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们,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需要您和您的家庭积极行动,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建设法治黑龙江·巾帼在行动,赶快加入学法的行列吧,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来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参与者和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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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某日早晨,被告人焦某(女,时年17岁)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女,时年15岁)产生矛盾,遂纠集被告人徐某某(女,时年16岁)欲教训杨某某。当天上午,焦某诱骗杨某某至某酒店房间,被告人焦某、徐某某以杨某某欠钱为由,以暴力手段强迫杨某某脱光衣服并拍摄照片及视频等方式对杨某某进行侮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徐某某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侮辱被害人杨某某,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侮辱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基于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强制侮辱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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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当下未成年人心智成熟得更早,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时代需要。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往往因为他们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对其没有威慑力,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本意是对一些年龄低、社会认知差、行为把控能力弱的渉罪未成年人给予一定程度保护,尽可能降低刑事惩罚对其成长的影响。但现实中,一些低于现行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的案件不时发生,因此,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但是仅靠追究刑事责任进行遏制是不完善的,这种事后救济无法达到彻底减少犯罪的目的。我国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同时要注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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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是非常必要的,一要加强法律教育,建立和谐干净的校园环境;二要增进家庭关怀,父母做好榜样;三要加强网络监管,杜绝不良网络信息;四是坚持开展长期、持续、有效的普法宣传。学校、家长与全社会共同肩负起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本期嘉宾:张兆芹
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主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副会长、鸡西市律师协会会长、鸡西市妇联兼职副主席
原标题:《【妇联喊你来学法】如何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