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来,依法治国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根据我国宪法,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通过党的领导实现的。宪法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①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国各族人民从切身经验中得出的根本经验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同样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因此,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和改进党的领导,发挥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是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原则。另一方面,党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也决定了,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根本的意义。
一、党的领导法治化关键是把党的领导纳入法治轨道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党的领导法治化是由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决定的。在我国,党的领导是国家公权力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最主要和最广泛的表现。法治靠党来推动,靠党来实行,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程度,决定了依法治国的程度。因此,依法治国,首先就要求党的领导法治化。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对党的领导方式的基本要求。将党的领导纳入法治的轨道,受到法律的支配,依法执政,依法领导,这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和法治的最本质含义。二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法律。”②为了保障这种普遍服从的法治秩序就要求执政党首先守法,依法办事。这是现代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如果执政党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法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就会受到破坏,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实现。
第三,党的领导法治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要求。建国以后我们最大的教训就是忽略了法制建设,法律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邓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和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⑤而法律得不到重视的根本在于党的领导没有纳入法治。其直接后果是封建专制和个人崇拜泛滥,人民民主受到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重受阻。改革开放以后,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受到了我国人民特别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高度重视。邓小平同志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强调:“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可能逍遥法外。”⑥“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尽快学会的新课题。”⑦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战略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党的领导法治化的法治意义,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意义非凡。
第四,党的领导法治化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成就巨大,在短短的20年里,法律已经涵盖我国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但是,我国社会的法治秩序与大量法律的出台并不同步。这固然有许多原因,但党的领导没有纳入法治的轨道不能不是一个重要方面。比如,我们现在谈得比较多的人大监督,一般只涉及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就目标而言,我国国家权力的主要方面都是由党决定的,但全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实施的监督却不包括党,显然不合理。实践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的意志代替法律等现象还时有所闻。其主要原因在于党的权力范围不明确,没有制约。我们的党不是一般的党,而是受到全国人民爱戴的执政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者,既然如此,就应当有明确的范围并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约。这是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基本依据。法治的要义是法律支配权力,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法治化都要求国家公权力受到法律的支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实践将进一步提出党的领导法治化的种种要求,从而把我国依法治国推向更高的阶段。
一、金融控制条件下的中国金融环境
1.什么样的金融环境是“可监管”的。历史已反复证明,金融监管的绩效决定了一国金融环境的好坏,而金融环境的好坏又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一国资本市场的活跃程度、产业政策的落实。金融环境的好坏的衡量标准主要是风险平易效率与经济的可持续、普遍增长两项指标。1998年7月英国制定《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法为监管署确定的监管目标为保持市场信心,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保护金融消费者和减少金融犯罪。在这里,并没有使用抽象的“风险控制”、“稳健经营”等“关键词”。事实是,在一个成熟与富于经验的市场经济体系内部,在一个经历了,也适应于应付经济规律下正常风险的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抽象的原则被自然的转化为具体目的,而这一转化的完成证明了金融监管之有效存在之可能性的具备。也即在公平代替特权,基于有限私权产生的理性代替“无限”专制引起的“变态”,信息公开与可预测代替黑箱操作与信息的变化无常以后,经济本身成为一个创造效率的同时平溢风险而非制造风险的过程。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对象实际是作为经济健康、有效增长的副产品或者说是“例外”的风险,在发达市场看来这才叫作具备了可持续的促进一国经济增长的金融环境条件。
[关键词]社区治理;法治化;复合共治
自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城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来,我国社区治理处于稳步发展状态。国务院于2017年6月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关于城乡社区治理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的出台,对于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意义极为重大。文件中提出要确立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基础,各方社会力量作为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同治理,使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得到全面提升。该文件中也给出了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建设的完整路线图,这对于我国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推进有着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内涵
二、社区治理法治化的进展
摘要:软实力和竞争力的提升有赖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以及建立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法制体系、保障市场主体交易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存在法制体系建设滞后、执法不严、惰性司法等制约因素。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完善营商环境法制体系、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提升法治治理水平以及优化网络营商环境。
关键词: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包括硬环境和软环境两大类。软硬环境的区分通常是相对的。硬环境指的是硬件上的设施,是一种物质性环境,具有静态、独立的特点,例如高速公路、电网、环境气候等;软环境是一种人文性环境,具有动态、灵活的特点,例如权利保障体系、争议解决机制等;硬环境的需求和形式比较具体,而软环境则相对抽象。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社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和生命线,旨在建立一套透明公开、公平正义、并且行之有效的法规体系,并且运用法治思维、贯穿法治精神、重视法治方式的营商环境,从而提供公正和透明的商业经营环境。
一、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实意义
(一)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营商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的活力和质量,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关系到能否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新形势下我国经济进入了注重质量发展的阶段,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也显得十分必要,提供有序稳定、激发活力的营商环境势在必行,为此党和国家不断完善制度安排,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发展。市场主体愿意投入资本、精力更新和扩大产品、服务和市场,以及具备从事长期性、创造性活动的耐心和动力,都必须建立在拥有一个稳定性、可预期的市场环境的基础之上。[1]由此,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特别需要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深层助力。
【关键词】行政程序内容形式法治化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调整人们行为、实行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它的作用就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一定权利并使其承担相应义务的方式,使社会主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轨道和秩序中,这就产生了所谓的程序问题,即要求对人们的行为作出事先的程序安排和规定。其中,追求程序正义则是一个关键点,也是当代法学家所重视的。
随着当前依法治国策略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也在不断的实施中,而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过程——行政程序,则显得更为重要和关键。行政程序,顾名思义,是指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步骤、方式、顺序及时限等,是规范行政权和体现法治形式合理的行为过程。它的种类很多:可以区分为基本程序和非基本程序;外部行政程序和内部行政程序;拘束行政程序和自由裁量行政程序,授益性行政行为程序与负担行政行为程序等。
由于我国现如今是法治化道路,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和法律至上。目前有人则只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这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相对独立价值,这是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源头。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轨道,与现代法治精神来整合和规范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的实现行政目的,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这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
一、法治化对行政改革的意义
(一)行政体制改革法治化是科学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体制改革法治化是及时确认巩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体制改革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实行法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民群众是我国法治的主体。我国法治化模式应该以市场经济为载体,以观念培育为重点。党和国家应该通过积极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宣传法治社会的价值观念,制定权利本位的法律和进行制约权力为核心的制度创新,促进法治社会的早日实现。
【关键词】法治化政府市场经济人民群众
其二,有的学者认为,法治建设只能依靠社会的演进。其理由主要是,“人的理性认识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按预先设定的计划去构建完备的法治秩序。法治和整个进程一样,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③这种观点认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作为一种制度的现代化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利用本土资源,重视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习惯、惯例和传统。
其三,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应该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治的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成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范和力量。
摘要: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国家越来越重视乡村各方面建设工作,力求推动乡村建设的发展和完善,打造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乡村,促使乡村社会稳定有序发展自然离不开乡村法治化建设。乡村振兴法治化建设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乡村振兴法治化是保障乡村社会稳定的坚实保障,是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应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重要路径,直接影响着我国法治化的建设进程。
关键词:乡村振兴;法治化;策略研究
一、新时代乡村振兴法治化的必要性
(一)乡村稳定的坚实保障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摘要:法律监管是国际上证券监管的基本方法和重要手段。证券监管的法治化发展指证券监管的完善应以法治为其价值准则并力图达到法治状态,要求完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司法的介入来加强监管并制约监管权力,同时要求加强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