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于1992年正式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理论上一次大突破,社会主义事业一次大飞跃,也是体制上一次根本性变革。它摒弃了那种经过实践证明容易导致社会主义事业萎缩甚至失败的旧模式,找到了一条使中国960万平方公里国土上所进行的社会主义事业能够逐步走向繁荣、昌盛的正确的科学的道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是在一张白纸上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在否定或修改、废除行之多年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它们在由人民国家制定,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追求共同富裕目标上无疑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体制上则有根本性的区别。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内在属性所决定。因此,建立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
其二,要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律秩序的条件。
其三,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并非仅仅对过去的法律制度的修补,而是法律体制上的一场深刻改革。它把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加以法制化。在世界上建立起第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加快进行宏大的立法工作,两年来已制定了一些重要法律,取得了很大成就。只要我们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任务,就一定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
(一)关于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问题
(二)关于大胆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从中国实际出发问题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因此,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非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不可。仅靠我们自己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经验,是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
虽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但是现代法以区分公法、私法为必要,乃是法律上的共识。公法、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不同而其效果不同。关于区分公私法的标准,约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为公法,规定对等者的意思,为私法。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说为通说。
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正好符合了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并成为在这种体制下实行政企合一,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及否认企业、个人的独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据。毫无疑问,这种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当前强调区分公法、私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区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在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由此决定了规范这两类关系的法律法规性质上的差异,并进而决定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机关。对于任何法律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正确了解其内容和意义,不可能正确解释和适用。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
(四)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并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国家总是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职能。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只承担有限的经济职能;而在战后奉行凯恩斯经济政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承担了繁重的经济职能。但无论是奉行自由放任还是干预经济的政策,国家作为公权者的身份与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身份,都是严格区分的。国家在对市场进行管理、维持市场秩序及裁决市场参加者之间的争议时,是以公权者的身份出面,所依据的权力属于公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法律上称为“国库”,可以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如进行投资、商业活动等,这种情形的国家与其他市场参加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须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公权力者的国家之严格区分,是市场经济本质的要求,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
(五)摒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国有企业财产权理论
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创造出来的一种精巧的法律形式:①国家作为股东通过股份所有权保持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股东)的权利。②国库得以同国有企业财产严格分开,使国家(股东)只对国有企业真正负有限责任。③国有企业真正获得独立人格和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国有股份增值、企业及其职工依章程获得利益。④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使企业的经营者真正感到亏损的压力、破产的威胁。⑤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形式,它并不决定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性质的只能是股东(投资者)的性质。
(六)坚持市场经济法制的统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因此必须坚持法制的统一,必须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统一。同样的市场行为应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在甲地是合法的,在乙地也必定是合法的;在甲地是非法的,在乙地也必定是非法的。绝不允许存在相互抵触的法律规则。目前在这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不仅不同地方之间有相互抵触的法规,中央制定的法律与地方制定的法规有相互抵触之处,甚至有些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亦有不统一的地方。这种法制不统一的局面之形成有多种原因,但不论何种原因,绝对不应再容许这种局面继续存在。
坚持法制的统一,首先要求统一立法权。即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权统一由中央一级立法机关行使。民商事法律包括民法典及公司、票据、海商、保险、证券交易法,及经济法中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地方不能制定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般规则的地方性法规。其次是统一法律法规的解释权。法律解释权问题迄今未得到重视。现在的情况是哪一个机关草拟的法律法规就由哪一个机关解释,任意解释法律甚至借解释以修改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未解决由哪一个机关对法律、法规进行统一解释的问题。建议设立专门机构统一行使对法律和法规的解释权。最后是统一司法权和执行权。我国目前严重存在地方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现象,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变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司法权的统一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法院的执行权也存在被一些行政机关侵夺的问题。司法权和执行权统一由法院独立行使是维护法制统一的保障,应当受到高度的重视。
三、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行法制,就必须有健全完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因为只有做到有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有序运作,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是科学的,它应该充分地反映市场经济客观的共同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是现代化的。它应该从中国国情出发,博采各国市场经济法律之所长,与世界相通。但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还必须是健全而完备的。即它是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综合调整的诸种性质各异、作用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个集合体。从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等方面谈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我们已形成共识。现在重要的是,应当从法律部门的视角进一步弄清和认识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备问题。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也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来看,一个健全而完备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应该包括和涉及五个法律部门的法律。
(一)民法和商法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属于私法范围。我国采用民商合一原则,不制定商法典,而是主要制定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在内的重要单行商事法律。其任务在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公司),规定交易活动的支付、融资手段,确立减少风险的途径,制定海上运输的规则等。目前,我们已完成海商法、公司法的制定;证券法、票据法正在审议;保险法正在抓紧起草。公司法的制定是我国企业制度的一个飞跃,逐步按照公司法设立国有公司,逐步按照公司法将现有的部分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的希望之所在。
