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林:新中国成立70年来高等教育法治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DOI:10.16298/j.cnki.1004-3667.2020.01.05

摘要

关键词

新中国成立;70年;高等教育法治;回顾;展望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地开创了法治道路,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跨越。新中国成立70年来,高等教育发展历经院系调整与体制改革等重要阶段,基本建构了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及人才培养体系。与此同时,高等教育法治建设遭遇重大挫折后再出发,在深化改革开放、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蹄疾步稳、成绩斐然,正迈向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法治建设的新阶段。面向教育现代化2035,以新中国成立为历史起点,纵深回顾和系统总结7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成就,审慎思考和科学谋划新时代的高等教育法治建设,对于推进高等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高等教育法治建设的历史回顾

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一系列标志性的重大事件与活动,形成了高等教育法治建设阶段性的显著特征。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建设可以划分为起步探索、艰难维持、逐步恢复、快速推进、全面深化五个历史阶段。

(一)起步探索阶段(1949—1957年)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整体上处于百废待兴的状态,为接管政权和建立工农联盟的人民民主专政,并把一个政治经济落后的旧中国建设成为新中国,共和国的领袖们和中央人民政府已然谋划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大计,加快推进旧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制度向社会主义制度模式过渡,高等教育及其法制建设开始起步。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提出“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在这个具有宪法地位的法律文件中对高等教育做出了“有计划有步骤”发展的规定,奠定了新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基调和法律地位。

1950年6月,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大会通过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专科学校暂行规程》《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的决定》《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政策法律文件,明确了新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方针和任务及高校组织运行规则,这是继《共同纲领》原则上对高等教育发展进行规定之后,国家在政策法律层面更加具体、完整对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课程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的顶层设计,为处于起步阶段的高等教育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之后,国家又陆续颁布了《高等学校课程草案》(1950)、《关于照顾归国华侨学生(包括港澳学生)入学的暂行办法》(1951)、《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1)等文件进行完善和细化。其中,《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强调“高等学校毕业生之工作由政府分配”“大学和专门学院得设研究部”“各种高等学校得附设先修班或补习班”,这一政策性文件对高等教育的学制、学生管理和分配制度做出了方向性的规定,为高等教育法制后续发展起到了指引性作用。

1952年,通过了《关于一九五三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的计划》《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与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生产实习工作的决定》《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关于改进和发展高等师范教育的指示》等重要政策法规,从政策层面明确了高等教育院系调整的方向,确立了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指明了高等师范教育的发展路线;从法律层面规定了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的重要事项,为进一步奠定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4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实施,虽然其在内容上并没有对高等教育进行直接规定,但是其颁布实施却全面加快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开启了高等教育法治建设新篇章。1956年5月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草案》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培养具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水平,实际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初步形成。

在这一阶段,由于新中国刚刚成立,发展新中国的高等教育事业需要进一步探索与实践,高等教育法制建设也在摸索中起步。因而,这一阶段的高等教育的法规性文件,常以“暂行规程”“暂行办法”“草案”“决定”等形式颁布实施,其内容基本构建起了新中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基本制度、章程建设、专业和课程建设、学生管理等方面主要体制和制度。使高等教育法制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为高等教育起步发展与改革调整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凸显了这一时期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特点。

(二)艰难维持阶段(1958—1977年)

1958年掀起的大跃进浪潮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开始蔓延,“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论调使起步中的法制建设跌入低谷、徘徊不前。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引发了“教育大革命”和对教育路线的全盘否定,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裹挟其中、停滞不前。

在这一阶段,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相对停滞的时期,1958年至1966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了颁布《1958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之外,没有颁布过其他法律与政策,立法数量大幅减少,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整个教育领域法制建设进入相对停滞期。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全盘否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教育路线,通过艰难探索逐步建立起来的高等教育法制遭到严重破坏,高等教育法治建设长达十年处于停滞状态。

(三)逐步恢复阶段(1978—1998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作为全国各领域发展历程中的划时代事件,教育领域开始了拨乱反正,随着国家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来,因“文化大革命”导致的教育满目疮痍的局面逐渐恢复,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迎来转机,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步入正轨。

