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曙宏: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理论

原标题:袁曙宏: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成为两大时代主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成为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进行顶层设计的姊妹篇。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

一、改革与法治是辩证统一的有机结合体

改革与法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二者相伴而生、相辅相成,既具有深刻的内在统一性,又具有明显的形式差异性。

(一)改革与法治具有深刻的内在统一性

改革与法治无论是从本质上看,从体现人类进步的精神上看,还是从推动历史发展的作用上看,都是完全统一的。二者相互交织、交融、交汇,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

1.从古今中外历史看,实施“变法”“新政”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改革与法治统一实施的过程。

在人类发展史上,改革总是一马当先,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体制和制度;法治则紧随其后,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体制和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与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商鞅变法明刑正典、诸葛亮治蜀整肃纲纪、孝文帝改革摒弃鲜卑旧俗、王安石变法富国强兵、张居正变法实现“万历中兴”等,莫不如此。尤其是中国古代汉武盛世、开元盛世、康雍乾盛世的形成,更是彰显了改革与法治并施的关键性作用。

汉初高祖刘邦“拨乱世反之正”,文帝景帝“务在养民”,经过60多年的休养生息,汉朝逐渐从秦末的破败凋敝走向恢复和发展。但长期“清静无为”的统治也造成诸侯逾制、思想混乱、吏治腐败、豪强横行等诸多弊端,整个国家越来越需要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治理。汉武帝继位后奋发有为、锐意变革: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排斥“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实现思想上的大一统;实行“推恩令”分割诸侯领地,巩固中央集权;集中监察权,设十三州刺史以整顿吏治;开创察举制,颁布《求贤诏》,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改革币制,实行盐铁官营,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对地方豪强势力以强制强,严厉打击;富国强兵,开疆拓土;等等。这一系列举措有力促进了政治稳固、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开创了中国封建王朝第一个发展高峰,使汉朝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

清圣祖康熙继位后正值满族统治初定,社会矛盾极其复杂严峻,他重拳治乱治弊,保证社会安定,巩固王朝统治:废除圈地令、坚决制止满族王公圈地;铲除鳌拜集团、裁撤三藩;整顿科场舞弊、整肃吏治;平定边疆、统一台湾;实行“盛世滋生人口,永不加赋”;等等。这些举措有力推动了康雍乾盛世的开启。但康熙晚年施政越来越宽简,导致政务松弛、吏治败坏、贪污成风。雍正一改其父的治国方针,严字当头、革新政治:大力清查钱粮亏空,整治朋党,设置军机处加强皇权,推行摊丁入亩、官绅纳粮一体当差、火耗归公、改土司制为流官制等一系列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举措,对推动康雍乾盛世进一步走向辉煌发挥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性作用。乾隆执政前期,对贪污受贿、结党营私等不法行为继续严厉打击,把康雍乾盛世最终推向高潮。

2.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程看,改革和法治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和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历史事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贯穿其中的主线就是彻底打破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制度的严重束缚,逐步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全体中国人民勤劳致富、创业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了社会活力,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中国30多年改革开放创造举世瞩目的世界奇迹的关键所在。所以我们说,改革的红利就是制度的红利、就是法治的红利,改革和法治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共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这既是1978年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鲜明特征,更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执政兴国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二)改革与法治具有明显的形式差异性

改革与法治虽然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但就外在形式而言,二者的差异又是十分明显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改革是变、法治是定,改革更多强调冲破现有不合理的体制机制制度的束缚,法治则更加重视维护现行法律权威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具体而言,二者的形式差异似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和探讨:一是从思维特征看,改革表现得更为主动和活跃,不大受条条框框的约束,而法治则表现得更为审慎和稳定,要求在规则之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二是从行为特征看,改革更强调创新性和突破性,要求敢闯敢干,法治则更强调确定性和规范性,强调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三是从功能特征看,改革主要表现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功能,而法治则主要表现为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保障功能。四是从评价特征看,对改革更加重视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角度评价其成效,对法治则更加重视从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和保障公平正义、人民权益的角度去评价其成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之所以探讨和分析改革与法治的形式差异性,当然不是为了强调和强化改革与法治的对立性,而是为了强调如何更好克服在推进改革和法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片面与偏差,为了强调如何更加重视在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法治与改革可能会产生的某些张力和矛盾,为了强调如何在立足客观实际、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改革与法治的高度内在统一,从而切实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真正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二、始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第一,我们要看到,我国当前的改革只能是在法治之下的改革,而不可能是抛开法治另搞一套的改革。

