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以制约权力、保障自由和权利为核心价值取向,以法律制度为主导调控形式,以普通法律规则为根本行为尺度及生活准则的国家—社会治理方式、运行机制和秩序形态。
二、法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体现公众意志和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精神,制度体系健全完备
即法律不能是当权者或者立法者的主观臆断,而必须反映民众的切身利益和权利要求,体现民众的正义理想,体现对国家权力的法律控制;把法律确定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总纲与行为指南,进而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法律具有公开性、确定性和一致性
即法律应该随时向社会公布,使其家喻户晓;法律必须是确定的、易于理解的,不能模棱两可、模糊不清;法律之间是内在一致的,不应存在严重矛盾和冲突。
(三)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不溯及既往性
即法律是稳定的、连贯的,不能朝令夕改;法律对公众而言是可预期的,不能对法律制定并实施以前的行为产生效力,这样社会成员才是安全的、有保障的。
(四)法律规范符合生活现实需要,具有可操作性
即法律规范要立足于现实需要,不能脱离生活实际;法律是能够操作的,而不能是理想化的、空洞的、无法落实的。
(五)“治者”与“被治者”共同尊崇法律权威,依法办事
即无论是国家元首、政府官员还是平民百姓,都必须同样遵守法律,不允许有任何法律之外、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特别是国家权力拥有者、行使者更需要带头遵守法律、服从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施政。
(六)确保司法独立、正当程序和执法司法公正
即司法机关享有真正的独立司法权,不受任何党派、政治组织、国家机关、利益群体和个人的不当、非法干预;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既定的正当程序行使审判、检察权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必须公平执法,不得肆意擅用自由裁量权,更不得徇私舞弊、徇私枉法,以确保法律的准确、公正实施。
(七)规章命令、司法解释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
在法治社会,法律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的、最权威的准则,但它却是抽象的、概括的、普遍的,因而并不是事无巨细的,更不是天衣无缝的,因此,法律的实施和运行总会存在不周全,总会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规章、细则和司法解释,总会留给执法机关和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保障法律更现实、更灵活地适用。但是,这也容易给规章命令、司法解释和自由裁量权的制定者、适用者以太多的权力空间,因此,为防止这些权力被滥用,就要求规章命令、司法解释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治精神与原则,接受公众监督和法律约束,不得主观擅断和肆意滥用。
(八)法院对国家权力行为具有合宪、合法审查权
即法院作为国家独立行使司法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裁判机关,不仅具有对法律纠纷的裁决权,也具有对一切国家权力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力,以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可靠遵行。
(九)保证执法司法效率,法律救济途径是畅通便民的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或实施法律时,必须讲求效率,不能效率低下、无故拖延、久拖不决;裁决、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必须是畅通的、“成本”低的、方便百姓的,不能“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也不能“成本”过高而让人难以承受,从而使社会成员能够很方便、很容易地凭借法律,来真正维护自己的利益、主张自己的权利,促进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以上要素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只有具备了这些构成要素,才能走上真正的法治道路,法治国家也才能真正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