(二)经济法
(三)社会法
社会法也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主要是保障劳动者、老人、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之权益的法律。社会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主要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情,法律性质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其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保护劳动者,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社会法主要包含了三类法律:一类是劳动法、劳动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等;二类是社会保险法,即社会强制(义务)保险法如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意外事故保险法等;三类是社会救济法。我国劳动法业已颁布,但还有一些有关配套法律需要草拟。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方面的问题已经很多,因此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把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改革的进程、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势必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四)行政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还需要作为公法的行政法的调整。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既需要政府的组织与推动,还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改变旧的管理方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对经济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由经营性的具体管理到宏观的管理、从行政隶属管理到依法职能管理的转变,势必对政府的工作从客观上提出更高、更多而且崭新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健全行政法以促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显得极为迫切与必要。应该尽快制定公务员法以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强化公务员考核与管理。应当制定行政组织法,使我国的国家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均由法律规定,从根本上推进和巩固机构改革之成果。要制定行政程序法,以保证行政工作的高效、透明、合法。要用法律把高级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任期制、回避制等好的制度规定下来,杜绝公务员以权谋私之可能。总之要对我国的行政法加以完善,使政府管理工作高效、廉洁、合法,从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五)刑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作为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刑法的保障。市场经济固有的自发性和消极作用,必然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犯罪,诸如严重侵吞国家资产罪、违反公司管理罪、内幕交易罪、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商业欺诈罪、商业贿赂罪、违反金融管理罪、违反税收管理罪等等。过去闻所未闻的新的犯罪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必须修改或补充刑事法律,对这些犯罪明文规定并严惩不贷。否则,让贪污横行,犯罪猖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绝不可能建立起来,也绝不可能健康发展的。
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施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要求有完备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还要求这些法律在生活中真正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不能很好地付诸实施,再好的市场经济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关键性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当然需要一切公民、所有法人的遵守,但是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的守法,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司法机关的严格司法。目前,我国这方面情况总体上是好的,有进步,但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快地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有必要对我国执法、司法制度进行深入的改革。
(一)进一步强化严格执法的观念
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是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实施法律的机关。必须彻底摒弃和清除执法不严的思想根源,真正做到只服从法律,不受一切个人意志的干扰。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任何权力都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的约束。法大于权,而不是相反。在我国,每一个共产党员、每个国家干部、各级党政领导都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党和国家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合法权利都必须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以任何形式干预执法与司法的特权。只有坚定不移地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权威,牢固地树立起严格执法观念,才能排除一切不正之风的干扰,执好法、司好法,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转换职能,严格执法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的经济职能正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这对执法的要求日益严格。要逐步推行统一的公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只有考试合格的才能进入国家机关任职,切实保证执法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明确规定执法机关的权限和执法的程序,保证执法机关能依法执法。执法机关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只能是人民利益和法律的尊严,地方利益、部门好处、单位实惠绝不应成为执法的驱动源。要提高执法机关的地位,保证执法机关的经费,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同时,要严禁执法机关办公司或设立与机关职权有关的有偿服务机构。应坚决制止执法机关以任何方式进入市场,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罚没款要全部如数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执法机关的利益挂钩。坚决刹住以罚代刑现象。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增加执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严禁涉及执法的公事在私下进行。要建立严格的拒腐倡廉、勤政为民制度,使我国的执法机关成为高素质、高效率、公正廉明的坚强执法机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服务。
(三)改革司法制度,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进一步加强人大的执法检查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切实的实施
要加强人大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和司法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和切实实施。权力是需要监督的,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容易腐败的。因此,应当加快制定监督法,使我国的政党、人大、政府、司法机关,都严格地置于法律监督之下。鉴于我国某些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已有与国家法律抵触的现象发生,鉴于新中国历史上两次大的动乱都与违反宪法有关,因此加强宪法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
(五)促进中介组织的发展,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健全的中介组织,发达的市民社会。因为它们是政府与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市场经济运作的润滑剂、自律器。为了维护好法律秩序,正确地执行法律,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公证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律师工作是神圣的工作,要提高律师的地位和素质,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使我国的法律服务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得以更好的实施。
(六)切实保护合法权利,坚决制裁违法犯罪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真正实施,还必须依法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凡是合法取得的一切财产、权利,都应当一视同仁予以保护,不能因时、因人、因所有制之不同而变化。同时,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得以实施,还必须坚定不移地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大案要案,尤其是内外勾结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依法坚决惩处。坚决维护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制止贪污腐败,保障改革开放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我们一定能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完成建设这一庞大系统工程的任务,以保证21世纪的中国经济发达,社会全面进步,人民更加幸福,社会主义旗帜高高飘扬。
(本次讲座为中共中央第二次法制讲座,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举行,主讲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家福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