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一男子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因情节严重而被受害人自诉至法院。7月31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起利用自媒体诽谤他人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宣判。
2023年1月中旬至2024年4月期间,张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利用“大海XXX”“茶X”“大X”“舍得XXX”等账号,断章取义、捏造事实,陆续发表了10余篇内容为“王某某与他人伪造签字,诈骗张某钱款”等贴文和视频,对王某某进行诽谤。
上述10余篇贴文信息被浏览次数均超过5000次,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使王某某遭受“舆论暴力”。
鉴于被告人具有真诚悔罪、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删除不实贴文、取得自诉人谅解等情节,经综合考量,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认罪服法,表示真诚悔过。
互联网绝不是虚假、负面信息的“温床”。言论自由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底线,网络发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原标题:《以案释法|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胡说八道”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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