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1997年,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100多个国家签署《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我国于2011年开始着手准备碳交易市场事宜,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地启动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上线交易以来,市场运行整体平稳。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为更好实现“双碳”目标,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顶层设计和制度框架,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二、管理服务机构
(一)管理机构
(二)服务机构
1.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碳登),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心金融基础设施平台。
三、管理服务模式
(一)碳排放权定义:碳排放权是指在满足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重点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
(二)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和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
(三)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主要是配额交易和核证自愿减排交易。
2.核证自愿减排交易(CCER):通过量化核证并经国家备案的生态碳汇、可再生能源、甲烷利用等项目所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用来抵消重点排放单位的部分碳排放量。比如,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符合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标准,可通过碳市场交易实现价值变现。
(四)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交易程序(配额交易)
1.重点排放单位确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制定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2.碳排放配额分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
3.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核查并确认实际排放量。
4.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核查结果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并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所购碳排放配额可用于清缴。
四、监督管理
(一)行政处罚。1.对重点排放单位不按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未按规定清缴配额等违法行为处罚;2.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篡改、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处罚;3.对市场主体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对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行为进行处罚;5.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信用惩戒。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责任。违反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外地做法
(一)配额交易案例。2023年12月25日,山东能源电力集团首笔碳配额大宗交易签约仪式在济南举行。此次交易委托山能招标公司发布大宗协议转让公告,依法依规履行评标、定标程序,最终确定碳配额大宗交易合作单位。该集团多措并举推动权属重点排放单位节能降碳,持续实施控排减排技术研究与应用,在全国第二个履约周期实现碳配额盈余。
(二)碳汇开发案例。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于2011年在广东省欠发达地区的宜林荒山启动,造林规模为13000亩,造林密度每亩74株。在广东省林业厅支持下,由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资助并提供全面技术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方法学AR-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开发,2014年3月30日通过项目审定。2014年7月21日,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成功获得备案,成为全国第一个可进入碳市场交易的中国林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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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治在线·第2期】《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