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重大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一体遵循。
一、深刻认识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党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在新形势下,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重申“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体现了党中央带头厉行法治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时代意义。
(一)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党的性质、宗旨和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权益的保障。作为执政党,要真正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就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体现人民意志和人民权利的宪法和法律。如果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受法律约束,甚至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就违背了人民的意志,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因此,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从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高度,深刻认识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法律的约束。
(二)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地治国理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特别是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由法律的根本属性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作为国家意志的法,普遍的规范性是它的根本属性。只有全体人民普遍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治国家建设才能水到渠成。而要培养全民法治意识,领导干部的作用非常重要。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效法在行动中。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影响和带动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以实际行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三)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的建设开创新局面,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气象。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严起,《准则》体现了对党内政治生活这一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的继承与发扬,体现了对党的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的系统总结。“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做法严重危害了党的事业,严重破坏了党的肌体。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执政党如果不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仅会造成国家动乱和人民受难,而且会严重危害党的领导和形象,甚至会亡党亡国。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始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坚决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将从严治党与依规治党、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
(四)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加强党的领导的现实需要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新形势下,加强党的领导,必须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一体遵行体现党的意志的宪法法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更加坚定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在党内保持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加强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这就要求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恪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依法处理事务,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准确理解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的基本要求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准则》对党章中“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这一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公权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二)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三)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都是讲人治不讲法治、搞权大于法的典型表现。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决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决不允许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享有特权。二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为避免“一言堂”、“以言代法”等现象,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三是健全依法用权机制。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会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会祸国殃民。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权力清单,实行权责对应,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以公开促进依法用权。
(四)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三、把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落到实处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确立30多年来,在全党范围内得到了普遍认同,大多数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能按照党章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但实践中也有一些党组织和个别党员干部包括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对这一原则重视不够、理解不透、落实不到位,极少数人甚至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违法犯罪,危害甚大,教训深刻。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准则》重申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举措,确保这一原则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要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文件,深入学习《准则》关于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努力吃透精神,领会实质,把握灵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治观念,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观念,作决策、办事情时多想一想是否合法、合规,多想一想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自觉当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二)狠抓责任落实。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把宪法和基本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要强化主体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各级党组织要对落实“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进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要抓好督察落实和责任追究。党纪国法决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对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违法用权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形成全党上下抓落实的局面,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三)抓好重点环节和“关键少数”。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动各级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抓好“关键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的落实效果。因此,必须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使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
(四)强化法治保障。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织密制度笼子,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使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要按照党内法规的要求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对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抓紧建立健全配套机制,发挥制度整体功能。要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严格的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依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特别是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确保宪法法律得到贯彻落实。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完善信访投诉制度,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形成舆论监督合力。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决不留“暗门”,决不开“天窗”,通过公正高效办理各类案件,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