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检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持续深化改革,全面强化法律监督,通过参与诉讼活动的融入式监督保障执法司法权的规范行使,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质效和公信力,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展现检察担当。
一、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中,最根本的是强化党的领导监督,发挥好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监督管理和主体作用,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具体来讲,应当从三个方面理解贯彻。
(一)党委领导是根本
(二)党委政法委领导是保证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关于政法工作的党内法规,《条例》对新时代党领导政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安排部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党委及其政法委的全面领导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党委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工作机关,立足“指导”和“协调”的基本要求,通过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职能作用,落实好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等任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政法机关得到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是基本要求
在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监督体系中,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政法工作,履行把方向、谋大局、促改革、抓落实的职责。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的领导权威;严格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执法司法质效和公信力;严格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党组(党委)更要发挥好在执法司法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坚持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通过政治和业务双履职来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具体、系统对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要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
(一)强化刑事检察监督
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坚定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落实司法责任制。一是要持续加强立案、侦查、审判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以罚代刑、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量刑不当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二是持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让每一位当事人充分理解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和价值意义,认真考量当事人在认罪悔罪、认罚认赔方面的实际表现,保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三是持续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切实转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由被动监督、事后监督向主动监督、同步监督转变,加强对刑事执行各个环节的监督,及时纠正交付执行、留所服刑、财产执行、社区矫正等方面的违法问题。
(二)细化民事检察监督
(三)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意见》要求,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行政检察要充分发挥“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注重通过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及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全面开展裁判结果监督、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执行监督。要积极探索对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监督的职能,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出现的普遍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予以纠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持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监督活动,落实行政争议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形成合力,以精准化办案促进依法行政,力求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四)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
(五)加强与监察机关配合制约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主动作为,发挥在刑事指控犯罪中的主导地位,推动建立健全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实现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有效严密衔接。要认真落实《意见》,遵循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推动建立完善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健全退回补充调查机制,探索职务犯罪自行补充侦查机制,不断增强依法反腐败合力。
(六)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新时代,检察机关要更加自觉地坚持法治原则,敢用、会用、善用调查核实手段,用铁的事实和证据增强法律监督“刚性”。要通过推动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来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要加强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在海量数据中智能分析发现监督线索,让法律监督工作插上“科技翅膀”,逐步实现由过去“人找案(线索)”向“案(线索)找人”的转变,不断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三、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
(一)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
一是要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与监督管理体系。要认真研究新时代检察工作规律,制定符合检察权运行的检察官权力清单,把检察官的履职情况记入个人执法档案,并作为岗位调整、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二是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数据分析研判。要充分运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智慧检务手段,全面精准监控案件受理、信息填录、办案期限、量刑建议等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实现对案件从入口到出口的集中统一监管。要加强数据分析研判,精准分析出现的问题,查找补齐工作短板和薄弱环节,提升数据分析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指导办案作用。要根据案件情况适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分析。要对一个时期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对共性法律适用问题形成统一标准,避免“同案不同诉、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四是明晰检察委员会、检察长监督管理和检察官的办案职责。检察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业务决策进行管理和监督;检察长对检察官正在办理的重大案件可以随时了解掌握进展和处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察官充分发挥职责,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不断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