这一时期,高等教育法制建设主要围绕恢复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基本秩序、规范管理制度、加快教育体制改革、推动研究生教育发展等主要内容展开。为此,国家颁布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1978)、《高等学校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1978)、《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1986)、《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机构设置的试行意见》(1988)、《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198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1)等一系列政策法律文件,其规范的内容不断扩展、丰富、具体,特别是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等重磅文件的出台,为恢复高等教育发展及推动教育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法制基础。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高等教育体制和结构随之做出重大调整,同时要求加快加大高等教育法治建设,以服务于这一重大的变革。因此,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中第一次明确,要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加快步入依法治教轨道,教育法制向教育法治阶段迈进的步伐加快,具有改革特点的重要法规与政策陆续出台,如《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1993)、《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1993)、《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1993)、《关于重点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的若干意见》(1993)、《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1993)、《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1994)、《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1994)、《关于高校合作办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1996)等政策法规文件,巩固了高等教育改革的成果,又为深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确保了高等教育发展的稳步推进。

1998年8月,国家颁布《高等教育法》,它是对新中国成立5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20年来高等教育经验的历史性总结,也是高等教育法治建设与实践的顶层成果,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学校的组织及各类活动、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为高等教育依法治教、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这一阶段,以第一部完整系统的高等教育法律颁布为标志,高等教育法制建设正式恢复,国家法制建设整体环境不断优化,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与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相互促进,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陆续颁布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法规,逐步构建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为《高等教育法》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快速推进阶段(1999—2015年)

1999年《高等教育法》正式实施,“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及《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颁布,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迎来重要机遇期,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快速推进。

这一阶段,《高等教育法》全面实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地方高等教育领域法制建设加快,以《高等教育法》为核心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形成了以高校章程为中心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确立了依法自主办学、依法依章程办学为主的学校治理的基本方式,开启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进程。高等教育领域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法治教育稳步推进、成效显著。

(五)全面深化阶段(2016年至今)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5),这是《高等教育法》实施17年后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高等教育法》于2016年颁布实施。伴随着新《高等教育法》的全面实施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实施,高等教育法治建设步入全面深化阶段。

新《高等教育法》的实施开启了高等教育法治建设的新征程,正在进一步全面、系统、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为高等教育治理、保障高校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高等教育法治体系进一步完善,推动高等教育法治建设走深走实。

二、新中国成立70年来高等教育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新中国成立70年来,高等教育法治建设历经起步探索、艰难维持、逐步恢复、快速推进和全面深化五个重要阶段,高等教育法治建设在法律体系、行政法治、依法治校、法治教育、权益保障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对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高等教育法律体系日臻成熟

(二)高等教育行政法治深入推进

(三)高等教育依法治校取得实效

(四)高校法治教育观念深入人心

(五)学生权益司法保障成效明显

三、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建设的未来展望

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即将到来,转型发展时期的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正处于攻坚期、深水区,亟需高等教育法治建设迎接挑战、抓住机遇。当前,应以教育现代化2035为指引,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的科学立法、行政执法、依法治校、法治教育、争议解决,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法治建设。

(一)推动高等教育领域科学立法,全面完善高等教育法制体系

(二)优化高等教育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高等教育法律实施

(三)深入推进高校依法治校,全面提升高校法治化水平

(四)强化高等教育领域法治教育,全面增强法治教育对象法治观念

作者

刘永林,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副教授,北京100192

THE END
1.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在依法治市中的使命和路径的思考通过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和依法治市的进程,建设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更好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2.要高度重视青少年这个群体。我国现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2.79亿,一直以来,国家对青少年法制教育问题非常重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http://www.scpf.org.cn/m/view.php?aid=2109
2.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校面对新形势,正在加紧建设创新型高校,在改革、发展和保持稳定的过程中,应将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紧密结合起来,既要加强法制建设,又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法德并举,才能有效地促进学校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处理好改革、稳定、发展和创新的辩证关系,才能更好地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http://www.jyb.cn/zggdjy/tjyd/201608/t20160828_6703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