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在过去一个时期曾被批得体无完肤,一无是处,其实他有许多话是讲得很好的。“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我认为就讲得很好。法学方面有些名词,甚至经常习用的名词,概念长期混淆不清,人们在理解和使用上不尽一致,给法学研究、教育和宣传工作都带来一定的混乱,使初学者感到困惑而无所适从。很需要来一番“正名”的功夫。法制和法治这两个名词就属于这种情况。此外对于“以法治国”一词的含义,目前在法学界也有分歧。有人主张使用,有人主张不用,各执一词。本文试图在其他同志讨论中发表意见[1]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考索并略抒己见。
法制一词,般均理解为法律和制度的简称。董必武同志早在1957年就解释过:“我们望文生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2]自古以来,一般也是这样使用的,这屡见于我国古籍一些篇章。如《札记·月令》:“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管子》一书也有“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的记述。直到清朝曾任太平天国军帅的洪仁玕于1859年颁布的《立法制諠谕》中所说:“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3],“法制”一词也都是法律和制度的意思。我们现在各大专院校法律课程中设有“法制史”,一些法学家写有中外“法制史”的著作。这里的“法制”,都指的是法律和制度。
但是,法制一词还有另一种更广泛的含义。这就是《法学词典》中对“法制”一词的第一种解释:“统治阶级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由立法机关制定较完备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是法制的首要任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制的基本含义”。[4]
对“法制”一词做以上的解释和使用,正如有些同志所指出的,乃是建国以来的事情,是以“法制”邃译俄文“3aKoHHocTb”一词的结果。也就是说,是外来语所注入的概念。据王礼明、刘海年、罗耀培合写的《法制与法治》一文中说:“俄文3aKoHHcTb一词,在中文中很难移译,找不到恰当的相当词,在《列宁全集》中曾出现过26次以上,有两处译成了‘合法性’,其他一律译成了法制。”[5]
在移入外来语时创造新词或将我国原有语汇赋予新的含义,使语言“现代化”,本来是平常、习见的事。但是,从俄文翻译过来的“法制”与我国固有的“法制”既有两种不同的含义,而两者又同属法律范畴。人们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这个名词,其结果不但是“喧宾夺主”,而且是“李代桃僵”,总之是弄得十分混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