动能,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科技元素
数字化智能化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必然影响法治现代化的未来向度。“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仅体现在生产率的提高和物质生活财富在“量”的积累上,还体现在它往往引起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例如,种植养殖农业技术的发明催生了家庭和私有制,使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取代了原来的集体采集狩猎的生产方式,使人类从原始社会跨入文明社会,推动了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蒸汽机和织布机的发明,引发了机器大工业的生产革命,牵引自然经济迈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促使封建社会解体,推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出现,使奴役被自由代替、专制被民主代替、特权被平等代替、人治被法治代替。21世纪以数字科技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正在彻底改变传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使人类步入更加高效、开放、自由、互信的数字经济时代,也呼唤着科学、人本、公正、包容、共治的法理型法律秩序。
“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它让人类学会了规范自己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促进人类和谐相处,学会了如何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面向未来,法律还将发挥持续性的作用,它将让我们学会如何面对自然,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拯救我们共同生存的地球和人类自身。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这两个理论命题足以表明科技和法治对人类社会具有决定性意义,同时也蕴涵着科技与法治的内在联系。科技和法治是社会现代化的阿基米德支点。法治和科技的深度融合,是中国未来法治的生命逻辑,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国法治是建立在具有鲜明特色和强大生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这是我国法治的制度优势。同时,我国具有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物联网、即时通讯技术等领先全球的科技优势。制度优势和科技优势的聚合,必将释放出无比强大的生命力和改造世界、造福人类的伟大创造力,而法治自身也将经历一场洗礼。新时代科学立法、精准执法、智慧司法、数字维权、社会智治等都表明中国法治正借助数字科技优势而取得跨越式发展,就数字化智能化而言,中国法治正在成为全球法治文明的领跑者,并将勇攀人类法治文明的高峰。
科技兴,则法治强。现代数字科技已经成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没有数字科技,就没有法治现代化;没有数字中国,就没有法治中国。“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都是习近平提出的原创性理论,它们不是偶然相交于中华民族的历史中,而是必然在民族复兴的未来形影相随、相伴相生。一方面,数字中国建设只有落入法治的轨道才能实现快速而健康的发展,数字中国离不开法治中国的规范、引领和保障;另一方面,法治中国建设只有融合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物联网、即时通讯技术等数字科技,加快推进法治的数字化基础建设和法治运行机制的数字化改造,才能提升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才能全面建成高质量、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此外,我国数字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必将为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增添更多科技含量和智能元素,加速中国法治科学化智能化现代化的进程。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上,我们必须统筹推进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数字科技对法治现代化的强有力可持续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
(六)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引领,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世界维度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人类进步潮流”。“全人类共同价值”是战无不胜的人类法理武器,是我们迈向法治现代化的法理指南针。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全人类共同价值为价值引领,加快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法治强国,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人类对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探索作出新贡献,为发展中国家破解依法治国难题、顺利迈向法治现代化提供更多更鲜活的经验,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共创人类社会更高水平的法治文明。
当代中国正经历我国历史上也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广泛、深刻而伟大的社会变革,拥有十四亿多人口的中华民族已经踏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法治强国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有之义、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只能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我们要正确把握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色、法治现代化的普遍性和中国法治现代化特殊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体性和开放性,坚持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性质、方向和道路,同时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与世界法治文明大道衔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正确道路和必由之路,而且开创了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现代化的新道路,照亮了世界法治文明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的美好前程。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