第二,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当前的法治仍然是在改革进程中不断完善的法治,而不是已经尽善尽美、无需改革和发展的法治。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亟需纠正一些观念误区

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在如何认识和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上仍然存在着一些观念误区。择其要者,似有以下几个方面:

二是“改革有功,法治无利”。由于长期“以GDP论英雄”的惯性作用,一些领导干部重改革重发展轻法治轻规矩,认为抓改革能出政绩、树形象,促进又好又快发展,而抓法治则是“老牛拉车”,不仅见效慢还特别费力。有的对改革是大讲特讲,对法治则是少讲不讲,对改革部署有任务有指标有期限,对法治建设则是有口号没举措没落实。一些地方对领导干部考察也是侧重抓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很少重视考察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改革为主,法治为辅”。一些领导干部把法治当成有利则用、没利不用的手段和工具,认为改革是第一位的,法治是第二位的,当法治有利于推动改革时就重视法治,当法治要规范改革时就规避法治甚至抛开法治。有的领导干部名义上要依法改革,但对重大改革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却要求只能“开路条”,不能“设关卡”。还有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片面强调所谓的“地方特色”,遇到改革与法律规定不符时,违背法治原则讲局部利益,搞所谓的“变通执行”,把“实事求是”当成不依法办事的“盾牌”。

四是“改革在前,法治在后”。有的领导干部虽然也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但是只重视法治对改革成果的确认、保障作用,不重视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认为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破字当头、立在其中,法治工作只能当“后勤”、不能干“先锋”,只能在“幕后”、不能上“台前”,法律天生就具有滞后性,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规范改革,盲目、强行甚至违法推进改革,及至发生重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才后悔莫及。

这些看法和做法,都是片面地把改革与法治机械对立起来,不利于改革与法治的内在统一和有机结合,应当及时、坚决予以纠正。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需要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立法方式

搞好改革与法治的紧密结合,首先要从立法上促进二者的有机结合,“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既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也是当前推动改革与法治更好结合的着力点。因此,这就要求立法必须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客观实际出发,坚持鲜明的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积极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实践新需要,努力完善和创新推进改革与法治紧密结合的有效立法方式,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一是立法引领改革。法律是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立法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有机结合。立法引领改革,就是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律为载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自己的改革目标和举措,充分发扬民主、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国家意志,从而实现其执政主张。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看,立法先行引领改革的例子不少,如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1984年专利法等。美国历史上的“罗斯福新政”,其成功经验之一就是高度重视立法推动改革,在100多天里国会先后审议通过了70多部法律并强力实施,从而有效化解了美国的经济危机。实践告诉我们,立法引领改革极其重要,但也十分不易。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更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如何立足实际、把握规律、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是更好发挥立法引领改革作用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在立法引领改革方面,我们的经验还不成熟不系统,有效的好办法巧办法还不多,机制制度尚不完善,需要加大探索和创新力度,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

三是立法确认改革成果。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这是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使用最多的一种立法方式,也是以改革推动立法的一条成功经验。如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实施以来,共进行了4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以制度形式反映、固定、确认了改革成果,使其宪法化、定型化,从而既促进了宪法本身的不断完善,又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的改革发展起到了重大推动和保障作用。需要指出的是,立法确认改革成果并不是说立法只是对改革成果作简单、被动的记录,而是通过民主和立法程序升华认识、凝聚共识、完善制度,最终形成具有普遍规范性和约束力的国家意志。

五是立法消除改革障碍。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修改和废止,不能让一些陈旧过时、保守僵化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拦路虎”和“绊马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进程大大加快,不少是“打包”修改、“一揽子”修改、成龙配套修改,有力配合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总之,只要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始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就一定能实现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度融合和最佳结合,就一定能更好发挥改革和法治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双轮驱动作用,改革和法治就一定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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